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背景下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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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背景下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摘要: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手段,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传统的信用体系显然已经无法满足新常态背景下发展的需要。本文以河北省为例,通过概述河北省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情况,分析大数据技术为河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带来的机遇以及更高要求下现有信用体系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对策。

关键词:大数据;河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对策建议

一、河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现状

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起步较晚,从1998年起,各地区才开始陆续着手展开地方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河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开始于2002年,相比其他地区发展较早,经过十余年的建设,已取得初步进展。本文将从信用信息采集制度建设、信用共享平台建设、信用服务市场建设以及联合奖惩制度建设四个方面对河北省近些年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进展情况和成果做概述。

(一)信用信息采集制度建设情况

河北省在信用信息采集制度建设上的尝试主要分为政务诚信、社会诚信、商务诚信、司法诚信四个方面,下面进行简单概述。首先,在政务诚信方面。2015年11月,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河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规定》,明确了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原则,要求加快政府信息平台整合,消除信息孤岛。2017年12月,河北省环保厅出台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记分标准,并要求将企业环境信用记分实时情况和年度评价结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其次,在社会诚信方面。2011年12月,河北省民政厅了《河北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要求对河北省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评估,并由民政部门根据评估委员会的评估结论和公示结果,确认评估等级、公告。再次,在商务诚信方面。2012年10月,河北省质监局了《企业质量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要在全河北省实行企业质量信用管理,依据质量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质量信用档案中记录的企业信息,将企业分为四个等级,针对不同等级的企业实行不同的质监服务,并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布相关信息。最后,在司法诚信方面。河北省委政法委提出“五明确、五加强”十条措施,组织省直政法部门分别制定了公开目录。

(二)信用共享平台建设情况

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主要是采集来自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银行和个人的信用记录,通过合理的机制加工生产信用报告等相关数据,然后向社会开放。目前河北省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三类主要的平台:一类是由省发改委主管成立的河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另一类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省内各支行负责的征信系统;第三类便是各级政府部门、各行业已建成或在建的各类信息平台,如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北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等。

(三)信用服务市场建设情况

信用服务市场的发展状况和市场化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一个国家信用状况的好坏。总体而言,在2013年国务院颁布的《征信业管理条例》作为政策保障的前提下,近年来河北省信贷市场规模稳步增长,信用服务面临利好。2018年3月河北省发改委在《关于充分发挥信用服务机构作用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通知》中指出,要重视信用服务机构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积极引入各类信用服务机构,并开展综合性信用服务机构试点建设。

(四)联合奖惩制度建设情况

河北省联合奖惩制度建设主要从三个方面入手。首先,加强信用监管,完善个人和企业两部分信用监管体系建设。其次,在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工程建设等重点领域出台联合惩戒措施。最后,建立“红黑名单”并推广应用。构建守信激励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具体包括多渠道树立典型、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建立“黑名单”、对失信者进行行政约束等行为。2015年年初,河北省法院制定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实施细则》,为奖惩制度的建设提供了政策依据。

二、大数据背景下河北省社会信用体系面临的机遇

大数据具有大量、高速、多样和真实的特性,这些特性导致了现有社会生产生活模式的重大改变,也推动了社会治理创新。大数据的发展意味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以及信息处理能力的提高,而信用体系建设离不开数据信息,因此大数据的发展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

(一)大数据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技术支持

首先,在信用数据采集方面。基于大数据技术建立起的数据库拥有包含个人、企业、公共部门等不同主体在内的大量信用信息,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了丰富的信息来源,拓展了数据源的广度和深度,提高了信用信息全面性,且具有高效、廉价与分析能力高效的特点。其次,在信用数据分析处理方面。随着信息爆炸时代的到来,社会信用体系的不断发展,各类信用数据正在迅速膨胀并呈现出爆炸性增长的态势。面对收集来的海量数据,如何进行整合、处理并提取有效信息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面临的重要问题。以大数据为核心的思维和技术的广泛性应用,可为挖掘、整合、分析信用信息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

(二)大数据技术可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信用共享

事实上,各部门因政务信息壁垒森严造成的“数据烟囱”和“信息孤岛”是全国范围内的通病。随着大数据技术方面的快速发展,大数据、云计算以及人工智能等技术为信用信息共享提供了便利,使社会信用体系得以用更低的成本强化国家治理能力,拓展精细治理手段,实现更有效的社会治理。

(三)大数据技术应用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受到政策支持

阿尔文•托夫勒在1980年的《第三次浪潮》一书中,将大数据称为“第三次浪潮的华彩乐章”。大数据研究学者舍恩伯格教授认为,所谓“大数据时代”,是指人类社会各类组织、各个领域广泛地应用大数据技术的时代。大数据浪潮的兴起使世界各国纷纷利用大数据来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美国奥巴马政府于2012年启动了“大数据研究和发展计划”,英国政府了《把握数据带来的机遇:英国数据能力战略》,欧盟力推《数据价值链战略计划》与《云计算发展战略及三大关键行动》建议,澳大利亚政府先后了《澳大利亚公共服务信息与通信技术战略2012—2015》与《公共服务大数据战略》,韩国科学技术政策研究院2011年提出“大数据中心战略”。由此可见,“得数据者得天下”已经成为全球普遍共识。2015年召开的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我国要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和国家大数据战略。2015年9月,国务院印发的《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进一步确定了大数据发展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强调要运用大数据加快政府数据的开放共享,推动产业创新发展,强化安全保障,以此推动经济转型发展,重塑国家竞争优势,提升政府治理能力。2015年10月,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将大数据上升为国家战略,这就意味着大数据在我国开始了蓬勃发展。因此,将大数据技术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结合,势必会受到国家政策的有力支持。

三、大数据背景下河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现存问题

虽然大数据的发展给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带来了许多发展机遇,但同样也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正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有助于查漏补缺,使河北省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适合大数据时代潮流,获得长足发展。

(一)顶层设计不足

目前河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顶层设计尚显不足,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从国家层面来看,国内尚没有一部系统性的信用法规,只有一些零散的法规涉及到了信用体系建设,对失信行为的制约作用十分有限。与规范信用制度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严重缺失,导致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法律依据不足,无法满足全国信用行业构建和现实发展需求。此外,中央与地方之间、各地区之间由于层级不同,制定的政策标准不同,政策影响的效果也就不同,在现实操作过程中效力和作用相对局限,无法发挥惩戒机制的最大效力。其次,从河北省内角度来看,由于缺少一部系统的法律规范,各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缺乏统一标准,导致行业分割、地区分割现象十分严重,建设成果具有地区局限性,难以在更广范围内深入发展。

(二)信用数据质量不高

首先,信用数据征集难度大,管理难。社会信用体系中所需要的信用信息分散在河北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各成员单位不同管理主体手中,在信用信息征集过程中由于缺乏数据处理技术,许多信用数据还需要人工输入、核查。此外,各平台的系统安全、查询规范和使用保密等领域还处于起步阶段,地方信用平台系统安全与信息安全技术、使用保密程度不高。其次,信用数据共享程度低。一方面是在开展信用数据共享过程中,中央垂直管理部门与地方政府部门之间信用数据共享受到阻碍。由于垂直管理部门业务封闭性运行这一特点,其业务系统中采集到的大量信用数据共享程度偏低,归集到省级信用平台的信息也多为非关键性信息,数据流动性不足,部门壁垒现象明显,信用体系的作用得不到有效发挥。另一方面,河北省信息平台建设欠缺。尽管全省信用信息及共享平台建设初有成效,但由于信用信息的分散性、数据精准度不高等问题的存在,建设成果并不显著。最后,缺乏统一的数据标准。从全国层面来看,各地在规划和挖掘信用信息数据资源的过程中,很少考虑到统一数据标准的问题,信用信息数据规范和目录会因行业、地域、行政层级的不同而不同,这也是各省市在建设信用体系进程中的通病。不同质量的信用信息给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增加了难度和成本,对信息的交换共享也产生了一定的阻碍。

(三)核心专业人才短缺

河北省是人力资源大省,但信用管理和与大数据相关的核心专业人才数量却不足以满足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一方面,是因为河北省特殊的地理区位,大量高端人才流向北京和天津,使得河北省难以形成聚集人才的现象,处于人才洼地的不利地位。尽管河北省自1998年便实施科技人才政策,大力引进高层次人才,但信用管理和大数据方面的人才数量还是远远不足。另一方面,信用管理人才需要具有金融、财务、管理、统计等多元化的知识结构,具备公平、公正、独立的评级立场及保守客户机密的良好职业道德。行业的高端性和人才的高要求性必然会导致信用服务机构人才的稀缺性。

四、大数据背景下提升河北信用体系建设的对策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带来的不仅是技术的突破,更多的是思路和理念的突破。大数据是一股新的技术革命,大数据能力已经成为竞争的核心能力。因此抓住时代机遇,将大数据技术应用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去,对完善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健全法律法规体系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没有法律规范,信用服务市场便难以健康发展。建立健全信用法律法规体系,应从以下三方面努力。首先,出台全国统一信用立法,为大数据背景下的河北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上位法依据和支撑。美国是世界上信用使用法规较为健全的国家之一,因此应借鉴美国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特色,加快信用法律法规建设步伐,严格执法程序,形成完备的具有统一标准的法律法规体系。其次,河北当地应尽快出台综合性地方信用法规,规范当地信用信息使用。应以统一的上位法规定为基础,建立适应全省的综合性法规,协调各行业、各地市的信用体系建设。最后,出台促进大数据技术应用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鼓励性政策,并完善信用大数据应用机制和应用规范。

(二)以大数据应用为抓手,提高信用数据质量

首先,研究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归集整合新机制。运用大数据采集和分析技术,扩大信用信息采集范围,及时更新信用信息数据库。其次,推动数据信息互换共享。依托现有的信用信息数据库,探讨建立不同行业、地域、行政层级的大数据信用信息平台的数据共享机制,鼓励人民银行信贷征信数据库、不同行业信用信息平台与政府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进行对接,实现信息互换共享,营造良好的信用生态环境,为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应用、失信联合惩戒提供有力支撑。最后,推行统一信用代码制度,提高数据精度。依托省信用平台,保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跨部门、跨地区共享,建立起统一的身份识别系统,提高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三)加快核心人才建设

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离不开人的参与,21世纪的竞争归根结底是人才的竞争,因此加快核心人才建设是当务之急。首先,要从高校角度开展信用管理人才培养工作,要鼓励高校开设信用管理相关课程,培养一大批具有丰富学科背景的专业人员。其次,可以加大财政投入,引入信用管理相关的高端人才或这一领域的专家来指导工作,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培训。最后,还需加大大数据人才培养力度。积极支持和鼓励与“大数据”相关专业和领域基础的大学设立“大数据”专业的研究生培养计划。大力扶持基础好、有能力的高校开设“大数据”相关专业和课程。积极引领和指导职业教育学校和相关实习培训基地对学生进行较为基础的“大数据”课程教学。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也为更高层次的建设提出新的要求。河北省应抓住时代机遇,将云计算、大数据等先进技术运用到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进程中,通过数据的采集、整合、分析、共享,完善信用数据库建设,消除信息孤岛,在全社会形成诚实守信的良好风尚,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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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尹月 单位:河北经贸大学公共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