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宪法对国家行政的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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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宪法对国家行政的保障作用

一、国家行政与宪法的关系

(一)国家行政在宪法客体中的地位

宪法的客体是法律行为,主要是宪法行为,宪法行为以行为主体的不同可以做不同的分类,大致可以分为国家的立宪行为、公民的宪法行为、国家行政行为、司法的宪法行为等,其中国家的行政行为是宪法规范的主要客体。从宪法的基本大纲中可以看出,第三章一整章的内容都是围绕国家行政而展开的,用了大篇幅的规范条款来对国家的行政机构和行政行为等做了明确的规定,为国家的依法行政提供了法律保障。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以宪法中有关国家行政的规定作为行使行政权的主要依据,依法行政,对各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并提供公共服务。宪法对国家行政机构进行了科学合理的划分,主要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并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行政行为做了细致明确的规定,规定国务院是国家的最高行政机构。从这些规定都可以明显看出,国家行政在宪法中的地位是何其重要。

(二)国家行政与宪法的辩证统一

国家行政与宪法两者是迥然不同的两个事物,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制度,而国家行政则包含行政制度、行政权力、其他行政事务等。宪法为国家行政划分了既定的框架,作为一种准则来约束和指导国家行政,是国家行政的纲要和前提;国家行政则通过事实反映了宪法的一般原则和性能,作为宪法的补充和说明。从它们功能看来,宪法和国家行政的根本出发点都是为了确保国家稳定、民族繁荣,两者的目标均是为了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保障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它们是一种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辩证统一关系。

二、宪法对国家行政的保障

宪法对国家行政的保障主要表现在“权力”“体制”“指标”“监督”四个方面。宪法以一种至上标准的形式存在,为国家行政各项事务的目的、原则、内容等作出了明确规定,继而通过部门分管、统一监督的办法,将国家行政划入其子项当中,实现限制与促进共同作用的国家行政保障模式。

(一)权力下放

《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通篇讲述了我国国家机构的构建和划分,对相应的国家机构作出了释义和义务、权利的规定。其中关于“主席”“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做出了详尽地规定,包括级别划分、部门职责、权力赋予等内容。将国家行政的相关权力落实到不同的行政机构中,包括:部门或者同级别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实际的管辖范围和程度;行政工作的性质与具体要求;拥有的法律地位和应受的保障等。宪法以国家强制力(国家暴力)为后盾,将人民对国家的行政权下放给各个行政部分或机构代为实行,同时也赋予其在实行该类权力过程中的便利许可(部门立法等)。但是在本文所讲的“权力下放”,实际上是一种有限制的权力下放,各种国家权力都有“公有”标识,最终所有权依旧是人民,这样就切合了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要求,以及“为人民服务”的核心理念。

(二)体制划分

诸如此类的条款,宪法中有很多,它具体地将国家行政用地域划分和事务属性划分等办法,科学地整理成为一个体系,并规定了人员配备、工作要求等。这种划分办法有几个优点:第一,能够将国家行政事务进行细分和集成管理,使行政有分工,但能够相互促进;第二,避免因界限混乱而产生行政工作中部门或机构之间的矛盾和责任推诿;第三,区域划分有助于对我国复杂的国内环境进行量化监控,使行政部门能够通过地域性特点来管理整个国家,降低了行政困难,确保行政实务的有效开展。从该类划分看来,我国宪法是基于社会主义先进思想下,党的国家与民族事务管理理论的精华集成。其中,经济特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

(三)分类指标

宪法中耗用了大量的篇幅来介绍和规定国家行政相关指标。例如:总纲,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为国家机关行政人员管理事务提出了要求和原则。此外,宪法还将行政事务具体划分成为:教育事务、社会事务、经济事务、民政事务、医疗卫生等多个部门,对每一个部门均下达了基本标准。例如:教育事务,即促进和保障国家教育事业的发展,传承和发扬民族精华,加强对外学习等,以教育工作提高我国综合国力。通过这一系列基本指标的分类下达,为各项国家行政工作奠定了理论基础,使其各自科学地建立目标、认定工作方向,同时又不会相互产生不良影响,确保了国家行政的秩序化。

(四)统筹监督

(1)对国家行政的直接统筹监督。宪法主要是通过对部门法和行政部门机制的一些规定,对国家行政事务的指导和约束,每项国家行政工作,均应当遵守宪法之规定,不得与根本法产生冲突或者违背根本法。以一种评价标准和实施原则的形态来统筹和监督国家行政,实现直接干预。(2)间接保障。宪法中明文规定:公民和组织等有配合国家相关工作的义务,同时又有对国家相关事务进行监督和提起建议的权力。通过对国内社会的约束,为国家行政提供基础保障,同时构建了一条民主、广泛的监督渠道,能够动态、及时、全面地对公家行政事务产生束缚力,引导其合理开展。通过社会建议的反馈,总结出对国家行政在一定阶段内的成效,并将这些意见或者建议进行提炼,为下一阶段的行政工作提供理一定的指导参考意见。

三、现状及建议

(一)宪法对国家行政的既有保障力度不足

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行政又有了新的内容和解释。国家行政能力的扩展,已经从原有的较少方面,变化成为目前几乎对社会所有事务进行统筹的地步,并且,随着经济、文化、政治等多个方面全方位的改革,社会事务的种类还会更多,亟需更为完备的国家宏观行政管理,宪法的完善和更新速度显得相对滞后。就目前而言,我国宪法作为一种法律制度的总则,在对国家行政的范围规定、标准制定、门类分化、监督约束等方面,显得略有不足。主要表现在:相当一段时间内,我国社会产生了许多新生事物,国家行政工作虽然对其有所统筹,但是缺乏宪法的统一指导,导致以地方行政区域为分界线的多种标准或者制度丛生,国政管管理事务略显混乱。宪法相关仍需改革和完善。

(二)加强宪法强制力,拓展管辖范围

强制力是一切法律制度的根本保障,我国在过去的发展过程中,虽然强调对国家强制力的建设,但是仍然有较大的改善空间。国家行政事务中,一般的行政事务有时候难以得到有效开展,归根结底是因为缺乏了相关强制力的保障,不能产生一定的威慑和强制效果。因此,一方面,要将一些新的事物纳入宪法当中,实现全面、根本的法治,例如:以网络为基础的,信息化行政事物,以及一些边缘社会事务的行政管理等。另一方面,要加强强制力的建设,在一段时间内实行严处,对违反宪法或者与宪法有所抵触的行政相关进行整治,强调和重申宪法的至高地位。

(三)改革监督机制

监督是一切国家事务的重要保障手段之一,古语有云:“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有效的监督不仅可以规范国家行政,还能够对国家行政进行监控和有效评价。在我国社会主义背景下,应做好以下几点建设:(1)开展广泛的监督评价,以社会为监督主体,倡导和鼓励群众监督,并构建快速、直接的信息传达渠道,及时反馈监督信息,以便科学适时地调整国家行政。(2)构建独立的监督部门,以宪法为根本标准,专司国家行政相关监督。(3)实现行政部门之间的相互监督与评价,不仅是一般要求中上级对下级的监督管理,还应当是同级别部门之间、上下级部门之间的综合评价,实现“人人评价、评价人人”。

四、总结

研究我国宪法对国家行政的保障相关,实际上就是探究一种宪法等执法制度对国家行政事务的保障和引导作用,借“宪法”与“行政”两者之间的一般相互关系,科学探寻出一条实效性较强的国家法制建设与行政建设相统一的道路。这对于人口基数庞大,社会事务繁杂的我国国内环境而言,相当重要。从国际规律看来,部分所谓的“行政国家”已经发生内部异化,造成国内新矛盾不断滋生,影响国家发展。本文研究,即是以有效防范国家行政异化,稳定我国综合发展走向为目的的。

本文作者:王婉茹 单位:琼州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