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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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构建

【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多元化发展,人们对信用问题的重视程度不断增加,信用体系建设成为稳定社会发展的重要工作。由于我国人口数量庞大,再加之一些地区人们的信用意识淡薄,使得在建设信用体系的过程中遇到很多问题。论文从民商法的角度展开分析,对个人信用体系构建情况展开论述。

【关键词】民商法;个人信用体系;个人信用

1引言

在经济社会的发展过程中,个人信用对经济市场的运行产生了非常大的影响,我国民商法中规定了个人信用的相关解释。在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中,个人作为活动的参与者,相互之间会形成特定的信用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一定的信用体系。从市场发展的角度来看,不论是个人、政府或是企业,其在经济市场中产生的一切行为,都必须有一个规范或制度进行约束。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正不断推进,在政府信用体系、企业信用体系的基础上,开始逐渐构建个人信用体系。建立个人信用体系,也是为经济市场的有效运行奠定良好的信用基础。下面,笔者结合对民商法中的相关规定,对构建个人信用体系展开相关论述。

2信用的法律界定与特征

2.1信用的法律界定

从法律层面而言,个人信用主要是指个人具有的信用责任,包括偿还债务及承担法律赔偿的相关义务。在我国的民商法中,还规定了在经济活动过程中,交易的双方应事前了解双方的信用情况,才能够进行相关的交易。只有在充分了解对方的信用情况,才能够避免交易过程中存在的交易风险。因此,构建个人信用体系,是保证经济市场稳定运行的重要基础。

2.2信用的特征

个人信用体系主要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①全面性。构建个人信用体系,理应从经济社会的各领域中进行考虑,提高整个社会对信用问题的重视。个人信用会对经济活动中的许多行为产生非常大的影响,经济社会的发展离不开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1]。②跨区域性。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及市场经济的多元化发展,各领域之间的交流越来越频繁,不同地区的合作逐渐增多。在这种情况下,个人信用体系的运用就具有了跨区域性的特点。③真实性。在构建个人信用体系的过程中,所有相关的信息都应是真实的,信息数据将会对个人行为产生非常大的影响。因此,在建立个人信用体系的过程中,一定要保证信息数据的真实性。

3个人信用体系构建中存在的问题

构建个人信用体系,主要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将个人、企业的相关信用行为,通过数据动态的方式展现出来,并对经济市场中的各项经济活动产生比较的影响。我国政府部门近几年关于构建个人信用体系的重视程度正不断增加,虽然相关理论体系并不是非常完善,但也在一直努力[2]。下面,针对个人信用体系构建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简单的分析。

3.1数据收集方式不规范

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社会关系越来越复杂,个人的行为逐渐对社会发展产生更加深刻的影响,也进一步导致了个人信用体系的分布渐渐分散。因此,在构建个人信用体系的过程中,必须处理信息散乱这一问题。但是,在我国已经建立的个人信用体系中,相关方面的制度并不是非常完善,制度中也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地方。在这种情况下,导致个人信用数据库的建设始终存在很大的阻碍。此外,由于个人信用体系的相关理念在我国出现的时间比较晚,相关部门仍没能对其引起足够的重视。从某种角度说,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缺乏政府职能部门的支持,使得个人信用体系构建工作存在较大的阻碍。

3.2数据收集投入成本较高

现阶段,在我国个人信用领域中,对于个人信息数据的收集工作,存在信息收集量大、资金投入不足及思想意识落后等方面的问题。也正因如此,导致在经济社会运行过程中,一些实力较弱的民营企业在进行融资等经济活动中,由于自身的资金不足导致经营十分困难,影响了企业的长期发展。此外,由于民营企业的信用信息主要来自于企业经营者的交易行为,这种方式下若将信息以售卖的方式传递给消费者,就产生了中间费用,对使用信息一方来说是不公平的。

4产生问题的原因

4.1缺乏整个社会环境的支撑

构建个人信用体系不仅对单个个体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对整个经济社会的大环境也会产生非常大的影响。坦白讲,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主要是让个人对其自身的行为负责,并拥有信用凭证,供他人与自己合作时进行查询。但是,在经济社会的运营过程中,由于考虑到个人利益方面,使得部分人对经济利益的重视超出对个人信用建立的重视。基于此,整个经济市场环境中存在缺乏信用意识的问题。此外,受到传统思想的影响,人们在交易过程中仍本着节俭的生活习惯,而不愿参与到信用借贷的体系中,对船舶信用消费的相关理念产生了阻碍抑制的作用。

4.2整体评价标准不统一

由于我国经济市场中个人信用体系的不完善,导致在基于个人信用交易上的相关经济活动中出现一些问题。同时,针对个人信用体系中的相关评价指标,不同地区存在不同的执行标准,进一步影响了整个经济社会中个人信用体系的统一构建。由于上述情况,个人信用评价体系在建立过程中,若缺乏统一的执行标准,则很难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及相关制度,也不能对个人的行为起到规范、约束的效果。

5民商法个人信用体系的构建措施

5.1完善个人信用制度

为了保证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及为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奠定良好的基础,必须进一步完善个人信用制度,注重对个人隐私方面的保护,保障个人的信息安全。实际上在建立个人信用素质的过程中,最关键的地方就是加强对个人因素方面的保护;同时,在此原则上从民商法的科学性及有效性上进行分析,保护我国公民的个人利益。从已经出现过的维权案件中不难发现,在法律体系完善的情况下,个人的维权效果能够得到进一步的提升。基于此,加强法律体系中信用制度的建设,对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有着积极的作用。

5.2强化政府职能

在依据民商法中的相关条例建立个人信用体系的过程中,政府部门一直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具体来说,在构建个人信用体系的过程中,必须依靠政府部门的正确指导,才能够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从社会的宏观层面上为构建个人信用体系营造良好的环境,从正确的角度引领人们重视个人信用体系的构建。鉴于此,政府部门应从社会的实际情况出发,将想要达到的某种状态与社会中现存的实际情况相互融合,制定出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对社会有效的个人信用体系。在将民商法作为基础构架个人信用体系的过程中,政府部门应进一步加强自身的职能,提高自己处理各项事务的有关能力,并将制定的有效制度真正落实到经济社会的发展过程中,从而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此外,政府部门应全面分析我国民商法中的相关条例,并结合经济社会目前发展的主要特征,合理安排相关工作,为构建个人信用体系创造良好的条件。

6结论

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信用是一个人的立身之本,是衡量个人道德标准的重要依据;同时,信用也是维持社会各项活动正常进行的重要理念。在经济社会发展速度不断加快的今天,维持交易的重要基础就是信用,信用是促成交易的重要条件。随着相关法律措施的不断完善,对个人诚信的要求也越来越严格。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部门为了能够实现经济社会的长远发展,建立了个人信用体系,为社会运行的稳定性奠定良好的保障。

【参考文献】

【1】蒋梅.试论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修改[J].法制与社会,2015,36(13):15-16.

【2】孙婷婷.刍议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现实融合障碍[J].新西部(理论版),2016,14(15):77-80.

作者:耿健福 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边防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