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监管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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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管的对策

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食品安全监管现状   1.我国关于食品安全的制度规定   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确立了一系列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主要有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问题食品召回制度,不超过十倍的损害赔偿制度,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食品流通许可制度,餐饮服务的许可证制度等。另外,为了防范食品安全问题,从源头上遏制问题食品的流通,取消了食品范围内的免检制度。总得来说,国家关于食品安全的各项制度规定侧重点逐渐转移到了事前防范上来了,说明国家更加注重民生,更加注重保护人民的切身利益,更加以人为本、保护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   2.食品安全的监管主体   首先,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四条:“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可知我国关于食品安全的监管实行的是食品安全委员会统筹协调、多部门分散管理的体制。国务院的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最高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全国食品安全的协调及指导,统筹各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具体工作又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承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负责各个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但根据2013年3月10日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并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等进行整合,赋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使,并不在保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由此,我国基本结束了食品安全监管的分散模式,食品安全监管的具体职责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使,但另一方面,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撤并也是的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失去了具体的事务执行机构,对食品安全委员会职能的发挥将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3.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标准   根据法律的规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并且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性的标准,是食品生产、食品流通等必须遵守的基本标准。近年来,国务院卫生部着力于食品安全标准工作,对已有的食品安全标准进行重新修订、整合,卓有成效。首先,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管理规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一批安全标准管理制度;其次,卫生部循序渐进的进行了食品安全标准的整合,部署了数百项食品卫生标准的清理工作,对食品添加剂、真菌毒素含量等标准通过科学研究进行了一些修订;最后,对于食品安全标准的真空地带进行了填充,出台了一批新的食品安全标准法规,如乳品安全标准、《食品中百菌清等12种农药残留限量》、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等。总得来说,在监管标准上,体系已逐步趋于完善,但仍然要加倍警惕新的食品毒素等的出现。   (二)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   1.监管部门的职责界定不清,导致互相推诿   在《食品安全法》的制定过程中,以往食品安全“多头分段管理”的体制一直为专家学者所非议,但《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这一弊端,根据其第四条的规定,虽然增设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但仍然坚持了由卫生部、农业部、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多主体并行监管,使得监管主体之间仍然存在职责权限不清的问题。如“地沟油”事件中,某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就称其局没有执法权,只有督查权,而该地卫生监管所则表示地沟油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处,质量监督管理局又认为地沟油的无证经营等问题应当有工商局管理。部门之间的相互推诿源于各部门的职责权限界定不清,更是食品安全的多头监管体制弊端的结果。   2.法治建设不全面,人民法律意识水平低   我国的法治建设起步较晚,当前法治建设在很多方面还不甚全面,遭受食品安全侵害时,人们的救济途径较少,仅能寻求法院的救济,并且通过诉讼来维权取证困难,成本过高、效率过低。另外,人们的法律意识还处于较低水平,很多人虽然意识到了食品安全的重要性,但是并没有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引起足够重视,对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工作不配合、不理解,特别是很多商业经营者、食品生产者,对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工作没有正确的认识,认为只是繁文缛节,影响生产。民众虽然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食品健康,但是也还没有充分利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食品安全,全社会的食品安全法律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对策及建议   (一)完善各项具体监管制度   对于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中确立的各项制度,要制定具体的制度执行规范,完善其配套规则,以使此制度能够切切实实的得到执行,能够对食品安全监管发挥应有的作用。如上文所分析的问题中,对于召回制度,要制定一部关于食品召回的细则,明确哪些食品是问题食品,哪些问题食品又应当召回,召回的主体是谁,具体如何执行等问题;对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及评估制度,则要细化法律规定,确定具体的监测机构及评估组织,并对监测及评估的结果的用途或效力进行规定,以使风险监测及评估制度在食品安全的事先防范机制中充分体现其价值等。总之,不管是《食品安全法》确立的各项具体监管制度,还是其他立法主体、法律法规中的食品监管制度都应当有配套的实施制度,而不仅仅只是一些原则性的摆设规定。   (二)健全各项法律法规及规章   首先,我国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除了《食品安全法》等几部专门规定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外,还散见于各个单行法中,使得食品安全的执法依据不一,甚至互相冲突。应当以《食品安全法》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为基本法律,对各个单行法中有关食品安全的规定进行整合梳理,解决法律、法规、规章中的交叉、重复、空白等问题,统一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的依据,增强执法的权威性。其次,对于我国还未来得及制定的食品安全标准及食品安全制度等,要加快立法进程,尽量减少法律管辖的真空地带,使食品安全监管有法可依。如要加快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饮用水安全标准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及审核,尽早填补法律的空白。   (三)完善现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明确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刚性行政主体   在美国,其食品安全局在性质上来说是一个行政机构,能够对各个行业的各个企业展开食品安全调查,发现问题的能够给予处罚及制裁。而中国的食品安全委员会是一个由多个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议事协调机构,并不享有具体的行政执法权力,主要履行的是综合协调、监督指导的功能。由此也导致食品安全委员会只能在宏观上引导国家食品安全治理的政策方向,起到的仅是引导作用,而没有实际的权威。我们可以考虑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将食品安全委员会变为一个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刚性行政主体,使其具备对问题食品企业的制裁权力,不仅能从宏观上把握食品安全的政策方向,而且也能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具体的行政管理,双管齐下,加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权威执法性,或许能改变中国食品安全的现状,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效率与质量。   (四)全面促进法治建设,提高人民的法律意识   人民法律意识的高低对于食品安全的监管是非常重要的,人民公共监督权利的行使对食品安全至关重要。人民的监督遍布食品安全的各个角落、各个链条,调动全社会人民力量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提高全社会人民的法律意识,使他们知道遇到食品安全问题,应当向那个机构、哪个部门寻求救济,应当如何追究不良商家或生产者的食品安全责任,这就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良好的氛围,全社会保卫食品安全。全面促进我国的法治建设,提高人民的法律意识水平,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督管理将起到重大的实效。   作者:张静 单位: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