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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内涵及表现形式
1.1学生管理纠纷的内涵
动态管理则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涉及招生录取、学籍情况、纪律处分等事务管理;另一部分则是非重要的事务管理,这一部分主要涉及生活管理等。本文主要是对高校学生管理纠纷进行论述,其学生管理纠纷是指为了维持正常的学校秩序、实现特定的教育目的,高校在对学生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引发的各种争议,通常情况下,这种争议是一种特殊类型的纠纷,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是由高校与学生之间特殊的法律关系所决定的,一方面与行政纠纷存在差异,另一方面与一般的民事纠纷有所不同。
1.2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表现形式
近年来,根据案件涉及问题的实际情况,可以将典型案件分为以下几类:第一招生行为产生纠纷的案件,例如:何建宇在2001年填报志愿时,没有服从专业调剂,但是,在招生过程中,淮海工学院将其安排在所报志愿以外的专业。为此,何建宇状告淮海工学院非法录取。2004年,甘德怀在北京大学博士招生中,笔试第一但未被录取,指责北京大学招生程序不公正,因此与北京大学对簿公堂。第二,学历、学位证书引发纠纷的案件。第三,学校处分引发纠纷的案件。2002年,由于考试作弊,北京某大学经管学院会计系勒令98级女生严某退学。2004年7月,卢燕因考试作弊,被杭州师范学院勒令退学,由于失去学位,卢燕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学校侵犯学生的民事权益引发纠纷的案件;2002年,因留宿异性,6名学生被湖南外贸外语学院开除,这6名学生认为学校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将湖南外贸外语学院告上法庭。
2司法介入的现状及困境
在处理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案件中,所谓司法介入,通常情况下是指,因管理问题,引发高校与学生之间的争议,对于这种争议需要借助一定的司法审查程序进行裁决。实施司法介入的目的就是通过对侵权行为进行制止或矫正,进一步确保社会的公正,同时从司法上补偿权益受到损害的人。从法律地位的角度来看,高校学生管理纠纷双方主体的特殊性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解决纠纷方式的特殊性和多样性。在解决此类纠纷中,司法介入是一种最重要、最典型的途径。
2.1司法介入的现状
1998年田永案开启高校行政诉讼大门,对于法院的受理与审理,虽然理论界存在合法说与违法说等众多非议。对此,学者给予高度评价:“海淀区法院的受理与审理,一方面表现出敢为天下先的勇气,另一方面体现了对立法精神的正确理解的最高水准,为走出机械法治主义的泥潭奠定了基础,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推动整个司法制度的进步与发展。”在新的历史形势下,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大学生的法律观念不断增强。高校在行使管理权的过程中,如果学生认为高校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并且在校内申诉,无法得到相应的回应,或者希望通过法院弥补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出于无奈进而将母校告上法庭。对于学生起诉高校的行为,许多法院认为这些属于高校内部的管理行为,或者认为高校不适合被告等,进而驳回或不予受理学生的起诉等,进一步拒绝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例如,2002年,严某因考试作弊,被北京某大学经管学院勒令退学,对于学校做出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严某不服,将北京大学告上法庭,对此,法院认为严某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法院直接受理的行政范围,对诉讼不予受理。通过进行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判例制度在我国还未建立,司法介入没有明确的法律支持,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司法介入的难度。
2.2司法介入面临的困境
在我国高等教育领域,已经建立了《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可以说基本法律框架已经建立,并且比较完备。但是,依然存在内容规定过于笼统,实际操作性差等诸多弊端。各地法院在受案范围方面,由于存在反复、随波逐流的现象,在不同程度上折射出法官的无奈,同时也体现了司法介入的艰难。在当前的法律法规中,如果能加以明确,那么将会进一步降低司法介入的难度。
3司法介入的必要性
高校频繁地出现在被告席上,在一定程度上暴露了高校内部管理存在的问题,社会对于这些问题给予了高度的关注,随着法治观念的不断深入,学生的权利意识逐渐增强。
3.1司法介入“有法可依”
首先,通过司法介入最大限度地保证学生的合法权益,同时为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依据。在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因此,必须保护基本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要求立法机关设计基本权利的保护机制,进一步拓宽司法救济的渠道。其次,司法介入具有普通法的依据。对于受教育者来说,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当自身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犯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一步寻求司法救济,通过法律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2司法介入的正当性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进一步增大了我国高校“自主办学”和自主管理权的权限,法治作为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通常情况下,司法审查在社会领域被认为是最有效的。对于高校来说,不能凭借自身地位的特殊性,进一步将自主管理凌驾于司法审查之上。在自主管理权与司法介入两方面,对于高校来说,并不存在矛盾,因为这两种权力的行使需要以法律为依据。在推行自主管理的过程中,高校所依据的规章和管理制度不能违背法律。
3.3司法介入是最权威的权利救济渠道
教育管理纠纷的解决方式有多种,如申诉、行政复议、司法裁决等,其中司法审查是最有效的一种解决手段。因为法院做出的裁决可以发挥充分的价值用来制止制止和矫正侵权行为,使学生的正当权益得到补救。此外,司法审查的程序比较完善,能够公开、公正、公平的保证纠纷的解决。
4结语
综上所述,凡是影响学生基本权利的,通常都可以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当高校与学生之间产生纠纷,同时寻求司法解决时,在这种情况下,根据纠纷所涉及法律关系实际情况,需要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民事诉讼。
作者:魏旭 韩锋 魏鹏 单位:山东建筑大学 山东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