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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创新食品安全管理方式的新举措。本文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现状进行了分析,概括总结了我国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所面临的问题,提出了推进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发展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保险管理;保险制度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问题是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大问题。当前,我国正处于食品安全矛盾凸显期和事故多发期,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如果事故受害者得不到及时赔偿,则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等问题。2015年初,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江、福建、山东、山西、河北、甘肃等省、市先后出台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等文件,采取综合手段加强食品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已成为当前加强食品安全风险分担、社会共治的一项重要工作。
一、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发展现状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简称“食责险”,是指以食品的制造商和销售商因生产和销售的产品造成产品食用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责任保险[1~3]。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本质上是企业对法律风险的一种分散和共担,其存在的前提是食品企业要感受到自身存在的法律风险[4~5]。食品安全责任险并不是新鲜事物,1986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开始办理“饮食业食物中毒责任保险”,但此后一直发展缓慢[6]。从2006年北京奥运会组委会签订奥林匹克运动会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单至今,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发展进入了关键时期。从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颁布以来,国家正逐步从立法角度研究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从2013年“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提出建立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到2015年新《食品安全法》颁布,最终否定了建立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提案并且以鼓励食品生产企业积极参加的形式写入《食品安全法》。2015年初,基于食品安全事故多发,事故受害者得不到及时赔偿、社会矛盾加剧等问题,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保监会联合印发《关于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各省市积极响应,先后出台地方试点指导意见,以政府牵头推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可以有效应对食品安全问题多发的情况。目前,根据所搜集到的信息可以得知,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主要在集体用餐或食品安全事故多发的领域开展。从全国部分省市保险公司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对象来讲,其主要针对学校食堂、保健食品企业、农村集体用餐等。近年来,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发展加快了脚步。从责任保险近10年来的保费收入情况来看,其增长趋势比较明显(见图1),2014年保费收入相较于2005年增长幅度超过4倍。具体来看,2005年,责任保险保费收入约为48.20亿元,2006年保费收入为56.5亿元,同比增长17.22%。2009年,保费收入为87.75亿元,保费收入较2006年增长约1倍,较2008年同比增长率为6.61%。2010年,责任保险费用收入为143.31亿元,同比增长64.44%,达到近几年责任保费收入同比增长率的峰值,远高于近10年来的平均增长率。2011年,责任保险费用收入为148.21亿元,同比增长率为3.41%,为近10年来同比增长率最低的年份。2011年之后,责任保险保费收入增长趋势较为稳定,同比增长率保持在17%左右。2014年,责任保险保费收入为253.3亿元,达到近10年来保费收入最高。随着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市场的越发成熟以及完善的制度、规章及管理办法,责任保险保费收入将逐年增长。
二、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面临的问题
针对不同主体,推广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从政府角度来讲,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一种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能够有效地分担食品安全监管风险;从企业角度来讲,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能够分散并转移企业风险,减轻企业资金赔付压力[3];从保险公司角度来讲,保险公司可以创设不同类型的险种,满足不同投保主体的需求,以此拓展保险市场;从消费者角度来讲,多一份保险,多一份安全,消费者可放心购买投保产品,买到更安全的食品。但是,在推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过程中,情况不容乐观,出现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不健全、企业道德风险上升、消费者认知度及市场认可度低、险种缺乏多样性等方面。
(一)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不健全
目前,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作为一种新的商业险种,起步较晚,运作环境尚不成熟,各方面规章制度并不完善。新《食品安全法》的颁布虽然健全了当前不规范的法律环境,对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加大了处罚力度,增强了食品生产企业的法律责任,但是对减少食品安全事故效果较小,且并没有体现对风险分担和责任分配的引导[7]。美国、日本、欧盟等发达国家《产品责任法》出台较早,运作环境比较成熟,各方面规章制度比较完善。与这些国家相比,我国仅在部分法律法规中零散地体现产品责任的内容,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文件作支撑,产品责任覆盖面窄,针对性弱,阻碍了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发展[8]。此外,我国《食品安全法》只是从宏观层面提及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鼓励企业积极参加购买,并没有从微观层面出台详细的、可操作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例及办法。各地虽出台试点指导意见,但其执行力及强制性不够,企业投保意识不足,消费者权益得不到及时保障,很难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
(二)企业道德风险可能性上升
食品企业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后,认为自己生产的食品出了问题会有保险公司理赔,在利益驱动下,食品企业铤而走险,违法违规生产不安全食品,导致柠檬市场的出现。食品企业在市场中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始终大于它的公益性,一旦有了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这层“保命符”,企业很有可能会愈发无视其社会责任,可能导致更多的食品安全事件或存在食品安全隐患[9]。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能够转嫁食品企业风险,但这不是食品企业逃避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借口,这种转嫁作用很可能滋生食品企业侥幸心理,导致企业道德底线下降,生产不安全食品。
(三)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市场推广困难
我国责任保险起步较晚,各方面制度还不完善,保险市场经常出现骗保行为,严重影响了保险业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形象,其社会认可度低,市场推广困难。我国对违法企业惩戒力度不足、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索赔程序复杂且成本高、保险公司在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方面缺乏经验和专业人才,企业通过投保来分散风险的意识薄弱,基于成本问题考虑,不愿购买保险,推广难度大[10]。此外,政府宣传力度不够,对责任保险的宣传介绍只是从宏观层面简单粗略地提及,并没有详细地介绍或宣传有关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具体内容,单一地出台政府文件并不能很好地在市场上推广。再者,小企业收入不高,企业认为不会造成大的食品安全事故,大企业或餐饮单位认为自己已经对质量和风险严格把控,不会出现严重问题,不愿购买保险。公众和企业认识不足,可能导致社会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不重视甚至产生误解,意识不到可以通过购买保险转嫁风险,进而导致社会接受度低下[11]。
(四)食品安全责任险种缺乏多样性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作为一个新的险种,刚开始推广,其主要面向一些热销的、出口的、必须强制购买保险的食品,供需失衡问题比较严重。面对不同规模主体的需求多样化的情况,保险险种缺乏多样性,难以满足企业需求[12]。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险种缺乏,险种设计存在缺陷,对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约束比较大[13]。目前,保险公司针对不同规模的食品生产、加工及销售企业,保险费率基本上没有浮动,这严重影响中小型企业投保积极性。中小型企业、食品批发商、食品零售商、小商贩、餐厅饭店等资金规模小,加之大额的保费支出,这不仅增加了其自身负担,而且他们很可能因没有找到适合自己的险种而放弃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而我国的食品企业又主要以中小型为主,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可能会因为险种缺乏多样性而难以推广普及。
(五)消费者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认知度低
对于消费者来讲,对食品企业购买保险后是否能够确保其产品安全仍然存在疑惑,消费者可能认为给食品购买保险说明食品会出现问题而不去购买。在一项调查消费者是否更愿意购买有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食品时,有23.9%的人表示不愿意购买有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食品或者对其持无所谓的态度,约有80%多的消费者认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不能有效地解决食品安全问题,4.2%的消费者认为构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方案不能解决食品安全问题[14]。从消费者的视角来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
三、对策建议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处于起步阶段,各方面法律、规章制度还不是很完善,发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还有很大空间。同时,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这给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相关研究,确保我国的食品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出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管理办法
责任保险包括很多方面,现阶段运作比较成熟的是车辆商业保险,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只是主体与车辆商业保险不同,我们可以针对性的借鉴车辆商业保险的运营模式并加以推广。目前我国还没有完善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管理办法或条例,国家主要在浙江、山东、河北、甘肃、四川、江苏、湖北等部分省市开始试点,出台相应的试点意见。当前应该扩大试点范围,在试点过程中总结成果和问题,在试点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之后,可以制定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试运行),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继续扩大试点范围,通过实证考察,确定政策法规的可行性及可推广性之后,可以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暂行办法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出台更为详细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管理办法。
(二)建立企业自查报告制度,严防企业道德
风险上升企业作为生产经营主体,应依法承担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不能因为购买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就存在侥幸心理,违法生产劣质产品。应该进一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加大违法企业惩罚力度,建立食品生产企业自查报告制度,定期与政府和保险公司及消费者举行会谈,积极推动建立政府、保险机构、食品企业、消费者多方参与、互动共赢的激励约束机制和风险防控机制。此外,保险公司也应简化投保和理赔手续,提高自身业务方面的工作效率,建立保险纠纷快速调处机制,优化保险人员团队建设,建立专门的风险评估及投保食品认定小组,以此提升风险监管水平,避免投保企业出现“负作用”风险。
(三)成立保险经纪服务机构,协调不同主体
之间的工作保险经纪服务机构作为第三方平台,应该优化自身专业团队建设,负责好政府主管部门、企业投保人、保险公司之间的沟通,保证各项工作的落实。保险经纪服务机构应细化服务方案,适时回访参保企业,帮助企业开展风险分析,提出合理化建议,加强风险防控,对保险范围内的保险事件迅速核定赔款,及时履行保险赔偿责任,配合保险公司拓展市场。此外,政府应建立专项资金,全力支持保险经济服务工作展开,并将其纳入政府年度考核,以督促政府工作,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开展创造良好环境。
(四)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认知度
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应该把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与互联网有效结合起来,提高社会认知度。食品安全专业知识和保险知识的培训,对市场接受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必不可少,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推出,可以先从一些特色支柱企业开展,然后逐步推广。此外,媒体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宣传既不能夸大,也不能诋毁,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宣传工作,让大众了解一个真实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严格按照媒体宣传的内容进行规范投保,不能有任何虚假行为。再者,保险公司可主动与大型企业合作,开展专题活动,以便市场更好地了解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从而提升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社会认知度和市场接受度。
(五)增加险种多样性,满足不同规模食品企业的需求
目前,我国的食品企业主要以中小型为主,受企业类型、资金规模、生产规模、设备技术等因素影响,很难确保食品安全万无一失。为此,政府应设立专项经费,配合保险公司成立专家组,深入企业调研,通过全面分析调研数据,研究开发适合不同企业类型的保险产品。保险公司也可根据实际需求,建立食品企业综合评价体系,投保企业和未投保企业诚信档案,根据企业诚信度的高低以及其规模的大小,建立梯度费率,增加险种多样性,以此满足不同企业的需求。
作者:李凯 石李陪 仇宏伟 陈松 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 青岛农业大学学报编辑部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重点实验室
本文引用格式:李凯,石李陪,仇宏伟,等.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发展现状与对策研究[J].农产品质量与安全,2016(3):5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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