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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网络与信息技术的发展与网络传播介质的成熟催生了网络社区,而网络的虚拟与现实的双重性质为网民搭建了形成共识并产生公共舆论的平台,进而影响公共政策与政治过程,网络公共空间逐渐发展成为哈贝马斯视域的公共领域。一方面,这一公共领域是理想型的,具备了匿名性、自主性以及参与性的优势,另一方面,又成为语言霸权、信息鸿沟,甚至是权力复归的温床。从意识形态的功能性,通过对网络意识形态的治理成为网络公共领域的哈贝马斯视域构建的主要路径。
关键词: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网络;意识形态;治理
0引言
公共领域理论一直受到政治世界的关注。而基于“公共”概念本身的限定性,不论是其提出者阿伦特,还是对公共领域理论进行系统研究的哈贝马斯,都只能给出其特定语境的阐述。在阿伦特看来,“公共”在于“最大可能的公共性”和“世界本身对所有人而言是相同的”[1];在哈贝马斯看来,公共领域主要在于“政治公共领域”,并只存在于“公众”与“共识的语境”。[2]公共领域是介于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之间的中间环节,是基于“国家—公共区域—私人”三元结构的社会存在。哈贝马斯在勾画了资产阶级发展初期理想的“公共领域”的美好图景之后,因“再封建化”之忧视公共领域为“利益竞争的场所”[3],哈贝马斯只能以“理性共识”[2]作为获取正义的理想目标。然而,这种“理性共识”却具有意识形态特征,随之“公众”变为“大众”。[4]“公共领域”的乌托邦之惑在网络信息时代似乎看到了复兴的希望。
1哈贝马斯视域的公共领域
1.1公共领域的提出与特征
在哈贝马斯看来,公共领域是介于国家与社会、公共权力领域与私人领域之间的、公众自由讨论和参与公共事务的公共空间,“在这里某种接近于公众舆论的东西能够得以形成”[5]。公共性是公共领域的根本特征,公众应具有公共理性,讨论的话题是公共议题,谋求的是公共利益,最终形成公众舆论,约束公共权力。[2]这一领域具备高度开放性、理性批判性和公共利益性等特征。其结构性要素为公众、媒介、公众舆论(非正式性制度),运行机制则为:公共性是公共领域运行的原则机制,公共性决定了参与主体的平等性和公共领域的开放性;协商或话语民主是公共领域的方法机制,是公众实现公共权力治理的主要路径;理性共识是公共领域的核心机制,体现着公共领域的精神、行为方式以及行为目的;舆论生成是公共领域的结果机制,是通向公共权力的关键步骤。
1.2公共领域的去意识形态构想
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是以公共性、理性、协商、共识、舆论等因素构建的理想领域,同时也是基于历史性的考察而提出的,虽然具有特定的情境性和局限性,仍然以雄辩的姿势维持着理论与实践的完美在场。然而,哈贝马斯也不得不对“再封建化”作出探讨和理论修饰,面对意识形态的变更,科学技术的强势出场,哈贝马斯仍然对其“资产阶级公共领域”进行辩护,从信息时代的许多特征与其他社会形态“相似性”前提得出“对狩猎与采集社会和电子社会都缺乏疆界,这就导致两者之间许多惊人的平行现象”[6]。然而,“平行现象”并不足以支持信息时想公共领域的回归,然而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空间为人们提供了一个新的交流的领域。网络通过信息化进程,极大地改变着人类的生产、生活方式,网络空间塑造着人类新的公共领域,并产生新的意识形态。
2网络技术催生的公共领域与网络意识形态
网络在很大程度上超越了官方的意识形态侵入,造成一个较为自由的空间。借助于网络论坛、报纸、博客、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与交互平台,网络给出了主体参与、媒介等公共领域的基础要素,并赋予网络民众了多元文化与思想,为新的公共领域的形成创造了条件。
2.1网络公共领域的特征
网络公共领域同时具备虚拟性与现实性。虚拟性消解了不平等,基本上成就了哈贝马斯视域的平等与自由。参与者以匿名身份很大程度上消解了地域、阶层,营造了相对平等规则,为网络的公共性创造了基础,也促进了公共领域的开放。多样的、自由的平等的交流为达成理性共识与产生公共舆论创造了条件。然而,基于特定规则与限制,身临其境并不完全。虚拟性扎根于人的意志与参与者的现实性。在很大程度上网络行为只是人们现实行为的网络映射。此外,网络公共领域具备高的交互性。在波普尔的知识世界视域中,虚拟社会空间实现自由的人-机-知识的自由交互;在拉图尔的视域中,则是无缝之网,实现虚拟社会与现实世界的相互建构。网络破除了传统媒介的权威性,低效性和垄断性,为公众提供自由、平等交流的媒介,营造产生公共舆论的规则与基质,为产生协商与话语民主提供了全部要素。
2.2网络公共领域的优势与劣势
网络公共领域较之其他四种公共领域[7],有着绝对的优势。首先,网络公共领域具有更广泛的适用范围。其次,网络公共领域“去”除了中心化。中心化是层级社会的主要特征,也是民主的主要矛盾。网络规则有效地去除中心化,重新建构新的网络规则与伦理。最后,网络公共领域的超强交互性为公民的平等交流、协商与话语民主提供了条件,促进了网络舆论的产生与传播,进而对网络规则与现实权力产生影响,使网络空间成为理想的公共领域。同时,网络技术因技术本身,社会规则与伦理制约缺陷产生多重劣势,在于语言霸权、数据鸿沟和权力复归。语言霸权造成了信息资源占有与分布的不平等。网络运行与平台建设需要软、硬件资源。网络的传播与运营与现实经济、文化息息相关,网络资源占有的不平等造成信息传播的梯度和分布,形成信息交流的单向度,产生数据鸿沟。数据鸿沟是因为网络资源的不均衡而造成的“信息落差”与“知识隔离”。信息流动的不畅通造成话语权控制。数据成为新的能源:数据的产生、获取、分析、应用等过程成就新的生产方式,形成新的生产力。数据鸿沟牵涉到数据资源背后的科技强弱,经济增长方式,现代化进程等深层次的社会问题,促使不同利益集团的权力入侵与复归。当前,不论网络的规则有多么的自由与开放,都无从消除网络资源的昂贵与工具主义的复归。网络公共领域成为新的知识资产之上的“美好家园”。网络资源共享的神话带来公共领域的萎缩和公众参与话语民主的新的不平等,网络公共舆论的产生和对网络内外权力影响式微。网络与网络公共领域重新笼罩于意识形态之网。
2.3网络意识形态的产生
网络技术的点对点逻辑架构了网络平等、自由、开放以及共享的技术价值理念,然而却不能脱离现实控制要素,从而陷入了意识形态的控制之中。网络意识形态不只是网络空间的拟像,而是现实社会在网络空间的延展。网络意识形态是网络技术与现实社会意识形态的内容交集与价值耦合。网络意识形态并非网络空间所特有的意识形态,也并非现实社会意识形态在网络空间的简单延伸与表现,而是网络与社会的相互形塑。
2.4网络意识形态对网络公共领域的影响
网络公共领域的理想构想需要在网络意识形态的情境下重新进行界定。网络意识形态主要包括网络技术决定的意识形态内容,网络话语决定的意识形态内容和拟像的意识形态内容。网络技术自身无从摆脱法兰克福学派的“媒介即意识形态”咒语,其自身所蕴含的技术占有控制和工具理性成为新的利益阶级控制民众的介质。此外,网络的沟通话语是网络世界的主要交互方式。网络话语权因社会阶层自身的网络生境而决定。话语民主在网络语境也需要重新衡量。网络是网络与信息技术共同建构的拟像世界,在鲍德里亚来看“媒介形式本身就是意识形态”,因此网络毋宁说是公共领域,不如说是网络技术与消费社会合谋产生的消费主义的拟像表征。在网络中除了技术表征的真实幻象之外,更多的是对网络公民的意识形态控制,引发公众参与的相对民主,而意识形态作为非理性之源,会通过情感之源影响公众,从而滋生语言暴力,进而影响“理性共识”的达成。网络公共领域在何种情景之下才能保持公共性进行理性的交流与协商,从而实现网络公共舆论的达成,为公共权力的进步产生影响,需要探讨。
3网络意识形态治理是培育网络公共领域的主要路径
3.1网络意识形态与网络公共领域
网络公共领域的政治权利与私人利益入侵,使网络公共领域的政治功能发生了变化,网络公共领域丧失了沟通的功能,影响到话语民主。而话语民主是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立足之本。无论是哈贝马斯在最初的提出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理想模型的弱意识形态作用,还是在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再封建化的强意识形态作用,可以通过遵循特定的程序进行中立的商谈。中立性存在于三个条件的实现,即公共领域的讨论将正义看作是高于善的话题,公共领域对讨论话题的筛选和公共空间参与主体的平等商谈和理性。这三个理由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进行操作,从而实现中立的去意识形态化。而对于商谈来说,妥协的谈判和政治伦理的商谈都带有意识形态特征,只有道德的商谈,才是完全正义的,是完全的理性共识。[8]借助于哈贝马斯的中立性之说与道德的商谈,是否可以规避网络意识形态对网络公共领域的侵袭,从而重塑网络公共领域的晴朗空间,网络意识形态治理是培育网络公共领域的主要途径。
3.2网络意识形态治理是实现治理的软途径
意识形态有着巨大的显功能。意识形态与人和社会紧密联系,不论是作为马克思视域的“统治阶级”的虚假意识,还是代表某个阶层的具体的价值观念体系,还是将科学技术本身视为意识形态的副现象,亦或是仅仅作为文化符号的概念,都具有一定的功能。而从意识形态入手,规避其对公共领域的侵入与影响,则是实现网络公共性的软途径。
3.2.1治理的逻辑
根据意识形态对公共领域的影响方式,分为治理的外在逻辑与治理内在逻辑。治理的外在逻辑就是对由国家或者社会等外在领域所施加的“虚假意识”的弱化和对由于网络等技术要素、资源的获取、规则所产生的影响进行合理调控。治理的内在逻辑就是淡化公共参与主体的自身价值观念和环境的符号化要素。总之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崇尚理性批判,推崇自由意志,整合多元意见,从而实现个人诉求与公共诉求的融合,进而实现对公共权力的制衡。
3.2.2网络意识形态的治理机制
遵循外在逻辑的治理机制包括对由国家以及社会等外在要素所施加的语言霸权的抵制,对数据鸿沟的弥合以及对权力复归的抑制;对由网络技术、资源的占有与规则制定所产生的要素,则需要提升技术相关的治理机制;对于内在逻辑的治理机制则在于培育公共理性,创造公共价值,创建网络公共空间的法制化秩序。哈贝马斯没有将意识形态视为网络公共领域实现的阻碍,反而将公共领域建构于特定的阶级和历史事件中,在看到“再封建化”危机之时,仍然通过区分强、弱意识形态影响,为公共领域空间的拓展提供了道德商谈之路,而真正的去意识形态化也只能是相对的。但通过特定的机制,最终可以通过公共主体的道德商谈实现网络公共领域的去意识形态路径。
3.2.3网络公共领域的意识形态治理之重塑
公共领域崇尚集体的理性,即理性的“互动”,将私人的、局部的、单向度的行为扩展形成普遍性的“公共”活动,也只有将个人的理性转化为集体理性,才能够成就公共理性和实现国家以及社会的公共价值的实现。网络的技术化规则与社会的整合之路只是历史唯物主义的一个特殊阶段,对于网络技术这一崭新的技术之物,塑造的并非技术或媒介本身,而是通过新的技术创造新的生产和生活方式,所营造的新的社会语境的建构作用。网络公共领域不可能逃离“网络—技术媒介—社会语境”之惑,而网络意识形态的治理之路是实现网络公共领域的必要之路。
参考文献:
[1]哈贝马斯.公共领域[A].文化与公共性[C].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5.
[2]王晓升.强意识形态、弱意识形态与理性共识———从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理论看意识形态斗争策略[J].学术研究,2011(4):14-21.
[3]转引自刘丹鹤.网络空间与公共领域实践[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9(4):71-74.
[4]陈勤奋.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及其特点[J].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1):114-121.
[5]王晓升.强意识形态、弱意识形态与理性共识———从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理论看意识形态斗争策略[J].学术研究,2011(4):14-21.
作者:陈娟 单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河南经济伦理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