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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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初探

【内容摘要】文章以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为研究对象,首先对民商法概念进行了阐述分析,随后分析探讨了当下民商法信用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最后结合问题,提出了一些针对性的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策略,以供参考。

【关键词】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互联信息网络的不断完善,人与人之间的合作交流也越来越密切,尤其在各种商业经营活动中体现得更加明显,信用也因此得到了人们广泛的重视。当下因信用问题导致很多民事纠纷问题产生,因此有必要通过研究探索民商法信用体系建设,更好地推动民商法信用体系的完善,从法律层面上彰显信用的主体地位,以此更好地推动市场经济实现稳步顺利发展。

一、民商法信用概述

在当下的法学界之中,针对于民商法尚未有一个清晰明确的定义,因此当前在学术领域针对于民商法信用有很多种说法。比如有的学生认为民商法信用指的是与经济能力相对应的一种社会评价,经济能力越强,在商业活动中能够在规定时间内还款,因此整体信用评价也会更高。还有的学者认为民商法信用评价指的是民事主体根据自身的经济能力,所获得的一种社会评价。针对于民商法信用,应包含两个重要的因素,一是事实判断,需要对民事主体的经济偿还能力进行判断,此外,在一定程度上还应包含民事主体个人的品质、能力等要素,自身具有明显的客观性特点。二是价值判断,具体指的是社会第三方针对于民事主体偿还能力的一种判断结果,并以此为依据,来确定对其的商业活动合作信赖程度的高低,主要表现为对民主主体授信额度大小的控制等,本身有着显著的主观性[1]。从上述表述中我们也能够充分的认识到,民商法信用包括两方面内涵,一是信用是衡量民事主体品德、能力的一种综合评价。二是信用是社会第三方对民事主体个人资本能力的评价与信赖体现。民事主体在履行相关义务时,具备良好的信用能够证明民事主体有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具备相应的偿还能力;与此同时,在实际展开交易活动过程中,信用是合作双方衡量对方“可信赖程度”的标准,从而更有利于交易风险的降低。总体而言,信用对于民事主体非常重要,做好民商法信用体系立法建设,一是能够从法律层面上更好地划分民事活动主体与客体的权利与义务,避免双方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二是能够有效减轻地方保护主义所带来的影响,降低政府对民商活动开展干预力度,充分发挥自由市场经济调节功能。三是更加有利于法律进行民事活动判决失误的补救,提升民法判决的公平工作性,从而能够更好的推动相关商务活动的开展,推动交易活动稳步进行,促进市场经济实现和谐稳定的发展。

二、民商法信用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当下在民商法信用体系建设方法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一是在信用原则方面依然缺乏针对性的法律规章制度支持,尽管当下我国民商法律对信用原则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在这些法律法规中,信用原则的下位原则体现仍比较少,比如信用变更原则属于信用原则在某种意义上的合法应用,并且本身也有着较强的实用性,在相关合同法草案中也承认了这一原则的作用价值,但在正式法律文本中,这一原则并未得到有效体现。二是信用原则本身缺乏统一明确的定义,当下针对于民商法信用原则认定,在学术界众说纷纭,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来对信用原则内涵进行了阐述分析,但至今仍未有一个统一、清晰、标准的定义,从而严重限制了其应用效果,引发纠纷。三是信用原则相对于其他基本原则,一直处于比较滞后的地位,从而对于信用原则作用价值发挥也造成了不利的影响。

三、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策略分析

(一)注重信用原则在法律中的地位

如今在我国《民法通则》中,针对信用原则已经作出了进一步的解释,明确了这一原则的法律效用。但如何真正将信用原则的法律效用进一步落实到实践,在当下仍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基于此,为更好地凸显信用原则在《民法通则》中的法律地位,应注重在物权法、债权法等民商法规应用中强调信用原则的作用。与此同时,针对于信用原则的具体应用,还需要各地方企业落实相关的操作措施,促使信用原则能够真正付诸于实践。一般企业信用水平的高低,将会对债权人甚至整个商业贸易活动带来非常重要的影响。因此在信用操作建设方面,需要企业从两方面着手,一是人员方面,要求企业决策谨慎,注重做好人员工作的协调与平衡,保证相关工作能够落实到位。另一方面是资产,需要企业注重做好资产的整合,降低资产管理风险,有效提升企业信用建设质量水平[2]。

(二)注重完善个人信用体系建设

如今在现代社会市场经济体制下,人与人之间的合作越来越密切,相应的个人信用体系建设也显的愈发重要。因此在实际进行信用法律制度制定时,首先应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尊重宪法赋予的个人的权利。尤其是在个人信息收集方面,需要进一步明确信息收集的渠道,保证个人信息收集的公开合理化,究其原因在于,当下我国在个人隐私立法方面依然不够完善,从而对于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带来了严重的影响,在实际进行个人信息收集时,通常无法避免地会涉及到一些个人的隐私,因此在实际进行了信用体现建设方面,需要提高个人信用体现体系建设的重视程度,比如可以将个人的隐私权利调整到名誉权利范围中,更好的保护个人隐私权利。与此同时,在进行个人信用信息收集评价时,应赋予个人具备主动的支配的权利,从而自主决定与他人进行隐私沟通信息地点的方式。除此之外,在个人信用体系完善过程中,针对于个人隐私的保护,在立法阶段还应通过制定针对性的法律法规,确保个人享有对自身隐私资料信息知情权利,例如在收集他人的个人信息时,比如家庭住址、电话等没需要征求他人的同意。同时个人也有权利对自身的隐私信息进行修改。当个人隐私小心遭受到非法盗用,导致个人信用受损,受害人有权提起诉讼,要求个人信息非法使用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通常从侧面对个人隐私信息加以保护,更能够推动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

(三)注重推动政府信用体系的建设

在民商法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除了要做好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以及个人体系信用建设,政府作为民商法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应注重加强政府信用体系的建设,有效提升政府的公信力,充分发挥政府经济发展引导的作用价值,促进民商法信用体系建设日臻完善。在政府具体建设信用体系方面,需要围绕政府行为与市场主体,做好相应规范的法律法律建设,有效规范政府行为,促使相关公务人员的法律意识提升,提高公务员队伍综合素质水平。法律法规可以说是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的底线,政府在实际进行市场发展干预时,应注重做到依法行政,在工作开展过程中,应自觉遵守社会信用法则,针对失信行为,需要按照规则制度严惩,从而更好地扮演市场调节裁判员的角色,从而为市场主体信用建设做一个良好的示范[3]。另一方面,在民商法信用体系建设中,政府信用体系在其中发挥着主导作用,完善政府信用体系建设,能够推动市场经济活动得以健康稳定的发展。基于此,在实际推动政府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还应注重彰显政府信用示范引领作用,加强政府公务人员的专项治理活动开展,促使政府行政服务水平得到显著提升,确保公务人员能够廉洁从政,保证政府相关政策措施得到切实有效的落实。与此同时,还应引入一些专门的法律手段,有效保障公务人员的信用建设,做好公共权力的监督控制,避免出现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现象,从而更好地推动政府信用体系建设。

四、总结

综上所述,做好民法商业体系建设,能够在法律层面上,实现民事活动主体与客体的权利与义务划分,避免双方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同时还能有效降低地方保护主义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充分发挥自由市场经济调节功能。因此需要充分了解民商法信用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并采取一些针对性措施,从而更好地促进民商法体系不断完善发展。

参考文献:

[1]杨丽.新时期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研究[J].职工法律天地,2016(20):23-24.

[2]崔香涵.新时期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研究[J].新西部,456(29):80+116.

[3]贾蕊.新时期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研究[J].中国商论,2019(16):147-147.

作者:刘国光 单位: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