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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考察,我国目前科研项目管理存在信息不对称以及由此引发的逆向选择、道德风险和外部性等问题,科研项目管理制度创新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根本途径。因此,要构建以立项前明确“定价”、立项时明晰产权、立项后问责问效、结项时科学评估、结项后信息公开为核心的科研项目全程监管制度。
关键词:
新制度经济学;项目;管理制度
一、引言
当前,在科研项目管理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1]如科研项目的管理效率不高,透明度较低,过程管理模式比较落后,项目的监督和监理机制缺乏,对重大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束手无策;项目评估管理体制不健全,已有的评价机制执行力度较差,缺乏规范化、标准化、系统化以及公开公平的评估体系,导致学术界不可避免地滋生了各种失信行为,助长了急功近利和浮躁的学术氛围,乃至学术腐败,给国内学术界造成了令人难堪的负面影响。因此,现有的项目管理体制对我国科学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十分不利。从新制度经济学理论的角度看,科研计划项目的实施过程是一系列契约的组合,这一系列契约用以描述未来各种情况下契约各方的权力和责任。但由于信息的不完全性和不对称性导致一个完善的契约是不可能的,即科研项目管理制度表现出一定的不完善性。因此,科研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关注不同类型科研项目管理过程中出现的不同问题,当已有的制度不能满足制度需求,无法达到预期效果和目的时,就必须对管理制度进行改革,寻求“帕累托改进”,使得制度改革的收益大于其可能产生的成本,实现“更优”的新制度。本文借鉴新制度经济学理论,探索一套行之有效的科研管理激励、督促机制,以减少或消除当前科研项目管理中的上述不合理现象,显得十分必要且意义重大。
二、科研项目管理制度创新的理论基础
科研项目管理是指课题从项目申请、立项论证、组织实施、检查评估、验收鉴定、成果申报、科技推广、档案入卷的全程管理。科研项目管理的目的是使科研项目实行制度化和科学化的管理,保证科研计划圆满完成,出成果、出人才、出效益,提高竞争力。“新制度经济学”是一个侧重于交易成本的经济学研究领域,这一概念最早是由威廉姆森提出来的,其基本理论工具是交易费用与产权理论,代表人物是科斯和诺斯。产权是经济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它包括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权的属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产权具有经济实体性、产权具有可分离性、产权流动具有独立性。产权经济学大师阿尔钦认为:“产权是一个社会所强制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物品的使用的权利。”[2]这揭示了产权的本质是社会关系。在鲁宾逊一个人的世界里,产权是不起作用的。只有在相互交往的人类社会中,人们才必须相互尊重产权。交易费用是新制度经济学最基本的概念。交易费用思想是科斯在1937年的论文《企业的性质》一文中提出的,科斯认为,交易费用应包括度量、界定和保障产权的费用,发现交易对象和交易价格的费用,讨价还价、订立合同的费用,督促契约条款严格履行的费用,等等。由于经济学是研究稀缺资源配置的,交易费用理论表明交易活动是稀缺的,市场的不确定性导致交易也是冒风险的,因而交易也有代价,从而也就有如何配置的问题。资源配置问题就是经济效率问题。所以,一定的制度必须提高经济效率,否则旧的制度将会被新的制度所取代。制度变迁理论是新制度经济学的一个重要内容。其代表人物是诺斯,他强调,技术的革新固然为经济增长注入了活力,但人们如果没有制度创新和制度变迁的冲动,并通过一系列制度(包括产权制度、法律制度等)构建把技术创新的成果巩固下来,那么人类社会长期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是不可设想的。总之,诺斯认为,[3]在决定一个国家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方面,制度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制度的关键作用在于为相关人和组织提供激励或建立成本与收益关系,并且在一定时期内支配经济活动和经济增长。制度变迁可以理解为一种收益更高的制度对另一种收益较低的制度的替代过程。制度变迁的原因之一就是相对节约交易费用,即降低制度成本,提高制度效益。因此,寻求“帕累托改进”是制度变迁过程中一个持续的常态。
三、科研项目管理制度面临问题的经济学分析
(一)信息不对称
本文研究的科研项目是指涉及财政资金,由政府及相关部门主导并出资资助的“纵向”项目,科研项目的申请、立项与结项一般采取由相关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与评审的方式。政府及相关部门每年都会公开招标相关科研项目,科研人员通过所在单位自主提交申报书,招标单位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从而确定立项项目及资助对象。这个过程中,政府部门提供科研资本,科研人员提供智力劳动;政府需要科研人员作为“智库”以促进发展,科研人员需要借助政府科研项目体现自身价值。但在科研项目的整个研究过程中,作为出资主体的政府部门不可能完全掌握项目承担单位以及项目负责人的信息,往往只能通过项目申请书及其以往科研成果来判断承担人的科研能力与实力。另外,科研人员在申请项目时,也不一定能很准确的理解项目立项的意图以及项目完成必须达到的标准和难度;同时,也可能存在申请时对项目未来的研究或技术路线规划的很完美,但真正开展研究后,很多方面不一定能按原计划很好的实现,因此,对于项目承担者来说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政府部门和科研人员相互寻找和选择的过程亦是相互博弈的过程。即管理部门与科研人员相互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无论何种制度安排,都会存在一定程度的效率损失。因此,为了降低效率损失,政府部门必须设计一套更完善地约束机制,以促使科研人员更努力地工作,从而取得“帕累托改进”,实现科研人员与政府的利益双赢。
(二)逆向选择
政府相关项目管理机构或部门一般情况下通过组建专家组对人的申报书进行评审,以确定是否资助以及资助力度。若相关专家评委相互间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甚至,有些评委相互串通,轮流坐庄,互相推荐项目,排挤不属于他们学术圈子的人,最终导致的结果可能是低能力、“有关系”者能够获得较多的经费资助,而高能力者却无法获得足够的支持,从而降低了科研经费的配置效率甚至浪费。[4]又或者某些专家对评审工作敷衍了事,如现实中有不少专家教授的评审工作下放给自己所指导的研究生来完成,从而可能导致评价结果有欠专业、客观,原本十分优秀的申报书由于未被充分的解读、理解而被排除在相关受资助范围之外。此外,还有一些专家只看重申请人的“出生”,非名校、海归、教授不可,使得一些资历较浅、出生“寒微”的优秀新生力量无缘取得项目资助。上述便是科研项目管理中的“逆向选择”问题。“逆向选择”是制度安排不合理所造成市场资源配置效率扭曲的现象,而不是任何一个市场参与方的事前选择。[5]
(三)道德风险
从科研项目管理者角度看,当前无论是政府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还是项目承担单位的科研管理人员,他们对项目的监督仅视为日常工作,而项目完成与否,完成的质量如何与他们的工作绩效和收益并无直接联系,即执行监督以及监督的力度并未纳入科研管理人员的考核指标,因此,大多科研管理人员对于监督工作没有积极性和主动性,更谈不上为降低监督成本而努力想方设法,更多的是听之任之,或者希望下级单位(政府管理部门希望由项目承担单位监督,承担单位又寄希望于项目负责人所在团队)来监督,自己便可“搭便车”,坐享其成。从项目承担人角度分析,由于绩效考核等原因,科研人员一味追求项目数量和经费,有可能利用自有的信息优势,在提交申报书时弄虚作假,有意夸大自己的研究实力和研究成果:例如将自己曾经所参与的一些项目都写成负责人,将不属于或不完全属于个人的成果都写成自己的成果;更有甚者违背科学精神,采取不正当手段抄袭和重复申报科研项目。而在取得立项受资助后,并未按申报书的计划进度展开研究,由于没有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最后的结果往往是项目延期现象严重,最终以低水平的成果草草结题。[6]上述两种情况都导致道德风险,而造成道德风险的根本原因在于诚信的缺失。
(四)外部性
一般情况下,政府的财政资金往往被看作公共产品,而公共产品最大的问题在于存在外部性,“搭便车”现象往往难以避免。因此,对于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科研管理人员来说,实施监督的机会成本比较大。另一方面,科研人员行为的外部性亦是极大的。由于知识资本不受资源稀缺和边际报酬递减的约束,项目研究成果具有再生性、共享性和可复制性,知识产权保护不足导致“搭便车”的现象突出,科研项目表现出很强的收益外部性。[2]外部性的存在造成社会脱离最有效的生产状态,使市场经济体制不能很好的实现其优化资源配置的基本功能,如上述两种情况使得交易费用上升。[7]从产权理论的角度,交易费用上升的直接后果是导致经济活动的低效率,而产权界定不清是导致资源配置外部性问题的主要原因。因此,对于政府项目管理部门而言,设计一套完整制度的首要任务是明晰科研项目产权,将外部性问题内部化。
(五)制度缺失
无论是信息不对称、“逆向选择”、道德风险还是外部性,都将导致低效率甚至市场失灵。从新制度经济学理论的角度,政府部门主导的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为一个组合的契约系列,用以描述项目管理者、承担单位以及项目负责人三方在未来各种情况下的权力与责任。但在科研项目管理中,由于科研项目不可避免的技术风险性和不确定性,使得项目管理部门与项目承担者所签订和执行的合同也往往只是一种关系契约。一般情况下,[8]此类契约仅仅是对项目未来总体目标、基本原则以及可能出现的偶然事件的决策程序与解决争议的机制达成协议,而并非明确对签约各方的责任和权利做详细的规划。同时,由于当前国内政府职能机构的特殊性,相关部门的科研项目管理者(这里指最高管理者)对项目经费以及资助形式拥有较为充分的处置权,导致科研项目管理部门在相关财政资金使用中所采用的长期契约具有很大的不完备性。[6]从这个角度分析,制度缺失从而导致科研项目管理过程中上述诸多市场失灵现象,诚如美国宏观经济学大师曼昆(N•Gregory•Mankiw)所言:“如果委托人不能完全监督人的行为,人就倾向于不会像委托人期望的那样努力。”[9]
四、基于新制度经济学的科研项目管理制度创新思路
(一)立项前明确“定价”
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认为,合理定价能解决市场中资源配置低效率问题。当前,政府相关部门公开招标的项目往往有两种类型:指南项目和自主申报项目,即命题作文与自选作文。针对上文中提到的科研项目管理过程中由于逆向选择导致的资源配置低效率问题,笔者认为凡是指南项目,科研管理部门可以在公布公开招标书时予以“定价”,同时公布其详细“价格”。这个“价格”不仅包括项目结项时必须达到的要求和标准,还要根据项目研究期限明确规定每个阶段必须达到和完成的标准和进度,例如,项目研究期限为两年,则可规定每半年项目负责人必须完成的进度,若项目研究期限为一年,则可规定每一季度的研究进度。项目资助经费也不是现下常见的一次性划拨或者分两次(立项和中期)划拨,而是根据上述阶段分批划拨,根据上一期完成的情况拨下一期的经费,若上一期不能按要求完成进度,则停止下一期经费划拨,直到项目负责人完成要求的进度为止。对于自主申报项目,则要求申报人在申报书中给出详细“报价”,同等条件下“价高者得”,立项后如同指南项目,按照“报价”严格执行每一阶段必须完成的进度,拖延者不予下一阶段的经费资助。同时,无论是指南项目还是自主申报项目,若有项目负责人未能按要求完成进度并且迟迟不能顺利完成者,则取消其未来对于同类项目的申报资格。这样,项目申请人在申请项目前就必须对自身的科研实力、能力以及未来为从事该项目的研究可能被占据的时间做合理的自我评估,确实有能力“购买”此类项目的科研人员才会提出申请,否则即将承担不能取得全部研究经费的同时未来可能遭取消资格的风险。以此,便可在一定程度上消除或减少逆向选择。
(二)立项时明晰产权
从产权理论角度,产权是一个权利束,是一套激励与约束机制,影响和激励行为,是产权的一个基本功能。[10]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产权安排直接影响资源配置效率,一个社会的经济绩效如何,最终取决于产权安排对个人行为所提供的激励。产权规定越清楚,节省的交易成本可能会越多。同时,按照科斯定理,只要产权是明确的,并且交易成本为零或者很小,那么不但能解决外部性问题,并且市场均衡的最终结果都是有效率的,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所以,笔者认为如果能在确定立项项目以及资助额度时,明确归属政府相关部门即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以及项目负责人即科研人员三方各自对于立项项目的产权,那么无疑能在很大程度上解决科研项目管理中的资源浪费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因此,立项合同中必须明确政府相关部门即出资单位对项目最终成果的拥有权,未经出资单位允许,该成果不得挪作他用。这样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上文中提到的在现有的科研管理体制下,科研人员重复申报,用同一成果结好几个项目从而获取多项资助的道德风险问题。项目承担单位对本单位科研人员所承担的项目具有支配权(主要是终止权以及转移权)。若发现某科研人员对项目研究懈怠懒散,或者将科研经费挪用于不正当支出,即有权终止其对该项目的负责人身份,并停止其对项目经费的使用,甚至可利用扣发工资等追回部分经费。在经得出资单位允许的情况下,项目承担单位亦可以将该项目交给其他优秀科研人员来完成。这样,便进一步对科研人员取得项目后的行为进行约束,更加有利于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负责人的研究进展等情况进行实时监督,并如实的向出资人汇报,从而使得出资人更好的掌握项目研究进展的相关信息,出现问题或风险时,及时做出反应。同时,在现有的科研管理体制中,项目承担单位往往提取项目经费总额的3%-10%作为管理费,这部分费用应该由项目承担单位自由支配,如可用以对相关管理人员工作的激励等。对于项目负责人来说,他是整个项目开展研究的主导者,应该是整个研究过程中投入精力最多,耗费时间最长的人,因此,笔者认为,为了调动科研人员的科研积极性,科研经费中不仅应当包含人员费用,还应明确作为项目负责人的劳务费占比,“既要马儿跑”,不能“又要马儿不吃草”。其余的费用采用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只要经得起严格的期中检查与结项后的事后审计,没有用于不正当的方面,就应该由负责人单位的财务统一管理,由项目负责人自由支配,同时可以借鉴发达国家(如美国、德国)的科研管理制度,凭负责人签字即可支出。[11]而当前的实际情况是项目经费中不包括负责人劳务费一项,全部经费需按预算凭正规商业发票报销,最终的结果是,拥有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经费的科研人员(尤其是人文社科类,一般不需要购买大型设备)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在收集发票、整理发票、报销发票(这也是当下地下发票市场如此繁盛的主要原因),甚至成为某些高校教授所指导的研究生的主要日常工作。从经济学角度,这是一种非常“不经济”的行为。在明确项目出资(管理)部门对项目成果的拥有权、项目承担单位对本单位承担项目支配权以及项目负责人对于项目研究经费的自主使用权之后,相信科研人员重复申报、滥用科研经费的道德风险问题能在一定程度上得以降低。
(三)立项后问责问效
针对上文中提到的项目管理人员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出现道德风险问题,笔者认为,在项目立项后,必须建立一套针对政府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以及项目负责人三方的严格完善的问责问效制度。首先,对于政府相关部门的科研管理人员,主要负责监督管理项目承担单位,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定期上报其所承担的本部门所有立项项目的开展情况以及研究进度,并进行不定时抽查。责任到具体工作人员,实行一对一监督管理,即指定某个片区或某一类型或具体某几个科研单位由某一具体科研管理人员(如张三)作为联络以及监督管理人,将其负责管辖范围内项目承担单位的年度完成情况作为年终考核标准之一,除了直接与绩效津贴和个人收益挂钩,赏罚分明外,还可将此纳入其管理能力考核指标作为晋升参考标准之一。其次,对于项目承担单位,除实时监督外,定期对本单位所有在研项目进行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及时予以督促,对有困难的尽量予以帮助,对进度良好的仍要继续做好跟踪,并将所有情况及时向上级管理部门即出资部门进行汇报。仍然可采取责任到人制度,由某一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监督管理某类型或者某部分项目,同样可将其作为其绩效考核以及晋升参考指标。同时,对于某些单位在本年度完成较差的,可缩减其下一年度申请的项目及经费指标,作为惩罚。最后,对于项目负责人即科研人员,其实在立项“定价”部分已经有提到过,必须严格按照公开招标书以及项目申报书中进度完成相关研究内容,否则在不予下一阶段经费支持的同时,还将影响其未来其他项目的申报。笔者认为,对于有逾期未完成项目者,说明当前其无暇投入到该项目研究中,无论该项目为何种级别、何种类型,其所在单位都应禁止其对其他任何项目的申报。
(四)结项时科学评估
如上文所述,在专家进行学术评估过程中各种违规行为会导致科研项目管理中的逆向选择,因而,科学的评估体系与机制亦显得十分重要及十分必要。首先,可参照当前国家社科基金和自然基金项目管理办法,项目管理部分应针对本单位所出资研究项目的具体实际,建立一套完整的评估评价标准,并且制出标准化表格,要求评估专家按照此标准在表格内进行分项打分。为避免相关专家之间相互串通、互相包庇等行为,对于同一项目,可以邀请多位专家(5位以上)予以打分,为保障公平性,可采用时下较为常用的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后计算出最后得分的做法,以最终得分作为最后的衡量标准。达到一定分值后便可结项,最终的得分说明该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完成的质量,得分越高完成质量越高,这将作为下一年度同类别申请项目的参考依据之一。同时,建立信息系统,对每一专家的每次打分情况进行记录、归纳并定时统计,若某位专家打分的无效(作为最高分或者最低分在最后计算时被去除了)概率很高,达到一定标准后便可取消该专家评审资格,并予以通报其本人及所在单位。这样做也可以防止某些专家对评审工作敷衍了事,不认真的现象。此外,对于一些可转化成实际生产的应用型项目,评估主体除了业内专家外,笔者认为管理部门可邀请利益相关者甚至平民共同参与评估,因为他们才是项目成果最直接的体会者和受益人。最后,无论是专家评估还是利益相关者参与评估,所有的评估结果都必须予以公开,以接受大众的监督,更加有利于评审的公正、公平。实际上,上述评价机制不光可以在项目结项时使用,在立项评估中同样适用。
(五)结项后信息公开
“信,国之宝也,民之所凭也。”①笔者认为,减小道德风险发生可能性的最有效、最直接的手段是建立公开的信用体系。因此,各科研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尽快建立和完善项目承担者的个人信息资料库,及时有关项目承担者的业务水平、创新能力、信用情况、在研项目以及所完成项目的结项得分情况等信息。同时,科研项目管理部门也要及时公布相关评审专家每次评审情况及评审结果。以上所有信息均能为大众所共享,以形成强大的社会监督及制度约束机制。诺斯认为,在决定一个国家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方面,制度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但新的制度的创造和运行需要逐渐的规范化甚至法律的支持。在创新已经成为促进社会发展的主要动力的今天,建立一套完整、高效、科学的科研项目管理制度,对于加快我国创新体系的建设与发展意义十分重大并且任务已十分紧迫。注释:①引自明代冯梦龙《东周列国志》中的第三十八回:周襄王避乱居郑晋文公守信降原。
作者:张云华 单位:宁波大学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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