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机动车信息化管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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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机动车信息化管理探讨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普遍提高,机动车多样性消费群体也在不断增加,近年来,我国进口机动车数量也一直保持平稳增长态势,增幅始终高于国产机动车平均增幅。进口机动车引领着全球先行的机动车文化消费浪潮,在满足不同消费群体需求的同时也在不断扩大众多产品系列,其在发展过程中必然伴随着个性化、多样化需求的变化。而当今我国正面临经济快速发展、改革开放需求扩大、进口量扩大和进口机动车数量快速增长的发展格局,如何通过“互联网+”信息化系统服务进口机动车管理,提升我国进口机动车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明确各个信息节点的责权,这对我国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和挑战。

一、我国进口机动车现状

数据统计显示,2017年全国进口机动车保有量为999.4万辆。其中,进口汽车保有量为992.4万辆,占进口机动车总量的99.3%,与2016年相比,增加了109.2万辆,增幅为12.37%;进口摩托车保有量为6.86万辆,占进口机动车总量的0.69%,与2016年相比,增加了2.1万辆,增幅为44.35%。自2005年以来,我国进口汽车销量增长较快,2011年突破100万辆后每年都突破100万辆。2017年4月,商务部颁布了《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取消了品牌授权的单一销售模式,旨在打破可能存在的供应商“纵向垄断”现象,推动供应商和经销商在更加公平合理的环境下开展合作,规范了经销商的销售行为。2018年5月22日,我国时隔12年再度调降汽车关税,宣布自2018年7月1日起,将税率分别为20%和25%的汽车整车关税降至15%,不同排量汽车降税幅度分别为40%和25%;将汽车零部件关税降至6%,平均降税幅度46%。降税后,我国汽车整车最惠国平均税率为13.8%,零部件平均税率为6%。国家财政部强调,我国主动降低汽车进口关税的主要目的是进一步扩大改革开放的需要,这使我国进口机动车保有量将有更大的增长。

二、进口机动车进入我国的类型及合法途径

1.进口机动车类型

进入我国的进口机动车主要有3类:一是量产车,也就是“中规车”;二是非量产车,也就是平行进口车(非中规车、改装车);三是海关监管机动车等。(1)量产车。量产车指的是面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车辆,国际标准规定量产车必须达到50辆才可以称之为“量产”。目前,我国相关汽车品牌4S店内销售的进口车基本为量产车也就是所谓的“中规车”。因这类汽车是由国外厂家指定销往中国的,生产厂家会按照中国的机动车技术标准要求生产,车辆技术条件基本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要求,车辆入关后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强制性认证,基本能够较为轻松地在市场上买到,这类车市场的定位已经较为准确,价格也相对稳定,但因相应的品牌授权经销的经营模式具有一定的垄断性,导致量产车售价较高。(2)非量产车。非量产车,也就是平行进口汽车,全称是平行贸易进口车,简称“平行进口”,也就是所谓“非中规车”、“改装车”。这类车是指未经品牌厂商授权,贸易商从海外市场购买,通过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要求,并引入中国市场进行销售的汽车。(3)海关监管机动车。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机构或者人员公务、自用的,国家特殊需要并经批准的,以及常驻我国的境外人员自带的、我国驻外使领馆人员自带的,受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辆。

2.进入我国的合法途径

进口机动车进入到我国的合法途径主要有强制产品认证、单车认证和免予强制性认证3种。(1)强制性产品认证,又称CCC认证,是我国政府为了保护国家安全、保护人体健康或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等目的而设立的市场准入制度,进口机动车获得国家强制产品认证证书,经过检验检疫机构抽查检验合格,才允许进入我国。(2)单车认证。单车认证,适用于因特殊用途(适用范围为反恐安全、抢险救灾、应急指挥、体育竞技、道路试验、国家重大生产建设项目和最终用户使用)或特殊原因而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小批量用于生产和生活消费的进口机动车辆。此类车辆经逐台检测、认证合格,满足相关条件后允许进入我国。(3)免予强制性认证。根据《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或可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条件》规定的三类进口机动车:国家特殊需要并经批准的、常驻我国的境外人员自带的、我国驻外使领馆人员自带的、以及经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同意进口的机动车等可以免于办理CCC认证,进入我国境内。

三、建立国家级进口机动车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数据融合共享

近几年,人们对进口机动车的需求量不断增长,机动车配置越来越豪华,车型越来越复杂,从普通轿车到跑车、房车、SUV、越野车和大型皮卡等。过去,进口机动车只有大贸、小贸、小三C、小批量、海关监管之分。随着国家政策的调整,曾经火爆一时的小贸、小三C、小批量车辆渐渐退出历史舞台,“平行进口”、“单车认证”的机动车登记业务日益增多,一些厂家、经销商利用各种政策、法律法规、制度的不完善,各职能部门信息资源不共享等监管空缺,通过多种手段逃避管理,牟取暴利。比如,违规销售未经我国认证机构认证核批的进口机动车、擅自改变已认证的车辆数据配置、进口车辆不符合我国环保标准等,这给进口机动车安全和管理工作带来了极大困难。目前,我国进口机动车没有实行国产机动车《公告》中的数据信息化系统管理,也无统一可供各部门、需求终端用户核实、查询的多数据信息化系统共享。而因没有实时掌握这个实时数据战略“制高点”,平时的进口机动车管理工作过程中许多技术数据参数仅能依靠商家提交的机动车资料对照实车进行数据确认,这除了考验工作人员是否有过硬的理论基础和业务经验,也造成因多部门信息数据不同、标准不一、非人为故意所造成混乱错误和最重要的资源浪费。随着“互联网+”信息化系统的不断发展,建立统一进口机动车多数据融合共享信息化管理系统已刻不容缓,真正实现“收集好、把握好、运用好”进口机动车核心技术参数数据,抓住大数据生成的源头并保证其原始性,建立国家级信息化管理系统,实时维护、更新进口机动车系统数据库,使规范管理、快速高效、权益保障实现无缝对接,加快推进我国进口机动车有序管理和健康发展。

1.进口机动车信息化管理系统基础数据来源

(1)整车原产厂家数据采集录入。纵观世界各大汽车生产集团,“网络化平台”战略正被不同厂家不约而同地采用,网络化平台战略所定型或变形生产的成品车辆基础平台(如车辆底盘、轮胎、配件)都有很多共同特征,虽然汽车厂家有降低研发成本之嫌,但这非常有利于多线产品的共融。不论作为一个旧产品的升级版,还是一个全新版本产品,某一车型在设计、开发、路试和调测过程中会广泛收集各方意见及反馈。拥有最新实时数据的汽车生产厂早就在产品正式投放到全球任何市场销售之前已确立了基础数据,所有计划在我国销售的不论是“中规车”还是“平行进口”车型,都必须向我国进口机动车信息化系统管理平台如实申报所有普通版车型及原厂定制版车型的不易更改的明显特征性数据。据实录入进口机动车技术参数信息库后,进口机动车中的各个信息需求终端进行业务办理时,就有一个非常清晰的数据参数标准来进行核查甄别工作。即,以原厂车辆产品基础特征数据参数作为我国进口机动车数据参数的对照标准;车辆制造厂家对其产品及标准数据参数负责。这样大大减轻了信息需求终端对相关专业技术知识掌握的评判,为进一步深入进口机动车信息化管理工作创造一个标准化、统一化和可持续性的良好环境。(2)国内或国外改装车型(包括订制车)的基础数据采集录入。我国汽车后市场个性化需求日益增长,原厂委托订制改装行业逐步兴起。但因受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及多部门相关检验及检测标准不一的影响,此项业务在我国尚属灰色地带,数据参数不一致、检验设施不够全面等种种弊端使进口机动车信息化系统管理工作无法做到全面深入的有效开展。首先是通过进口汽车底盘生产厂家收集底盘数据,并以此为基础进行录入工作;其次是采用此进口底盘的国内外生产厂家,必须在定型车辆销售之前预先向进口机动车技术信息库实时申报车辆改装后的基础数据,以方便核心参数数据库的更新,并且还要提供底盘及改装件的可追朔数据源,从而随时录入或更新参数数据库,就此由底盘生产到改装生产企业,到我国各个信息需求终端做到信息数据的无缝对接,使其优先拥有比对判读数据及核查标准。而汽车改装行业中的国内或国际企业,应收集并提供车辆底盘基础源数据信息,以及改装、定型完成后相关变化过程的数据信息,如实提供以上数据信息将是它们的义务和责任。同时,信息化系统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监控整个改装零部件流向来说意义重大,也为将来的底盘溯源机制和责权做好准备。

2.进口机动车信息化管理系统的交流与判定

在未来的建设规范过程中,进口机动车信息化管理系统离不开国内各职能部门信息需求终端用户的通力配合协作和交叉互联。例如,海关申报数据、一致性认证、环保检测和企业资质备案等。考虑到进口机动车对信息化系统管理数具有保密性的特殊要求,在预先收集原厂整车基础数据和底盘二次合法改装厂家量产车型基础数据等所有信息后,编制总目录并实时更新(符合我国已有的出厂合格证数据上报制度),进口授权证书持有人、机动车购买申报人等涉及公民隐私信息的内容,可以提取出来单独纳入原内网保密系统,而本属于进口机动车符合允许进口目录内的车辆技术参数、品牌名录、产品检测、召回信息等基础信息,可以在关联信息化系统平台上公开、公示。只有加快规范进口机动车信息化系统管理,才能给国家和社会带来更多的正能量。

3.进口机动车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建立与查询

(1)进口机动车信息化管理系统应实行“二步走”的方式,理论上分为进口机动车技术参数信息库平台建立和申报人平台建立两大部分。进口机动车系统涵盖各车型认证与整车技术参数数据库、产品认证试验数据库、环保检测数据库、认证机构相关资料数据库等基础数据库。申报人平台包括进口授权证书持有人、申报人个人(单位)、物流传送、生产厂家目的销售区域和产品溯源等信息。(2)在进口机动车信息化系统中设立分级查阅权限,进口机动车信息化系统的部分开放性信息可提供公众查询服务,可供信息需求终端按相应授权级别权限进行查询、办理业务。一是让公众具有知情权,公示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信息。二是因为有快速完善起来的进口机动车信息化系统支撑的标准信息,从而避免非目录内的车辆交易或进口行为的发生,让进行非法生产、走私、改装、销售的企业和个人知难而退,继而为广大的信息需求终端用户在办理进口机动车相关业务过程中明示法规标准,规避风险,明确责权,避免受到经济损失,用以增加政府的公信力。随着移动内网数字云终端和信息加密数据技术的逐步广泛应用,进口机动车辆信息化管理会越来越完善。

四、进口机动车信息化管理系统展望

随着进口机动车技术不断的发展,我国迫切需要建立基于“互联网+”战略发展的有计划的资源管理模式的国家级进口机动车多数据共享信息化系统,旨在使我国能够有效提高系统的组织能力,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系统体系,支持多系统架构以及系统之间关系结构。信息化管理系统为我国进口机动车基础信息化提供了强大的基本数据及档案理论依据,合理利用和科学分析共享大数据,才能对我国当前乃至今后可能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撑。新架构下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将为我国所有相关职能部门、需求终端用户提供相关查询检索服务,这也是相关职能部门统一的国家级重要信息交流沟通标准节点。在该信息化系统建设之初,我国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所提供的开放数据接口及数据库编写建立标准颇为重要,进口机动车信息化系统的兼容性和可扩展性的提升需要多方提供标准及要求,必须结合多部门实际情况,统筹布局,有效地降低资源浪费,以新安全观为指导,树立强烈的忧患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超前谋划,积极应对,使我国进口机动车信息化系统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让国家放心、人民放心,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作者:徐洪亮 邓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