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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前“五水共治”长效管理机制建设中的问题
目前,在推进“五水共治”的过程中,有两个问题比较突出,制约了长效管理机制的建构。具体而言:
(一)治水经验的特殊性与普遍性
纵观目前“五水共治”的管理机制建设,主要在“治污水”方面取得了较大成果,有效推进了污水整治与水环境改善。这方面的典范是浙江省浦江县在水环境整治上取得的经验和成果。2013年以来,浦江县打响了浦阳江水环境综合整治攻坚战,重点整治水晶玻璃行业,采取一系列强力措施予以推进:在舆论引导方面,对水环境整治中利用网络造谣中伤、试图制造混乱的行为进行了打击,查处了2名“网络红人”并追究了刑事责任;在组织基础方面,严格落实“河长”负责制,明确“每个排污口就是一个枪口”,要求各“江段长”限期消除劣五类支流;在打击力度方面,通过一年时间,关停、取缔水晶加工户14197家,拆除违章建筑347万平方米,移送相关部门处理533人;在机制建设方面,注重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的运用,依法严厉打击水污染犯罪行为,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扩宽行政执法监督渠道,同时建立了一系列工作机制,包括主动介入工作机制、部门联动工作机制、矛盾研判化解机制,等等。在肯定浦江县污水治理方面的成果和经验同时,也必须看到,之所以浦江县能够取得较好的效果,除了上述经验之外,浦江县的特殊情况也不可忽视。从产业结构上看,浦江县产业结构较为单一,主要污水来源是水晶行业;从从业人员上看,从事水晶行业的人员大多数来自广西、贵州等地,本地少较少;从水晶行业本身而言,由于存在大量无证无照、广散小的家庭作坊,对财政收入影响较少;从社会反响上看,由于水晶行业长期排放污水,对当地老百姓造成影响,从事这一行业的本地人较少,社会舆论普遍支持政府进行严格执法,社会稳定风险不大。上述因素决定了浦江县开展水环境整治在内外部环境上较为特殊,能够集中精力围绕“治污水”展开行动并快速取得效果。但是,其他地方和浦江县的情况有较大差别,面临的问题更为复杂,不适宜也不可能照搬浦江县的做法。从国际上水治理的经验看,治理污水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能为快速取得效果而采取急功急利的做法,亟需处理好特殊性与普遍性的关系,在长效管理机制建设上取得进展。
(二)“河长制”与长效制度安排
在当前“五水共治”过程中,“河长制”是最为普遍推行的机制,即由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河长”,负责辖区内河流治理的任务。应该看到,“河长制”能够较快的提升水环境质量,在治理污水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其优点在于:第一,“河长制”明确了地方党政领导对环境质量负总责的要求;第二,“河长制”最大程度整合了各级党委政府的执行力,弥补了“多头治水”的不足;第三,“河长制”提出了辖区内河道治理的总体目标和基本措施,并在行政系统内形成竞赛氛围,促使相关部门提升水治理水平。但是,本质上而言,“河长制”是一种类似突发危机应对式的制度创新,是一个有效但非长效的制度安排,它的出现并不能完全实现水污染标本兼治的功能,反而还有可能阻碍和消解当下防治水污染正规制度化的努力。如下问题值得思考:1.“河长制”的产生本身体现了当前的水资源管理和保护机制的弊端———管理职能过于分散,但“河长治污”某种程度上体现了制度的非理性行为———毕竟“河长”们不是环保局长或水利局长,这种制度创新其实混淆了原有的行政部门职能分工;2.“河长”不是目前行政体制中的正式职位,“河长”发挥作用主要依靠其所能支配的公共资源。显然,不同级别、不同职位的行政官员在调动资源能力上必然存在着差异,这实际上影响到河流污染治理的不同效果,也难免成为受到众多“河长”们个人权力、地位之争的影响。3.由地方党政主要负责人兼任“河长”容易造成权力自我决策、自我执行、自我监督的状况。在各地规定的“河长问责制”中,很多规定是由当地的纪委、监察局及“河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来监督和考核“河长”的工作,由各职能部门组成的验收小组来按照既定标准进行考评验收,实际上是“下级监督上级”,其客观性和可行性有待商榷。
二、以战略思维看待“五水共治”的必要性
显然,目前“五水共治”在长效管理机制建设上存在不足,亟待加以完善。这凸显了从战略思维看待“五水共治”的必要性。必须看到,作为省委省政府的重大战略举措,“五水共治”对各级政府的综合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需要以战略思维看待“五水共治”,将管理活动与外部需求紧密结合,通过全面、系统的战略管理落实治水与转型的总体性战略目标。具体而言:
(一)战略管理与水资源综合治理
水是国家重要的战略资源,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角度看,“五水共治”的首要目标即在于统筹水的经济、社会和生态属性,实现经济效率、社会公平、生态安全的综合效益最大化。必须看到,污水、洪水、涝水、供水、节水作为五个“手指”,各自具有相对独立的功能与属性,但都是基于水资源综合效益这个“手掌”上。同时,受多种自然与社会因素的影响,“五水”之间具有复杂的联系,形成多个相互耦合的场域,较为常见的有“污水—供水”、“污水—洪水”、“洪水—涝水”、“供水—节水”等,这就需要从战略的视角出发,在治理过程中予以统筹考虑、长远规划,绝不能人为忽视或者割裂治水各领域的相互联系。
(二)战略管理与经济社会转型发展
近年来,人民群众的环保意识不断增强、对生活质量要求不断提高;水已不仅仅是一种自然与环境要素,更是全社会广泛关注的公共议题。从推动全面深化改革的高度看,“五水共治”的最终目的是以治水为突破口,促进转型,推动升级。因此,不能狭隘的从“项目管理”角度理解“五水共治”,将其仅仅视为建设一批涉水工程,而应该从战略的高度出发,通过治水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互促共赢、国家与社会的互构合作、政府与市场的互动协调,推进经济、社会、政府的全面转型。“五水共治”战略管理的基本特征在于:多元主体,即在政府主导下,最大限度地实现多主体的共同参与,包括企业、社会组织、社区、公民个人等;多方联动,即在各级政府之间、政府相关部门之间形成高度联动;多种方式,即综合运用多种政策工具,包括强制性工具、激励性工具、信息性工具、服务性工具等;多重责任,即明确相关主体的责任与义务,包括行政责任、财政责任、法律责任等。
(三)“五水共治”的战略管理体系
“五水共治”重在行动、贵在落实、成在持久。应当清醒地认识到,治水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系统性工程;在重点推进的同时,还必须形成“五水共治”长效机制,将“运动式治理”提升为“制度式治理”,从“非常态管理”转变为“常态管理”。将战略管理引入“五水共治”,就为长效机制的建立提供了理论指导与基本框架。总体而言,“五水共治”的战略管理基本框架由应急管理、危机管理、风险管理组成,三者之间通过“风险———应急———危机”的演化范式相互联系、相互转化,共同构成“三位一体”的五水共治战略管理体系。以这一战略管理体系为基础,充分借鉴吸收实践中的先进经验,深入总结暴露出的问题,建立系统性、主动性、持续性的“五水共治”长效机制,为子孙后代永享绿水青山提供制度保障。
三、“五水共治”战略管理的基本框架
以上述“三位一体”的五水共治战略管理体系为基础,可以更加全面和综合视角看待“五水共治”,推进相应长效管理机制的建设。具体而言:
(一)“五水共治”的应急管理之维
水是最为基本的环境要素,涉水领域发生的突发事件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具有影响力强、涉及面广、持续性大的特征。近年来,浙江各地在“洪水”、“涝水”、“供水”领域的突发事件频发,在2013年,就有由超强台风和强降雨造成的大涝和大水、杭州市自来水异味事件等多起重大事件发生。从世界范围看,在气候变化背景下,我国气候灾害风险不断增强,极端气候事件的发生频率增加、强度增大,有效管理极端气候与灾害风险是政府工作的当务之急。因此,通过应急管理有效应对突发事件,是“五水共治”战略管理体系的首要任务。在国家层面上,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以“一案三制”(即应急预案、应急体制、应急机制、应急法制)为框架的应急管理体系,明确了突发事件分级分类的处置要求。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共四类。从性质上分析,“洪水”、“涝水”领域的突发事件应归入“自然灾害”类别,“供水”领域的突发事件应归入“事故灾难”类别。就浙江的应对措施而言,在《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指引下:
1.针对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
省政府了七个专项应急预案,其中与“洪水”、“涝水”相关的有:《浙江省防汛防旱应急预案》、《浙江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各地市、县也逐级了相应预案;同时,易受气候灾害影响的沿海地方基本制定了城市防洪、防台、排涝的应急预案,如《温州市城市防台防洪应急预案》、《宁波市防汛防台应急预案》等。
2.针对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
省政府了十四个专项应急预案,其中与“供水”相关的有:《浙江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城市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各地市、县也逐级了相应预案。总体而言,目前浙江的应急管理体系已建成,应急预案基本实现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能够对“洪水”、“涝水”、“供水”领域的突发事件作出及时响应与有效应对。同时,省政府针对应急管理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修订相应的应急预案,不断完善应急管理体系,这些都为“五水共治”的战略管理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二)“五水共治”的危机管理之维
危机是对社会结构及其核心价值造成的严重威胁。危机不能简单等同于突发事件;以“控制事态”为中心的应急管理无法适应具有公共性的危机问题,在管理主体、管理手段、管理目的上均存在缺陷。一个显著的特征是,应急预案具有预测与控制功能,其作为应急管理的核心,本意在于消减不确定性。但研究表明,应急预案及其编制过程本身则带有悖论性,反而可能加大应急管理制度风险,具体表现为预案“复制化”、“碎片化”、“空想化”等问题。实践中,一些地方已经表现出“应急失灵”的现象。可见,单纯应急管理并不足以有效应对复杂的公共危机;在应急管理的基础上,还需要发展以“改善公众认知”为中心的危机管理。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对环境质量的要求日益提高,水污染问题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公共议题,对政府的公共事务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具代表性的是浙江多地环保局长被“邀请”下河游泳事件,以及因台风引发的“水淹余姚”事件,都暴露出行政管理、社会管理的深层次结构性问题。因此,通过危机管理有力化解社会矛盾,变危机为转机,是“五水共治”战略管理体系的中心任务。危机管理是一种整合性的、持续的、动态的管理过程。形成“五水共治”的危机管理体系,需要重视并完善如下三类机制:
1.政府协同与危机决策机制。
政府是应对公共危机的核心主体,在危机管理中无疑应发挥主导作用。公共危机治理也对政府的决策能力提出了全面性的要求,具体包括:决策环境评估能力、决策信息获取与处理能力、决策资源动员整合能力、决策制定能力、决策评估与自我修正能力。由于水资源天然具有流动性与跨区域性,同时公共危机具有共振性和非常规性,这就要求政府各部分之间的联系是多向度、交织性的,而不能是传统科层制中自上而下的直线控制。因此,应打破行政区划与部门划分的限制,建立“五水共治”的上下级政府之间、地方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政府多部门之间的协同治理机制,将“五水共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协调政府及部门间关系的中心机构,避免治水中出现“地方主义”与“部门主义”倾向,确保决策的快捷有效。
2.多元合作与公众参与机制。
现代公共事务管理的最大特征在于政府与社会主体之间的合作,包括基层社区组织、非营利组织、企业、新闻媒体、公民个人等。在危机管理中,政府并非治理公共事务的唯一主体,而是应最大限度的包含非政府组织、企业、家庭、公民个人在内的所有社会组织和行为者。在目标上,通过多元主体间的合作与参与,形成全主体、全要素、全过程应对公共危机的长期合作网络和制度平台。从某种意义上说,多元社会主体在政府指导下的充分参与和积极互动并形成制度化的合作网络,是“五水共治”取得成效的基本途径。因此,应强调社会组织、企业和公民的主体地位,建立多元主体之间平等交流、协商互动的合作机制,让社会各类主体能够积极主动参与涉水事务的管理全过程,真正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五水共治”工作格局。
3.社会资本培育机制。
社会资本是以信任为核心的价值观与规范集合。正如学者所言,社会资本是指社会组织的特征,信任是其中至关重要的方面,能够通过促进合作行为来提高社会的效率。社会资本的有效运作,能避免国家权力单向度运作的缺陷,从深层次推动社会行动和解决矛盾。由此,在一定程度上说,社会资本的形成与集聚状况是“五水共治”能否真正实现的关键所在。形成社会资本培育机制,应从两个方面入手:在制度层面,政府应重视自发并保障形成社会资本的社会条件,通过信息公开、关注弱势群体、加强执法等方式加以促进;在价值层面,政府要给予多元主体平等的关心与尊重,培养并生成“普遍信任”,引导形成有利于“五水共治”的共同价值观。
(三)“五水共治”的风险管理之维
突发事件与危机是一种已经发生的事实,其根源于事前存在的风险,即可以引发大规模损失的不确定性。必须看到,“风险社会”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基本特征,全球气候变化、极端气候频繁发生等外在因素也正在不断提高风险的复杂性。2013年,我省在夏天遭遇历史罕见高温干旱,秋天又遭遇百年不遇强降雨,已经暴露出认识不到位、缺乏预防措施的问题,凸显应对灾害的社会脆弱性问题。此时,就有必要破除“天灾/人祸”的二元对立思维,从更基础的层面对自然与社会风险进行综合预防,实现危机管理的“关口前移”,减少突发事件与危机发生的可能性与损失,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持续发展。因此,通过风险管理有序推进经济、社会与政府的全面转型,是“五水共治”战略管理体系的最终目标。一般而言,综合性的风险管理包括四个主要环节:1.风险识别,即在事件发生前,运用各种方法和手段识别所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危险源、发生区域、种类、主要危险因子等;2.风险分析,即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对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进行分析,以确定该事件发生的概率及其损失程度;3.风险评估,即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对各种风险进行比较,确立风险优先顺序,决定风险的可接受性;4.风险决策,即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制定风险应对方案,采取有针对性的综合性预防措施,减轻风险产生的影响及造成的不利后果。因此,在污水、洪水、涝水、供水、节水五大领域,都应当建立涵盖“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评估—风险决策”全过程的风险管理体系。从目前情况看,一些领域已经初步建立起风险管理框架,为“五水共治”风险管理体系提供了基础,但也存在一些需要改进之处:1.在环境保护领域,针对化学物质的应用、工程项目的兴建和运转、各种开发行为引发的环境风险,环保部门已经全面开展了环境风险评价(ERA)工作,制定了《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等行业标准,为调整产业结构、保护水源地提供了决策依据,构成了“污水”、“供水”领域风险管理的基础工作,目前需要强化规章制度建设,加大执法力度,协调不同政府部门之间在环境风险治理上的府际关系,将风险管理措施落到实处;2.在防灾减灾领域,各地气象部门已经开展了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工作,利用多种灾害风险评估方法和评估模型,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并制定风险区划。浙江省的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已在2009年3月向社会公布,为“洪水”、“涝水”领域的风险管理提供了基本框架,目前需要细化风险区划的范围并加强后续的风险决策工作,真正实现风险评估与政策过程的“对接”;3.在社会管理领域,由于社会性风险不同于技术性风险,是决策主体与利益相关方之间的诉求冲突所产生的,需要建立专门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框架,即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从实践情况看,针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重要政策、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等,浙江省在全国范围内较早实施了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制定了《浙江省县级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等政策文件,对重大事项开展经济效益和社会稳定“双评估”,切实预防减少实施中的社会稳定风险。这为“五水共治”中重要政策、重点工程项目的风险管理工作提供了坚实基础。同时也必须看到,目前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尚存在一定不足,需要在评估主体、内容、方法上进一步完善,真正实现从“被动保稳定”向“主动创稳定”的转变。
四、结语
综上所述,从建立应急管理、危机管理、风险管理“三位一体”的五水共治战略管理体系角度看,目前我省已经具有一定基础,在应急管理和风险管理领域已经初步形成制度框架,在危机管理领域尚需要加强相关机制建设。这就为形成“五水共治”长效管理机制提供了良好的基础,也明确了当前阶段需要加以完善与改进的方向。
作者:陈海嵩 单位:浙江农林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