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寻找写作灵感?中文期刊网用心挑选的违法网络销售兽药案思考,希望能为您的阅读和创作带来灵感,欢迎大家阅读并分享。
摘要:2015年4月,郑州市畜牧兽医综合执法支队接×兽药生产企业举报,称有卖家假冒其公司名义在淘宝网出售非其公司生产的产品。经立案调查,认定违法当事人存在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擅自在网上销售兽药的事实,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依法作出没收兽药产品及违法所得6万余元,并处40余万元的罚款决定。本文从电商平台内部管理有待规范、法律法规修订滞后、网络刷单等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加强网络平台对入驻商家的资质审验把关,提高部门间监督协作能力,建立健全信息互通机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加强宣传引导等思考。
关键词:兽药;互联网;无证经营;电商平台;监督执法
随着手机、电脑的普及和QQ、微信、淘宝等网络工具的广泛应用,传统兽药营销方式正发生变革,兽药电商已日益成为一种重要的营销手段。其降低了兽药营销成本和养殖成本,扩大了兽药选购范围,但与此同时,兽药监管工作也面临着考验[1-2]。本文结合一起违法网络销售兽药案例,就网络兽药销售现状与问题进行了探讨。
1案情摘要
2015年4月24日,郑州市畜牧兽医综合执法支队(以下简称,执法支队)接到×兽药生产企业举报,称有卖家假冒其公司名义在淘宝网出售非其公司生产的兽药产品,该网店的注册地位于郑州市。执法支队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力量开展调查。经与淘宝总部联系,获取了当事人张×(卖家)的淘宝账号相关信息和兽药交易明细。执法人员随即对张×网店注册地(其住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查获兽药产品16种(200余盒),价值3万余元。根据交易记录,排查交易买家收货信息。对郑州本地买家实地调查、确认交易记录;对郑州以外的地区,执法人员向能够确定详细地址的69个地市发送了协查函。经查明:违法当事人张×在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3年4月开始在淘宝网经营以宠物用药为主的兽药产品,其销售的兽药产品主要是通过QQ联系网上卖家进货,再通过物流代收货款,累计违法销售兽药6万余元。经与公安、检察机关沟通,在确认不符合移送条件后,对张x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擅自通过网络销售兽药的行为,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没收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经营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的规定,给予没收兽药产品及违法所得6万余元,并处40余万元的罚款决定。
2问题探讨
2.1电商平台内部管理有待规范
电子商务竞争日趋激烈,为吸引商家入驻,电商平台简化商家入驻手续,对商家资质和产品信息审核把关不严。某些平台还允许商家通过竞价方式提高排名位置,也有服务机构帮助卖家刷单以提高信誉星级,加之一些买家不关注商家是否具有经营许可资质,多是从星级等级、刷单量来判断卖家信誉,难以辨别产品的真实质量,这给无证经营、销售假劣兽药的行为起了“助推”作用。这要求营销平台要切实履行对兽药入驻商家的资质审核、数据保存、交易行为监督等义务,完善信用评价机制,细分品类,增加细节描述等更加真实消费体验评价内容,加重电商违规刷单承担的责任,消除伪造交易、虚拟刷单等不正当经营方式产生的扰乱网络经营秩序的行为,把好平台准入关。同时,依托网络技术对入驻商家的运营、交易行为加以约束,鼓励诚信合法经营。
2.2法律法规修订滞后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许可。”目前所存问题:一是尚无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行政许可目录清单,造成平台的资质审核无法全面掌握和实施;二是《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对无经营许可资质的网店未明确处罚标准,导致工商部门发现此类违法行为也难以处理,需要进一步移交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再做处理,从办案时效性看,不利于及时制止和严厉打击无证经营违法行为。上述内容提示,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明确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行政许可目录清单,使网络平台能够切实把好入驻电商的资质审核关,并在法规修改时对无经营许可资质网店无法及时处理,缺少罚则这一监管漏洞进行完善。
2.3网络刷单问题
当事人张×辩称电脑虽然存储了交易记录,但有数个订单是为提高星级信誉而进行的网络虚拟刷单,不应该计算在货值金额内。执法人员经讨论认为:当事人虽然递交了申诉和合伙人姓名,却不能提供相关协议,也无相关进货记录进行佐证,提供的刷单证明仅为模糊的复印件3张,其真实性无法确定,因此不能作为减轻处罚的依据。按照证明效力原则,执法人员依据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协查回复函等综合信息对张x进行了处罚。建议:网络刷单作为互联网销售的一种普遍现象,需要全面、客观核查,按照客观真实性原则,在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无法确定的情况下,以能够认定的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协查回复函或实地调查为准。
3有关思考
3.1加强部门间监督协作能力
政府各相关部门按照分工各司其职,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强化对平台落实兽药经营商家资质把关的监管,农村农业主管部门加强兽药网店实体和仓库的监督检查,工商部门加强兽药网络销售实名制认证、鼓励投诉举报违法行为,公安部门加强涉刑移交案件的查处等等。各部门间加强协调联动和跨地区协作配合,做到发现问题迅速处置,从而更好地对兽药网上销售实行有效监督。
3.2建立健全信息互通机制
网络平台定期将在其平台注册经营兽药的网店信息,通报给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其注册提供的证照真伪进行核实,并及时反馈。同时,将属地注册网店纳入监管范围,消除监管空白。
3.3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从政府层面尽快出台涵盖全面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行政许可目录清单,方便营销平台和有关部门对网络商家许可资质进行核查。《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这是兽药经营企业实体门店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条件规定,但缺少网络商家取得资质的具体标准,应结合网络销售兽药的实际特点,增加根据经营范围细化经营场所、仓库设施、人员配备等针对网络销售兽药的资质条件、审批程序、法律责任等详细内容。
3.4加强宣传引导
对从事兽药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以及使用者加强兽药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的宣传,重点推广宣传国家兽药基础信息网和兽药基础信息查询APP,通过扫描兽药基础信息二维码,兽药产品不但可以一键扫码识假,还可以方便兽药的经营者和使用者核对、查验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兽药组方、包装、含量等信息,提高防范意识和识假能力。
参考文献:
[1]刘斌.电商经营模式下的兽药监管探讨[J].中国动物检疫,2016,33(2):44-45.
[2]刘礼杰,刘海辉,朱风祥.对一起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网上经营兽药案件的查处[J].中国动物检疫,2017,34(1):70-72.
作者:何晖 王冬 邢芳丽 张晨曦 翟新国 单位:郑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