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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业管理和公用事业关系的现状
1、物业管理公司没有实权。但是却是承担责任的主体
按照相关的规定,一个地方的生活基本设施,比如供水、供电以及通讯等这些属于公用事业范畴的事项在本质上并不属于物业管理的范畴,但是由于许多客观原因,能够更好地管理,导致物业代替公用事业做了许多不属于物业管理的工作,比如电费水费的代缴代扣,水、电线的安装维护等等,这些工作对于物业来说是没有任何报酬的。久而久之,很多业主都认为这些工作都是物业分内的事情,一旦发生故障就会找到物业,物业就为此担责,在公众的心中留下不好的印象,而背后的公用事业却不受其影响
2、在物业纠纷中,公用事业占据主动权
笔者在对公用事业行规的调查中发现,在一条“违约责任”中,全部责任都是“对方”承担,而自身却没有任何的责任。也就是说,当公用事业和物业管理公司有矛盾冲突的情况下,通常是公用事业占据主动权。比如在一些供电局线路工程施工的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导致变频泵损坏,客观来说,这应该属于供电局该承担的责任,但是实际上并非如此,他们会说他们对企业没有赔偿的责任。在公众的眼中,物业管理只是一些企业,而公用事业代表的政府。除此之外,由于市面上各个物业之间的竞争非常激烈,导致物业和公用事业之间的地位不平等,持有的信息也有很大出入。当两者共同处于一个矛盾中时,物业自然而然就处于弱势。
3、监督机制不健全
我国当前公用事业和物业之间的矛盾深化,客观来说,就是国家对公用事业的监督机制有缺陷。由于公用事业代表的是政府,很多所谓的监督也仅仅停留在形式上,而没有进行深入的追究。同时,也没有健全和完善的法律制度要求公用事业定期地公开权力行使范围、责任以及义务等,导致公用事业和物业管理之间的霸王条款横生,阻碍了物业的发展。
二、构筑物业管理和公用事业之间的新型关系
长期以来,公用事业和物业管理之间形成了巨大的矛盾,主要包括:权利和义务不对等、物业的管理职能削弱、责任不清、公用事业的垄断地位、监督制度不健全以及公众心中的物业管理形象的恶化。这些都是导致物业不能取得长足发展的主要原因。所以在实践过程中,要充分利用法律法规完善和调整两者之间的关系,开创公用事业和物业管理的新格局。
1、充分利用《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开创新型关系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明确地说明公用事业和业主,公用事业和物业管理之间的关系。首先,两者的责权分明,物业管理不用再给公用事业“背黑锅”,而是严格按照相应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责任的划分;其次,物业管理将不再无条件地对相关管道和线路的维修和维护,也不再向用户代扣代缴相应的费用,而是要求公用事业对相关管道和线路的维修保养及相关费用的收取,进而明确各自的责任;最后,由于物业管理区域中相关的基础设备的直接受益者是业主,在有纠纷出现时,业主需和公用事业单位直接协商,避免了物业管理公司的“不作为”现象发生。
2、构建公用事业和业户之间合同的新型关系
公用事业单位向业户提供服务,业户向公用事业单位缴纳相应的费用,双方构成买卖关系。因此,利用合同建立起互惠互利的买卖关系,而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有风险发生,双方都应该积极主动的承担自身的责任,摒弃当前普遍使用的格式合同,隐形霸王条款等,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所以,构建公用事业和业户之间的合同新型关系,不仅有利于公用事业和业户之间的关系,同时也避免了物业在这中间的尴尬位置。
3、构建公用事业和物业管理之间委托和被委托的关系
在传统的公用事业和物业之间的关系中,物业管理通常是无偿向公用事业履行一些业义务,不仅自身没有保障,而且当有纠纷发生的时候,物业还会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中明确地指出,公用事业和物业管理没有直接的关系。但是鉴于两者的工作范围和服务对象存在交叉,而物业管理又是公用事业的一部分,故可以构建委托和被委托的关系,就能够更好的避免“持强凌弱”的现象发生,从而构建公用事业和物业管理之间的和谐关系。
三、结语
在双方构建新型关系的过程中,仍旧要以签订合同为基准,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合同的签订有利于约束双方的行为,建立有效的监督手段,通过双方新型关系的构建,缓解双方的矛盾,促进共同发展。
作者:徐玉兰 单位:辽河石油勘探局渤海公用事业处物业四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