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编精选了8篇国家知识产权范例,供您参考,期待您的阅读。
高校知识产权教育改革进路
[摘要]“一带一路”倡议是对古丝绸之路的传承和提升。创新离不开知识产权保护,随着知识产权与经济发展的深度融合,知识产权已成为激励创新、支撑经济发展新常态的一个关键因素。面对新形势新要求,高校知识产权教育要紧紧围绕国家“一带一路”倡议,树立国际化办学理念,结合自身办学特色,找准适合“一带一路”倡议发展的契合点和着力点。
[关键词]“一带一路”;知识产权教育;国际化
早在2013年9月就提出了“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倡议,之后,2014年年初,在全国“两会”召开期间,商务部联合其他部门联合制定了“一带一路”发展的基本纲领,至此,“一带一路”开始上升为国家倡议,成为中央顶层设计的重要一环。2017年5月14日,“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在北京召开,各国政府、地方、企业等达成一系列合作共识、重要举措及务实成果。“一带一路”的全面推进,打开了我国新一轮对外开放的大门,促使我国深度融入世界经济建设。
一、“一带一路”倡议是发展高校知识产权教育的发展机遇
(一)经济贸易的扩大,需要知识产权的融入
“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需要知识产权保障。据统计,至2014年,我国已在50个国家建设了118个合作区,其中有77个处在“一带一路”沿线23个国家。随着与中国签署共建“一带一路”合作协议的国家和地区的不断增多,知识产权也成为促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一条“纽带”。但是应当看到,中国与知识产权强国在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运用及管理水平方面存在较大差距,差距的存在使得中国企业在海外市场遭遇的知识产权诉讼日益加剧,迫切需要知识产权为中国企业顺利走向国际市场保驾护航。
(二)“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需要知识产权激励
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分析
摘要:
在科技与信息飞速发展的今天,知识也不断的在发展,而这个时候,知识产权问题也成为了人们日益关心的话题,而在国际上的竞争最终也只是知识产权的竞争,作为以国际贸易为主要形式的知识产权问题也成为了各国保护的问题,它始终是处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之下的,在企业单位的保护及拓展市场都是关键性的所在,也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中国随着改革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问题也开始融入到了人们的生活当中,但它并不仅仅只关系到国内经济展,还联系着国际之间的正常贸易往来,所以它是当前必须解决的问题之一。
关键词:
经济全球化;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
在当今社会的不断发展下,知识产权问题早已成为了国际之间贸易往来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其自身的地域性,无型性和复制性,与传统的货物贸易不同,知识产权在经济全球的背景下国际之间的贸易往来中无法得到切实的保护。在这种情况下,怎样有效地对国内企业的合法利益进行保护,这就需要社会各个阶层的人们对知识产权问题的了解,并且有关部门建立和增强知识产权问题的法律体系,让民众们充分的意识到知识产权问题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对国际贸易的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1]。
一、我国知识产权问题出现的弊端
(一)对知识产权问题的保护意识不够
知识产权对民族体育的用途
作者:刘银燕 单位: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会计系
民族传统体育是人类不同历史背景下的一种体育文化现象,在知识产权时代背景下民族传统体育又被赋予新的内涵,它不仅具有体育、文化的双重功能和价值属性,而且还具有大众性和精英性的双重表现形式。21世纪,体育产业的市场化、商业化运作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体育知识产权已成为市场经济主体的重要财富,民族传统体育作为体育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走向世界也已成为必然。目前,我国一些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己被列为竞技体育项目,开始逐步走向国际竞技舞台。还有一些民族传统体育项目也已融入全民健身运动,或者和当地民俗相融合,为地方文化和经济发展做出了一定贡献。然而,民族传统体育产业的发展并不平衡,部分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处于自生自灭状态,其发展前景令人担忧。我国虽已采取了一系列的行政措施来保护民族传统体育产业,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挽救了一部分优秀的民族传统体育项目,但是,仅采用公法保护方式还不足以保护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民族传统体育产业的商业价值愈加凸显,在利益的引诱下,某些发达国家和商业机构利用其知识产权优势,肆意对我国民族传统体育产业进行商业开发,赚取大量好处,严重地侵犯了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权益。一般来说,民族传统体育产业权利人大多处于弱势,虽有保护民族传统体育产业的意识,但自身拥有的资源和条件有限,往往力不从心。因此,为了更好地传承与发展民族传统体育产业,我国在原有传统保护方式的基础上,积极引入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知识产权是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具有身份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除了具备上述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外,与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还存在着一定的冲突,尤其与《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一定程度上来看,现行知识产权制度还不能够有效地保护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1.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权利主体认定相对不易
现行知识产权权利主体比较明确,一般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构成。民族传统体育大多已处于公有公知领域,其权利主体存在着不确定性和群体性特征,对其权利主体的认定比较困难,特别是当其受到侵犯时,往往缺乏明确的权利人主张相关权利,[1]导致其权利无法得到有效保护。民族传统体育权利主体的不确定性特征,主要是由其创作主体、使用主体的不确定性导致的。许多民族传统体育项目是由某个民族或群体在日常生活中创造出来的,一开始可能由某个人或某几个人创作,但随着社会发展、时代变迁,一代一代的传承人不断加入自己的创作,其内容与形式经历多人的传承后,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创新,单个创作者的创作特点逐渐淡化甚至消失,逐步演变成为某民族或某个地区的作品。这也恰恰是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繁衍生息、世代相传的重要原因。民族传统体育事业发展的过程,正是创作者个体风格逐渐淡化、个体特征逐渐模糊,群体性风格、智慧、感情和特质逐渐显现的过程,作品呈现出群体性特征,成为某一地区或民族的成果,再被后代群体演绎发展。民族传统体育虽能通过有形的产品或一定的形式予以表达,但没有人能够将其与其他产品或表达形式截然分开,也几乎没有任何个人能够单独对其享有权益,其权利主体呈现出一定的复杂性,从而造成了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在使用时对其确权的困难。
2.知识产权保护的时间界定相对复杂
高校知识产权贯标问题与优化路径
摘要:高校实施贯彻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活动不仅有利于自身建立科学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而且对国家知识产权事业的快速发展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目前,高校贯标活动存在的问题是高校学科门类多,人员结构复杂;高校知识产权数量大、层次多;高校基础研究成果多,进入产业层面难度较大;高校缺乏知识产权管理专业人才等。因此,应从建立常态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构建科学的知识产权分级管理系统、建立常态的知识产权运营管理机制和完善人才培养机制等层面进行机制的完善。
关键词: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彻实施;管理体系
2017年1月1日《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33251-2016简称《高校规范》颁布实施,但两年多来高校知识产权贯标的实际推进却不尽人意,在全国范围内通过贯标认证的高校寥寥无几。在企业贯标已经进行的如火如荼的当下,如何吸取企业贯标的成功经验,结合高校实际情况落实《高校规范》,培养综合型知识产权管理人才,为高校建立起能良好运行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提升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和能力,对于高校来说既是机会也是挑战。
一、高校知识产权贯标的内涵与特点
“高校贯标”的内涵是对《高校规范》内容的实际执行。《高校规范》规定了高校在日常工作中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文件管理、组织管理和资源管理的具体要求,提出了高校对知识产权的取得、实施、保护、监督检查以及后续改进等方面的政策指导。通过对《高校规范》的贯彻实施,将长久以来疏于管理的高校知识产权体系扶正到良性轨道上来。依照《高校规范》中的指导方案,建立起不同阶段和不同层级的知识产权管理机制,在知识产权各项管理工作得以有条不紊的开展的同时,不断进行检查和修正,保证《高校规范》在构建的管理体系中良好运行。在初步建立起管理体制并运行一段时间后,高校应该向国家授权的第三方认证团队发出认证申请,通过其审核后即为“贯标”完成。高校通过实施《高校规范》可以建立起切实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优化知识产权管理模式、积极推进科研成果转化,有针对性地为社会提供更多高素质的综合型知识产权从业者。高等学府不仅能为各行业输出人才,还是重要的科技创新发展基地。高校汇集了大量的高端科研人才,而且每年受到国家许多政策支持和财政倾斜。在过去的十年间,高校的专利授权数量从每年不足万件增长到了十几万件,年均增长超过30%。可以说,高校每年形成的知识产权不论是数量还是质量都在国家知识产权总量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然而,由于我国的知识产权管理发展时间较短,很多高校仍然缺乏管理知识产权的意识与体系。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深入实施,高校对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建设也应加快。高校专利数量众多,且数量每年都在增长,没有科学的管理模式必然导致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混乱、人员责任不清、知识产权保护不到位和科研成果转化困难,这些问题严重阻碍了高校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因此,规范管理方法与机制,转变管理观念,落实《高校规范》的要求,维持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良性循环,不论是对高校自身的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及其人才培养,还是对整个国家的科技事业发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高校知识产权贯标面临的困难与问题
2017年国家确定了苏州、宁波、成都、青岛、长沙、西安、郑州、厦门等8个城市作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城市,而贯标就是此次运营体系建设中的关键一环。各个试点城市都相继出台了对通过贯标认证的企业、高校和科研组织的奖励政策。有了政策的支持,众多企业从事贯标活动的热情高涨,回顾企业贯标活动的发展历程,2013年2月7日国家了GBT29490-201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简称《企业规范》,并于同年3月1日实施,截至到2017年12月,已经有超过8000家企业得到了贯标认证。可见企业贯标之路已然步入火热的正轨,相比之下,纵使同样有奖励政策的激励,高校贯标活动却仍然显得非常沉默。至今,《高校规范》已经公布实施超过两年,放眼全国也仅有为数不多的高校作为贯标试点学校通过了验收,如江南大学、南京工程学院和湖州职业技术学院,其他自主进行贯标活动的高校大都进程较缓,未见突出成果。可见高校贯标之路难行,困难颇多,具体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知识经济下知识产权冲突问题及策略
一、我国知识产权摩擦问题的概述
在当今的世界市场,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作为WTO规则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对知识产权保护进行了立法规范,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准则,使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具有强制性。下面,以我国最大的三个贸易对象美国、欧盟、日本为例,阐述我国知识产权摩擦的现状。
(一)中国与美国的知识产权摩擦
1.“特别301”条款和337条款
“特别301条款”是美国在《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中所做的增补,专门针对那些美国认为没有对知识产权提供充分有效保护的国家和地区。美国会每年“特别301评估报告”,对美国的贸易对象国的知识产权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就其存在问题的轻重,可分为三级,分别是“观察国家”、“优先观察国家”以及“306监督国家”。列入“306监督国家”名单的,美国可不经调查自动发起报复措施,列入“优先观察国家”名单的国家不会立即遭遇来自美国的贸易报复,但是美国会在未来的一年内就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进行双边磋商,迫使其修改相关政策。“337”条款起源于《1930年美国关税法》第337条,其主要是针对进口贸易中不公平的竞争行为而设立的,尤其重视对美国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权益保护。遭遇337调查的企业一旦被裁决侵犯了申请人在美国有效的知识产权,企业将会遭到制止甚至驱逐。337条款过分强调了对知识产权权益人的利益保护,漠视了知识产权原有的公益性特点,这与TRIPS协议的平衡原则相差很大,不利于科技成果的全球普及和共享。
2.中国与美国的知识产权摩擦
中美之间的知识产权摩擦在20世纪80年代开始就不断升级,为此,美国修订了“特别301条款”和“337条款”,在对外贸易中,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从1991年美国第一次对中国就知识产权问题启动301调查,到2013年5月1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的“2013年特别301报告”中,我国已经是第九个年头被美国视为“优先观察对象”。随着贸易摩擦的不断升级,在20个世纪90年代,美国更多地动用了337条款,将制裁的对象转为中国的企业和公司,据中国商业联合会统计,1986~2004年期间,美国对中国启动了39项337调查,占该时期美国337调查数据的13%。在39项案件中,33项涉及专利侵权,占85%。2005年,美国对中国启动了近10项337调查;2006年,我国出口的便携式蓄电池、墨盒也遭受了美国不同程度的337调查;2010年中,美国58起337调查案件中,有19起涉及中国企业,占到总数的1/3,均涉及专利侵权;2012年2月,美国又对中国的13家公司的平板电脑、照相手机及其他手持图像捕捉和传输设备、激光打印墨盒及组件、可调节荧光灯及其产品等启动了337调查。2012年6月25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对电子成像设备启动337调查,主要涉及移动电话、台式电脑及其他具有成像功能的电子设备,中国的华为科技公司、华为科技(美国)公司、中国中兴公司及中兴(美国)公司被列为本案的强制应诉方,2013年,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出口到美国的碎纸机及相关产品、手机触屏软件产品、3G/4G无限设备及相关产品启动337调查,中国均有企业涉案,称其相关产品侵犯了在美注册的有效专利,并有可能受到美国的有限排除令、普遍排除令和禁止令,以上数据都表明多年来中国已成为美国337调查的最大目标国和受害国。
新型研发机构知识产权创新管理思考
[提要] 新技术、新经济、新形势对知识产权制度变革提出新挑战,新型研发机构作为国家创新体系的最新探索,具有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等特点,具备开展知识产权创新管理的基础条件。本文从最新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出发,说明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知识产权创新管理的必要性。同时,通过知识产权管理模式的设计、知识产权战略制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知识产权整体布局、知识产权的审查与评估机制构建、知识产权的转化与实施和知识产权人才的引进与培养等七个方面,对新型研发机构的知识产权创新管理内容提出建议。
关键词:新型研发机构;知识产权;创新管理;战略;体系;成果;转化
新型研发机构是国家深入实施创新发展战略背景下的产物,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是具有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等特点的独立法人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在传统科研机构的领导模式、组织形式、运行方式和收入分配等方面进行了大胆的创新和突破,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新型研发机构的知识产权创新管理要求
《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 年)》指出,进入新发展阶段,推动高质量发展是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知识产权作为国家发展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核心要素的作用更加凸显。回应新技术、新经济、新形势对知识产权制度变革提出的挑战,须加快推进知识产权改革发展,协调好政府与市场、国内与国际,以及知识产权数量与质量、需求与供给的联动关系。新型研发机构作为国家创新体系的最新探索,理应加强知识产权的创新管理,突破传统科研机构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的不足,从而有力推动科技创新和创新成果的保护及转化实施。
二、新型研发机构的知识产权创新管理
传统科研机构往往存在知识产权相关制度不完善、专利质量有待提高、成果转化率低、实施推进力度有待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匮乏等一系列的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与传统科研机构的体制机制及管理人员对知识产权的认识有着直接的关系。传统科研机构的知识产权申请动力主要来源于科研项目的结题需求,往往存在着重视知识产权数量目标的完成而忽视知识产权的质量,缺少对科研项目进行整体知识产权规划、布局。科研项目立项前未进行或未充分进行知识产权检索和分析,科研项目开展后对创新成果未进行系统的知识产权分析、申请。申请的专利等知识产权都是一个个孤岛,相互之间不能形成合力;同时,不够重视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相关专利技术都是未经试验验证或需要进行更为深入研究的技术,难以实施转化。针对上述问题,新型研发机构应当突破传统科研机构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的局限,进行知识产权创新管理研究。知识产权创新管理研究可以包括以下方面:
工业设计知识产权发展研究
摘要:
我国工业设计仍处于起步阶段,它的发展需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为其保驾护航。因此,研究国外工业设计知识产权发展研究,对于促进我国工业设计发展、带动产业转型有着重要意义。本文通过研究英国、美国、日本、香港、上海等国家/地区的工业设计知识产权发展,总结成功经验,并提出注重工业设计知识产权宣传、构建工业设计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建立了完善的法规、制定奖励政策等政策建议。
关键词:
国外;工业设计;知识产权;启示与建议
工业设计是对工业产品进行的设计———对产品的外观性能,生产技术的发挥以及品牌建设均有着最直接的影响,具体包含外部设计和内部设计两大部分。多个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表明,工业设计已成为各个产业竞争的重要源泉和核心动力。据美国工业设计协会测算:工业品的外观设计平均每增加1美元的投入,就约可获得1500美元的收益。优良的工业设计不仅可以降低产品成本,提高产品附加值,提高用户的满意度;还可以通过促进产品的不断发展完善,使企业获得更高的战略价值。我国工业设计的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它的未来发展还需要市场需求、政府政策、人力资源以及健康社会环境等多方面的支持。一方面,工业设计的发展需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为其保驾护航;另一方面,工业设计的竞争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于工业设计知识产权领域的竞争。因此,研究国外工业设计知识产权发展研究,对于促进我国工业设计发展,带动产业转型,提升核心竞争力,打造产业软实力,实现经济又快又好地增长,有着重要意义。
1英国工业设计知识产权发展经验
英国是一个非常注重设计的欧洲国家;依靠工业设计使英国工业处于领导地位是英国政府成员的共识。因此,英国设计理事会制定了一系列促进方案(如英国设计大奖)和初级教育计划来推动工业设计的发展,另外还建立了青年设计家中心,并从贸易工业部和商业中获得设计资金的资助。同时,英国也是最早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英国自1662年就建立了图书许可证制度。英国的知识产权具体指专利、商标、版权和设计。英国的知识产权工作由本国知识产权局统筹,但很多政策都是根据欧洲乃至全球标准制定的。一般来说在英国,申请专利后一年半就可授权。在英国各个企业领域当中,专利持有量最多的是光电设备———占到了行业总比的32%(不论领域规模);其次是不动产和商务活动,交通、能源以及塑料材料等领域。在英国,专利申请和商标、设计注册的流程是非常简便的。英国知识产权局的网站对社会公众开放,所有的申请程序、表格和收费等内容均可以在网站进行查询。此外,英国知识产权局出版了专利申请和商标设计注册方面的指南,另外还有各种知识产权的年报和季报等。英国知识产权局、专利人特许学会和商标人协会还针对中小企业发起了新的宣传活动,旨在提高中小企业对知识产权作用的认识。新宣传活动的部分内容包括:中小企业可以通过申请获取从其知识产权得益的相关信息,另外200家公司还可以通过指定网站获得法律方面的免费咨询服务等。鉴于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重大的工程,近年来,英国不断对其进行改革,使其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发展。2004年英国对知识产权服务方式进行了创新———首次实现了专利商标事务所与一般法律事务所之间的跨界合作,并向客户提供全面的知识产权服务。与此同时,英国知识产权局还对关于中小企业保护知识产权的新制度安排做了可行性研究。
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策略研究
摘要:近年来,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取得了显著的发展成果,与传统企业相比,高新技术企业对技术有着较高的要求和依赖性,技术的创新速度决定了高新技术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情况,而知识产权制度则为这一部分企业的技术创新成果提供了必要的保护措施。因此,将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与知识产权保护相结合,完善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能够实现高新技术企业的稳定运营和发展,进而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与价值最大化。基于此,文章从高新技术企业建立知识产权管理的重要意义和高新技术企业实行知识产权管理存在的问题入手,重点分析探讨了实现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有效管理策略,期望为相关研究人员提供一定的参考建议。
关键词: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策略
随着我国社会的高速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日渐提高。高新技术企业是知识、技术密集型的新型企业,而知识产权制度对这一部分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发展起到重要的影响作用,因此需要高新技术企业高度重视知识产权这一无形资产,通过引进知识产权管理思想,来为企业建立健全一套科学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从而将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落实到企业的整个管理工作之中。经过四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历程,我国的高新技术企业已经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取得并积累了诸多经验,就目前而言,我国的知识产权数量仍处于高速增长阶段,其质量也在逐步提升,尽管如此,我国高新技术企业也隐藏不了知识产权管理能力薄弱的问题。因此,全面提升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实现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的有效管理是当前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首要前提,对我国整个社会经济水平的提升具有重大积极影响。
一、高新技术企业建立知识产权管理的重要意义
高新技术企业与传统企业相似,都是物质生产体系,但其发展核心是高新技术,因此高新技术企业又称为高新技术与企业的集合,是在高新科技的基础上实现了知识、人才、资金密集的重要现代产业。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依赖于技术的创新,因此,作为推动和保障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制度极大的影响了高新技术企业的长期发展,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制度能够有效确保企业技术的创新成果,能够促使企业获得更高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从而推动企业的持续创新,以此形成良性循环,为企业市场竞争实力的提升以及其可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充足的动力。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的财产,在企业法人财产权中占据重要地位,对高新技术企业而言具有重大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是体现和发展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的关键。知识产权在企业中发挥着“鼓励技术创新、促进经济发展与国际竞争”的作用,能够赋予高新技术企业所生产的产品独一无二的特征,为企业吸引并保留了很大一部分的客户群体。高新技术企业的生存、发展需要依靠技术的不断创新,而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与完善能够最大程度上为企业的创新成果给予保护,避免了企业卷入无序混乱的恶性市场竞争之中。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之下,世界各国高新技术企业进入国际市场的几率与日俱增,因此,关于知识产权的纠纷也随之增加,所以知识产权逐渐成为世界范围内的发展要求。针对所有高新技术企业而言,其不仅需要增强自身的知识产权意识和维权行动,更是需要利用大环境来达到保护自身知识产权的目的,从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与此同时,企业还需要注重在发展和维权途中尊重和重视他人的知识产权,避免出现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而引发不必要的麻烦与损失。
二、高新技术企业实行知识产权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体系不完善。由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晚于西方发达国家,因此对比之下,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建设还不完善,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知识产权保护立法滞后。近年来,随着科技水平的不断提升,导致大量高新技术段涌现直接超出原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所保护的范围,其中最为明显的就是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以及电子商务。这些高新技术的迅猛发展,为我国经济增长提供重要动力的同时,也为相关企业带来了新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常见的问题有:媒体的作品归属、利用网络技术窃取商业机密等。由于我国立法滞后,从而导致知识产权难以受到保护,进而影响这一部分企业的持续创新。二是法律威慑作用不高。关于知识产权保护法所体现出的最为直观的威慑作用就是赔款,但我国的配额度较低,例如我国商标法、著作权法中所规定的法定赔偿的最高限额为五十万元;专利法中规定法定赔偿最低限额为一万元,最高限额为一百万元,由于不存在最低限额或最低限额过低,导致权利人所得到的赔偿有限,使得侵权者有恃无恐。三是专利审批期限过长。我国专利法中所规定的专利审批时间较长,因而导致部分企业为了避免为此投入大量的精力与时间影响企业的正常发展而选择放弃专利申请,从而导致出现恶行市场竞争等一系列情况。《专利法》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后予以公布。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这一规定说明,一项发明专利的申请需要长达三年,其实效性与及时性严重缺乏,从而极大程度上制约了高新技术企业在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上的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