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中信用体系构建创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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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中信用体系构建创新路径

【内容摘要】中国正面临着经济转型,经济发展形态处于变动的状态,经济活动越发密集,在这样紧密的经济活动下,民商法中信体系的问题逐渐暴露。本文针对信用体系构建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探讨,发现存在对信用体系重视程度不足,信用原则法律序位低等问题,笔者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创新构建信用体系的途径。

【关键词】民商法;信用体系;现状;创新路径

法律是社会一切行为的准绳,民商法作为维系我国经济平稳运行的法律,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其中的信用体系是支撑民商法的基本原则,因为只有完善信用体系的构建,才能满足新时代社会经济的要求。信用本来是道德方面的墨守成规,但光靠自觉遵守道德是无法实现的,同时需要法律保驾护航。

一、民商法中信用体系的内涵和特点

目前法律对民商法信用体系还没有做出统一的规定,对他的评价主要来自民事主体的经济能力,判断民事主体的偿还能力,以民事主体的偿还能力为主要根据。但是由于价值判断具有主观色彩,所以要制定详细并且科学的判断标准原则,民商法的信用价值体系是指综合评价民事主体履行义务和偿还的能力。民商法的制定依据主要是市场的运行以及其发展特点。使用有效的手段,合理评价当事人履行相关义务的能力,保证经济和谐发展,才能正确发挥出信用体系的作用。构建完善的民商法信用体系能够活跃市场,规范市场经济,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约束失信行为,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和谐有序的市场氛围。一个完善的信用体系,能够有效地降低交易成本和运行的成本,减少欺诈和伪劣销售的行为,做到真正维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最后,一个良好的信用体系对企业的发展也有很多益处,遵守民商法中信用体系的企业,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同时能促进企业良性发展,法律的完善也能帮助企业的制度完善,减少不必要的债务问题发生。民商法信用体系的完善,也可以促进完善国家法律体系,提高司法相关单位的工作效率,维护好社会和国家的秩序。信用体系决定一个企业能否进入经济市场,影响其经营资质和经营范围,因为当前的市场竞争异常激烈,如果没有足够的资质,就不能参与项目竞标。信用体系还具有评估性,向银行申请贷款或者进行抵押时都需要进行信用评估,通过这种货币的形式,衡量它的价值。有人说信用是一种虚无缥缈的、不可衡量、不可量化的东西,这种说法是错误的,信用可以量化,在新时期无论是什么交易,在结束后都会有民事主体信用记录,也方便信息的收集和量化。信用体系也具备双重功能,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功能,民商法的信用体系,能够保证交易诚实、守信、公平的开展,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也可以获得真实有效的信用信息,减少很多不必要的失信行为和不可挽回的损失。利用交易信息发挥交易优势,能够帮助社会营造良好的经济秩序,也能够促进个体和谐的经济关系,维护多方利益,保证交易安全。

二、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的现状

由于开始构建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时间比较短,因此理论体系也不够成熟,对我国的经济发展有阻碍作用。其主要原因是构建方式不统一,信用原则难界定。在建立信用体系时,对于信用原则也不够重视,实践中常常忽略这一点,往往是出现问题才意识到信用体系的重要性。另一个主要原因是缺乏统一的评价标准,信用体系的建设较为混乱,没有统一的衡量标准,这就使得在实践过程中出现了困难,主要体现为大众认可度比较低,实行的时候很难让民众信服,导致信任危机严重。信用原则的法律序位较低,当前民事立法的价值追求并没有将信用原则放在主要位置,通过对司法领域中现有状态的分析,发生信用原则只是第三行为准则,这种现象不仅存在于债权法,也存在于物权法中。同时其他法律中甚至出现了信用原则的地位下滑的现象,该现象必然会导致更多破坏民商法信用体系的行为。缺乏细致的原则也是民商法的现状之一,信用原则的作用就是维护商业市场的平衡,因此信用原则的法律条款必须非常细致,这样才能使民间从事商业的主体在遇到信用问题时,能在短时间内找到具有法律效应的,并且能够起作用的法律维护方法,保障自身的合理权益。而现实是能够与信用原则一一对应的法律条文少之又少,使得实践过程变得尤为艰难,这种现象不具有偶然性,而是一个历史问题,要想改变信用体系构建不完善的问题,就要从具体的法律条文着手,对“无所对应”的现象进行改良。

三、民商法中信用体系构建的创新路径

(一)加强信用原则的建设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任何行为,无论是政治行为还是经济活动都要以守信为原则,司法领域也应该将守信原则作为一项工作准则,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约束人的道德行为,为市场经济的秩序保驾护航。对诚实信用原则要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加强对信用原则构建的重视程度,不断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继续建设民商法信誉原则,使法律的作用得到发挥,使经济有序和谐发展得到法律保障。民商法信用原则的建立要以整个市场的发展环境为根据,来确定信用原则的内涵和适用范围。建设性信用性原则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要和民事活动区分开,明确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义务和责任。其次要使民商法的基础建设得到保障,必须综合意见合理制定相关司法条款,使法律的作用能够真正凸显出来。最后是加强信用原则的建设,规范市场体系在实际市场中的应用,相关部门也要不断完善相关经济政策,发挥出政策的效应。

(二)政府做好引导工作

在民商法的信用体系构建执行过程中,政府要认识到自身的价值,采取有效的措施,对信用价值体系的建设和维护采取有效措施。政府在引导市场经济平稳和谐的发展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建设政府引导机制,引导社会经济发展大方向不走偏,确保各经济体正常竞争,促进经济平稳运行。将市场这只无形的手和政府这只有形的手结合起来,互相补充,共同发挥作用。同时也要将政府和市场分离开来,避免徇私舞弊,徇私枉法的行为,制止内外勾结的现象。加大监督把控力度,完善监督体系,引入多方进行监督,将群众监督,媒体监督落到实处,使多方监督变得更加透明。能够真正发挥出政府在市场经济引导方面的作用,成为经济发展的促进者,而不是阻碍经济发展的绊脚石。

(三)注重信用权的确立

市场竞争愈发激烈,这时候一个企业的信誉显得尤为重要,为保证企业快速、稳定的发展,就得保证企业的信誉,否则会受到世界贸易组织、其他国家在经济方面的抵制。在全球经济融合的大背景下,信用权的确立万万不可忽视。基于相应的法律法规,确定信用在民商法中的地位,重视构建信用权,让专门的立法机构对权力和法律的制定进行专业的设定,进一步保障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信用权的建立要在法律法规的允许范围内合理使用。在平常的民事经济活动中,为了能充分发挥出信用权的作用,发挥出法律的效力,因此要更为迫切地注重信用权的确立,以此来保证当事双方的合理权益,促进经济活动平稳运行。信用权的建立必须与人格权存在关联,也可以成为人格权的下属分支,法律为明确信用权的建立树立一个标准,确立信用权的目标是维系市场平衡和维系人权制度,并且确保当事人的的信用权受到国家法律、社会惩罚制度的保护,突显出信用权的价值。

(四)加强执行

针对已经制定出来的信用制度相关法律条文,所有的执行单位有没有落实到位,是很普遍的现实问题,要督促法律条文的落实工作,就需要各方面的工作人员协力监督,制定严谨的考察考核机制,采取随机和不定时考核抽查的方式,加强信用体系的执行工作,而且落实的行为尺度也要以国家的法律为标准。当前我国进入依法治国的新阶段,依法执行是司法工作者的原则,务必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国家通过民商法的信用体系管控市场经济时,应该将信用体系作为衡量的核心评价手段,重点关注信用主体层面,用道德和社会奖惩机制进行全面掌控,让社会上更多的成员承认信用体系,这样才能使企业和个体彼此之间互相信任。

四、结束语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的重要时期,民商法中信用体系的作用不容小觑,它不仅是一种法律意识,也是一种道德理念在法律上的体现,各经济主体在交易合作过程中相互信任,可以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通过改善构建信用体系现阶段存在的问题,加强信用原则的建设,做政府做好引导工作,注重信用权的确立,相关部门加强执行工作,使信用体系在经济活动中发挥出其真正的价值。

参考文献:

[1]贾蕊.新时期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研究[J].中国商论,2019(16).

[2]赵永康.民商法中信用的定义及信用体系构建研究[J].法制博览,2019(22)

作者:陈莹 单位:吉林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