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编精选了8篇古代法律文化范例,供您参考,期待您的阅读。
法律教育改革启示
一、法律教育的起源概述
(一)法律教育起源的主要媒介
古代西亚地区最早出现楔形文字,拉起了人类文明的大幕。古代西亚苏美尔人在生活中对事物进行总结、凝练,形成了早期的象形文字。随着时间的推移,该区域居民对象形文字进行简化和完善,于公元前2600年左右形成了楔形文字,为古代西亚文化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在该文字发展下,古代西亚区域法律文化逐渐形成并被记录保存下来。相关资料显示:早在楔形文字时期古代西亚区域就开始出现“法律”一词,通过该文字保存相关性质的法律内容。文字逐渐丰富后,该区域通过文字对法律规则、法律法典进行保存,为法律教育的开展提供了丰富的资料,使法律教育更加系统化、层次化。
(二)法律教育起源的主要场所
文字为法律教育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使法律内容能够与法律教育充分结合在一起,从根本上加速了法律教育体系的发展进程。而学校为法律教育的衍生提供了良好的环境,使法律教育能够扎根发芽,在这片肥沃的知识土地上开花结果。古代西亚学校教育的过程中对法律教育内容较为重视,通过学校体系构建形成了高效的法律政治人才培养结构,为国家输送了一大批行政人员。该区域学校教育过程中形成了专门的教材范本,设置了系统的教学内容,采用了多样的教学方法,全面提升了法律教育质量。该区域学校对法律教育的实际功用非常重视,教育内容贴近人们的日常生活,与行政内容、法律内容息息相关,培养了大批行政、法律等方面的精英人才,为法律教育的兴起与繁衍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二、法律教育的发展状况分析
(一)法律教育的形成
论苗族古老话的法律文化价值
一、苗族“古老话”富含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主导性价值取向———和谐
郭沫若指出:"民族并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同阶级和国家的产生相适应,历史地形成的,这里谈的羌人、夷人、戎人、狄人、苗人、蛮人,正是汉族的前身。历史上所说的华夏,乃是由他们共同融合而成的。中华民族中的各个民族,在其形成过程中,都具有这样的特点。"中华民族的多元一体化格局决定了民族法律文化的形成是一个多元化的格局。民族的融合导致民族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在一定程度具有同一性,民族的差异又导致民族法律文化的价值表达形式具有特殊性,苗族"古老话"就是集上述同一性与特殊性为一体的历史文化画卷。少数民族民间法律制度是中华民族传统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在少数民族习惯法律制度中许多诗性智慧、原创文化以及和谐价值因素至今还存活在各民族的法律生活中。"古代中国人把‘和谐'奉为社会中绝对的目标,把法律看成是实现这一道德目标的手段;其法律因此只有否定的价值,争讼乃是绝对的坏事。"探究比较苗族"古老话"的各种文本载体,考察苗族"古老话"流传地武陵山区的法律事象,可以发现,苗族"古老话"的各种流传文本富含着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主导性价值取向———和谐。
椎牛祭祖,合鼓结社,是旧时苗族各部落首领共同议规、以鼓为标志的结社活动。巴代(苗老司)是在苗族社会中经常替人们主持祭祀与祈祷的神职人员,也是苗族"古老话"传承的职司者。据巴代古歌"合鼓建社"记载:"合鼓合在占求地,占怕古地椎了牛。绕圈旋转齐跳舞,喜笑颜开乐悠悠。飞歌传上云天里,震天动地无忧愁。"苗族古歌云:"姜央兴鼓社,全疆得共和,得富大家有,得福大家享。"这是苗族先人施行合鼓结社的法律行为所追求的和谐价值的描述。《苗族理辞》是旧时苗族"理老"等头面人物为他人说理断案、排解纠纷、向纠纷当事人叙说和判断是非曲直所依据的法律规则,它也是苗族"古老话"记叙的一种文本。在这些规则中,对破坏和谐社会秩序的行为进行了否定。"谁的心不正,谁的意不良,他起蚂蝗心,他起臭虫意。掐别人的好花,摘别人的甜果子,进别人田捉鱼,钻别人园‘讨'菜,偷别人的伴侣,抢别人的妻子,小案要银两,大案要性命。"苗族人之所以愿将和谐作为民族习惯法的价值追求,其原因是"上古时候,古代时期,仡索仡本,本是兄弟。一娘两个膝头,你坐我坐,一娘两个乳头,你吃我吃",所以,本是同娘生,相煎何太急。苗族"古老话"中的"开天立地"篇写道:"古时天上灰蒙蒙,地下黑沉沉,天地相连,乾坤接近;水里无通船通筏的道,地上无走马走驴的路;天空无飞鸟,水里无游鱼。""古老话"在这里强调了人是大自然的一个组成部分,人与大自然不存在物我之分,自然与我之分。人与大自然不能割裂、也不能对立,而是浑然一体、和谐统一的。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生态家园,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法律文化作为服务于社会建设的文化形态,和谐必将成为主导性的价值取向,因此,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和苗族"古老话"中所寻求的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价值不谋而合。
"古老话"所传承的苗族习惯法对于本民族成员而言,不仅蕴涵着人情、天理、国法,而且有着自我救济和自我修复的功能。"古老话"告诫人们:"管世上事,象流水入穴,理凡间情,如牲口归栏。前面不说东道西,后面不挑是生非,莫踩好禾好苗,要惜好谷好米。不要左边砍倒树,不要右边砍倒竹。"千百年来,湘西苗族人民崇勤劳、鄙懒惰,尚礼仪、鄙骄横,珍团结、鄙分裂,爱公物、鄙自私,扶危困、鄙打劫,讲良心、鄙阴谋形成了以习惯法基本规范和乡规民约为载体的社会风尚。这种情、理、法相互交融的习俗法规已构成长期约束当地人思想行为的法律机制,它与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相辅相成,从而形成苗寨山村淳朴好客的民风、互帮互助的生产生活习俗、青山绿水的自然环境,一直为外界所称颂。
二、苗族“古老话”展示了苗族先民亦歌亦法的法律文化自觉的民间方法
作为一种文化要素,苗族民间习惯法之所以能够得到传播与演化,因为它是由固定生活于苗族社会环境中的苗族先民所推行的一套有组织的苗族风俗与生活仪式的体系,苗族"古老话"正是这套有着法律文化性质的民族风俗与活动的文化载体。苗族学者龙炳文先生在《古老话》一书中记叙的事实正好验证了这一点。他认为,苗族"古老话""自苗族的先民三苗、?兕、南蛮、武陵蛮,到宋时的苗,都一直把它视为自己的‘百科全书'而广为传颂,家喻户晓。‘'的十年浩劫中,它的手抄本和方块苗文记载本被焚烧殆尽,但苗族人民还是悄悄地用民间口传形式,将其保存下来了。"苗族"古老话"的文化生存能力为什么能如此强大?这是因为苗族先民创造了一种亦歌亦法的法律文化自觉的民间方法。
如果说苗族"古老话"由于在内容上富有了深刻的法律规则、维护了社会的正义而备受苗族人民推崇的话,那么,它在艺术上的表现形式则更为富有能歌善舞天赋的苗族人民所喜爱。笔者生于苗家,长于苗寨,自幼说苗语生活,唱苗歌叙事。成年后,用苗话说理,编苗歌育人,湘西苗族"古老话"的部分内容早就耳熟能详、心领神会。所以,苗族"古老话"的艺术形式对笔者的熏陶感染至深。
领导哲学下中西方古代领导思想的异同
摘要:领导哲学是领导理论的基本范畴之一,本文从领导哲学的视角出发,对以儒道法三家为代表的中国古代领导思想和以马基雅维里的《君主论》为代表的西方古代领导思想进行概括阐述。通过中西方古代传统文化中所蕴含的领导哲学异同点的比较分析,为现代的科学领导提供一些经验启示。
关键词:领导哲学;儒道法;君主论
领导理论包含三个基本范畴:领导、领导科学和领导哲学。领导指向行为层面,多被认为是一种影响力,领导科学主要在于研究领导活动中增强影响力的方法,而领导哲学则揭示了领导活动的基本原理。对于中西方古代领导思想中蕴含的领导哲学研究,必将对现代社会的科学领导有所启示。
一、领导哲学的概念
早在古希腊时期,先哲们就开始了对领导活动的哲学关注,柏拉图率先明确提出哲学与领导以及领导者的关联性。而领导哲学最早由加拿大学者克里斯托弗•霍金森提出,他在《领导哲学》一书中详细论述了领导对于发展人的潜能的重要作用以及哲学在领导中的应用价值。霍金森认为:“哲学是一种补偿的力量,必须对领导活动进行价值的、伦理的、情感的分析,建立一门领导哲学。”①因此,领导哲学不仅仅是探讨领导理论和领导过程规律的形而上的思想,而且是可以在具体的领导领域中应用、为领导目标的实现提供指导的补充力量。
二、领导哲学的特点
首先,领导哲学具有价值性。正如霍金森所言,“领导哲学主要关注人类领导活动的意义和价值的问题,特别是道德价值的问题。”思想家对于领导哲学的研究,同时也是对社会规则的深度思考以及对领导者自身的信念追寻。其次,由于领导哲学探讨的是领导理念和社会规范的问题,并且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和引导性,领导哲学不可避免地具有意识形态性。最后,合法性也是领导哲学的重要特点之一。凡有领导现象,必然关系到领导关系和行为的正当性。基于国情的不同,合法性在中西方政治文化中的表现不同,在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常常表现为道、天理、德政等,而在西方政治文化中,它则被称之为正义。与之类似,在中西方古代传统文化中蕴含着相似或者完全不同的领导哲学思想,下面进行具体阐释。
法律传统的治安防控分析
社区警务是西方第四次警务革命的产物,自20世纪60年代产生以来风行全球警界,对各国警务模式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上个世纪80年代其理念、运作方式传入我国。近年来,它与我国公安工作紧密联系在一起,给公安基层工作带来前所未有的机遇,其实际效果势必将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如何使社区警务这一舶来品不脱离与中国社会、文化的融合,是值得探究的。中国是古代文明的发源地,无疑也是社会治安防控方法和制度的孕育地。历史与现实总是有千丝万缕的联系。虽然现代治安防控体系的全面性和治安防控制度的复杂程度是古代无法比拟的,但是应该充分看到,古人在社会治安的思想和制度设计方面取得了众多的成就,中国古代传统社会治安防控中形成的许多思想和方法对现代社会治安防控实践活动依然有着指导作用。 一、中国古代治安防控思想与社区警务 中国文化博大精深,其中儒、法两家思想在中国两千年来的封建社会中作用影响最大。特别是儒家文化直接成为在历代统治者的用于维护统治的正统思想。儒、法两家对社会治安防控都有重要论述。 (一)儒家与法家在社会政策方面的思想 儒家文化可以说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髓,其法律思想也是中国古代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核心内容。儒家主张“省刑罚,薄税敛”[1],反对苛政、暴政和严峻刑罚,同时主张实行富民政策。孟子认为社会治安问题地根源是破坏了小民的“恒产”,使其基本的生存需要得不到满足。“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苟无恒心,放僻邪侈,无不为己。”[2]他提出社会治安防控的首要措施是“治民之产”,使民有衣食之源,然后再“教之人伦”,“驱而之善”。荀子同样认为“欲而不得”就会危害治安,解决的最好方法就是政策上予以扶持,满足人民生活的需要,先富后教。在刑事政策方面儒家反对“不教而杀”[3],主张“德主刑辅”。儒家认为,德和刑都是主要的统治方法,但应该以德为主,刑罚只是德政的辅助手段。汉代大儒董仲舒更是提出了“大德而小刑”[4]的思想。因为这一思想特别适合统治阶级德需要,自秦汉至明清一直为历代王朝所奉行,其中《唐律疏议》所谓“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则是对它的最为简洁明快的概括。 法家的先驱者也认识到发展经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在治国理民中的重要作用,管仲就提出了“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5]的重要论断。他认为“凡治国之道必先富其民,民富则易治也,民贫则难治也。……民贫则危乡轻家,危乡轻家则敢凌上犯禁。凌上犯禁则难治也。”[6]百姓的基本生活得不到保证就会凌上犯禁,因而必须富民。管仲认为道德规范有重要作用,他把“礼、义、廉、耻”称为“国之四维”,“四维不张,国乃灭亡。”[7]法家主张以法为本,认为法令一经制定,应成为判断是非、行赏施罚的唯一标准。 为此,法家要求应做到公布成文法,以使“万民皆知所避就”。[8]此外还要“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9],“不分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10],并进一步主张“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11]法令要有绝对的权威。“明主之国,令者,言最贵者也;法者,事最适者也。言无二贵,法不两适。故言行而不轨于法令者必禁。”坚决反对在法令之外再讲“仁义”、“慈爱”,“行义示则主威分,慈仁听则法制毁。”[12] (二)儒家与法家在教育方面的思想 “仁”和“礼”作为儒家的道德思想,贯穿于儒家道德教育的始终,并以此来规范百姓的思想、言论、行为以及预防犯罪。孔子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13]就是说单靠行政、法律乃至刑事惩罚的形式来控制人们的行为是不够的。因此,只有通过道德教育提高人们道德觉悟,从而有效的预防犯罪。儒家认为预防犯罪要使众多的百姓能够成为道德高尚的人,因此儒家提出了许多针对百姓的教育思想。比如《论语》中写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14]这是要求人们不要把自己不喜欢做的事情去强加于他人。儒家最为提倡的“和为贵”的思想教导百姓无论何事都应该按照和的要求去做。 孔子的这些道德思想为提高人们的道德素质,减少人与人之间的冲突起了重要的作用。儒家教育还渗透着“礼”和“忠”的思想,孔子提出:“君君、臣臣、父父、子子”[15]的思想。认为君臣和父子都应严格遵守各自的名分和尊卑长幼的次序,应当父慈、子孝、兄爱、弟敬。“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儒家利用这两种思想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使人们不去侵犯别人的事情。孔子又提出“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16]的“四勿之教”。儒家以上的道德教育思想在百姓中产生了极大的影响,有效地预防犯罪的产生。 法家非常重视法律教育的作用。商鞅认为,人人好利恶害,在人际关系中首先要定“名分”,而只有通过法律才能使人们确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消除不和谐因素,进而使社会实现安定统一。“名分已定,贫盗不取……名分不定,势乱之道也……”[17]法家认为法律教育的任务应该由各级官吏来执行,即所谓的“以法为教,以吏为师”,商鞅提出官吏要成为“天下师”,教导百姓知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的范围,这样就避免人与人之间的冲突,可以有效地预防犯罪的发生。法家的代表人物还在实践中积极实施法律教育,以预防犯罪发生,促进社会改革。商鞅在秦国实行社会改革之初,为使百姓相信其言必信、事必成,便在一个城门口立一大柱,言谁能将其扛至另一城门口,可得五十黄金。诸人不信,故不去扛。一男子去扛,果得五十金。国人于此皆信商鞅所言。商鞅通过“徙木立信”,使百姓相信其变法的决心,不敢轻易去触犯法律。后来秦国太子犯法,商鞅给予太子的老师刺面的刑罚,为百姓展示一堂生动的法律教育课,使百姓看到法律的威严,不敢轻易去违反法律。从此,“明日秦人皆趋令,行之十年,秦民大说,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18]#p#分页标题#e# (三)中国古代治安防控思想对现代社区警务的启示 1.发展经济是预防犯罪的基础 自古至今,财产类犯罪都是第一大犯罪,贫困则和财产类犯罪有密切的联系。无论在什么社会,经济衰退与萧条都会使人民生活水平下降,从而引发社会矛盾。“当无产者穷到完全不能满足最迫切的需要,穷到要犯和饿肚子的时候,蔑视一切社会秩序的倾向也就愈来愈增长了。”“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是我们常常引用的一句话。马克思主义认为:“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经济问题是一切问题的基础,只有经济发展才能使我们的各种教育有可能实现,才有可能具备各种预防犯罪的硬件设施。中国古代儒、法思想家、政治家都指出了贫困与社会混乱、行为越轨有直接联系。因此,儒、法两家“先富后教”的思想是值得提倡的。只有大力发展生产力,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使大家有稳定的工作,足够的衣食,才能进一步提高人民的精神文化生活,从而不去犯罪。 2.加强和完善社区警务工作中的法制建设 法家所强调的“事断于法”、“刑无等级”、“法不阿贵,绳不挠曲”、“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等主张应为我们社区警务的法制建设所借鉴。在建设社区警务的过程中,应该首先做到立法平等,在这种社区治安防控体系中,警察不再是管理者,居民也不再是被管理者,双方都是治安防控的平等参与主体,因此参与主体的平等地位应该在法律上予以确认。而只有将所有社区的成员同等看待,才能产生民主的观念,做出民主的决策;只有将每个成员看成是平等的主体,才能保证利益分配时符合最大多数成员的最大利益。 同时应该坚持依法办事的,一切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杜绝不按法律程序凭主观意志做决断的情况。完善执法监督体制,确保社区成员可以直接监督本社区的警务工作。 3.注重教育,强化社区精神文明建设 由于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各种利益的冲突与矛盾导致大量的犯罪现象发生。面对着犯罪率的提高,“以史为鉴”让我们看到教育是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教育措施在整个犯罪预防措施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犯罪预防能否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教育。儒家代表人物孔子特别重视道德教化,其“德治”的观念内含有重视精神文明特别是道德建设的意蕴,我们可以在社区文明建设的层面中吸取养分。如孔子提出的“富之”、“教之”理论,即在强调使人民富足的同时,还必须对人民进行道德教育。法家注重法律教育和宣传的思想同样值得我们借鉴。现阶段我们法律宣传范围和力度不够,特别是社区作为基层的宣传阵地还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有许多人走上犯罪的道路却不知道自己犯了什么罪,这是值得我们反思的。历史让我们看到加强道德教育会使社会出现良好的道德风尚,减少因各种利益冲突引发的社会矛盾。 法律教育可以使人民知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的范围,减少无谓的社会冲突,避免犯罪的发生。 二、中国治安防控的基层主体机构及其运行保障 中国古代传统社会治安防控中得而封建统治者为了更好地维护统治,让这些机构更加有效地运行从法律、人员选拔和物质上都给予其充分的保障。 (一)中国传统社会中的基层治安主体 由于中国传统社会中的政府机构职能的复合性,所以地方治安机构肩负着抓捕罪犯,调解民事纠纷和维护社会治安的综合职能。地方治安机构处于社会治安管理的最前沿,它们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可以这样说基层的治安管理机构是中国传统治安防控体系中构成的基石。 1.秦汉时期的基层治安机构 秦代是我国第一个统一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其行政机构的设置和犯罪防控体系的构建都对后世有深远的影响。秦国商鞅变法时,始在全国实行郡县制。县设县令,负责一县的行政与司法。下设县丞和县尉作为县佐,其主要职能是刑事司法方面的职能,主管治安捕盗。县以下还设有乡、亭等派出机构,乡有三老、啬夫、游缴等乡吏,三老掌教化,啬夫掌职听讼,收赋税,游缴缴循盗贼。[19]从上述分工看,掌教化,职听讼,缴循盗贼都与治安有紧密联系。在乡以下还设有里,里以里正(后改称里典)作为主管人员,是乡辖管下的社区基层治安组织。里以下还有什和伍。里典、伍老虽是秦基层组织的负责人,但其主要任务是管理治安,所以他们也是治安机构的组成部分。秦代治安防控体系架构的组织核心是“亭主伍辅”。[20]下面将详细介绍亭的职能及其组织设置。 “亭”是秦代犯罪防控体系中的专门机构。它的职能一是巡逻防盗,二是发生案情后捕盗。《后汉书•百官志》中记载“亭有亭长,以禁盗贼。本注曰:亭长,主求捕盗贼。”三是盘查过往行人,秦汉时期,居民外出需持有关机关发的通行证,经过关隘或住宿登记时,都要出示通行凭证。设在驿道、关津的亭,有权盘查、验示行人的证件。亭在秦代是设于县之下的治安机构,其设置和某些职能类似现代的公安派出所。在驿道、关津、街道,以及市场,也设有亭。《风俗通》中记载“汉家因秦,大率十里一亭。”这就是说秦汉时期在驿道上大致每隔十里设置一个亭。郡治所在的“正门有亭长”,以及《后汉书•陈传》记载:曾“为郡西门亭长”和《水经•谷水注》谓偃师城门前面石人胸前铭文曰“门亭长”,《封诊式》中“盗马爰书”中有“市南街亭”等历史记载,不仅可以判断秦汉时期在全国各郡国的治所也有亭的设置,而且可以说明亭又是设置于城门的专门机构。 2.宋代的巡检司与县尉司制度 宋代在全国设有两套行使国家警察职能的机构,一套叫巡检司,另一套叫县尉司。统治者依靠前者维护大城市、农村、运输、边境的社会治安,后者维持一般城镇的治安。可以说巡尉两司制度,是国家治安防控制度区别于前朝的一大特色。#p#分页标题#e# (1)巡检司的组织机构与职能 巡检司是一种地方机关。宋代地方分为路、州、县三级,巡检司也因此分为三级。巡检司除按行政区划分,还在河道、沿海、驿道、边境设置专门化的巡检。宋代专门的巡检同现代的专门警察性质是相同的,可以这样说,现代的水上警察、交通警察和边防警察早在一千年前的我国宋代已经出现了。巡检司的长官叫做巡检或巡检使。巡检既受上级巡检的指挥,又受所在州县守令的节制,实行双重领导。巡检司下面统辖士兵。在某些边远地方,统治者还注重让当地人自治管理地方治安工作,并且在少数民族由少数民族头人充当巡检,被称为本族巡检。巡检司主要巡逻,捕盗,缉私和消防等任务。其中捕盗是最重要的任务,对巡检的考核主要是看捕盗的任务完成得如何。宋初曾经颁布过“捕盗令”规定凡是发生劫盗(既现在的抢劫)或杀人案件,都要限期破案。巡检在维护社会治安方面有广泛的权力,但是他只有行动权,没有决断权,这点在宋太祖乾德五年下诏明确说明,各处巡检“自今捕得盗贼及犯曲盐人,并属本属州府,不得擅自决断。”[21]从这点上看,宋代的巡检司同现代警察机关也是一样的。 (2)县尉司的设置与职能 县尉是一种主管捕捉盗贼和处理民间纠纷争诉事件的地方官,秦汉一直设有此项官职。后来历经五代的战乱,县尉的职权被驻守的军人将领所侵占,职务也随之被废除。宋朝建立后恢复这一职务。每县设置一名县尉,县尉下面统率弓手。县尉的首要任务就是抓捕盗贼。建隆三年(公元962年)颁布的《捕盗令》规定:出现盗贼,“县尉躬亲部领收捉”,也就是要亲自部署或带领弓手去捕捉。除了捕盗,县尉还有缉私的任务。此外,县尉还负有处理打架斗殴之类争讼的任务。在宋代,平决狱讼是县令的职责,县令的决断权至杖罪而止,徒以上的罪要送上级机关处理。因此县尉处理斗讼纠纷,实质上仅是调解和预审。县尉更倾向于基层,包括广大的县城及其郊区的治安,和处理情节较轻的犯罪。 (二)传统治安防控体系中治安主体的运行保障 在古代传统治安防控体系中,封建国家政权已经十分重视从法律、人员以及设施配备上保证基层治安防控职能的顺利运行。 1.治安防控的法律建设 尖锐复杂的社会矛盾使得历代的统治者都认识到必须加强法制建设,特别是关于治安的法律,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维护封建统治。早在春秋时期,李悝就参照春秋列国的法律制定《法经》,后来商鞅变法时期,秦国根据《法经》六篇并结合本国实际做了一系列的补充,奠定了秦国的立法基础。秦律在中国法律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为传统社会治安防控奠定了法律基础。而秦国的法律是以刑为主,这样也就奠定了有关治安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作用。维护封建社会治安需要立法,但仅此还远远不够,有法而没有执法的人等于无法。有鉴于此,统治集团很重视学习法律,培养法制观念,唐代出现了专门的法律人才培养机构———律学,律学是国立政法高等专科学校,有严格的学制和培养计划。此外唐代的科举制的常举科目有明法,用以选拔法律人才,明法科是考核应试者对法律的熟悉程度。宋代对官员的法律素质非常重视,宋太宗曾经告诫臣下说:“法律之书,甚资政理。人臣若不知法,举动是过。苟能读之,益人知识。”[22] 即要求官员知法、守法,从而更好地执法。宋神宗时期,又在国子监中设立律学,配置教授四员[23],是专门的法律学校,为加强法制建设培养人才。以上的做法,强化了官员的法制观念,使之自我约束,避免“举动是过”,还能使之更好的维护社会治安。 2.地方治安机构的专司人员与专门职责 亭的成员包括亭长[24]、亭父和求盗。亭长是亭的负责人,其职责比较广泛,但是主要任务是维护所辖地的治安。包括巡逻街道,向县级机构报告案情,发现被盗赃物时立即拘捕盗窃者,追收赃物,以及守候了望和当盗贼逃亡时进行追捕等职责。《汉官仪》中也谈到“亭长课巡循。尉、游缴、亭长皆习设五兵。……亭长持二尺板以劾贼,索绳以收执贼。”这些记载说明,亭长的主要任务是求捕盗贼,维持社会治安。亭父,掌管“开闭扫除”[25],是亭雇的佣人;求盗[26],专事追捕盗贼。《秦律》对求盗有种种规定。如《捕盗律》中规定:“求盗勿令送逆为它,令送逆为它事者,资二甲。”这就是说,求盗的任务是捕盗,不能让他干迎送官吏的事情。法律还规定,求盗如果进行偷盗,要加重处罚。《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问答》:“求盗盗,当刑为城旦。”此外云梦秦简有几处关于求盗活动的记载:①“求盗追捕罪人”;②求盗捆送某丙到官府,控告其盗马;③某亭求盗甲因所辖地一男子被杀,向县廷报案。秦代的乡、里和亭的官吏虽不是中央任命的正式官员,称为乡里官吏,但其自身却代表着最基层的政权职能。秦代乡以下以五家为一伍,设伍老,是最基本的社会细胞单位。二伍为一什,设什典,然后若干什组成为里,里的负责人为里正。秦代还在地方上普遍设置亭,亭的负责人亭长以亭为固定场所,警视收捕奸盗。汉承秦制,其中对里伍负责人的治安职责有专门规定,里正和什、伍的官员主要责任是维持治安,具体是:“置正,伍长,向率以孝弟,不得舍奸人,闾里阡陌有非常,吏辄闻知,奸人莫敢入界。” 至宋代,基层行政机构中也设有官员专门负责治安事务。各镇设监官,“掌巡逻盗窃及火禁之事”各寨设寨官,“招收土军,阅习武艺;以防盗贼。”镇、寨的治安处罚权限是:杖罪以下者,自行处理,杖罪以上者,解送县里处理。[28]宋代县以下的乡村基层组织比较复杂多变,各时期,各地区并不统一。宋代基层政权组织是管。管设耆长。“管干斗打、盗贼、烟火,桥道等”公事,以管理基层社会治安为基本职能。 3.地方治安机构的人员的选拔与物质保障 汉代规定,亭长从退役军人中,挑选合格的人担任。《汉官仪》:“材官(步兵)、楼船(水兵)年五十六老衰,乃得免为民就田,应合选为亭长。”为了能胜任其职务,亭长要有一定文化水平还要学习军事技术。所谓习设五兵,是指学会使用五种武器,包括弓驽、戟、盾、刀剑,铠甲。在南宋时期,有规定选用县尉司“不许差癃疾病、年六十以上之人”,因为县尉的工作量很大而且有很大的危险性。县尉所统领的武装力量是弓手,居民按户等服役。弓手的多少按该县户口多少而定。随着社会矛盾的激增,而大幅度增加人员数额。#p#分页标题#e# 弓手日常由县尉教阅训练,每天教阅一次,每人有官方支给日食米二升。[29]弓手所必须的武器装备由官方提供,也可以自己配备。按规定,每次差出的弓手不得超过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以保障有后备力量;请假的弓手不得超过三人;每月要轮流有七名弓手在县尉身边值班听差。[30]目的都是保证有一定的武力以应付突发事件。此外,宋代为了维护社会治安还大量使用乡兵,乡兵在经济上享受一些优待。乡兵在执勤的时候,官府支付口粮,乡兵官则可以得到俸赐;部分乡兵由官方提供武器等军用物资,如盔甲、弓弩、旗、鼓。 (三)中国古代基层治安机构设置和运行保障对现代社区警务的启示 1.完善社区警务室的功能和社区民警角色的转变 古代的“亭”作用类似现代社区警务室,它的设置和职能都对现代社区警务有重要的启示作用。根据古代亭的设置,我们应该广泛设置社区警务室,特别是设置在一些重要的、关键的部位。只有这样一是可以形成犯罪预防的网络化,而是增强公民的安全感。目前在全国各地开展的社区警务活动中在社区内都设置了社区警务室,其功能也较全面,甚至派出所的某些职能也被前移至警务室。虽然这有助于便利派出所对辖区的就近管理和控制,但是却背离了社区警务室设置的本意。古代的亭设置在居民区中的,亭长要经常沿街巡逻,亭长也经常是本地区的居民,便于和周围群众交流。社区警务室是派出所在社区联系公众的站点,是社区民警与居民密切联系和沟通的固定场所。同时,社区警务室有助于在居民深表建立安全防范的心理保障。社区警务室在社区建设过程中要发挥沟通、联系群众,以及就近保证社区安全的功能而不是警察在社区办公、休息、落脚,甚至审讯、关人的场所,因此社区警务室应该方便群众多来往,促进居民和警察交流。随着社区建设的实施,社区民警的作用将会得以扩大,社区民警不能仅仅作为普通的警力来使用,需要赋予其更多的职能,结合现代民主理念,在制定社区警务决策的时候应该广泛的接受民警的意见和建议,提升民警的地位。 2.借助经济的作用来促进公众参与治安的热情 在传统社会中,能够参与社会治安工作就意味着拥有某种政治资本,甚至是政治身份的象征,可以免除劳役,同样带来的经济收益也是可观的,可以免除租税,因此公众具有主动参与的倾向。现代,物质利益是人们的重要价值取向,公众以“经济人”的视角投入社会治安工作,就会自觉不自觉地关注其所投入资源的物质回报。在这种情况下,应该进一步强化经济杠杆的促进、调节作用,拓展有偿服务,为公众参与社区警务提供新的支撑点。
音乐与法律的辩证关系
摘要:音乐与法律具有共通性,具体体现在二者均以律为核心、运行逻辑相近、均对社会有调控作用、均源于人性且富含精神追求。音乐与法律的互动性体现在,法律对音乐的保障与音乐对法律实施的促进两个方面。基于音乐与法律的辩证关系,应当加强音乐与法律的共同教育与研究、注重礼乐的传统继承与发扬以及积极实现音乐保护与音乐共享的平衡。
关键词:音乐;法律;互动性;融合性;礼乐
音乐与法律都是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因素,它们各自以自己的规律和特点影响或塑造着人们的生活和行为。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来看,二者之间均存在密切的联系,从古代中国礼乐制度之盛行,到近代音乐版权的保护,无不彰显了音乐与法律之间的辩证关系和密可不分的联系。因而,对音乐与法律之间的关系,进行研究和分析,对于促进法律和音乐的发展,以及实现二者的和谐统一,具有重要的意义。对音乐与法律辩证关系的研究可以填补理论上的空白,同时,也可以吸收和借鉴我国古代礼乐的精华,实现音乐与法律的良性互动和发展。
1音乐与法律的共通性
1.1内容上以“律”为核心
从内容上看,音乐与法律均以律为核心。首先,音乐以律为核心内容。无论多么复杂的音乐,其实背后都有规律、规则可寻,或者说都受到律或规则的约束。音乐内在的律和规则,使得美好的音乐可以保真的情况下得以传播和继承。其次,法律同样以律为核心内容。无论是古代的律法,还是现代的法律,其核心内容均为规则和原则,而其中规则是最为主要的内容。法律之所以规则和原则为核心,主要原因是规则和原则具有规范性和约束性,能够为社会提供秩序,为个人权益提供保障,从而使得够使得公众能够安居乐业、国家能够安定经济繁荣。
1.2逻辑上均遵循“规范———执行”的路径
中国古代的生态环境立法窥探
【摘要】中国拥有数千年的文明历史,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自古就存在于统治者的思想之中,并且对生态环境保护方面进行了立法,以法律制度保障生态环境,是中国古代治国理政的重要经验,同时也是中国传统法文化的核心内容之一。为此,本文对中国古代生态环境立法的环境保护意识进行了分析,并评价了中国古代的生态环境立法,同时探讨了中国古代生态环境立法对当代的启示,希望加深人们对中国古代生态环境立法的认识与理解。
【关键词】中国古代;生态环境立法;环境保护意识;启示
从原始社会开始,中国古代人就已经形成了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并且逐渐形成了“天人合一”的思想意识,强调因势利导、协调统一、与自然和谐共处等,认识到人类生存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重要联系。在此背景下,中国古代的统治者经过数个朝代的尝试,逐渐形成以生态环境立法为主要措施的生态环境保护方法,并且随着环境问题的发展而不断创新与发展。
一、中国古代生态环境立法的环保意识体现
(一)环境保护意识在中国古代生态环境立法中的体现。中国古代历史十分丰富,历经数十个朝代,人类发展史与文化发展史都特别丰富,具有很高的考古价值与研究意义[1]。在中国古代各朝代的发展历程中,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早已根深蒂固,国家统治者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十分强烈,虽然并没有制定一部专门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典,但是有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却十分多,并零散的分布在各种地方律例、诏令以及禁令当中。自夏商周时期开始,中国就已经出现了有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法令,当代的中国统治者已经认识到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开始遵从环境可持续发展原则。夏禹曾过禁令:“春三月,山林不登斧斤,以成草木之长;夏三月,川泽不入网罟,以成鱼鳖之长……”[2],由此可见,中国古代当时的统治者夏禹就已经发现了春、夏两季的自然生长规律,并认识到人类活动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不利于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因此颁布了有关的禁令,约束百姓的行为,进而为人们提供了可持续的供给,推动着人类与生态环境的和谐发展。
(二)中国古代历代生态环境立法中的生态文明建设。在某种程度上看,中国古代的发展史就是一部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共生史。在中国古代早期社会,人类为了能够更好地生存下去,不断地开采自然资源,人类与生态环境的关系不断恶化,人与自然的矛盾也愈加凸显。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与进步,中国古代社会开始出现了私有制生产关系,人类日常生活与生产的需求逐渐增加,人与自然的矛盾无法回避,并且随着国家形态的诞生,人类的生态文明建设逐渐形成规模,并有意识的开始通过立法去规范人们行为,希望可以缓解人与自然的关系,提高生态环境的持续利用率。中国古代最早出现的并以文字形式固定下来的生态环境立法,是秦王朝颁布的《大秦律》中的《田律》[3],其中规定了“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堤水。”,该律法中包括了众多生态环境保护内容,例如水源、动物、植物以及森林等,是中国古代生态环境立法的雏形。随后,中国由经历了隋唐、宋朝、元朝以及明清时期等多个朝代,传统法文化不断发展与进步,生态环境立法也得到了十足的进步。同时,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提升,人口数量也急剧增长,人类日常生活与生产活动对自然资源的需求也日益增加,使得生态环境保护的范围不断扩大,中国古代生态环境立法也越来越完善,对后世的生态环境立法起到深刻影响。
二、中国古代生态环境立法评价
古代文学德育渗透思索
1高校德育之本原混淆现象剖析
1.1具体表现
1.1.1重视思想政治教育轻视道德教育
我国传统德育范围包含思想教育、政治教育、法纪教育、道德教育。我国古代的德育因为政治、法律、宗教等社会意识并没有完全从道德中分离出来,而现在的中国已经有比较完备的政治法律体系,所以德育之本原,即德育最重要的部分,往往意味着狭义的德育———道德教育。思想政治和法律只隶属于广义德育,更不能取代德育的社会功能。德育的目标是人的道德的养成,使之成为一个有教养的人,有健全人格的人。目前我国德育的现状是德育本身概念界定不十分清楚,从小学到高校的德育的重心都是放在思想政治教育上面,而忽视了真正的德育目标。
1.1.2重视适应现实而忽视德育的底线———求真
德育的最低境界是真,最高境界是善,真的善为美。我国目前的社会现状却或多或少地忽略了道德的底线———求真,说真话者不如说谎话者更具备社会适应能力,青年人失去热情纯真,变得老于世故。高校或者因为就业现状艰难,将“求真”引向了一个误区:摒弃德育而追求生存的本能,结果使得不少大学生认为只要能谋得职业,不管什么虚假的手段都可以用,道德观、价值观模糊。所以,回归德育的本原———进行真善美的教育就显得尤其重要。综上所述,道德教育是高校德育之本原,而道德教育之本原是求真,在高校中进行德育建设,首先要抓住德育之关键,目标才会明确,才不会失去方向。
1.2形成原因
国内外家庭教育观念对比
一、法的本位:中西方法律本位差异
正如钱穆先生在《中国文化史导论》中说:“中西文化差异的根本在于农耕文化与商业文化的不同,两种文化的其他不同点都是在这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农耕文化与商业文化的发展对中西方法律本位起着重要的作用。农耕文化下的社会中,自然环境的恶劣制约着人类活动,使得人与自然的关系联系密切。而儒家“天人合一的”思想便逐渐占据了中华民族的文化。一直以来,古代中国社会最基本的单位是家族,而后是国家,对于个人而言,国家、家族的利益根本上是高于自己的,个人的一切行为必须为家族、国家这些集体利益服务。在这种以集团利益为主的价值标准下,个人的的行为及权利受到了极大的约束,而这种限制却使社会秩序得以维护和稳定,从而形成家族集团本位观念为特点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传统中国法律本位在家族集团本位的影响下,忽视个人,让个人变得渺小,也使个人的生存价值只能服从于他所依附的家族国家社会中。所以在家族中,这种本位观最大的体现是“父尊子卑”、“违反父母教令”等这类等级观念。但不同于农耕文化的商业文化,西方社会却因此形成了积极开放的商品经济。在商业文化和商品经济的带动下,西方社会从氏族到个人本位则有了巨大的发展。他们更加强调自己是法律上的自然人,有法律人格,有着自己的权利和利益,不为任何其他集体或个人所依附。个人本位法也在西方社会中被逐渐确立。
二、不同法律本位下的家庭教育差异
在世界日趋全球化的同时,各种不同文化、政治、经济、社会的交流也日益增加,多样文化交流的同时,冲突与摩擦也日益明显。就好比中西方因为家族本位与个人本位的差异,在家庭教育观念上也产生了不少摩擦。因此在以家族集体本位为观念的古代中国,“父尊子卑”“违反父母教令”的等级观念是非常普遍的。家长受到等级观念的影响,自然认为孩子是附属于自己,所以在多数情况下会把体罚作为最有效的方式来教导孩子。在中国家长心中,孩子不应该反对父母,否则认为是不孝的体现。所以我们经常能听到“打是亲,骂是爱,不打不骂不成材”的中国式教育方式。比如传统儒家思想的三纲五常中的“父为子纲”“父尊子卑”,说的就是父亲的地位高于孩子,孩子要听从父亲教导。在现代社会,“鹰爸式教育”所体现的传统中国教育方式更是如此。在西方社会,孩子不是附属于父母的一件私有物,他是作为个体在法律上有自己独立的法律人格的自然人,并享有属于自己的利益和权利。父母作为家长,当然享有监护和管教孩子的权利,但这种权利却受到法律的约束,如果父母超出法律所规定的限度,父母的监护权则会受到影响。西方父母在行使监护和教导孩子的权利时会受到社会及公权力的监督,西方孩子因此比中国孩子在个体发展上得到了更多的保护。所以在中国,家长如果没有履行好自己的监护权使孩子受到伤害,或者打骂孩子时,大部分受传统文化影响的人必定也认为这在中国家庭是极其普遍的。因为他们觉得自己作为家长管教自己的孩子并没什么不对的地方,这是属于他们天经地义的权利。但在西方,家长却会被起诉,儿童福利机构也会调查此事。但对于大多数中国家长来说,这显然是不可思议的。
三、中西方家庭教育观念对比的反思
随着中国进一步的现代化,中国家长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殷切期望也从来没有减少过,这种期望因为“恨铁不成钢”有时便化为了不打不成材的教育方式。虽然国内也有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立法而且也在不断完善中,但就算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如果疏于不了解许多法律内容,也会觉得打自己的孩子是天经地义的,因为他们的出发点是为了孩子,可却不知违了法,更别说还有大多不曾受过教育也不懂法的人,他们更加深受传统教育观念的影响,把孩子看成是自己的私有财产,打自己的孩子也认为是属于家庭教育的一部分。这种根深蒂固的中国式传统教育理念,改变起来想必也是困难重重的。普及法律知识必然是一种重要的途径,但更需要的是倾听、理解与支持。如何去创新发展中国的家庭教育理念,我想这也是作为一名法学生却同时受到传统教育观念下成长的我们值得深思的问题。
作者:何颖 单位:湘潭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