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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我国现颁布的《中国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明确的规定,消费者在进行购买食品的同时,可以按照要求对商家进行要求“十倍赔偿”,这样的方式成为我国现在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这样的“十倍赔偿”来说,在现在的社会中,并没有深刻的将这项制度落实到每一个商家身上,不仅没有达到应有的效果,反倒在实施的过程中更加困难。本文主要探究我国对“十倍赔偿”规定进行合理的批判与完善。
关键词:
十倍赔偿;食品安全法;批判与完善
对于我国现在的食品安全法规中明确的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已颁布的食品安全法规中能够发现其中一些特色性的新意,比如设立健全的食品安全委员会、对于一些存在问题的食品进行及时的召回、取消食品的免检制度等相关问题。在这样的全新制度中,有一个政策成为现代人所关注的重点。随着“十倍赔偿”的方案一经提出,在社会上引起高度关注,但是现在很多地方对于这个政策并没有积极地实施,导致这样的政策成为虚设。
一、“十倍赔偿”立法批判
(一)威慑力不足,形重实轻
从现实来看,自从我国推出《食品安全法》后,全国众多地区已经开始实施“十倍赔偿”的政策,渐渐地各地区逐渐出现众多的“十倍赔偿”真实案例。从不断出现的案例中能够看出,现在的食品安全存在一定的规律,基本来说都是几块钱之间的小额消费,只有少数的集中货物是成千上万的,因此在索要赔偿的同时,由于金额数目过小,翻过十倍以后仅仅还是面值过小,这样的教训不能够使商家能够体会到法制的根本,就会导致商家还是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面对索要的赔款,商家态度抱有一定的敷衍,这样的方式不能够给商家以此沉痛的打击。对于这样的现象,在我国现在的食品安全中经常出现,这样不仅不能够彻底消除商家对于食品安全的轻视程度,而且对于商家来说反倒是一次微不足道的教训,不能够真正的使商家对食品安全进行高度重视。
(二)刚性有余,灵活度不足
对于“十倍赔偿”政策的出台,我国中央机关不断强化这项观念,使各地区能够深切落实这项指标,使食品安全得到一定的保障。对于《食品安全》中规定过,中国的惩罚性质的赔偿能够确定一个固定的乘数比率,就是现在出台的“十倍赔偿”,换而言之,一旦出现造假出售的现象,不论存在什么样性质的动机,其中的经济效益、规模和责任,也不论消费者存在的自身伤害多大、情况遭遇、求偿成本等,都需要进行国家出台的法规政策,严格的将“十倍赔偿”性质落实到每一个人的身上。就惩罚性赔偿来说,与其说是与实际的损害相差悬殊,其实蕴含实质性的公平,然而对于十倍赔偿的观念来说,实则是为了进行惩罚的目的。通过现在社会发生的多样化食品生产安全的问题,对于“十倍赔偿”规定能够彻底改变教育的思想已经属于苍白无力。
二、“十倍赔偿”规定立法的完善
对于现在社会不断的而发展,人们对于食品安全越来越重视,对于国民来说,食品的安全是现如今生命攸关的头等大事,因此《食品安全法》提出后无疑是为中国的消费者在餐桌上提供一层安全的保障。但是由于现在的法规中,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难免会有一些瑕疵,不论是在定性上、定位和定量上都存在一定的偏差,虽然来说拥有惩罚性的赔偿形式,但是却没有惩罚性的真谛。因此为了能够全面的扭转现在的食品安全局势,不单单是依靠“十倍赔偿”这样的形式进行转变,要从根本上对食品安全进行改进与完善。其中对于食品安全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至少要根据一下几个方面进行体现与改变,首先对于一些恶意、明知、放任等具有一定谴责性的概念进行定位,制定严谨的标准,参考相对应的法律观念与政策,尽量设置最小限度等原则,还要采用描述进行列举一些立法的技术,才能够使经营者内心中产生一定的准则,能够明确范围内的制度明细;其次要建立审判组织和流程,通过设计类似于认定责任和确定的数额,需要采取分开审理或者是强行的特殊程序,从而能够提高其保障水平,要明确的使经营者明白一旦具有主观意义上存在恶行、行为等具备非法性质的后果,将判处金额纳入到平时考虑的范围之内;再者要充分的进行实施采取抗辩的理由和免责任的特权,处于对于公共利益进行考虑,使经营者也能够为自己进行辩护。要对于证明进行制定合适的标准。对于最高的数额进行确定,要制定出一个准确的数值,进而才能够使经营者有一定的参考,这样经营者能够全面的管理监督自己;最后要进行对于责任相互承担,确定不同的参与者的责任分配方式,要以审查的法官进行自由的裁量为主,要求出现安全问题的商家进行合理的赔偿,防止产生拖延、拖欠等现象发生。
三、结语
自从我国出台的《食品安全法》后,虽然为人们在生活食品中提供坚固的保障,但是由于其中类似于“十倍赔偿”政策依然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为了能够全面的实施食品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就需要对现在的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在这样的基础上再进行对食品安全制度的改革,能够全面的改变我国现如今的食品安全现状。
作者:郭竞潞 单位: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参考文献]
[1]严苗.浅谈我国<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规定之完善[J].理论导刊,2014(06).
[2]阳俊.我国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D].西南大学,2012.
[3]金海.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惩戒法律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