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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学生管理形式理性的合理性源于学生管理实质理性的可证伪性和实质理性的不可操作性。学生管理形式理性具有理论与实践的双重价值意义。学生管理形式理性优先在法规的语境中表现为规则优于目的与程序优于目的。形式理性优先是学生管理法规适用的一般性原则,是法治理念在学生管理中的体现,能够有效协调学生工作管理和学生个体发展之间的关系,提升学生管理的效率助力实现学生自由全面发展目标的实现。
关键词:学生管理;形式理性;实质理性
学生管理的行为目标是极为重要的,以致于众多专家学者倾向于将学生管理法规视为追求实质正义的规范体系。遵守学生管理法规和程序是追求实质正义的底线,追求实质理性并不能否定形式理性的优先性,形式理性忠于科学主义的理念,而实质理性更倾向于伦理道德的评判,科学与伦理两者都是现代学生管理不可缺少的力量,但在法治化社会中人们更倾向对于科学的信赖。
一问题的提出
法规中形式理性优先最为重要的意义在于对公平正义的彰显,在学生管理中形式理性优先是对学生管理的客观性和逻辑性的信奉,是对规则与逻辑至上的张扬,显现出学生管理理念中遵守规则和选择目标的基本方法。遵循形式理性优先就是将这一原则作为管理学生行为合法性的首要标准与前提,在这个前提下才能谈学生管理目标的手段,尤其当学生管理追求某一管理目标,然而这一目标却与学生管理本身相悖,这时形式理性优先必然将成为学生管理遵守的规则,而不能仅仅为了达到学生管理目标而摆脱法制的约束。
二学生管理形式理性优先的合理性
学生管理形式理性优先的确立不是逻辑推断抑或意识形态支持的结果,而是源于学生管理实践活动的正当性,是由学生管理实质理性命题的可证伪性、不可操作性及不确定性所决定的。
(一)学生管理实质理性命题的可证伪性
学生管理将促进学生自由全面发展目标作为实质理性的基本命题。然而,学生管理法规在学生管理实践中被证明是偏离实质理性的,学生管理主体没能够借助管理法规实现学生自由全面的发展,束缚了学生自由全面的发展。“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的迅猛发展,高等教育领域不断深化改革。”[1]就是最有力的论证,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并非所有的学生自身成长的缺陷都能经由学生管理来弥补,学生管理自身所具有的不可避免性弊端与缺陷甚至可能比学生自身成长的缺陷更为严重。学生管理法规的意义在于确保学生管理的正当性,而学生成长的不可预测性使得学生管理的正当性只能是程序上的正当性。学生管理目的的适当性是合理性的核心,但目的本身具有不确定性,学生管理的目的性是一个主观性很强的概念,它与学生这一主体的利益密切相关,这也就是说学生管理的合理性与合目的性具有一定程度的分离,这种分离导致学生管理目的合理性在很多情况下具有不确定性和不真实性,这也是学生管理形式优先的一个重要命题,也是现代学生管理必须要遵守的一个假设性的前提。
(二)学生管理实质理性的不可操作性
学生管理中形式理性优先还是实质理性优先不仅在于两者间价值目标的差异,更在于那种理念更有利于学生管理法规发挥其功效,形式理性借助于对于所有学生所具有的普遍性规则来解决问题,只要按照学生管理法规即程序行动,学生管理法规能够为学生管理行为提供一个确定与唯一的解决方法。而实质理性优先则认为学生管理规则的制定要遵循特定的既定目标,法规仅仅是为了实现目标的工具,当法规成为实现管理目标的障碍时完全可以摆脱法规的约束。学生管理中价值的客观性是决定形式理性优先的决定性因素,相反学生管理法规价值的主观性会很大程度上降低其实现程度,缺乏学生管理形式理性的约束,学生管理者就有可能将自己的价值判断和道德标准强加给学生,这也决定了实质正义不能够将学生管理发挥的规范性和价值目标有机结合,缺少了法规和程序的约束,学生管理者对学生的管理将处于非常危险的境地。学生管理法规作为一种新兴法规公信力与约束性相对较差,形式合理性的价值更加得到彰显,也只有这样才能在学生管理中摆脱外在力量的压力,从而保证学生管理秩序的规范和稳定。
(三)学生管理实质理性的不确定性
只能将伦理道德作为实质理性的批判标准,而不能将其作为学生管理主体必然遵守的规则。学生管理法规在实施并作用于学生的管理时,要求将法规放在首位,学生管理的实质目标则是法律规定以外的其它因素。学生管理法规以外的东西固然重要,但在学生管理中绝不能将这种外部因素优先于法规。学生管理中形式理性优先抑或实质理性优先的问题源于知识构成、历史背景、价值需求等因素的不同,决定了实质理性的理解也会隐忍而异,这也使得实质理性自身是很难把握的标准。同时,缺乏形式理性的保证,实质理性的实现就会产生很多变数,而学生管理法规的意义在于其能够给学生管理提供一个相对稳定的评价机制,与基于伦理道德的行为相比较而言,基于形式理性的行为能够降低学生管理的成本,能够确保学生管理的可预期性。依据形式理性的要求,我们必然要以法规的形式来确定学生管理的范围。在管理学生的行为中,占主导地位的是具有形式理性特质的法规,而不是管理主体的价值判断和目标。学生管理主体按照学生管理法规管理学生,而不能加入个人的伦理道德评判,形式化法规基础上建立起的管理主体管理学生的体制,有利于充分发挥管理主体管理的效用。
三学生管理形式理性优先的意义
在学生管理的过程中,不少的学生工作者和专家学者将追求实质公平为价值目标,但我们不能因此便认为学生管理的实质理性比形式理性重要,法规是对社会发展需求的回应性维度来看,学生管理更为强调实质公平,但这也仅仅是程度上的差别,不能否定形式理性在现代法制的基本特征,学生管理法制作为现代文明的产物,其形式理性仍居于主导地位,学生管理奉行形式理性优先的取向具有理论与实践的双重价值意义。理论维度。遵循生效的法规与程序是学生管理形式理性最为重要的特征,学生管理中理性主义是主流的思维方式,而形式理性无疑是理性的核心,现代学生管理离不开科学的管理法规,学生是管理目的的理性最大化者,管理目的外生于决策的过程,学生管理法规能够使管理目的最大化程度的实现,是学生管理实质理性的基础,最为基础的意义在于管理手段符合管理目的的需要,法规包含技术与程序内容,学生管理法制化进程的实质就是学生管理形式理性化的过程。同时,有限理性理论也是学生管理理性优先的重要理论支撑之一,在学生管理的决策过程中,应当充分考量到管理者的生理和认知等方面的缺陷,敢于承认管理者有限理性人的客观事实,认识到决策的合理性不等同于本质的合理性,学生管理中首要考量是法规等形式理性的合理,“高校管理者要树立正确的法治理念,把法律至上作为理念根基。”[2]任何法规都是目标与形式的矛盾体,学生管理法规也概莫能外,学生管理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的矛盾与优先性问题是学生管理法规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始终将形式理性放在优先的位置,形式理性具有更强的指导性。同时,学生管理的形式理性作为方法论,学生管理科学与技术的发展直接促进了其发展,学生管理法治化最大的价值在于能够实现管理的精确性和可操作性,用学生管理法规的工具性实现对学生管理实践的精确指导,从而排除掉管理中伦理道德判断的不确定性,是学生管理法规产生的必要条件。实践维度。形式理性是法治社会的体现,学生管理中形式理性和实质理性发生冲突时,选择何种理念实质上是对学生管理精神的追求的体现,其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同时还是人们实践选择的结果,最终归结为一个实践问题,也就是学生管理法规主要是为学生管理者提供行动的管理的工具,但并不是他们最终的追求目标。学生管理的实践活动中存在价值判断多重化的态势,使得仅靠管理目标的合理性便不具有说服力,学生管理的公信力不是简单地由公权力强制保证实施,学生管理要得到学生和社会的认可,需要严格按照学生的成长规律制定法规,“一般说来,大学生都已年满18周岁,心智较为成熟,辅导员、指导老师无须管得太紧太死。”[3]并将追求实现学生自由全面的发展作为目标,“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有很多具体目标,但这些具体目标都必须围绕一个根本目标,朝向一个价值中心—学生的全面发展。”[4]我们姑且不论学生管理目标是否能够实现,遵守学生管理法规是我们进行学生管理的基本条件,学生管理必须建立优利于学生自由全面发展的管理体制,靠法律和规章制度处理解决学生问题,避免学生管理的非理性行为建立理性化的学生管理机制,学生管理法规具有极强的形式理性表征,学生管理者严格按照法规处理学生问题必须自觉排除主观主义等非理性行为,用科学的思维分析学生所产生的问题,在尊重学生成长规律的基础上处理学生问题,尊重学生的成长规律,在学生成长规律面前保持谦和的态度建立理性的学生管理体制,学生管理人员要接受过良好的专业教育和训练具备理性处理学生问题的能力。
四学生管理形式理性优先的要求
(一)规则优先
在学生规则具有工具的属性,规则优先是形式理性优先的核心,在规则优先的前提下才能真正实现学生自身发展与社会发展的有机统一,将学生个体的自由全面发展与社会的发展有机统一,这统一构成了学生管理的理论前提,即只有将学生个体发展与社会进步有机统一起来,学生管理才具有存在的合理性。学生管理规则实现了管理主体与学生个体的分离,确定了学生管理主体和学生个体的各自独立的地位,有效避免了管理主体利用手中的权力过渡干涉学生,尊重学生个体的成长规律,保持好管理个体与学生个体的平衡关系。学生管理规则实现了管理主体与管理工具的分离,将管理主体的职务与私人事务分离开来。一个统一两个分离是学生管理高效运行的前提与基础,是规则优先的必然结果,其存续必须通过规则加以确立与维持。学生管理规则优先并不局限于对规范自身的遵守与适用,而是现代学生管理体制改革的题中应有之意。
(二)程序优先
形式理性优先在学生管理中表现为两个方面,即管理手段优于管理目的,管理的程序与技术优于管理价值与道德。程序在学生管理的构成要素中表现为工具的属性,程序的正当性能够有效预防学生管理人员行为的恣意。法规的权威来自于人们的信仰,在现代性社会信仰主要依靠程序的合理性来支撑,学生管理法规及其实施所带来的不利因素可以经由科学的程序化解掉,学生管理法规对学生管理的影响表现为程序的合逻辑的力量,也正因为学生管理法规对学生问题只能进行解释而很难作出预测,我们所认同的学生管理法规在学生管理上表现为对学生管理规则的指导上,这一局限性使得我们仅仅可以预测到学生和学生管理者的行为是否符合学生管理法制的要求,而是否完全符合学生自身自由全面的发展具有不确定性。现代学生管理法规是集体在实践的基础上理性思维的结果,遵守学生管理法规的行为在更大程度上符合学生自身发展的需求,为符合学生自身发展规律设定条件,从这个意义上讲,学生管理法规在约束学生个体与学生管理主体的行为时,虽然不能缺少管理目标的指引,但最为关键的是规则自身的要求,使得学生管理法规在实施中形式理性优先具有必然性。
(三)关注管理目标
学生管理具有利益关系复杂化与价值判断多重化的表征,这也使得仅依赖于目标的合理性,学生管理便不具有说服力,在学生管理的过程中强调管理目标与结果的正当性忽视规则与程序,违背管理法规的不当行为重出不穷,导致学生管理的公信力的信誉明显不足,进而导致学生管理政策的严重失误,但规则与程序的优先并不等同于我们可以忽略管理目标的实现,恰恰相反,学生管理形式理性优先的根本价值是为实现管理目标提供根本保证。学生管理法规努力实现形式理性优先与追求规则与程序公正下的效率双重目标的实现,要求在学生管理中充分把握程序公正的基础上坚持程序优先,也是注重效率的深刻体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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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夏韩辉,黄伟萍.论学生管理工作中制度化与人性化的有机融合[J].高教探索,2012(06):3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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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韩晓昌 单位: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