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模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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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模式研究

摘要:研究阐述了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经营现状,对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的三种模式进行了比较,对农村信用社存在产权模糊等问题进行了分析。通过对美国多元复合体制模式、德国单元金字塔式体制模式、日本农业合作组织的体制模式和法国半官半民式体制模式的分析和优势借鉴,提出了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模式与发展方向的建议。研究为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发展方向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提出了建设性的措施方法,从而为推动我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为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提供有效的金融支持。

关键词: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模式;乡村振兴战略

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农村经济、农民和农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过程中,农村信用合作社为农村经济发展更是发挥主力军的作用。

一、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发展现状

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近几年发展非常迅速,到2016年末,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累计实现盈利15776亿元,全国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贷款余额为5018亿元,不良贷款率为3.79%,资本充足率为12.13%。2017年末,全国农村信用社的存贷款余额分别为27.2万亿元和15万亿元,占同期所有金融机构存贷款余额的16.1%和11.9%,其中,涉农贷款余额和农户贷款余额分别为9万亿元和4.4万亿元,比上年末分别增长9.5%和11.6%。根据五类贷款分类,2017年末,全国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余额和比例分别为6204.3亿元和4.2%,资本充足率为11.7%;2017年,实现利润2487.8亿元,比2016年增加146.7亿元。2018年末,我国农村信用社的存款余额为69235亿元,农业贷款余额为75641亿元,高于同期各项贷款的余额增幅接近40个百分点,农业贷款与其他各项贷款的比例提高到了76%。

二、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模式的比较分析

(一)股份制农村商业银行模式

股份制农村商业银行模式开始于2001年,江苏的江阴和张家港等城市是该模式的试点城市。2003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目前中国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在产权制度方面采取多元化方式,各个地区依照自身发展水平以及农村信用社自身的状况来选择不同的产权模式,在经济比较发达和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地区实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该模式具体条件是:(1)有较强的管理能力;(2)全辖信用合作社资产总规模在10亿元以上;(3)不良贷款比例在15%以下;(4)组建后的农村商业银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资本充足率达到8%。所以股份制农村商业银行模式比较适用于在经济发达的东部沿海城市试点。将农村信用社改为股份制农村商业银行的模式,股份制是通过全体股东出资,并且统一使用、自主经营,产权都是股东所有,目的是实现利润的最大化。该模式的优点是具有明晰产权的功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信社所有者缺位的难题;同时,农村商业银行模式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管理不容易落实的情况;并且该模式具有容易吸收资金的功能,解决了农村信用社的抗风险能力脆弱的问题。但是该模式同样存在一些缺陷,农村信用社的主要功能是有效地解决和扶持有关三农方面的问题,而股份制农村商业银行的目的是追求利润最大化,因此两者之间很难得到有效的平衡,存在许多矛盾。

(二)农村合作银行模式

农村合作银行是一个以股份制为基础的金融机构,由农民、农村工商户、公司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组成。农村合作银行主要以农村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市)协会为基础,该模式的条件是:(1)以发起方式设立且发起人不少于1000人;(2)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3)通过合并预先建立农村信用社财务报表计量不良贷款比率(五级分类)低于15%或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贷款比率(五级分类)低于15%;(4)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因此农村合作银行模式适用于经济发展水平一般的中部以及近郊地区。农村合作银行模式的优势是用股份合作制取代了互助合作制,一方面能够让银行获得资金,另一方面能够扶持社员,使得二者可以平衡;并且股份合作制的农村合作银行模式是在股份制和合作制之间,一方面可以更好的服务于三农,为农村的弱势群体提供资金的帮助,另一方面也有效地解决了由于单个农村信用合作社规模小、资金少和抵御风险能力差的难题。农村合作银行模式还有效地提高了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同行业的竞争力,以便更好的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求。该模式的劣势是,由于遵守了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宗旨,并且如果社员持股在三年以上就可以申请退股,若是银行出现经营困难,资金短缺时,持股人要是在这时退股的话,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银行的经济实力,同时也降低了抵御风险的能力。而且由于实行一人一票制,使得权利与社员所持股份不对等,因此会使农村合作银行民主管理难以有效落实,从而阻碍它的健康发展。

(三)县一级法人为主要特征的规范合作制

以县一级法人为主要特征的规范合作制由社员入股组成,并且与社员持有的股份多少无关,实行的都是一人一票制。同时规范合作模式主要目的是为扶持三农,不以获得利润为主要目标。由于西部农村人民的普遍收入低,很难达到银行放款的要求,因此人们对以服务农民为宗旨的合作金融组织有着强烈的意愿。所以,以县一级法人为主要特征的规范合作制模式适用于经济发展比较落后的西部地区。规范合作制模式的优点是县级统一法人,能够加强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管理,节约成本,同时可以对相对落后的农村地区提供经济上的支持,让农民的生活水平得到提高。规范合作制模式的不利影响是无法解决所有者缺位的难题。由于农民大多经济困难,因此入股的资金较少,股权分散,所有者缺位的问题得不到有效的解决。同时,合作社的资金有限,抵御风险的能力薄弱。再者,由于农民入社资金少,也很难做到对信用社的监督,规范合作制模式也很难适应农村日益发展的需求。目前,我国以合作制模式存在的农村信用社普遍有着大量不良资产,亏损严重,常常需要国家对亏损进行弥补。对于农村信用社经营的不良状态,没有人愿意入股,于是出现了合作金融的性质与股金资本化之间的矛盾。在资金的使用上,成立县级统一法人后,县联社与基层社的权力配置发生了变化,基层社的经营自主权变小了,贷款额度受到县联社的牵制,对急需资金的农民难以及时提供支持。

三、对国外合作金融发展的分析和优势借鉴

(一)美国多元复合体制模式

美国的农村金融发展是由于农业经济的发展和变革而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的。在20世纪之前,在美国没有专门的农村金融机构,由于农业不断的市场化,美国于是变革原有的农村金融体系,获得了良好成效。联邦土地银行系统、联邦中期信用银行系统和合作社银行系统三大独立的系统是美国农村合作金融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这三个系统开始都是由政府出资、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成立起来的。美国多元复合体制模式的优势是金融机构多样化,各机构分工明确,相对独立,三个金融机构可以并存发展,既相互竞争又相互合作。合作社主要经营生产性的短期贷款和一些期限不长的中期贷款,联邦土地银行主要向农场主提供长期抵押贷款,联邦中期信用银行是为农民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也为农民提供资金的支持。同时,美国政府为农民提供资金支持和法律保障,尤其在农村信贷的发展早期,为了发展信贷事业,政府提供了大量的财政资金,美国政府出台了《联邦农业贷款案》、《农业信用法案》等多部有关农村金融机构的法律法规,从而使农村金融运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最后,美国农村金融合作体系的优势还体现在融资渠道宽泛,农村信贷资金大部分来源于国家在金融市场上出售的有价证券,连属于政府农贷机构的信贷资金的来源也主要是通过在金融市场上发行债券进行筹集。

(二)德国单元金字塔式体制模式

德国是合作金融的发源地。在1860年,德国成立了第一家信用合作社,标志着合作金融运动的开始。地区性合作银行、基层合作银行和中央合作银行是该模式的三个体系。自下而上是德国单元金字塔模式的主要特点。基层合作银行是该体系的基础,主要是从事信用社的业务;而地区性合作银行主要是为基层合作银行提供资金的支持;中央合作银行被赋予最高权力,协调并服务于全国的金融体系。德国单元金字塔模式的优势是层次分明,而且体系完整,各个体系之间既相互联系又互为补充。上层机构为下层机构提供服务,地方合作银行为社员服务,充分体现了合作制原则。同时,德国政府为农业合作社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障。德国合作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完备的合作经济立法有着紧密的联系。德国有着多种方式的融资手段,保障了银行资金的流动性,提高了抵御风险的能力。德国政府也为单元金字塔模式提供了强大的财政支持。最后,德国三个级别的合作银行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隶属关系,落实了合作金融是由全体入社人员管理的民主理念。

(三)日本农业合作组织的体制模式

经过大约一个世纪的发展,日本的合作金融体系形成了自己的特色,该体系是由三个层次的组织构成。三个层次分别是基层农协的信用组织,信用联合会和中央的农林中央金库和全国信联协会。体系内三级组织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只有经济之间的往来。上级组织通过经济手段来指导下级组织,形成独立的资金运行系统。日本农业合作组织模式的优点是有着比较完善的法制建设,合作金融的发展与完善的法制建设有着紧密的联系。日本政府制定良好的政策来扶持合作金融的发展,并且又没有过多的干预,日本政府也提供一定的财力支持和税收优惠。同时,日本有着规范的民主管理制度,社员直接参与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管理,在享受权力的同时,也承担着相应的义务。

(四)法国半官半民式体制模式

法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实行的是半官半民式体制模式。地方农业信贷互助银行、省农业信贷互动银行和中央农业信贷银行三个层次组成了法国农业信贷互助银行。在该体系当中,地方农业信贷互助银行是基层组织,省农业信贷互助银行主要的职责是管理法国中央银行的信贷资金,并协调业务。法国半官半民式体质模式的优势是三个层次的界限很分明,同时各个层次的财务又相互独立。法国农村金融机构合作模式有着健全的民主监督机制,无论股东出资多少,只享有一票表决权。同时,以为全体社员服务为宗旨,法国的政府提供大力的资金支持,为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四、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增大对农村信用社的政策支持

从目前农村信用社发展情况来看,政府应该为农村信用社提供一个良好的信贷环境、公正公平的营运环境,适当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政策扶持,同时给予适当的行政引导,帮助农村信用社寻找适合农村实际发展的道路。除了相关的政策扶持外,还应当加强对农村信用合作社有关财政方面的支援。政府适度给予扶持,为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有利于农村信用合作社为农村经济发展、农业和农户提供信贷服务。同时,我们应当借鉴国外的经验,由于农业具有低收益、高风险性,国外政府对服务于农业的农村信用合作组织,一般在法律和政策上都给予保护和支持,而且提供财政上的帮助和税收上的适度优惠。

(二)明确农村信用社的产权关系

借鉴国外合作金融的经验,不难看出农村信用合作制无论在国外还是国内都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因此,中国农村信用社应坚持合作制,并且明确产权关系,构建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与此同时,农村信用合作社还要找到适合中国国情的发展模式,即逐步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并根据各地区的不同情况实现股权结构多元化。在不同地区,将制定适合该地区经济发展的所有制结构和商业模式,使资产所有权在各成员之间得到正确划分。

(三)坚持服务三农的基本方向

从农村信用社内部视角看,应坚持服务“三农”的方向、完善农村信用合作社法人治理结构、扩大资产规模、创新金融服务产品;从外部金融生态视角看,农村信用合作社应优化政策环境、提高固定资产投资、引导农村人力资本投资、改善农村文化环境、完善合作金融法律体系、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培育竞争性的农村金融市场、发展农业保险,从而促进农村信用社服务三农效率的提高。

(四)完善农村信用社法律体系

对于农村信用社法律制度体系建设,首先要明确多重产权的法律地位,这是从根本制度上改进农村信用社法律体系的关键。同时,农村信用合作社应在具体业务领域制定严格的操作措施和处罚措施,并由银保监会统一监管。不同部门的权责范围必须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以便在实际工作中,各部门能够明确界定责任,防止推卸责任和越权管理的现象发生,最终保证以农村信用社为核心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和法律保障。

(五)改进农村信用社的外部经营环境

优化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环境,为农村信用社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外部有力的支持。首先,农村信用合作社应解决不良资产的处置问题,建立受托人,帮助农村信用社摆脱不良资产。二是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坚决打击故意逃避债务的恶意行为,切实维护农村信用社的合法权益。此外,必须创建一个农村金融信息服务平台,合理安排农村信用社参与地方政府重大经济活动,让农村信用社及时掌握相关信息,不断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针对性。最后,建立科技与金融共同支持农业发展的平台,农村信用社应主动与科技部门合作,帮助农村项目找市场,培植新的农业收入来源增长点。我国农村信用社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成为农村金融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模式的比较研究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服务于三农,同时也为了更好的推动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以农村金融改革助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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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婷婷 吴锦婷 单位:哈尔滨金融学院金融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