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编精选了8篇规范执法监管范例,供您参考,期待您的阅读。
农业农村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为认真贯彻落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按照《农业农村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订本抽查计划。
一、总体要求
按照“依法监督、公开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原则,大力推广随机抽查,规范监管行为,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布查处结果,转变监管方式、提升执法效能,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实现农业农村部门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常态化,对列入农业农村局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随机抽查事项全部开展双随机抽查。
二、抽查工作具体安排
(一)抽查事项和领域。根据我局职能要求,结合农业农村局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我局今年双随机抽查的事项有:种子生产经营、农药经营、化肥经营、兽药经营、饲料生产经营、养殖场、种畜禽、定点屠宰场、农产品质量安全、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植物检疫、转基因生物安全等。“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应结合我局工作实际逐步推广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其他农业行政执法监督领域,不断提高随机抽查在检查工作中的比重。按照“双随机”要求,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与涉及不同区域的同类检查事项,相关单位尽可能组织开展联合抽查,有效整合利用现有执法资源,提高执法效能,降低市场主体成本,减少扰民。
(二)抽查时间
2020年2月至12月,具体见附件:农业农村局2020年度“双随机”抽查计划表。
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执法监管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精神,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认真落实省、九江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全市安全生产监管任务,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常态化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强力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履职尽责,以强力执法保障,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基本原则
1.依法执法。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查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寓服务于执法之中。树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思想,把为企业服务贯穿于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始终,用好相关政策法规,帮助企业解决安全生产中的实际问题,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3.惩教结合。按照“惩教并重、预防为主”的要求,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将查处范围从单纯的事故查处,扩大延伸到对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落实、非法违法生产等行为的追究,通过严查严处等手段,起到教育和警示的作用,提高执法效果。
4.日常执法与集中执法相结合。在落实常态监管执法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整合执法资源,强化对重要时段、重点行业和重大活动期间的监管检查,通过集中治理和执法,实现监管执法工作目标。
地理信息安全行政保护对策
一、当前我国地理信息安全行政保护存在的问题
由于当前我国尚未建立起统一的地理信息安全行政保护体制,国家地理信息安全行政保护从属于测绘地理信息执法,因此,当前我国国家地理信息安全行政保护体制存在比较多的问题。
(一)我国地理信息安全行政保护立法不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
目前与国家地理信息行政保护最为相关的上位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绘法》的主要内容以测绘监管为主,并未详见地理信息安全及监管相关内容。地理信息安全监管缺乏国家层面的顶层设计,上位法的缺失造成全国上下地理信息安全监管政策法规难以统筹和各自为政。
(二)地理信息安全执法缺乏专业执法人员
一支数量充足、掌握专业知识的执法队伍是依法履行职责、严格行政执法的保障。但从各地调研情况来看,就地理信息安全行政保护的现状而言,各地普遍存在如下问题:一是个别市县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机构、编制和人员不到位,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力量比较薄弱;二是执法队伍建设有待加强。多数行政执法人员是测绘专业出身,法治意识相对薄弱,执法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导致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不严,执法水平不高,执法力度不强,造成大案办不起,小案抓不住等问题;三是执法手段不足,难以适应测绘地理信息服务新业态发展领域监管需要;四是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经费不足,导致执法装备缺乏,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人员待遇低,影响违法案件的查处和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队伍的稳定。同时,对新型地理信息市场缺乏认识和监管手段。尤其是互联网地图服务和电子导航服务领域的法律法规、执法手段存在缺失,执法人员普遍缺乏相关技能,执法效果不能满足工作要求。
(三)地理信息安全执法力度小,行政处罚不具震慑力
提高畜牧兽医综合执法水平的建议
1完善综合执法监管机制,开拓工作新局面
1.1理顺监管对象,明确执法范畴,加大综合执法力度
通过对畜牧生产、饲料生产经营、兽药生产经营、动物诊疗机构、种畜禽生产经营等场所进行梳理、职责划分,明确管理权限和职责,结合畜产品安全形势,将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大队由原来主动出击动物卫生案件向畜牧兽医综合执法案件的主动出击拓展,严厉打击无证经营兽药饲料、经营假劣兽药饲料的行为,严厉打击违规进行动物诊疗的行为,严厉打击不按《种畜禽管理条例》经营的行为,建立日常监管与专项执法检查相结合的机制,与基层站开展联动,负责积极推进和落实综合执法监管工作,在加快完善动物卫生执法体系的同时,加强畜牧业投入品监管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综合执法,确保畜牧业发展安全和秩序,全面提升在防疫、兽药、饲料和种畜禽管理以及畜产品质量监管方面的综合执法监管水平。
1.2加强业务管理,推动业务工作上水平
为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以官方兽医管理为基础,建立、完善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建立更加合理的工作激励机制和管理制度,细化工作内容,明确岗位责任。搞好各项业务报表和相关资料的整理,推动所、动监站动物卫生监督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建设。进行业务报表、票证管理、档案管理专项检查,检查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严格落实执法人员“六条禁令”执行情况,对官方兽医实行“四定”管理,即定目标、定措施、定检查、定考核,对每名工作人员的工作考核目标细化、量化。
2加强依法行政,全面提升动物卫生依法行政能力
2.1进一步加强法规、业务培训工作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计划
各在建项目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能,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保证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切实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省住建厅、市住建局、县安委会有关要求,结合建筑行业特点,特制定2021年度全县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检查执法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视察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预防事故为中心,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重点,以加强安全监管和检查执法为主线,强化安全监管责任,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严查安全事故隐患,严厉打击住建领域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扎实推进住建领域安全生产集中整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源头管理,及时预防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二、工作目标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工作计划在全县持续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检查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领域的非法违法行为,强化源头管理,及时消除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1.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通过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检查,确保建筑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力促主体责任落实。
畜牧兽医监管执法权冲突及解决对策
基于畜禽产品生产加工环节和流通销售环节分段监管的体制,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如何强化监管,解决彼此间的执法权限冲突。本文以注水肉的监管处罚为例,从法律层面分析了两部门的执法权范围边界,认为对法律条文的认识分歧是造成现实中执法权冲突的主要原因,进而从确立违法行为人发现推定的规则和执法机关间的协作、配合机制等方面提出了解决执法权冲突的对策措施。
1执法监管权的现实冲突
“三聚氰胺”“瘦肉精”“苏丹红”等具有影响性的非法添加剂事件,以及注水肉在市场上的屡禁不止,使得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一次次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拒绝行政不作为,加强执法监管,维护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理所当然地被提及,矛头似乎都指向了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但是,上述产品同时具有“动物产品”“农产品”“食品”等多重属性,往往涉及到多部监管法律,不同法律规定的执法主体不尽相同,而且在屠宰加工、流通销售等不同的环节,监管主体也会有所不同,执法职能权限交叉不可避免。“群龙治水”虽然可能存在管辖权争抢的问题,但在关系民生的食品安全领域,更值得注意的是管辖权推诿的问题。以注水肉的监管为例,对于市场上查处的注水肉,市场监管部门觉得是在屠宰环节甚至之前被注水,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觉得不排除出场后注水的可能,两部门如果都认为不归自己管的话则不可避免地存在监管盲区,对注水肉顶多是销毁处理,对违法行为人无法给予行政处罚,起不到震慑和预防违法行为再次发生的作用,就会出现媒体所称的注水肉背后的“注水监管”问题。因此,妥善处理好不同执法主体间的职权冲突,是执法实践中的现实问题,唯有如此,才能实现监管“到位”不“失位”和“越位”的良好效果。
2不同主体执法权边界的法律审视
(1)执法权冲突是部门间权力分工的结果,从法律上明确相关执法主体的权力边界,是正确处理职权冲突的前提和基础。由于注水肉监管案例具有典型性,本文对于执法权冲突的分析论证均是围绕着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的职权交叉展开,结论可适用于其他部门间的职权冲突。对于动物源产品的加工,首先《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第二十七条对生猪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行为,规定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进行处罚,第二十九条对销售、使用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行为,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处罚。只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处罚。(2)通览以上法律规定,大部分具有一致性,即对于屠宰、生产环节的违法行为,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对进入流通销售环节的违法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处罚。笔者认为,这种根据生产和销售不同环节分段监管的体制,符合两部门各自在技术管理层面的专业优势以及长期以来形成的监管实际,应当予以坚持并作为处理执法主体间权限冲突的基础。惟一例外的是《食品安全法》对生产环节发生的违法行为,亦规定由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处罚,该法与《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不一致,对此有人认为,根据法律的层级和修订的新旧,应适用《食品安全法》而不适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笔者对此持不同意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是唯一在法条中明确规定对注水肉进行处罚的法规,属于规范屠宰方面的特别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是法律适用的通常规则;而且对于动物产品的生产环节,市场监管部门无监管传统亦无执法优势,缺乏执法积极性;综合以上两点,对于注水肉的监管,《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应当予以适用。当然,对于《食品安全法》生产环节执法主体的特殊规定,我们可以视为行为人的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不同的法条。对于法条竞合的处理,因其触犯了不同管理领域的法律规范,法定的执法主体也不相同,行政执法原理认可两个执法机关(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均有权对其作出处罚,只不过应受“一事不二罚”原则的限制,后处理的机关发现已经有其他机关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的,则不应再立案处罚。
3弥合执法监管权冲突的对策
区分不同环节的违法行为分段监管的执法体制,既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亦符合原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职权划分的文件(农质发[2014]14号文)规定,严格遵照上述规定执行,执法监管冲突本不易发生,至少不会出现无人监管的问题。然而,执法实践的复杂性在于即使对于法律规定明确的情形也会因为对法律条文的不同理解而出现分歧,本文所探讨的畜产品监管即是如此,即法定的监管部门均认为违法行为发生在其他环节,应由其他机关监管,权限交叉的区域反而成为无人监管的地带。解决这种管辖推诿的权限冲突,整合执法力量,实施单一机关的综合执法无疑是一种有效的措施,这也是《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文)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文)确定的行政执法的发展方向。但是,综合执法从决策到现实还需要磨合和时间,目前即使在农业执法领域也只是处于试点阶段,并未全面推开,更遑论全领域的综合执法。因此,寻求在现行体制框架内的解决措施无疑是更为可行和现实的对策,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和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及省委全会精神,建立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适应现代文化和旅游业发展需要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规范各类文化市场包括旅游市场秩序,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把加强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贯穿于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各方面和全过程。
——坚持优化协同高效。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能和执法资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整合精简执法队伍,解决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减少执法层级,推动执法力量下沉,建立上下贯通、运行顺畅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运行体系。
——坚持全面依法行政。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和强化法治,着力破解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中的体制机制障碍,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推进相关政策法规的立改废释工作,推动改革与法制相统一、相促进。
气象局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要点
为全面贯彻党的五中全会精神,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提升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和气象社会治理能力,根据《中国气象局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气办发〔2015〕43号)、《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气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气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气发〔2019〕12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字〔2016〕54号)、《省气象部门随机抽查工作细则》(赣气发〔2016〕21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2021年度气象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计划。
一、检查事项
(一)气象灾害防御行政执法检查;
(二)升放气球安全行政执法检查;
(三)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检查;
(四)气象信息、传播和气象信息服务的行政执法检查;
(五)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行政执法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