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管理教育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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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管理教育思考

摘要:本文通过对当前高校学生管理教育中侵犯学生基本权利行为的思考,提出在依法治校境域下如何开展学生管理教育工作,通过构建法治育人环境、完善法治规范体系、实现法治救济途径,维护学生权益,实现法治常态下的学生管理教育,建设和谐校园。

关键词:依法治校;管理教育;学生权利救济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人的思维呈现出多元化发展,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和坚持依法治国方略,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的必然要求。教育作为公民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到国家建设人才培养和民族复兴大业内驱力量形成,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深化教育事业改革、加快发展,推进教育法制建设步伐,施行依法治校发展战略。实行依法治校,就是要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学生服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实行依法治校,就是要在依法理顺政府与学校关系、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的基础上,完善学校各项民主管理制度,实现学校管理与运行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依法保障学校、办学者、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形成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依法接受监督的格局。严格按照教育法律的原则与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形成符合法治精神的育人环境,不断提高学校管理者、教师的法律素质,提高学校依法处理各种关系的能力,保障校园秩序稳定。

一高校学生管理教育行为存在“非法治化”的状态

大学生思想教育工作强调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和环境育人的有效结合,可见在高校学生管理教育工作中,管理具有主导作用。长期以来,由于传统学生管理思维及模式的惯性作用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致使高校学生管理中侵犯学生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权益的现象较为普遍,而且没有引起教育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足够重视,致使学校管理制度中不合法、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和管理过程中的侵权行为时有发生。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利。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和《教育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学生受教育权实质就是学籍资格,可以具体到学生进入学校获得学籍和退出学校丧失学籍两个方面。学生通过寒窗苦读,参加各类入学考试,由于地域、层次、学生身体差异等原因,受到分数、名额、体检等多方面的限制,使得学生享受不到平等的受教育权利。另外,择校、权钱交易等腐败滋生的土壤也无法保证学生享受公平的录取机会。学校的规章制度中总是包含着退学、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等改变大学生身份的条令,这些条令本身是否合法就存在着质疑,与“法无明文规定不违法”原则相背离,存在着学校行政规定大于“法”的事实,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利。2.侵犯学生的隐私受保护权利。隐私权是公民对自己个人信息、个人宁静生活以及决定私人事务等享有的一项重要民事权利,它包括个人信息的保密权、个人生活不受干扰权和私人事务决定权。作为公民的一项人格权,隐私权在性质上是绝对权,其核心内容是对自己的隐私依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支配,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近年来,学校为了节省人力资源,大批的技防手段得以实施,校园、教室、宿舍走廊等公共场所安装了大量的摄像头,对所拍摄的涉及个人隐私方面的资料公开传看播放、随便使用,无形中是对学生隐私权的侵犯。还有诸如考试成绩公榜、私拆学生信件、窃听学生语音通话、私自翻阅他人QQ、微信等信息,都是侵犯学生个人隐私权的违法行为。3.侵犯学生的客观评价权利。我国教育法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学业成绩和思想道德素质上的公正评价权,教育者应该按照师德和职业道德的要求,客观公正地对受评对象做出正确的评价,保障受教育者享有这项基本权利。恰恰相反,学校的各种规定剥夺了受教育者的这项权利,诸如受处分者不能享有评比先进的资格、不得享受奖学金待遇、受留校察看学生不能获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还有些学校规定没有通过英语四级、六级考试和没有取得计算机等级证书或专业技能证书,不能毕业等规定,从一定程度上与国家、教育部颁布法律条款相违背,侵犯了学生享有的客观评价权利。到今天为止,有部分高校取消了过英语四、六级取得位的要求,无疑是推动学校法治化改革进程的一个里程碑。以上所列三种高校学生管理教育的“非法治化”行为,是管理者容易侵犯学生基本权利的行为。在高校教育管理过程中,还有其他类似侵犯学生财产权、知情权、自由权、婚姻自由权、生育权等违法行为,都不易引起管理教育者的重视。

二高校学生管理教育行为存在“非法治化”的成因

造成高校学生管理教育行为存在“非法化”的成因是多方面的,有保守落后的思想跟不上时代日新月异变化方面的原因;也有高校管理层法治观念淡薄和方式方法欠缺方面的原因。主要表现在:1.居高临下的师道强势。俗话说“一日为师,终身为父”,可见自古以来,师道尊严在人们思想意识中占有重要位置。学校中最主要的关系表现在教师和学生的关系上,这种关系的存在本身就是没有平等而言的,教师居高临下,具有主导权和绝对权威,是教练员也是裁判员,掌握着评价的规则和话语权。而学生相对处于弱势,只能尊重和服从,扮演好运动员的角色,享受着不平等的“待遇”。有意无意间,管理教育者就侵犯了受教育者的权利,还被戴上“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为了一切的学生”的高帽子,行为上违法了却感觉不到。2.以“规”代法的治校条款。学校管理对象被分为教师和学生,对教师的要求有教师法、职业规范、师德规范等制度约束。对学生的要求主要是通过学校本身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行为准则来进行约束,由于高校管理教育者和受教育者在地位上不具有对等性,所以高校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存在着重视学校权威、轻视学生权利的失衡现象,大量的条款规定学生应该怎么样、不准怎么样,有些条款无视学生的权利。高校管理教育者在思想观念和规章制度执行上都有侵犯学生权利的危险隐患。3.忍让退步的学子情怀。纵观当前各高校发生的学生维权案件,步步艰难。一方面由于我国教育相关法律不健全,在法律适用上难以找到合适的条款。另一方面重要原因在于高校管理教育以行政化命令为主,有着极其复杂的行政背景,某些行为也是教育相关法律赋予高校的权力,法院难以插手学校与学生间侵权案件的管辖和处理。传统观念和社会舆论也认为学校对学生的行政处理是具有合理性的,作为学生理应接受,并认真履行处理条款,在丧失权利的情况下忍让退步。再加上学生主体本身维权意识淡薄,放任高校管理教育的侵权行为得以存在和延续。

三高校学生管理教育措施“法治化”的实践

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高校办教育必须要打破传统的封闭式管理体制,要打开大门实行“开放式”办学模式。坚持依法治校的理念,加强高校自身的发展建设。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学、维护教职员工和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实现学校民主管理在法治轨道下良性运行,覆盖学校各主体的利益诉求和权益保障。1.加强法制宣传,构建高校学生管理教育的法治环境。随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依法治国理念上升到国家的基本政策,各项规范社会行为、规范权力运行的法律法规相继成文、颁布、施行。对高校而言,我国有关教育发展、高校管理的法律法规也相继出台,为高校实行依法治校提供了基本依据。一要提高认识,进行普法教育。高校党委要把教育法制学习与宣传纳入到教职工政治学习和教育工作范畴,提高广大教育者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热情,通过开展法制讲座、法制基地参观学习、对话会、交流会等方式,营造依法治校的氛围。二要拓宽渠道,进行法制渗透。充分利用“两课”教育资源,从课堂角度渗透法制观念,普及法律知识,让法治理念深入到学生的思想意识中,开设《教育法概论》、《教育行政法》等课程。三要用好新媒体,抢占依法育人新阵地。高校要高度重视信息化建设,开发维护好论坛、博客、微信、QQ等软件服务功能,进行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的有效渗透。充分利用校园广播系统和宣传栏、窗等,进行法制道德和法制知识、行为宣传,营造依法治校的环境,抢占高校依法育人的新阵地。2.加强制度完善,构建高校学生管理教育的法治体系。高校的管理者要树立依法治校的观念,建立健全高校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学校、教师和学生的职、责、权、益,以此来保证各部门、各岗位的高效运行,使得管理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的法治轨道,做到有“法”可依。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制度,总揽全局。高校应该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的规定,把涉及高校教育法律、法规及政策进行系统地归纳,依法形成学校的《章程》,保证学校的教学活动正常运行,保障学生权益,保护“弱者--学生”享有话语权利,推进学校的科学管理、自我发展良性运行机制,总揽学校全局的各项工作。二要制定民主有序的制度,加强监督。高校要完善各项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扩大学校主体的有序参与,听取各个层面人员的声音,加强议事协商,完善基层民主制度,通过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保障教师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通过学代会、团代会、会、学生党员民主生活会、学生议校制度来搭建学生参与学校各项活动的载体,拓宽学生参与学校办学和管理的渠道,实现学生的知情、表达与监督的权利,维系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生态环境。三要制定客观公正的评价体系,合理定位。高校的服务对象是学生,学生是学校存在的理由。高校培养合格人才、客观公正评价每一位学生是对学生、对用人单位和对社会的责任,高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科学设计学生的一系列评价体系是保障学生享有平等公正权利的保证,也是学生基本权益获得的保证。如何客观公正地刻画好每位学生的画像,直接关系到学生各项权益的获得,如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比,奖学金、助学金的评定,用人单位的推荐,各项优秀选拔结果的运用,都关系到学生的切身利益。只有科学合理设计评价体系、客观公正执行评价体系、大公无私使用评价结果,保障学生各项权益才会成为可能,才会合理定位每个学生的坐标。3.加强民主管理,构建高校学生管理教育的权利救济。市场经济与依法治国境域下,法律援助工作深入人心。对于高校内的学生来说,必要的学生权利救助是学生这个特殊群体的合理要求,应当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加以确定,相关内容也应当在校规中有所体现,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没有救济的权利是没有保障的权利。因而从法治的角度上看,对学生的权利救济制度完善和重视是高校管理者应有的职责。一要建立校内申诉制度,保障学生的权利。《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都明确规定了学生有提出申诉的权利,这是法律和规章赋予学生依法依规申诉的权利,但在申诉程序上没有具体程序规定。为此,高校应该建立校内申诉制度,保障学生的权利行使。何谓校内申诉制度呢,就高校学生管理教育来讲,是指学生因对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或人员做出的有关处理决定不服,或认为其有关具体行为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权益,申请学校依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处理的制度。高校应当组织各个方面具有代表性的教师、学生成立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的正当申诉请求。明确规定学生申诉的程序:向谁申诉、提交什么材料、哪些权利受到侵犯可以申诉、时效、申诉结果告知等内容。然后由申诉委员会进行审查、受理、听取争议双方意见陈述,形成处理建议书、报学校批准后,做出正式申诉处理决定。正式申诉处理决定包括:维持原处理决定、撤销原处理决定、在管理权限内做出变更处理决定,在规定时间内通知申诉人。校内申诉制度作为高校内部学生权利救济制度,可以将高校职能部门或人员与学生之间的矛盾纠纷在学校内部有效化解,避免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的介入,充分维护高校学生管理的秩序稳定、校园和谐。当然学生也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校外行政申诉或其他救济途径。二要建立教育仲裁制度,化解学校与学生的矛盾。教育仲裁制度具有仲裁制度的一般属性,也具有特殊性。何谓教育仲裁呢?教育仲裁制度是指根据教育法律规定,当学生与高校之间发生纠纷时,依法向专门设置的教育仲裁机构申请,由教育仲裁委员会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调节、裁决的一系列活动。教育仲裁委员会有教育行政部门代表、高校代表等组成,也要聘请教育界、法律界专业人士担任兼职人员,使得仲裁更具有专业性和公正性。仲裁机构设置在教育行政部门内部,具有不需要书面审理、也不需要当面对质的审理,具有非对抗性的特点,双方当事人情感上容易接受,避免师生感情决裂,有伤传统伦理,并且可以“一裁”定终局、提高效率。三要保障学生诉讼请求权,对等学生的地位。我国《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赋予了高校办学自主权,决定着高校作为法律主体的“特殊性”。确界定高校与学生之间纠纷的诉讼范围,实现司法权介入高校管理,是依法治国环境下实现依法治校的当务之急,也是解决高校学生权利保护的重中之重。法治的价值在于以人为本,把人作为法治的出发点和归宿。高校坚持以学生为本理念,尊重和保护学生的权益,实现依法治校的良好育人环境,是对高校学生管理提出的要求和大势所趋。高校学生管理要弘扬教育的科学精神和人文关怀,树立法治精神和培育大学生维权意识,保护学生个性的发展,塑造大学生的人格,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定、规范秩序,在高校学生管理中逐步营造尊重学生权利、依法依规办事的浓厚法治氛围,实现法治常态下的高校学生管理教育,建设和谐校园,共筑美好家园。

参考文献

[1]何学.高校依法治校的内涵[J].中国成人教育.2012(08).

[2]张联.做好新时期高校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新思路[J].河南教育.2011(08).

[3]夏鑫,赵硕.新形势下高校学生教育管理模式创新研究[J].中国成人教育.2014(15).

作者:肖元何 单位:苏州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