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寻找写作灵感?中文期刊网用心挑选的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与完善路径,希望能为您的阅读和创作带来灵感,欢迎大家阅读并分享。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化改革,为进一步规范经济市场秩序,我国经由完善民商法来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在经济全球化的环境中,诚实信用原则更为受到关注,只有坚持此项原则,才能够为国内经济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基础保障。诚实信用是民商法中的主要原则,其价值在于解决民商事法律关系以及活动。但是,当前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仍存在着一定的问题,继续高进,而本文中将对当前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分析,并由此提出完善诚实信用原则的有效路径。
关键词: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内涵
一、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
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是经济社会深入发展下的产物,随着经济市场中对信用需求的增加,诚实信用原则被加入到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第一,变更原则。变更原则是双方,签订合同后出现变更或解除合同中所应用到的原则,其实际价值相对较高。第二,扩张合同义务。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规模不断扩展下,经济交易过程中合同义务会也形成一定的变化,在合同义务扩张之后,实现以义务为核心的全新法律内容在合同中予以体现。第三,承诺邀约原则。此原则存在的价值是若双方构建合同后,便不能在没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进行变更或解除,若乙方坚持变更,在未经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实现变更或解除,则需要面对法律责任[1]。
二、当前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所存在的问题
(一)诚实信用原则优先性不足
就我国现行民商法来看,虽然诚实信用原则已经全面落实到民商法中,对司法的实践给出重要指导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滥用权力的现象发生。但是,诚实信用原则在整个民商法实现过程中,其位置相对靠后,在其他法规与原则都不适用的过程中,才会应用到诚实信用原则。也就是说虽然城市信用原则为侵权责任法与债权法等提供了有力的基础保障,但是其应用效率并不高,不能够更为有效的实现其实际价值[2]。
(二)诚实信用原则概念与内函界定不明确
一项法律原则的概念与内涵界定,是确保其原则能够合理应用,同时确保其有效性的关键点,此原则的实际应用也会依据所给出的概念与内涵界定观察其是否具备应用合理性。当前,针对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给出具体的界定标准,给出诚实信用原则的实际内涵。另外,国内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也没有能够得到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严重的影响到诚实信用原则的有效应用。
(一)明确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与标准
为进一步规范经济市场秩序,确保国内经济市场的健康发展,也将诚实信用原则纳入到民商法之中,但是,在实际应用期间,针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以及界定存在着诸多的争论。以国际视角来讲,针对诚实信用原则存在着三种理论,包括了意志理论、双重功能理论、条款理论,分别以不同的视角对诚实信用的概念进行解释,导致不同视角下所解释的诚实信用原则概念界定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性,但是却都对经济活动发挥了作用。就当前国内经济市场发展状况来看,为进一步完善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充分发挥诚实信用原则的效用,必须要尽快明确诚实信用的内涵与概念界定,由此确保诚实信用原则的完善性,使其能够发挥更大的价值。
(二)构建完善的社会诚信体系
诚信已经成为当前经济市场运作过程中的关键影响因素,为保障在市场交易期间能够规避掉诚实信用问题的出现,需要构建健全的社会诚信体系,同时加强支付力度,由此实现控制基于信用问题而出现的事件。就现阶段国内市场来看,尤其是近几年多种基于诚信问题出现的安全事故不断发生,其中包括地沟油、劣质奶粉等,严重危害着人民的健康,影响社会秩序,而这种不良事件其实就是基于诚实信用问题所出现的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违法事件。针对此,结合我国实际国情,需要构建完善的诚信体系,同时出台对应的保障制度,推动信用市场向更为成熟的方向发展,由此为我国经济市场营造一个诚实信用的良好环境。另外,对以上所提及的相关内容进行进一步的细化,最终实现规范整个市场环境的目的。
四、结论
我国经济市场在改革开放后逐渐开始复苏,后期在短时间内便进入到快速发展阶段,当前市场处于活跃状态中,在经济市场交易过程中,所有参与人员都能够充分明确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意义,控制基于诚信问题所出现的各种不良事件。民商法能够有效的规范经济活动,而其中诚实信用原则是确保市场公平以及公正的首要原则。当前国内诚实信用原则所存在的问题包括诚实信用原则优先性不足、诚实信用原则概念和内函界定不明确等,针对此,需要进一步明确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界定,使其能够有效的实现其实际价值。
[参考文献]
[1]孙冀鹏.试论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完善路径选择[J].法制与社会,2017,05(01):13-14.
[2]尤茂蔚.试析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完善路径[J].法制与经济,2015,09(19):130-131.
作者:叶鑫 单位:大连海洋大学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