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垄断法律规制要求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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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垄断法律规制要求分析

一、行政垄断行为的成因

关于行政垄断行为的成因,主要是以下几点:

(1)历史原因。长期以来,我国都是一个中央集权制国家,这一制度对民众影响深远,对经济的干预更是长久以来就存在的,这一传统为垄断行为建立了基础。这种行为短时间内完全消除是很难实现的,需要经历一个长期的过程孕育方可。

(2)经济体制尚未完全转变。经济体制改革并没有完全消除垄断行为,旧的经济体制残余仍然存在着,他伴随着改革而改变了一些作用,对市场经济的直接垄断转变为间接垄断,这种行为本质上并没有什么改变。

(3)行政管理制度尚不完善。在国外尤其是一些发达国家,政府的权利受到很大程度的监督与制约,行政垄断行为难以实行。而我国尚处于转型阶段,由于法律制度并不完善,所以政府的干预力度仍然比较强大,行政垄断行为时有发生。

二、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

对法律规制的要求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完善法律工作

(1)强调宪法的作用。宪法在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起着根本性的作用,它对行政垄断的控制起着导向作用,为反垄断行为提供了确切的据。

(2)完善行政法。我国行政程序法并没有实行,相关程序没有健全,很多规则都缺乏可实施性。因此应当完善和加强行政立法,明确政府权力的有限性,强调行政权力的正常运行。

(3)制定反垄断法。这就要求对行政垄断有一个准确的界定,明确行政垄断的各种形式,在此基础上对行政垄断作出专门性的规定,以完善法律制度。

(二)完善对法律法规的审查制度

这种行政垄断行为的形成往往是由于一些法律的漏洞所致,政府利用权力硬性的颁发一些禁令,这些行为看起来是合法的,其本质上违背了国家法律对竞争秩序的规定,是一种违法的行为。因此应当完善审查机制,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审核,以免这种不法行为的发生。

(三)强化社会责任,引导社会监督

这种行为社会也有着不可替代的责任,行政公益诉讼制度需要完善。行政诉讼制度给公民提供了行使权力的平台,法律赋予他们以诉讼权,公民可以行使这种权利,对行政垄断行为进行诉讼。这样不但实现了公民对监督权的使用,而且有利公平竞争的维护。

三、结束语

行政垄断行为是一种危害性很大的行为,这种行为务必要从源头上予以制止。这就要求我们不但要建立一个完善的反垄断法律体系,在法律上遏制垄断行为的发生,而且要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在源头上根本革除这种由于种种原因而遗留下来的计划经济的弊端。遏制行政垄断,不但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且还是建设和谐社会,推动社会进步的要求,我国要想长久的发展下去,就务必要积极寻找方法改变这一状况。

本文作者:李光立、梁永恒、孙吉伟 单位: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