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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社会信用体系未有效融合家庭这一社会单元,割裂了个人与家庭的天然联系,存在信息“孤岛”、缺少普适评价标准和综合评估机制。融入家庭金融思维,根据其在构建社会信用体系中的必要性,提出通过加强信息的多平台整合、建立规范有效的评价标准和模型、引入全新的征信运用思维的建议,强化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打造一个全新的征信体系发展模式。
关键词:家庭金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征信;消费金融
一、文献综述
(一)消费金融概述
我国《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将消费金融界定为除住房和汽车贷款之外的、向借款人发放的、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彭飞、向宇(2014)认为消费金融是满足消费者对产品和服务的需求而提供贷款的金融服务,包含住房贷款、汽车贷款、消费信贷与信用卡等形式[1]。美国联邦保险公司认为消费金融就是消费信贷,包括住宅抵押贷款、住房净值贷款、信用卡及其他个人信贷。以消费金融范畴为基础,许多学者围绕消费金融开展了研究和探讨,主要可分为宏观层面和微观层面。其中,宏观层面从政策、市场、经济的角度探讨消费金融的状况、发展趋势及意义等。谢世清(2010)指出消费信贷压低居民储蓄率,可能引发其他行业的资金供给挤出,从而影响这些行业乃至整体经济增长[2]。孙国锋(2018)认为消费金融对宏观经济具有积极影响:一是通过消费资金融通会刺激社会消费增长、促进消费结构优化、影响产业结构调整和带动相关产业发展;二是提高货币政策利率传导效率和拓宽货币政策传导信用渠道;三是有利于降低金融行业风险、缓解资本约束、倒逼银行机构转型等[3]。目前,大部分研究认同消费金融对经济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微观层面的研究较为多样化,但主要关注点是影响消费金融行为的因素。一些学者研究了住房、收入、社保、持有资产、教育医疗等金融消费者特征与消费金融行为的相关性,验证了相关要素对消费支出的影响。戴丽霞(2014)从劳动经济学角度对消费金融发展进行了分析,认为劳动者在年轻时和年老时消费需求大但劳动生产能力低,消费金融可以平衡各年龄阶段的消费需求[4]。陆岷峰、杨亮(2016)引入生命周期理论提出了成长链金融的概念,强调消费金融的终生性服务和过渡性授信特性,将自然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金融需求、消费偏好及信用水平综合评定,给予动态跨期授信[5]。
(二)家庭金融与消费金融的关系
相对于经济学中“厂商行为”而言,家庭金融也可以称为消费金融。陆岷峰、朱卉雯(2016)以生命周期理论为基础,将自然人分为成长期、就业期、成熟期、衰退期四个阶段,认为每个阶段的消费需求和风险偏好都不尽相同。如果单纯从个人生命周期阶段性考虑,就会出现某一时期个人收入难以支撑消费的现象。如在成长期,无收入或收入与消费不相匹配时,就需要家庭的支持[6]。在家庭视角下,家庭成员处于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通过时间错配和特性互补,能够达到家庭整体配置的最优组合。一般情况下,家庭消费可分为规律性支出和波动性支出两大类。规律性支出往往会有常态性现金流支撑,而波动性支出需要跨期配置现金流,从而偏离最优家庭资产负债组合。对于单个家庭而言,合理的信贷规模有利于家庭平滑消费,也能促进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然而家庭信贷规模和结构管理不当,则会使家庭陷入财务危机。如果家庭是理性的,在选择贷款合约时,就会根据家庭整体的风险偏好、消费需求、还款能力来安排现金流,达到既满足消费需求又不违约的目标。
吴晶妹(2013)认为我国征信体系可分为金融征信、行政征信和商业征信三个体系。其中,金融征信主要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为核心;行政征信由政府职能部门构建,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司法诉讼等;商业征信主要目的是防范交易风险。三个体系相互补充,都是征信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7]。目前,我国征信体系主要以公共征信为主,社会征信为辅。其中,公共征信主要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商业银行采集贷款数据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再由中国人民银行汇总、整理、加工形成征信报告。社会征信则主要是第三方征信机构,数据主要用于部分平台或特定领域。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等互联网技术的广泛运用,阿里巴巴、腾讯等互联网公司利用自身的交易、支付等数据,对个人信用进行画像。2015年,芝麻信用等8家互联网机构取得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征信业务试点资格。2018年,百行征信成立并正式上线“信联”系统。目前公共征信已被社会所认可,但仅有个人银行数据,来源相对单一。社会征信和新兴征信体系目前的社会认可度和应用普适性还没有得到广泛认可,有效性也缺乏实践验证。段培燕(2017)认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目前存在三个主要问题:一是尽管国家出台了多项信用社会建设制度,但缺少准确定位和框架设计,法律体系建设也不够完善。二是虽然近几年开始重视征信信息采集,也取得了长足进步,但整体过程还是缺少规范化和标准化,数据质量得不到保证,信息共享存在阻碍。三是信用体系不完善、社会信用意识缺失、信用基础相对薄弱,易诱发市场违约行为[8]。
二、家庭金融视角下信用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信息“孤岛”问题突出
信贷等金融数据、工商和司法等行政数据、缴费和交易等生活场景数据分属政府不同部门或企业产生和管理,相互孤立存在,无形中设立了一堵共享“隔离墙”。另外,P2P借款、花呗等网络支付占款、部分小贷公司借款所产生的信用数据游离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之外。网络交易支付及信用行为所产生的数据属于信息产生平台,难以实现共享和互联互通。
(二)缺少“普适”评价标准
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报告主要提供借贷数据分类统计,商业银行根据各应用机构不同风险偏好,实施风险判断,缺少科学、准确、统一的评价标准。行政处罚、司法诉讼等政府公共类信息缺少修复机制和风险判定。芝麻信用、京东白条等机构设计的信用评价机制所采用的数据范围、评价模型、运用标准存在差异,其在其他场景应用的有效性也需要时间和实践来检验。
(三)缺少“综合”评估机制
目前征信信息主要以个体为对象,是对个体过往诚信数据的收集整理,缺少关联关系评价和认证机制,容易导致打“擦边球”、信用投机等行为的发生。如个人失信导致无法获取贷款,该失信人则可通过其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贷款,再由其实际使用,通过打征信个人化的“擦边球”达到实际贷款的目的。此外,当个人收入不够支撑支出时,个体很难通过家庭成员信用来获取贷款,维持其开支需求。家庭成员分别申请贷款,易导致短期超限消费,或套取消费贷款资金转作其他高风险用途,一旦出现波动,会导致信用风险。
三、融入家庭金融思维的信用体系建设的必要性
家庭金融是基于家庭总体信用之上,对家庭成员当期和未来预期收入、信用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成员间信用共享,通过设定综合评价模型,动态调整额度,来实现综合授信、集体用信的模式。一方面可规避家庭成员个人的过度用信累加后家庭负债过高的情形发生。另一方面,在控制家庭总负债前提下,对家庭总体信用进行评定可最大限度满足中低收入社会群体的消费需求,更加贴近国家普惠金融的政策导向。
(一)个人收入支出难与家庭割裂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元,成员间具有固有的特定关系和责任义务。常态社会下,个人的出生、求学、工作、成家、养老等行为均摆脱不了家庭的影响和责任。从图1可以看出,个人所处的不同生命阶段,收入和消费存在较大的阶段性不匹配,也正是这些阶段性不匹配,需要家庭的支持和支撑。往往家庭收入可看作家庭成员收入之和,大多供家庭成员共用。支出也大多围绕家庭消费,需要家庭成员收入错配,以达到家庭整体收入和消费的平衡。
(二)个人借款还款多以家庭支撑
从个人生命周期来看,往往支出先于积累,受到个人当期实际收入限制时,实现当期超限消费需要家庭的信用背书。一般情况下,以个人为主体的消费借款多与家庭生活不可分割,还款也大多有家庭的支撑。如个人处于学习成长期需要助学贷款;单身期和新家庭形成初期需要购房、购车等大额消费贷款,虽属于个人借款但也属于家庭社会消费需求范畴,应纳入家庭借款考虑,还款也大多需要家庭来共同完成。因此,家庭成员间在不同阶段的信用转用和共担是消费金融的真实需求。通过将家庭思维融入消费金融,可以看出融入家庭思维的家庭信用共享、综合授信,是个人角度消费金融所不具备的,更加有助于中低收入群体获得消费贷款,提高消费金融覆盖率和可获得率,促进消费金融普惠化,也更加有利于金融机构降低经营信用风险的水平。但这也需要一个完善的信用平台和体系来支撑,通过对家庭成员的综合信用评估,精准判断综合信用水平和综合偿债能力。因此,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也应融入家庭金融思维,使信用数据更贴近社会性,进而构建一个更加成熟、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
四、构建完善的征信体系支撑家庭金融发展
(一)构建政府主导多元融合的信息共享平台
目前我国个人征信体系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主导,商业银行及部分小贷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报送个人授信数据,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整理形成征信报告。金融机构佐证个人信用时,以征信报告为主辅以行政处罚等信息。但实施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征信信息缺少社会关系群体分析渠道;二是信息仅为征信接入机构贷款和信用卡等信息,缺少其他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信息;三是信息分散在不同机构、缺少有效整合。过于单一、过于分散的数据不利于家庭金融资源优化配置。融入家庭金融、完善征信体系,一是以征信系统为主体,搭建一个信用综合服务平台,接入税务、工商、司法、交通等公共服务机构的数据,并打通各个子系统之间的交互通道,实现信用数据的多层次互通;二是鼓励市场化的征信机构发展,与芝麻信用、腾讯信用等互联网信用平台打通共享渠道,在数据共享和业务模式方面加强合作,引入交易、支付等生活场景化信息,更加真实地刻画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三是组建征信数据评估专业机构,充分运用区块链、云计算等前沿信息科技技术,建立多类型信用评估模型,实现分类型、分场景的个人信用画像,为评估家庭总信用提供基础。
(二)推动征信体系向标准化规范化发展
目前个人征信数据采集渠道主要是接入机构授信数据,司法、行政等公共数据分散在不同部门,交易、支付等生活场景类数据在各平台独立拥有、独立使用,目前还没有形成统一、标准化的采集、加工、分析和评定标准,导致了数据准确性和有效性缺乏社会认可。此外,征信产品仅为征信报告或简单数据罗列,价值延伸和价值挖掘不够。推动征信体系的标准化、规范化发展,一是完善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对用于个人征信的数据采集渠道、格式、标准、边界等进行规定,并对信用数据采集、整理、加工、分析、使用全过程进行规范,进而实现信用数据的标准化,促进数据交互和共享。二是建立标准化的信用评估模式,一方面可借鉴芝麻信用积分的范式,对综合信用进行评估打分,分段标刻信用等级;另一方面可实施多层次、多角度数据分析,如ZestFinance(美国金融科技公司)通过多个数据分析模型来实现不同角度信用水平的分析,建立包括预付能力、还款能力、还款意愿及稳定性等变量的模型,并动态更新和细化,提高信用评估的精准性和实时性。三是实施统一专业的征信监管,组建专业的征信监管机构或成立征信自律协会,对征信信息产生机构采集、加工、分析、运用、共享等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管,促进规范化运作,避免信息泄露等风险。
(三)引导征信运用思维的转变和革新
随着大数据的广泛应用和互联网金融的大发展,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和互联网金融平台相互补充,但它们的信用评估决策模式大致相同,即:通过过往个人信用状况预测未来守信趋势,通过过往个人收入、当期资产和收入稳定性预测未来还款能力。这导致个人当期收入和支出不匹配时,较难获得足额的消费贷款,割裂了个人收支的家庭属性。因此,一方面要充分运用家庭信用。通过数据分析模型,对个人及家庭综合信用进行评级和展示,这既有利于征信的标准化运用,又可为评估家庭总负债承受限度提供基础。另一方面,须革新征信运用思维。推动消费金融向以家庭收入和信用状况为基础的综合授信模式转变,通过家庭综合承债平衡个人不同阶段的金融需求。
(四)注重征信发展的法律法规支撑保障
近几年我国虽然出台了《征信业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法规和制度来规范征信行业发展,但在数据采集、加工、分析、共享和使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还有所缺失。伴随数据集中、网络安全、技术发展等的演进,新模式新形式屡屡出新,如芝麻信用、腾讯信用、京东白条等,基于电商、第三方支付等平台产生的海量个人信息,亟须互联网数据共享和个人隐私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支撑。一是征信牵头主管部门要针对征信全过程制定完备的法律法规,包括机构准入、征信数据采集共享使用等,引导征信业在法治轨道上稳健发展;二是通过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实际状况,提前筹划征信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建设,加强个人隐私保护、防止信息泄露等问题;三是加大宣传和执法力度,多渠道、多层面向全社会公众宣传征信法律法规,引导全社会重视和参与信用体系建设。同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和惩处力度,促进征信在法制环境下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彭飞,向宇.消费金融公司国际比较及其借鉴[J].西南金融,2014(7):39-42.
[2]谢世清.我国消费金融发展的困境与出路[J].上海金融,2010(4):82-85.
[3]孙国峰.中国消费金融的现状、展望与政策建议[J].金融论坛,2018(14):3-8.
[4]戴丽霞.劳动经济学视角下的消费金融特性探讨[J].新经济,2014(5):13-14.
[5]陆岷峰,杨亮.成长链金融原理推导与发展研究[J].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2):37-47.
[6]陆岷峰,朱卉雯.个人成长链金融特征与发展对策[J].金融理论与教学,2016(4):1-7.
[7]吴晶妹.未来中国征信:三大数据体系[J].征信,2013(1):4-12.
[8]段培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现状与对策探索[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7(12):214-215.
作者:谈昊扬 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淮安市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