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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7年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进行了修订。在新准则下,商业银行的利润必将受到巨大的影响。文章立足修订后的金融工具准则,结合国内外研究成果以及客观实际,对准则修订后商业银行的盈余管理手段进行了探究,并从报表使用者的角度对如何在修订后的准则下更加准确的获取商业银行财务信息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金融资产分类;金融资产减值;IFRS9;商业银行;盈余管理
2017年4月,财政部印发了关于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通知,对金融资产的分类、重分类和减值等具体准则进行了修订。本文将在阐述准则修订后金融资产的分类、重分类和减值变化的基础上,结合国际上IFRS9实行后的情况,对我国企业会计准则22号修订后商业银行的盈余管理手段进行研究,进而为商业银行报表使用者使用财务信息提出相应建议。
一、文献综述
修订之前的我国金融资产会计准则是以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IAS39)为基础制定的,而修订后的新准则是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IFRS9)为参照样本。很多学者对于IAS39与IFRS9中金融资产分类进行了比较,邱月华等(2016)则在肯定了IFRS9中简化核算、避免主观意图对分类的影响方面的积极作用的同时,认为IFRS9的实施会影响会计信息的可靠性,而且也会使监管部门在判断上市公司是否利用会计准则调节利润方面遇到难题;而孙蔓莉等(2010)则通过实证研究的方法,得出结论认为管理者意图目前并不是金融资产分类的主导因素,平滑业绩和金融资产的持有量才是最终管理层金融资产分类的决定性因素。而对于修订后的准则下金融资产的减值,也有很多学者对此进行了论述。黄世忠(2015)对金融资产减值的预期损失模型(ELM)的利弊进行了阐述,认为ELM与银行的业务模式一致性更强,既可以缓解顺周期效应,增强金融系统稳定性,同时也有利于会计界与金融界理念上的融合。但同时,他也从七个方面对ELM这种预期损失模型提出了挑战。而邱月华等(2016)认为预期损失模型将会大幅提高企业的执行成本,影响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也与目前权责发生制的会计记账基础不符;但另一方面,企业确认的金融资产减值损失更早更多,有助于提高金融系统的稳定性。针对我国商业银行的盈余管理,左晓慧等(2012)通过实证研究证明了我国商业银行进行盈余管理的重要动机是避免亏损,且上市银行的盈余管理行为要多于非上市银行。总体上而言,学者们基本上都肯定了商业银行在IAS39下有较大的盈余管理空间,同时也呼吁只有建立更加完善的监管制度,才能在IFRS9下实现对盈余管理的更好控制。综上所述,本文与以往的研究文献不同,本文主要研究的是以IFRS9为参照样本的新准则在我国实施后,商业银行进行盈余管理的可能手段计应对措施,并为报表使用者提供相应建议。
二、金融资产分类及减值准则变化
1.由四分类到三分类:核心识别特征的变化。在2017年财政部对金融资产会计准则修订之前,金融资产执行的会计准则主要是财政部2006年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根据财政部2006年的准则,金融资产在入账时应当按照管理层对该金融资产的持有意图以及持有能力划分为四种,在这一初始确认的过程中,管理层的对于持有金融资产的目的是赚取差价还是持有至到期还是持有意图不明确成为了实务中金融资产入账时分类的几乎唯一的标准。而2017年财政部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则要求企业按照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三类,金融资产的初始确认的分类依据发生了改变。新准则中提出的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本质上和旧准则下管理层的持有意图有相似之处。但是新准则下的第二条“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则为金融资产的分类提供了更加客观的依据。企业财务人员可以根据金融资产形成时企业与交易方形成的合同来测试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结合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对于金融资产做出较为准确、客观的分类。这一分类更加贴合会计实务中企业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其核心识别特征实质上就是企业在实务中对于金融资产管理的方法。从这个角度来讲,新准则不仅解决了初始确认中的分类问题,也直接解决了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问题,从而更加贴合企业的管理实际,方便会计人员的实务处理。
2.由单一重分类到多元重分类。金融资产准则修订之前,我国会计准则中对于金融资产的重分类有着严格的规定,只有持有至到期投资在企业改变原有投资意图,出售较大部分的原有投资导致现有投资部分不再符合原有投资意图的情况下,才可以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与此同时,一旦将某项金融资产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则不能再将其重分类;而其他的金融资产也无法重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但是在新准则中,这一限制被取消了。新金融资产准则对于重分类完全放开。也就是说,一旦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由于出售等原因发生改变时,就应当对所有相关的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而且,这种重分类是没有限制的。也就是说,在业务模式符合准则要求的前提下,三种金融资产之间可以相互重分类。
3.已实现损失法改为预期损失法。2017年金融资产准则修订以前,对于金融资产减值损失,会计上要求使用已实现损失法进行确认。但是,已发生损失模型在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遭受了广泛的批评,一是该模型会给金融资产带来顺周期效应,二是该模型与企业风险管理实务存在差异,三是该模型使企业的实际利率会被高估,导致企业的利息收入被高估。由于预期损失法的种种弊端,尤其是在2008年金融危机中暴露出的问题,使得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委员会采用预期损失法来代替已实现损失法。所谓预期损失法,就是要求企业对金融资产应当按照该资产在未来全部周期内的信用风险状况预期确认减值损失,而不是在发生期间才确认减值损失。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诞生的预期损失法,其优势自然在于对上文所述已实现损失法弊端的改善。主要来说有以下几点:(1)平滑企业利润,减少顺周期效应发生的可能性。由于预期损失法在金融资产初始确认阶段就需要计算金融资产信用风险损失,当市场萧条时,由于已经计提减值损失,所以企业不需要再大规模的计提减值准备,对商业银行的信贷能力的影响也会减弱;而经济过热时,由于预期信用损失的确认,有效的削弱了由于市场繁荣带来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上升给社会带来的影响,能够从一定程度上抑制经济过热现象。(2)更符合金融资产的实质,能更好的体现出金融资产区别于其它资产的本质性特征。金融资产最大的特征就是它对于风险溢价的收取,而风险溢价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就是信用风险损失。而本质上这一部分不属于企业金融资产的利息收入,所以将这一部分从金融资产价值中剥离再计算金融资产的实际利率,更能体现金融资产的本质特征。
三、准则变化后商业银行可能采取的新的盈余管理手段
1.在金融资产初始确认阶段,信用风险估值技术不成熟形成利润“蓄水池”。根据新准则的规定,在金融资产初始确认阶段商业银行在金融资产初始确认阶段就要确认预期信用减值损失。新准则要求,在评估某项金融资产预期信用损失时,除了要考虑贷款人本身的信用风险,还要考虑到包括宏观经济情况、市场无风险利率等在内的合理且有依据的前瞻性信息。在当前估值技术并不成熟的情况下,银行在确认信用风险时可能考虑的信息有很多,单项风险状况的确定并不完全客观,加权比例的确定也值得商榷。商业银行可以在初始确认阶段根据自己的需要来选取“合理”的风险确认指标,制定适当的加权比例。例如,对于年末进行的一笔对企业贷款,当商业银行需要调解利润时,银行可以以不同类型的公司需要不同的加权比例和分类标准为理由制定符合其需要的参考指标,从而影响信用损失的计提。这就形成一个利润的“蓄水池”,在需要的时候依然可以转回当期损益当中。
2.在金融资产持有期间,重分类放开使得其他综合收益可以转入净利润。由于修订后的准则开放了对金融资产之间重分类的限制,由以前的单一可重分类变为三类之间均可互相重分类,这给商业银行制造了新的盈余管理空间。首先,准则规定,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可以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而其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值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因此,如果银行业将一项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期末阶段出售一部分,使得原有的持有该金融资产的目的发生改变,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的差值就成为了银行进行盈余管理的空间。其次,在新准则规定下,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也可以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时,原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的部分也应当转入当期损益。因此,在会计期末,只要银行通过减少持有该权益工具的一小部分来改变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根据准则要求,由于业务模式的改变,就可以对这笔金融资产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而原有的已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部则会被分成两部分,一部分随着权益工具的减持进入投资收益中,另一部分则随着金融资产的重分类由其他综合收益转入公允价值变动,最终为商业银行的盈余管理提供空间。
3.在金融资产终止确认阶段,资产证券化可能成为新的盈余管理工具。修订后的准则规定,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在终止确认时应当将产生的损益计入当期损益。由于贷款的主要业务模式是收取利息,并且每个计息日产生的利息金额是对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支付,因此,新准则下商业银行的贷款也将被划入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中。与此同时,我国的资产证券化试点规模逐渐扩大,商业银行贷款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允许出售。在这种资产证券化试点范围不断扩大的宏观经济背景下,银行在未来将很可能通过出售贷款的方式,进行盈余管理。而在出售之前如果贷款已经计提了贷款减值准备,那么在摊余成本和账面价值之间计提的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和摊余成本之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都会构成商业银行的利润来源,由此可见,在目前资产证券化尚未完全开放的前提下,这一手段出现的可能性较小,然而资产证券化放开后,由于贷款是银行最主要的资产之一,因此通过出售贷款从而实现盈余管理目的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增加。
4.预期信用损失三阶段模型为减值计提提供操作空间。根据IFRS9的规定,预期信用损失的计提分为三个阶段,商业银行如果想在减值计提方面进行盈余管理,最简明的方法就是将金融资产预期信用损失的计提从第一阶段变更到第二阶段。根据准则规定,对于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未显著增加的金融资产(即第一阶段),应按照未来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提减值准备;而对于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金融资产(即第二阶段),则需要按照相当于金融资产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提减值准备。并且当金融资产不再处于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情形时,该减值还可以再转回。由此可见,商业银行如果想通过资产减值进行盈余管理,那么将金融资产由减值的第一阶段提升到第二阶段不失为一种方法。例如,商业银行可以从其他方面给出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依据,从而使得金融资产的减值模型进入第二阶段,从而增加减值计提金额。目前,我国会计准则中只规定了合同支付义务逾期30日时可以认为属于信用风险显著增加,却没有给出其他的判断依据。相当于只给出了一个特例却没有给出普遍的判别标准。这就给商业银行通过会计手段进行利润操纵提供了空间。
四、新盈余管理手段下的应对措施
1.利用琼斯模型,区分真实性盈余管理和操纵性盈余管理。首先,监管部门应当计算商业银行盈余管理水平,区分真实性盈余管理和操纵性盈余管理,并对于盈余管理水平超过一定范围的商业银行在证券市场上对其财务信息给予相应的提示、警告。目前,盈余管理的计量在学术界已经比较成熟,以琼斯模型为基础的计量经济学模型已经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不断的完善。因此,对于盈余管理程度的计量已经基本可行。
2.对银行间资产证券化业务实行严格监管。针对利用资产证券化进行盈余管理这一潜在的盈余管理手段,有关监管部门应当做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控。首先要对银行间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实行严格监管,防止金融风险在这一过程中被不断放大,最终对社会的经济秩序产生影响;其次,结合修订后的会计准则,对于金融资产减值的三阶段模型做出更准确的划分,对于原有的五阶段贷款分类模型做出相应的调整,使会计准则一方面能更好的为金融资本的监管服务,同时也能更加合理的反映银行的财务状况。
3.完善准则规定,加强准则的可操作性。针对信用风险损失模型带来的盈余管理空间,作为会计准则的制定者,财政部应该不断完善准则规定,加强准则的可操作性。具体而言,应该完善对于金融资产减值模型中对于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判断依据,而不是只给出特例的定义方法,防止企业在操作中感到无章可循时进行盈余操纵。而对于金融资产之间的重分类,也应当及时的出台相应的规范指引,对于企业在实务中什么情况下可以重分类做出更加详细的规定。
五、给报表使用者的建议
1.关注金融资产的初始分类,分析判断商业银行持有该金融资产的目的。例如,如果企业把一项非交易目的而持有的权益工具选择按照以公允价值变动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进行计量,就意味着企业不希望该金融资产的损益对期末的报表数据产生影响。但是任何一家商业银行做出这样的投资选择都是以获取投资收益为目的的,因此,这样的确认就很可能是管理层为了需要时进行盈余管理留下的“蓄水池”,作为报表使用者对于计入这一科目的权益工具应当加以重视,与期末的该科目进行对比分析,从而获取更准确的财务信息。
2.加大对于金融资产重分类相关信息的重视程度。由于金融资产重分类的依据主要依赖于财务人员以及核心管理人员的主观判断,对于报表使用者而言,很难直接获取相关信息从而做出核心人员是否有盈余管理动机的判断。因此,报表使用者应该对于金融资产重分类的账务充分重视,结合审计意见以及金融资产初始确认依据、重分类依据、金融资产特征、商业银行财务状况具体分析。建议报表使用者密切关注财务报表附注中对于金融资产重分类具体信息的披露,综合企业整体财务数据去分析企业的盈余管理动机,并结合具体金融资产重分类账务去判断该项重分类是否具有充足的依据。
3.加强对于商业银行金融资产减值确认的重视,重点关注对预期信用损失确认时使用的模型、数据指标加权比例、前瞻性信息是否合理、是否能够较为准确的反映宏观经济形势、在期初和期末有无变化,如果有变化其变化是否能够更好的反映金融资产的信用风险,尤其是应该对从减值的第一阶段变化到第二阶段的金融资产引起重视。总而言之,会计准则22号的修订是我国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重要举措,对于广大报表使用者而言增强了报表的真实性、可读性和可理解性,但与此同时,报表使用者也需要更加注意修订后准则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从而更加合理的使用商业银行的财务信息,做出更加准确的判断。
参考文献:
[1]邱月华,曲晓辉.后金融危机时期金融工具国际准则的发展及启示[J].会计研究,2016,(8):3-9,96.
[2]孙蔓莉,蒋艳霞,毛珊珊.金融资产分类的决定性因素研究———管理者意图是否是真实且唯一标准[J].会计研究,2010,(7):27-31+95.
[3]黄世忠.金融工具前瞻性减值模型利弊评析[J].金融会计,2015,(1):42-45.
[4]左晓慧,袁千惠.我国上市商业银行盈余管理的实证研究[J].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35(1):126-130.
作者:王平 崔昊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