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创新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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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创新性研究

摘要:中国特色新型行业信用监管和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是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市场经济有序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条件。结合文献研究和比较研究,以及国家对行业信用监管和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政策要求,发现当前我国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中存在法规制度不健全、信息共享艰难、标准体系不完善、诚信意识环境不成熟和第三方市场化不充分等问题。立足中国实情,并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提出创新性的“政府主导+行业自律+信用第三方技术支撑”的“三方协同”模式力求在理论创新研究、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应用价值等方面做出贡献,积极推动中国特色时代下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关键词:社会信用;行业信用;信用体系建设

一、引言

创新监管方式并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监管机制是“报告”和国家发展战略对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的新要求。目前相对于美国、欧洲、日本等国家比较成熟的法律和信用环境等,我国信用建设的各个方面比较落后,为实现2020年我国社会信用基础性法律和标准体系基本建立的目标,需要加快和加强中国特色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研究。“中国特色新型行业信用监管”需要同时具有“中国特色”和“新型”两个特点和时代特征意义。这就要求信用监管体系首先不能僵硬照搬西方国家信用监管体系模式,要符合党和国家重大决策的政治需求,以及国内发展的社会需求,在立足于中国现实和当前政治决策的规律的基础上进行创新。与西方国家不同,我国行业信用监管的主导部门是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各级特定领域监管职能部门,这就决定了信用监管的性质和立场都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有所区别[1]。为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信用监管模式不能直接采用美国的完全市场化运作的信用模式和日本的会员制征信机构互助式运作的信用模式,而是要求政府部门推动信用监管,社会力量参与到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监管机制共建工作中[2]。根据我国现阶段基本国情和党中央治国理政的战略布局,政府在行业信用体系中的主要任务是建立统一、全面的规划,规划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框架[3]。其次,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行业协会围绕贯彻落实“两大建设、三大任务、五项要求”和“四抓、三增、五出成果”的总体部署,快速构建全面联动的以政府指导监督、行业协会辅助监管、第三方机构提供技术支撑的“三方协同”行业信用体系以形成“以评促管、以评促建”的长效机制是当前信用体系建设中最为紧迫的任务[4]。可以说中国特色新型行业信用体系的另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在政府职能部门之外,引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利用他们的专业研究经验和实践基础,以及优良的信用管理技术、征信技术、诚信评价技术、大数据分析技术、自主研发的技术等提供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和信用调查、行业信用监测分析报告、等市场服务,推动其信用产品在行业监管中的运用[5]。此外,行业协会是承担辅助监管职能的自发性组织,可以借助它所掌握的会员企业和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帮助政府建立行业信用建设规范和标准。中国特色信用体系建设是一个长期工程,需要一个长时间的、强制性的、制度性的建设过程。因此需要在法律、政策、制度、标准等保持连续性,还要立足于中国国情与行业特点,符合国民经济的综合发展,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相适应。目前具有代表性的国外行业信用体系主要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市场驱动型模式、以德国为代表的欧洲政府主导中央银行模式和以日本为代表的会员制模式[6,7]。首先,美国实施的是由完全市场化运作结合法律制度保障的市场驱动型行业信用体系,优点是具有良好的社会信用秩序,信用服务效率高。但是这样的模式要求完善的法律体系和政府监管体系、大量发展较为均衡和先进的征信企业,以及大量的信用信息数据作支撑,并不适用于类似中国的处于征信体系发展初期的国家[8,9]。其次,以德国为代表的欧洲国家采用的是政府主导的公共信用体系模式,由政府控制的中央银行强制性地向企业和个人征信,建立公共信息登记系统,可实现在短时间内通过政府的强制方式对信贷消费金额达到一定水平的市场主体进行信用信息数据的搜集整合,迅速建立起信用信息数据库,有利于实现经济社会的稳定[10]。当然,政府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并不对外公开,除了对会员的信用咨询服务外不提供其它社会服务,并且该模式的所有费用均由政府全部承担,属于非盈利性质。该模式的缺点在于数据库存量偏小,未能覆盖所有市场主体,且巨额的财政负担完全由政府支撑,同时也不利于扩大信用交易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11]。最后,以日本为代表的会员制(混合制)信用模式是由银行协会建立的银行会员制征信机构和商业性征信机构共同登记信用数据,对个人征信采用会员制模式,行业协会建立公共个人信用信息中心,为协会会员提供信用信息服务。对企业征信采用市场模式,商业性征信机构市场化运作[12]。该模式的优点是得到了高质量的信用信息数据库,但是可推广性不足,尤其是行业协会没有充分发展的国家[13]。

二、中国信用体系建设现状及问题

为响应国家的号召和要求,并保障行业信用监管的规范,在政府部门的指导以及专业机构的帮助下,有的行业已经开始探索行业监管模式改革。例如,电力行业已经形成和推出《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标准理解与实施指南》、《售电公司信用备案工作规范》、《电力行业信用专家管理办法》,并开通和建设“信用电力”微信公众号和网站,行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等[14];水利工程行业也在初步建设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会员单位信用档案收集与、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等[15]。但是从整体上看,仅有少数行业开始开展行业信用体系的建设与改革,并仍处于初期探索阶段,理论体系尚不完善,实操经验较为欠缺,还需要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以及专业机构的共同努力与协同发展[16-18]。

(一)行业信用监管法规制度不健全

与发达国家相对完善的信用法规体系相比,我国现行的信用法规和制度仍处于相对落后和薄弱的阶段,尚未形成国家级别的信用法规法律,仅有部分地区出台了有关法规,或者不同的部门法规中提出了相关的信用制度。这些信用法规或制度监管力度较弱,针对性不强,并且适用范围受限,部门之间或地区之间不能通用,对不同部门或区域的企业的信用监管与惩戒不统一,不利于跨区域、跨部门的经济发展。此外,尤其缺乏行业统一信用法规和信用制度,例如行业监管部门的具体职责管理制度、有关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保护、商业交易信用规范、信用评级等方面的法律制度、行业信用信息制度、信用交易主体行为规范制度、信用服务机构行业行为规范制度、征信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等。而行业信用法规与信用制度对于维护良好的行业信用秩序是不可或缺的。

(二)信用信息共享难

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和信息采集披露制度是信用信息有效、准确供给的保障。当前我国的信用信息开放度不够,存在着严重的信用信息不对称,协同监管不到位。主要原因在于一是由于缺乏对信用评价的指标、标准、流程、结果运用等方面的相关明确规定,导致各地、各行业的信用信息采集、整理、评价流程和规范等不一致。二是有关部门和地区各自建立信用信息系统,却相互封闭和垄断,没有实现信息共享,导致大量的信用信息数据资源的浪费,不能充分发挥作用,同时也不利于专业信用服务机构数据库的建立和扩充,大大降低了信用评价报告和结果的有效性与全面性,却付出更高的时间成本和资金成本。

(三)信用标准体系不完善

信用标准是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和基本支撑,它能有效促进规范信用信息的征集、共享、管理与应用,保障信用体系的质量和效益。目前我国许多行业的信用体系建设,缺少科学、适用的行业信用标准做指引和规范。不同行业、不同地区采用的标准不同,会导致信用信息数据的来源、评价指标、处理方式存在差异,进而信用评价结果也产生区别。此外,很多行业由于缺少行业信用标准的参照,在实际工作中职能参考和借鉴金融系统或外贸系统的信用标准,导致信用评价结果缺乏专业性和针对性,有时甚至不能有效真实地反映本行业信用评价需求,行业之间的信用信息也不能共享互通,更无法在不同行业和不同区域之间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也就无法实现不同行业信用信息数据的充分整合和有效利用。

(四)诚信意识环境不成熟

目前我国尚未形成良好的信用文化环境,无论企业还是个人的诚信意识还不够成熟。新闻报道中经常可见各种违信、违约的事件,对全社会的稳定和谐造成不良影响,也降低了人们的生活幸福指数,更不利于我国企业在对外经济中的发展与成长。良好的信用文化环境需要全社会加强道德文明的建设,同时行业协会加强信用标准考核,企业建立自身的信用管理制度。

(五)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市场化不充分

信用服务行业的发展有助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但是与发达国家的专业信用服务行业相比,我国的信用服务行业才刚起步。无论从数量、规模还是所能提供的服务等方面来看,我国的专业信用服务机构尚处于萌芽时期,目前仅有几家较大型的信用服务机构垄断了整个市场,信用服务行业的市场化不充分,信用消费市场体量较小,信用产品的推广、服务水平、被接受度和竞争力都亟待提高。

三、中国特色新型行业信用体系整体设计

(一)理论基础

在对中国特色新型行业信用体系进行整体设计之前,必须遵循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并以在党的报告中提出的“共建共治共享打造社会治理格局”为指导方针,深刻理解“共建共治共享”在行业信用体系设计中的核心地位,确保在行业信用监管中“共建共治共享”目标的实现[19]。与此同时,以融合了彼得•圣吉的第五项修炼系统思考理念的基于国际经典的3C信用评价理论为理论依据,充分利用突出领导者在行业信用监管体系中的重要影响,引领行业信用标准和惯例的形成。然后依次从价值观、竞争力和社会责任三个方面考察和设置信用评价指标,分别考察信用主体在守信成本和失信成本之间的价值取向(该维度从根本上决定了信用主体的信用水平的高低程度)、信用主体按照约定完成任务的综合能力(该维度有助于有效判断信用主体的信用水平的高低程度),以及信用主体承担非自身发展目标或任务之外的社会义务的总体贡献(该维度能反映信用主体的信用水平的高低程度的外在表现)。行业信用体系是共建共享共治社会治理格局的重要前提和基础,是体现一国商务诚信的关键要素。须把建设行业信用体系作为创新社会治理、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抓手,以“社会治理+信用管理理论”为理论依据,加大力度推动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模式,进而实现“社会治理信用化、信用管理社会化”的信用建设目标以及有效推动国民经济、国民素质的发展和提高。

(二)核心机制

在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维持行业信用体系正常运转和不断革新的核心机制正是国家的信用立法和相关政策支持。这也是目前我国与发达国家相比较为薄弱的环节。国家信用法规的健全与完善有助于维护市场经济信用秩序,保障信用体系建设的顺利进行与实施。目前已出台的多部法律,例如《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法》、《破产法》等均对企业的失信行为明确列出了惩戒性规定和原则,而《征信业管理条例》[20]、《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1]等条例的施行则促进了社会征信体系的不断完善,约束企业的信息公示与诚信自律。但更全面、更丰富的信用法规和条例仍急需建立,例如“各行业信用标准”、“重点区域信用考核条例”等都应加快立法速度。除了上述法规与条例之外,我国政府部门前后出台了多个政策和指导意见来指导和推动各行业信用体系的建设,例如《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2]、《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2]、《关于进一步做好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的意见》[23]、《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意见》[24]、《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3]、《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25]等等。具体的政策指导能够帮助行业理解和确定信用标准目标、能动联合社会各界力量、有效推动各行业信用体系标准的建立、全民诚信意识的加强与培养、信用信息平台的建设以及信用服务行业的市场化发展。

(三)运行框架

在遵循指导方针、升华理论基础、得到核心机制保障的基础上,还必须科学合理地构建信用体系,使其适应我国实情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可以从制度层面、通用层面和应用层面三个层面来构建中国特色新型行业信用体系运行框架:制度层面即为信用体系的各行、各地区的各类标准制度,制度层面制定全市场统一遵循的信用标准,包括信用标准体系的总体架构和各种基本术语、规范;通用层面指各行业各地区可通用的信用标准操作手段,主要集中于信用信息的征集、共享、应用等方面的指导手册,帮助制度层面和应用层面的顺畅衔接;应用层面则是各行业各区域信用体系的具体使用标准,需要根据各行业、各区域的特定情况分别制定相应的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和办事标准。只有三个层面的各类标准相互支持和协调,才能让各行业各区域的信用主体和信用服务机构有据可依,有法可守,真正将信用标准和信息服务落实。

(四)基础设施

中国特色新型行业信用体系的顺利建设离不开相关基础设施的支撑。

四、中国特色新型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实现路径

(一)建立符合时代需要的信用监管制度

具体而言,我国行业信用监管制度应该包括管理法规体系、行政执法和内控制度、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制度、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和信用评价及奖惩制度。其中,管理法规体系有法治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法规,结合行业特色,制定行业领域的信用法规,需要对信用信息的采集、使用和披露行为等进行明文规定,划分各部门在信用监管中的具体职责和权限,保护好信用信息的使用与保密管理;行政执法和内控制度则是针对行政部门和执法主体的行为规范方面的要求和约束,保证公平公正的执法流程;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制度是对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运作、传播、处理办法、运作机构的职责等内容的规章制度;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则是规定信息可公开的范围、种类、对象的制度,以及同业征信、社会信用信息调查、信用管理服务的相关制度与标准;信用评价和奖惩制度可以保障评价主体能够客观公正地根据企业真实情况来对企业信用进行评级,评级结果典型有效,以及监管方式和巡查频率的科学合理性。

(二)排序解决行业失信问题

在具体操作层面,可以采用大数据监测、文献研究、走访调研、行业专题讨论会等途径对特定行业进行深入调研和全面摸排。调研对象包括政府直接信用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商会、企(事)业单位、行业内从业人员。在汇总分析调研结果后,可以使用例如预测分析法、数据挖掘法、数据存储,数据仓库等大数据分析技术对行业领域内各市场主体进行信用状况统计分析和对失信问题进行深入精细化诊断。一方面要对行业内比较严重的失信问题进行排序,另一方面对梳理出的业内企业红名单,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和资质名单进行排序,在此基础上实行分类管理,并随时根据动态监管情况,不断调整问题排序和名单排序。

(三)联合惩戒与市场联防

目前,我国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存在行业信用监管法规制度不健全、信用信息共享难、信用标准体系不完善、诚信意识环境不成熟、以及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市场化不充分等问题,都为失信行为的产生提供滋养的土壤,因此构建新型信用监管和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需加强对于失信行为的惩戒和市场联防。首先,失信联合惩戒对失信行为的出击是主动的,根据失信情况直接对其实施处罚,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共同防范失信主体。其次,以经济性质的处罚为主要手段,让失信主体承受巨大的经济风险,或是让失信企业无法拓展其市场。它设计的处罚尺度自然也主要不出于法律法规,司法机构也因此不是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中的执法机构。它的“执法机构”是“社会联防网”,因此它不能无孔不入地覆盖到全社会的各个领域。

五、讨论

本研究的主要创新点立足于中国特色新型行业信用监管和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对本研究相关概念、内容进行分析和阐述,对行业信用监管和信用体系建设的现状、问题、对策建议以及对构建新型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整体设计、实现路径给与了详细的论述,理论创新有一定的深度。本研究的“中国特色行业信用监管”、“中国特色行业信用建设”,“政府主导+行业自律+信用第三方技术支撑”的创新性“三方协同”的模式,以及“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信用管理理论”,对于推动中国特色时代下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发挥积极作用,助力政府和社会能够更好更快地构建面向市场经济的行业信用体系运行机制。通过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与促进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控作用,使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准确的达到其预期的目的。同时,利用高新技术创新信用产品及服务的应用,促进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更加透明化、公正化,营造良好的市场交易环境,降低市场交易风险。对专业化管理技术、管理资源的充分利用可以节约监管成本,对信用服务产品的不断创新与提升则可以提高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和市场主体的市场竞争力。符合时代要求的信用监管制度的建立还可以打破信息不对称,整合市场资源,合理引导市场预期。市场交易供需双方通过信息平台获取信息,交易需求方通过对意向供应商的经营状况和信用等级的查询,优先选择信用状况较好的交易主体,为企业及上下游供应商提供基础性信用信息查询服务,提高市场运转效率。同时促进社会全民诚信意识的培养和提高,营造良好的社会诚信氛围,对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积极意义。本研究立足于中国特色新型行业信用监管模式和行业信用体系的构建,弥补了对行业信用体系设计的空白。同时,本文设计的新型行业信用体系可以为我国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政策、制度、法规方面的建议和参考,为促进各行业的经济发展提供借鉴,具有一定的应用价值。

作者:唐桂 陈昊洁 单位: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 中国社会科学院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