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权交易体系与工业企业盈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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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交易体系与工业企业盈余管理

一、制度背景

排污权交易是指在国家监督下实行环境容量交易,即在一定区域内,由政府总量控制该区域的污染物排放,并以此为据在排污企业中分配排放权,允许企业将剩余的排污权在市场上进行交易,可以通过市场交易获得收益或者购置配额外的排污权限,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通过创新和技术变革来减少污染。自2002年以来,我国开始推行“4+3+1”的二氧化硫排放权试点;2012年8月,国务院的《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中也提出了到2015年减排缩减8%的目标;2013年起,在深圳、上海等7个省市试行碳排放股权交易,并计划在2016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跨省区交易市场,排污权交易机制已经成为我国应对节能减排的重要手段。尽管排污权交易有其存在的理论基础和制度设计,但其在各省实施的情况与目标仍然存在不小的差距。2015年年底,环保部进行了摸底调查,调查对象是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11个试点省份,调查发现,试点省份普遍存在排污权交易的使用边界、适用条件不清晰,政策推进难度很大。

二、河南省排污状况分析

从河南省的排污数据可以看出,自政策实施以来,与2011年相比,2016年河南省的二氧化硫和氧氮化物排污量明显降低,减排效果很明显。但是减排的结果是政府行政命令使然还是统计数据的变化,是真正的企业行为的推动还是推动企业创新、促进市场交易的真实结果,在以往的文献中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证实。

三、排污权交易与工业企业的盈余管理行为

关于排污权交易的研究一直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即新古典经济学认为环境规则虽然能够为环境保护带来立竿见影的效果,但会额外增加企业生产成本,降低企业的竞争力,可能对经济增长产生负面影响;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合理而严格的环境规则可以促使企业进行更多的创新活动,进一步提升企业的生产率和竞争力,创新补偿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弥补环境保护额外带来的成本,也就是著名的环境波特假说,波特假说肯定了政府在协调环境和经济关系中的重要作用。排污权交易实施之后,有偿获取排污配额会增加排污企业的排污成本,试点地区的排污企业面临着成本的增加,而趋利避害的盈余管理行为能够帮助企业维持现有的盈利水平。与其他非试点地区相比,由于排污权实施的成本上升,压力增加,如果排污权交易大大增加了工业企业的生产成本,企业可能会进行盈余管理,尤其是向上盈余管理;如果排污权交易能够促使企业进行创新,弥补污染行为外部性内部化增加的成本,波特效应的出现、创新的投入就会提高企业的排污处理水平,甚至能节省政府分配的配额,使其进入市场进行交易,而盈余管理行为在未实行排污权交易的地区不会有明显变化。因此,通过对实施排污权交易的地区的企业盈余管理行为进行分析,可以为排污权交易的实施效果提供间接证据,也为学术界关于政策红利的讨论提供一种解释。

四、河南省排污权交易体系建设的对策建议

(一)优化监管模式,提高行政效率

以河南省为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都是在现有的行政体制下进行的,省级监管单位管理市级单位,市级单位监管县级单位,交易金额决定了被监管的行政级别和交易市场分布,这不仅降低了行政审批效率,还会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不同级次的监管政府由于受到经济效益和税收效益的牵制,会加大对重点排污企业的监管,忽视对小型企业的监管,由于地方利益的驱使,还存在包庇的现象。因此应尽量实现监管级次的扁平化,优化现有的监管模式,提高行政效率。

(二)尽快实现跨区域排污管理

跨区域排污管理一直是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政策实施的指导思想和努力方向。只有实现跨界排污管理,才能有效地将市场机制引入排污治理中,用市场行为引导资源的流动。目前的排污废物中,虽然针对废水特别是河流水样已经建立了全面的水样检测系统,可以有效划分不同区域的排污量,但是若其他废物混在大气中则很难进行有效的区域度量,这仍然需要寻求技术手段上的支持。

作者:李莉 单位:郑州大学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