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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了促进新形势下社会经济繁荣发展,提高专项资金在调节经济结构、加快经济发展、推动企业创新中起到的积极作用,各级政府和企业都加强了对专项资金的监管。但从各种审计检查反馈的情况来看,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本文站在企业的角度,对专项资金日常管理、会计核算、税务管理等方面进行探讨,旨在对专项资金管理方面有更进一步的了解。
关键词:企业;专项资金;管理
专项资金是各级财政或政府主管部门下拨给企业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专项资金通常来源于财政,具有专门性、无偿性等特点。大中型企业或高新科技企业涉及较多,但从企业管理的角度并未形成规范统一的管理办法,各企业的管理方法和管理水平也不尽相同。本文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平时工作中的一些思考,探索企业如何加强专项资金管理。
一、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
1.专项资金的论证
(1)项目选择围绕主业。企业发展壮大应从主业出发,围绕主业在产业链上布局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亦然。在专项资金项目的选择上,应以效益管理为前提,避免脱离主业和松散布局,将“好钢用在刀刃上”。项目选择围绕主业,也避免了因跨行业重复申报,造成的投资浪费。(2)对项目展开科学论证。按照“先有项目,后有资金”的原则科学开展论证。对宏观经济、政策环境、产业结构、市场供求、资金来源、投入产出进行充分调研,避免资金投向不精准、资金分配不科学。依据论证结果合理编制项目预算,科学预测项目寿命期内的投入和产出。
2.专项资金的申报
申报管理从入口解决了专项资金使用重点不突出的问题。企业根据论证结果对项目进行筛选,综合比较分析,科学选定项目。组织相关材料,按政府主管部门要求进行专项资金的申报。政府有关部门则通过专家评审的方式,确定项目通过与否及拨付专项资金的规模。
3.专项资金的使用
(1)使用原则。绩效优先原则:将绩效作为专项资金申报和使用的重要标准,建立涵盖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绩效管理体系和围绕绩效的激励和问责机制,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资金。专账核算原则:划清与生产经营资金开支的界限进行单独核算,这也是专项资金免征企业所得税必须达到的条件之一。职责明晰原则:企业各部门在专项资金的使用过程中各司其职,形成合理的工作机制,共同发挥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作用。(2)管理机制。第一,企业成立专项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作为专项资金管理的专门机构,负责以企业战略为出发点,结合企业产业布局及现有资源,对专项资金申报进行论证、筛选和评审。第二,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机构设在战略投资部,负责研究政策、把握导向,完成专项资金项目的可行性审核、备案、申请及报批工作,负责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掌握项目进展情况,负责组织专项资金的检查、验收、评价工作。第三,财务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与审查,主要是资金的审核、拨付与复核,对专项资金进行专账核算,同时根据项目进展筹措配套资金。第四,审计监察部负责对项目的决策程序、招投标方案、资金使用的合规性进行指导、监督和审计。第五,项目实施单位则对项目的组织、试验、生产、运营、管理负责,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台账的建立及情况说明,项目各阶段的总结与报告,配合项目的验收及结项。
4.专项资金的实施
(1)拟定实施方案。项目实施单位具体组织项目的实施工作,组建项目团队,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实施步骤和工作内容,落实工作责任和实施进度,并按工作方案有序组织推进。(2)改变资金用途。专项资金应按申报用途予以使用,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用途,应先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备案后方可调整。5.专项资金的结项验收项目实施完毕,达到项目申报时承诺的各项技术指标,可由实施单位提出结项验收申请,由政府主管部门聘请第三方对项目开展结项验收。结项验收以绩效评价为主,以项目申报材料为依据,对项目的完成情况、资金使用的合理性、项目达到的水平、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等方面做出评价。验收完毕由验收小组出具验收报告,并以此办理财务决算或项目移交。项目结项后尚未使用的专项资金,原则上应退还政府部门。项目未通过验收的应对责任单位进行问责。
二、专项资金的会计处理
鉴于大多数企业未单独设立专项资金银行账户和独立核算账套(小账),在专账核算问题上容易与企业生产经营账务(大账)混淆。为解决这一问题,在会计核算时借鉴了行政事业会计核算中的双分录,并辅以二级、三级会计科目和辅助核算,解决在大账中进行专账核算和不同口径数据统计的问题。
1.取得专项资金
企业取得专项资金时贷记“递延收益”,并根据项目类别设置“递延收益”二级科目,同时按项目收支类型设置“递延收益”三级科目,但至少要设置“财政资金”“自筹资金”“结项资金”这3个三级科目,明细科目的设置方便统计项目实施过程中财政资金、自筹资金的使用情况,同时也方便统计结项验收时第三方中介认定的结项金额。该科目余额,在项目结项验收前反映尚未使用的专项资金余额,项目验收后反映应退还财政资金和以后期间记入损益的政府补助。
2.使用专项资金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分类,政府补助可分为与资产相关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1)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顾名思义,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就是要形成一项或多项资产。在使用资金时可分别按资产确认要求和专账核算要求,进行双分录核算。首先,确认资产,资产的形成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研发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其次,通过“递延收益”二、三级科目之间的转换实现专项资金的专账归集,借记“递延收益――××项目――财政资金(或自筹资金)”,贷记“递延收益――××项目――××成本”。项目结项验收,可按实际验收的专项资金金额借记“递延收益――××项目――××成本”,贷记“递延收益――××项目――验收资金”。未通过验收的资金(含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或应退还政府部门的专项资金在“递延收益”三级科目间相互转销。最终结项,并退还财政资金结余后,“递延收益”科目仅“验收资金”一项有余额。项目结项,资产形成,将“递延收益――××项目――验收资金”直接冲减相关资产账面价值(净额法),也可将“递延收益”在资产使用寿命内分期计入损益(总额法)。采用总额法核算政府补助的,如果相关资产在持有期间发生减值损失,递延收益的摊销仍保持不变,不受减值因素的影响。相关资产被处置的,尚未分摊完的递延收益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相关科目。对相关资产划分为持有待售资产的,先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冲减相关资产账面价值,再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要求进行会计处理。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参照总额法进行核算(以名义金额计量的非货币性政府补助在取得时计入当期损益)。(2)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基本一致。只是在资金使用时,将资产类会计科目替换成成本、费用类会计科目,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通过借记“递延收益――××项目――财政资金(或自筹资金)”,贷记“递延收益――××项目――××成本”进行专账归集。项目结项验收的处理方法也与资产相关的项目验收一致,最终将“递延收益――××项目――验收资金”余额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三、专项资金的税务管理
专项资金作为各级政府对于企业的政府性资金,应与政府的资本性投入、政府购买行为和企业从政府取得的价格补助相区分。
1.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是企业能够提供规定专项资金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是政府有关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管理要求;三是企业对该资金及相关支出进行单独核算。对于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税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也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的规定,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但值得注意的是,政府补贴明确补贴给购买方,无论是由购买卖方转付销售方,还是为由补贴部门直接代购买方支付给销售方,均应作为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作者:蒋三梅 金铭 单位:湖北长江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