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内涵及完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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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内涵及完善路径

【内容摘要】在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原则,很多学者将其视为立法的基础原则。但是当前很多人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理解并不深入,且我国民商法中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不够清晰,这导致实践中出现了一系列相关问题,对于社会的稳定运行带来了不利影响,因此对该原则内容进行健全和完善尤为迫切。基于此,本文就围绕这方面内容进行了详细探究与分析,在深入剖析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内涵的基础上,找出其存在的问题,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一系列完善措施。

【关键词】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内涵;问题;完善措施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社会主体的经济行为更为突出,在经济行为处理中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性更为凸显,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离不开诚实信用原则作维系,也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更需要对我国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健全和完善,使其更高效地指导市场经济的运行。

一、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

当前在我国民商法体系中,诚实信用原则体现更为明显的是物权法和债权法两个领域,因此我们在分析诚实信用原则含义的时候也从这两个方面开始着手。第一,在债权法中的含义。通过对我国债权法进行分析可知,诚实信用原则基本上是体现在如下四个方面:其一,合同的解除、变更、执行以及签订,我国合同法中针对于合同承诺做出了全面规定,不能随意将合同中的特殊约定撤销,在合同产生效力之后,其就对双方当事人形成了法律约束力;其二,合同义务的扩张,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为了促进法律作用的更好发挥,使其在经济发展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对传统的合同意义作出了义务、权利等方面的延伸;其三,情势变更原则,债权法中规定情势变更原则,是为了更好地对双方当事人变更、解除合同提供指导;第二,在物权法中的含义。在物权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基本上体现在如下三个层面:其一,物权公信和公示制度,该制度的目的在于使物权所有人向社会公示物权设立、转让等事实,促进信息的公开和透明,以便更好地对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护;其二,善意取得制度,如果财产占有人对财产进行了转让,将其转给第三人,那么只要第三人善意受让,那么该财产对于其而言即为合法所得,原所有人没有权利再要求其返还,仅可以要求其赔偿;其三,相邻权,其指的是物权使用人或者所有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拥有的权利,在对该权利运用的时候不可对相邻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侵害,如果发生了侵权行为,那么要及时对其进行制止,并对损失进行赔偿。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特征

诚实信用原则具有自身的特征,具体如下:首先,衡平性特征。其要求各个市场交易主体在交易中必须要坚持公正、公平原则,不得因为任何原因而导致一方主体地位受损,使另一方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中。这一特性能够对我国法律中的不足进行弥补,如假设当前我国的某些法律存在一定的缺陷,无法与社会发展同步,那么法官就可以借助于衡平性,将现实状况作为依据,公正、灵活地对情况进行处理。其次,不确定性特征。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我国法律规范也表现出一定的滞后性和缺陷,因此需要对我国的法律规范进行健全和完善,如此才能够适应社会发展,更好地调整社会中的各种关系,所以可知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最后,补充性特征。就实践而言,由于对象和环境不同,民事案件所面对的情况也不相同,这些新的状况无法被提前预测,并且难以短时间内找到好的解决办法,而在这个时候,诚实信用原则就可以发挥一定的补充性作用,从而确保社会公平、稳定运行。

二、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存在的问题

(一)内涵模糊,且概念界定不明确

当前我国法律中并没有针对于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全面清晰规定,对其内涵以及概念界定还存在较大的模糊性,没有形成明确的标准和统一的认识,人们对其争议和分歧也较大。学者们针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和概念界定方法形成了四个观点:其一,语意说。这一观点的学者认为民事活动的参与人必须要坚持诚实信用原则,不可以产生欺诈行为;其二,立法意志说。指的是要通过诚实信用原则更好地对立法者的意志进行体现,确保三方利益均衡,从而实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其三,条款说。指的是要对空白法律条款进行补充,为法官留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使其更好地对参与者进行引导,以推动诚实信用原则的实行;其四,双重功能说。指的是要对法律和道德标准进行平衡,增强该原则的生命力。

(二)我国现有法律对诚实信用原则的保障力度较弱

当前虽然我国出台的民商法律法规较多,基本在一百部以上,且地方民事法律基本达到了四百多部,都对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规定,并将其视为指导性原则,然而却并没有出台齐全的下位原则,导致其实施面临一定的困难。另外,由于保障这一原则实施的法律规范较少,所以现实中很容易产生侵权行为,如食品安全问题、恶意串通、虚假诉讼等,这些现象的存在,导致消费者面临着严重的后果,甚至会危及到身体健康,对于社会的稳定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无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三)诚实信用相关的法律体系不够完善影响了其作用的发挥

该原则在要求当事人对权利和义务行使的时候,要对社会一般利益以及对方当事人利益进行兼顾,只有在确保社会和他人利益不会受到损害的基础上来追求自身利益。是否可以有效实现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自觉性较为依赖,而当事人对该原则遵循的主动性不仅需要得到法律的强制保障,而且还离不开科学的信用体系。目前我国已经进入到了信息化时代,网络在为人们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带来了多个方面的问题,其中诚信缺失则是主要问题,这对于社会的发展带来了极为不利的影响,而出现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缺乏科学的诚信体系,当前现有的诚信体系存在较大的落后性,无法满足社会发展,因此迫切需要构建健全的诚信体系。

三、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完善措施

(一)明确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和概念

只有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和概念进行明确,才能够使人们对其作出深刻认识,从而更好地对其进行运用,约束自身的行为。在法律体系中法律概念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组成要素,也是在长期实践中所形成的,对法律专业术语高度概括凝练而成的,研究者、司法者以及立法者都需要借助于概念,才可以修订法律、执行法律和制定法律,这能够将法律概念的意义以及重要性呈现出来,因此从这里来看,对诚实信用原则进行界定尤为重要。这要求我国立法者要综合分析相关实践内容,结合国家发展的现实需要对这一内容进行细化规定,使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和概念更为清晰明确,以此降低分歧与矛盾,推动诚实信用原则更好地发挥制约作用,体现社会价值,促进社会的公平和公正。

(二)进一步加强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保障

从整体上来看,诚实信用原则与一般的法律条款是不同的,区别在于没有针对于违反这一原则的人员制定具体、详细的惩罚措施,而多数法律一般条款都有惩罚措施,这就会使诚实信用原则显现出较弱的法律强制力,无法提升当事人的自觉意识。所以,必须要提升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保障,使其有更强的法律约束力。具体来看,可以从个人信用体系的构建入手,将其作为提升诚实信用原则约束力的突破口。在对信用法律制定的时候,必须要对个体权利进行尊重,尤其是宪法赋予的个人权利,要对使用权限进行科学界定,提升信用信息传送、处理和采集的时效性,并且还要对个人信用资料透露进行有效管理。从法律层面而言,要确保市场经济主体诚实无欺,更好地对自身权利进行行使,科学履行义务,必然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而就违背个人信用的情况而言,则应当设计对应的惩罚措施,以更好地对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提供保障。

(三)完善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

近年来,我国诚实信用原则在《债权法》、《物权法》等法律中得到了全面运用,形成了一系列将其视为核心的条款和制度,在稳定社会发展、指导当事人行为方面产生了十分大的作用。而当前,随着信息化、智能化等快速发展,利益关系更为多样,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涉及到的内容和领域也更为广泛,对当事人诚信要求也在提升,所以要提升信息网络方面的立法,使该原则得以更好地贯彻。

四、结语

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是一项重要的原则,对于社会的稳定发展意义重大,但是当前我国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并不全面,在具体运用中还存在诸多问题,本文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总结,并提出一系列完善措施,希望能够促进我国诚实信用原则作用的更好发挥,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参考文献:

[1]钟雯雯.关于民商法中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理论研究以及完善策略[J].法制与社会,2016(28):11-12.

[2]侯飞.市场经济体系下如何完善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J].法制博览,2016(6):220.

[3]李善鹏.试论我国民商法制度的完善及其发展策略[J].法制博览,2015(5):208-209.

作者:察娜 单位:内蒙古蒙信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