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及会计处理实务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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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及会计处理实务初探

摘要:近几年来,债券违约现象在金融市场上比较普遍,因此信用风险成为各大金融企业重点关注的对象。为降低信用风险,银行在充分了解市场情况的前提下,制定一系列措施,初步取得较好效果。下面围绕信用风险展开讨论,对其内容进行介绍,并提出几种分担机制和会计处理实务的相关措施,最后结合相关案例对风险缓释进行补充。

关键词:信用风险;分担机制;处理实物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全球经济逐渐呈现出饱和态势,金融危机波及到世界的各个国家,中国也不例外。尤其是最近几年,很多债券公司出现公然违约现象,银行损失的违约金高达两百多亿。为防止此现象继续恶化,负责银行管理的协会出台多项规定和政策,为信用管理提供完善的理论依据,有效降低信用风险,目前对风险的控制还在持续进行当中。

一、缓释产品相关介绍

银行的相关协会目前出台的产品有四种,其中两类是以合约的形式体现出来的,其内容是风险缓释和违约互换。剩下两类是通过凭证体现出来的,既缓释凭证和相关票据。合约是交易双方的主体,经过沟通和协商后,参照相关标准制定出来的。合同双方是保护和被保护的关系,不同之处是风险缓释以债券为保护主体,违约互换将发行人作为保护主体。合约中以双方的协商结果为准,并未严格按照标准执行,因此通常只能负责场外交易,其适用范围有限。与之相比,凭证的标准化程度大大提升,合约双方的关系在标准规定下,且风险保护是针对相关主体的债务。若某机构出现违约现象,银行会将风险和损失降到最低。票据针对的主体是发行人,其与凭证的有效结合,能够将市场经济的流通和运转维持在相对稳定状态。此类缓释产品是目前银行和企业间经常使用的合约类型,具有较强的流通性,适用范围较大。

二、缓释工具和财务担保合同的关系探析

担保合同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信用风险,其也是现阶段经济市场上缓释风险的主要工具。明确合同的定义才能更好地定位其在缓释工具中的位置,合同双方必须是保证人和债券人,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处于首要地位。目前担保合同的含义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确定合同主体

签订合同的双方,除去保证人、债权人之外的其它人员,都不具备签订担保合同的资格。若双方的任一主体发生变化,其合同都不能被称之为担保合同。例如四大产品中的缓释合约,其主体并不是标定的债务人和保证人的关系,因此该合约最多只能被称为衍生出来的缓释工具。

(二)明确保证人作用

在合同生效期间,保证人起到连接借贷者和债权人的重要作用,其保证的是债权人的利益。在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或者出现违约现象的情况下,保证人需要对相关债务进行偿还。即担保人对债务人的相关损失,需要担负一定责任。若债务人并未出现财务危机,却违反合同中的相关规定,此时保证人无需担负相关的债务偿还责任。由此可见,担保合同在风险缓释中的重要作用。只要合同双方主体与上述描述不符,不能认定相关合约为担保合同,因此也不能按照担保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通过对比发现,在缓释风险效果相同得到情况下,凭证类工具是首要选择,其通常被称为衍生工具。

三、会计处理实务

以担保人的角度看待实务处理,可将其总结为以下两种处理方式。

(一)依据担保合同完成相关处理过程

通常情况下,按照合同对相关机构的收益情况进行判别,可分为两种记录方式,一种是将公允价值计量进行特别指定,另一种无需指定。在制定公允价值计量的情况下,对其可按照衍生工具的相关规定完成实务处理的相关工作。另一种记录当期损益的方式,需要按照其实际的公允价值,完成对初始量的计量,然后按照相关标准完成后续的计量工作。在缓释工具开始执行时,出售方需要按照公允价值,进行相应的初始计量工作,初始量即为负债。然后完成对担保费的计算,并将借款、担保合同进行整理和完善。通常债务是分期返还的,债务偿还日期同样需要将担保费转入出售方账户。借记合同的同时需要贷记其相应的收入。在转入担保款项后,若想继续担保合同的相关内容,之后的计量要以合同的实时余额为标准,来核算相关结构需要承担的担保费用。若担保合同在其生效时间内,借贷机构并未出现违约现象,且担保方没有进行任何赔付。合同双方若有终止合约的意愿,需要按照合同的账面余额补齐剩余的担保费,并将合同账面进行冲销操作,随机将合同作废。若赔付事件发生在担保合同到期后,若没有等待处理的相应资产,首先需要对合同的账面余额进行冲销,将赔付金额打入指定的账户。并将相应的赔付金额与实际账面上存在的差值记录到业务管理当中。若赔付时存在未变现的财产,需要将固定资产变现,再重复上述赔付程序,并做好后期处理工作。在缓释工具生效期间,若发行人发起回购注销的相关操作,需要计算回购比例,并按比例将未支付的担保费用一次性结清。对于超出账面余额的回购金额,进行相应的冲销操作,并按照先后顺序将当期的损益依次进行计量。

(二)遵循衍生工具的相关标准完成会计处理工作

对合同的双方主体进行严格判定,若不符合财务担保合同的相关要求,则需要借助衍生工具,辅助完成会计处理的相关工作。在缓释工具执行日开始,将合约上事先指定的公允价值计量,作为初始价值计量。经过一系列操作后,出借银行将款项汇入指定账户,并制定其用途,债务人使用资金,此时整个借贷程序已经完成,债务人在还贷日期到来时,需要将款项还到指定账户。在负债表日,需要按照事先约定好的价值完成相应的计量。此时公允价值可能会和账面价值出现一定偏差。若前者高于后者,高出的部分计入变动损益。若前者低于后者,需要立即执行反向会计处理的相关操作。在衍生工具到期时,若为出现赔付情况,只需对相应的负债进行冲销即可。在明确投资收益的情况下,计算价值变动损益。若在缓释工具到期之前,发生赔付情况,需要将借记的初始价格、价值量的变动等计入投资收益的范围。若贷记结构有待处理的规定资产,需要在记录上述数据的基础上将固定资产计入赔付资产范围,并对资产进行评估和出售,然后将额度用来抵消银行还贷的相应差价。与担保合同不用的是,若在缓释工具到期前,出售方将其回购,此时需要将成本、价值变动的转结过程一次性完成,并将相应的差额记到投资收益当中。

四、处理实例探析

在2016年,中信建投作为缓释工具的出售方,针对市场情况发行相应的缓释凭证,其规定内容如下:若其出售方在缓释工具生效期间发生违约现象,本公司将为其代偿相关的支付费用。此凭证在创设的过程中,合约面值规定为八亿,在第五年末该凭证失效,凭证售卖的付费方式为全款,且在凭证生效前需付清。在工具生效时间内,债务方出现违约现象,中信建投承担相应的债务,公司损失八亿。债务方有固定资产未变现,经过对相关资产的评估,最终判定利用衍生工具进行会计处理是最合适的方式。在处理债务的过程中,公司内部做出了几种不同得到假设。对债务人的初始借贷情况进行清算,并了解其在缓释工具生效时段内,是何时出现支付违约现象的。然后对债务方已还款数额进行统计,根据债务方的还款日期对其信用情况作出评定。综合各方面的数据统计,进行整理和分析,最终确定应该代替债务人偿还多少债务。中信建投将贷记方的固定资产进行清算,完成各项赔付后,共计损失8亿元,但与其初期收益20多亿元相比,公司并未出现亏损,可见公司经过详细的预算,将贷记机构的信用风险进行了较好的控制。

五、结语

综上所述,是对信用风险的相关介绍,首先将四大风险缓释产品的概念进行辨析,接着对缓释工具的定义、使用过程加以阐述,然后结合相关实例,对会计处理实务进行探讨。从中可以看出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信用风险也在逐步上升,缓释工具以及相关风险控制政策的出现,有效降低信用风险,并将金融市场调控在比较稳定的状态。

参考文献:

[1]张海云,左思斌,王博.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产品改造与缓释失效[J].科学决策,2014(05).

[2]孟祥军,李杰.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会计处理研究[J].金融会计,2017(04).

[3]张旭渡.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及会计处理实务[J].财会学习,2016(22).

[4]侯玉洁.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定价理论研究[J].商,2014(03).

作者:刘铭 单位:山东省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