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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内关于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与运营管理已经有了比较成熟的经验,而针对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国内的研究才刚刚起步,并且主要集中在污水处理实用技术方面,关于设施运营方面的专项研究开展的比较少见。
1.1北京市农村污水治理机制
截至2007年底,北京村镇地区已建和在建的乡镇(包括开发区)集中污水处理厂约为40座,村级污水处理设施超过400处。在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模式方面,北京农村村级污水处理设施采用农村政府管理模式、水务站管理模式、企业代管模式相结合的管理模式,有效保证了村级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在运行经费来源方面,北京村级污水处理设施采用区、县及村镇公共支出、污水处理收费及市级公共财政补贴相结合的资金来源保障制度;在运行监管方面,北京村级污水处理设施主要由区、县环保部门负责监管,通过定期化验水质和不定期抽查等方式监督出水达标排放情况。
1.2义乌市农村污水治理机制
文献[7]报道,义乌市自2006年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以来,截至2010年底已累计完成354个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受益人口达40.73万人,完成率占到全市需治理村数的50%以上,共3建沼气厌氧净化池58714m。此外,为了发挥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基础设施的长效性和稳定性,义乌市于2009年下发了《关于义乌市农村基础设施管理办法(暂行)》,从部门责职、考核机制、资金奖励,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基础设施的长效运行进行了规范。在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模式方面,义乌市采用专业后续维护管理公司模式、镇街专业维护管理队伍模式以及村各负其职模式相结合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维护管理模式,有效保证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长效运行。
1.3国内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存在问题
我国在农村污水处理基础设施运行管理方面研究起步较晚,缺乏系统的理论和成功的案例。此外,我国农村的情况也比较特殊,各地区农村气候与经济条件差距很大、排水管道匮乏、集中污水处理设施较少、村民环保意识有待提高等。因此需要在现有条件下充分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进行探索性研究,才能建立起符合当地农村实际情况的运作管理机制,以保障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转,促进农村水环境的改善。
2沈阳市农村污水治理设施建设与运行状况
2.1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管理
近年来,沈阳市按照创建国家环境优美乡镇与生态村对农村污水处理率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分批建设了299个农村村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其中仅2008年,沈阳就新建了村镇污水处理设施31个,总处理能力14300t/d。这些污水处理设施结合村镇具体情况,主要采用了以人工湿地组合工艺为主的多种生态污水处理技术。运行管理采用农村政府管理模式、村委会管理模式、委托管理模式以及开发公司管理模式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因地制宜地对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进行管理。
(1)农村政府管理模式。
由农村政府设立专人从事管护工作,主要集中在目前大部分依靠区县与农村财政解决经费问题的地区。
(2)村委会管理模式。
由村委会安排当地村民兼职管护,主要集中在少数村集体经济实力较强的村庄,如新民市方巾牛村、张士朴拓子村、棋盘山阎家村等。
(3)委托管理模式。
委托专业的环保设施运营公司从事运行管理工作,主要集中在少数经济条件较好的的区县,如于洪区。
(4)开发公司管理模式。
由开发公司下属的物业公司负责水、电、气等设施维修服务,主要在少数与开发商存在土地置换的村庄,如东陵区李相街道。
2.2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效果与监管
沈阳市周边多个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连续监测结果表明,尽管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进水COD、SS等有一定的波动,COD变化幅度CrCr125~242mg/L,SS变化幅度为33~65mg/L,但出水COD均在100mg/L以下,SS均在25mg/L以Cr下,这些农村污水处理系统运行效果基本还是比较稳定的,耐一定冲击负荷,其中系统出水COD、SS、NH-N、T~P等指标达到《城镇污水Cr3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二级标准。在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监管方面,沈阳市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成投入使用后,一般都作为固定资产移交给了所在地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因此乡镇政府一般成为污水处理设施的责任主体。而区县环保局作为沈阳市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组织者,在设施建成投入使用后,也顺理成章的担当起监管者。市环保局作为生态市创建的主管部门不定期对农村污水设施进行现场检查,督促各区县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转。
2.3沈阳市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存在问题分析
近几年,沈阳市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在建设与运行管理方面仍然存在一定问题:建设方面主要是部分项目配套管网不健全,导致污水汇集量减少甚至无法收集;运营管理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缺乏有效的管理制度、运行费用保障困难、监管措施不够完善、管护人员素质较低、政策支持缺乏与认识不足等问题,造成部分村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不稳定。
3沈阳市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机制建设
3.1构建完善的运营监管体系
根据沈阳市目前现状,提出建立“乡镇(运营商)管理、区县监督、市统一考核”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管责任体系。体系中乡镇(运营商)管理——乡镇政府或运营商对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具有直接责任;区县监督——运营经费由区县财政拨付,因此区县政府对辖区内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状况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市统一考核——市环保部门、政府督察室等部门可以把各区县政府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列入政府绩效考核指标中,进行统一考核,针对污水处理达标或者不达标的实际情况,按照政府行政考核要求予以评估,以此来督促区县政府必须投入足够资金来做好运营工作,考核可以采取半年或年终考核的方式。
3.2制定健全的考核制度
保障运行效果的重要措施之一就是要建立并实施考核制度。从技术指标、经济指标、管理指标等方面对设施运营单位进行量化考核,并把考核结果与资金拨付、奖惩措施联系起来。针对乡镇政府直接运行与委托运行两种模式,还可以对设施运行管理主体进行奖惩。第一,乡镇政府直接运营的应以奖励为主,这样可以提高自觉运行的积极性,奖励可以考虑经济奖励和行政奖励并行。第二,委托运营的将运营考核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经费的主要依据,从而达到强化运营单位达标服务的目的。对于运行工作开展较好的运营单位可以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或者补贴。对出水水质不达标或不能正常投入使用的设施运营单位给予处罚,以经济惩罚措施为主,情节严重时政府部门要终止合同,重新选择运营单位。
3.3选择适当的运营管理模式
沈阳市广大农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差异性较大,短时期内完全统一实现社会化与市场化难度较大,需要一个从政府直管到企业管理的渐进过程。应根据村镇经济条件、发展阶段和管理水平,因地制宜采取适合当地的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护模式。如:政府直接管理模式,包括乡镇政府管理模式与村委会管理模式。由乡镇政府或者村委会直接管理,管护经费纳入区县财政预算支出,经济条件较好的村或者乡镇可以自行筹措部分资金;市场化运营模式,根据农村地区的不同情况选择应用适合的运营模式:对于规模较小且区域分散的村庄较适合采用整合运营模式,统一打包招标运行,保障运营规模总量,这样才能吸引有经验有资质的专业公司加入运营中;而对于经济相对发达的小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则可以独立进行招标;关于委托运营和BOT项目运营公司的选择,则可根据建设阶段承建单位的实力以及前期所做计划而定。
3.4建立系统的资金保障制度
由于沈阳农村地区经济水平整体还是比较落后的,而且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具有较强的公益性,因此必须采取多元化、多渠道的机制,才能保证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能够顺利正常运行。
(1)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
沈阳市各区县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应列出一定资金,设立农村水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用于保障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此外,还要积极争取国家、省、市级环保、农业等部门的各项专项资金与财政补助。
(2)鼓励村镇自筹资金。
村镇自筹资金也可以成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费用的另一个重要的途径。政府通过引导和鼓励,使一些经济发达村镇将其资金投入到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中来。
(3)其它渠道融资。
在上级部门的监管与政策扶持下,当地政府可以充分发挥市场经济的杠杆作用,通过制定多样化的运营管理费用补贴、税收减免、土地置换等相关优惠政策,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入到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营中来。
3.5制定完备的政策体系
目前,扶持农村地区污水处理的相关政策还不多见,更未形成系统的政策保障机制。这样不利于污水处理设施效益的发挥,也加大了设施运营管理的难度。要促进沈阳农村地区污水处理设施的长效运行,需要建立完备的政策体系。
(1)资金支持政策。
各级政府部门应该制定相关资金管理政策,一方面从环保、农业等多部门多渠道争取运营资金补贴,另一方面可以适当减免企业营业税、所得税等相关的税费。
(2)技术支持措施。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针对农村地区污水的排放特点与现有处理技术,结合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编制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技术规范,可以提出建设与运营的技术建议与要求,推荐优先使用的污水处理技术,制定适宜的排放标准,从而能够为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提供技术支撑。
(3)污水回用政策。
可以尝试推行污水回收再利用制度,鼓励处理后达标排放的污水有偿回用:对于回用水有效利用的,给予一定的价格扶持或者资金奖励。
4结语
通过对沈阳市现有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状况的调查与分析,提出了沈阳市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机制,包括监管机制、运营模式、运营经费保障措施、政策支持等。此机制的建立将为沈阳市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有效运营提供科学的管理方法和有效技术支撑,同时也能够为国内其它地区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提供一定的借鉴。
作者:王磊 单位:沈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