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纠纷中消费者权益的保障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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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纠纷中消费者权益的保障探讨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食品安全问题越来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民以食为天,但食品安全现状却堪忧。随着一系列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人民对于食品安全在关注的同时更多的是无奈与感慨。消费者在食品安全纠纷中的弱势地位让他们在维权道路上步履维艰。如何从法律和制度方面保障消费者权益已经成为一个社会性课题。文章主要探讨了现阶段食品安全纠纷中消费者维权遇到的困境,并从法律和制度层面提出了部分解决对策。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食品安全;诉讼成本

当今社会,食品安全问题的频发越来越成为消费者忧虑的焦点问题,消费者自身如何维护合法权益,改变现状,特别是在维权过程中,对于消费者而言,如何缩小消费者和生产者之间在实力上的差距,在诉讼中改变自身的不平等地位成了消费者最希望得到解答的问题。例如诉讼成本问题,因为消费者所购买的单一商品价格数额较小,因此即使法院判定侵权成立,按照十倍处罚赔偿,惩罚性赔偿的金额依然偏低;而与之相对的是,当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消费者花费的时间精力以及垫付的律师费用、司法鉴定费用与赔偿所得不成正比;另外单就时间成本而言,对食品的鉴定往往要经历漫长的过程。在一审案件中由于双方的各种因素叠加,有时候还需要在后续经历二审,甚至于三审,浪费了公共资源与司法成本。[1]最终获得合理赔偿,维护自身权益,利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成为消费者最终的诉求。而举例而言,如果从消费者在食品纠纷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如何开展维权行为着手,近年来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其中的一个有效手段,由于具有惩罚与威慑功能,惩罚性赔偿固然有其优势和特点。不过,惩罚性赔偿规范是一把“双刃剑”,它虽然惩治了市场舞弊行为,却又可能矫枉过正。[2]但仅仅从惩戒制度方面并不能从根本上缓解消费者在维权中的焦虑。究其根本,还是缺乏相应制度的建设,因此从法律和制度方面提出建议,帮助消费者解决食品安全纠纷,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于完善食品安全纠纷中消费者维权制度很有必要。

一、食品安全纠纷中消费者维权困境

伴随着食品安全问题的频发,食品安全的法律纠纷日益增多。食品安全问题应该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虽然在社会之中我们每个人境遇不同,经历不同,职业不同,但不可否认的是我们都是食品消费者。任何企业都应培育良好的商誉,生产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这是企业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3]一方面消费者在与食品生产者、销售者的纠纷之中,出于多种原因无法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国家在立法、司法、执法方面对于消费者的维权困境没有及时予以跟进,这使得消费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申请诉讼维权的过程中遇到了很多问题。还有,目前中国的私法体系中,对于食品安全纠纷的救济方式有很多,但主要有和解、调解、民事仲裁、民事诉讼等。不可否认的是,在食品安全领域中,这些救济方式都存在着一定的缺陷,难以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4]面对这些问题还未发现诉讼成本较低且方便快捷的法律途径,因此逐渐成为消费者在维权中所遇到的困境。

(一)诉讼成本高且地位不平等

首先,消费者在诉讼过程中,往往遇到诉讼时间较长,无法快速有效维权的情况,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消费者维权的诉讼成本。食品安全纠纷中,一般情况下标的额较小,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往往花费更多的资金和精力,有些时候维权成本甚至是标的物价值的十几倍,几十倍。这也造成了大多数消费者主动放弃维权的不良状况。其次,消费者个人势单力薄,没有形成相关的制度性的维权团体,消费者对于现代食品工业的专业知识缺乏深入了解,食品生产企业却对此了如指掌,并可以利用法律漏洞和食品安全中涉及的专业问题进行搪塞。甚至在社会上出现了很多例如中国第一职业打假人王某知假买假的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知假买假行为的频频出现,在社会中引起了非常大的争议和讨论。相关法律特别是《食品安全法》也在不断完善过程之中,而十倍惩罚性赔偿金制度的具体细节确立以后,食品打假甚至被当作一种职业。例如某消费者在短时间内针对假冒伪劣产品频繁提起诉讼,该案中涉及多种食品,且均要求十倍赔偿,很明显其并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消费者,因为其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目的是得到十倍赔偿。[5]另一种不平等主要体现在双方在财力物力上的差距,生产者、销售者往往是以公司等实体形式存在于社会发展之中。一方面公司作为现代社会经济的重要支撑体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推动作用,另一方面,企业针对食品安全纠纷有着比较强大的公关能力和法律援助机制。还有就是生产者和销售者对于承担责任常常会陷入相互推诿的境况,商店经营者与食品生产者属于不纯正的连带责任形态。如果从二者外部的关系来看:受害者的利益应该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无论是对生产经营者还是商品销售者而言,受害者均有对其任何一方索要赔偿的权利,虽然可任选其中一个作为责任主体。再从内部来看:无论是生产者或经营者承担的责任,是一种中间责任,并非最终责任。而中间责任适用的是严格责任归责原则。[6]因此面对实力差距明显诉讼对手,一般消费者的维权手段往往捉襟见肘,而大企业往往对于食品安全纠纷问题有着自身足以逃脱法律问责的说法,因此诉讼双方地位不平等问题成了消费者维权过程中最棘手的问题。

(二)获得赔偿难且公司逃避责任

首先,在食品安全诉讼的案件中,消费者想要如期获得相应的赔偿难度较大,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往往有专门的法务部门处理食品纠纷案件,从而有效规避自身的法律责任,降低赔偿标准。其次,食品安全问题发生后,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可以通过现阶段我国《公司法》来规避自身的一部分责任,力图将责任下降到最低程度。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另外,现如今在食品安全纠纷中,依法维权的消费者和食品商家冲突越来越明显,其聚焦的核心是由于消费者的知情权和企业的商业秘密权之间的冲突明显。所谓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依据主要是《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和《广告法》。关于企业商业秘密权也有法律依据,主要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的第十条规定了国家对企业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另外我国在《刑法》的第二百一十九条记载了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明确界定了《刑法》上的商业秘密:“本条所指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7]因此,在消费者维权过程中,如果要真正做到保护消费者在食品纠纷诉讼中的合法权益,必须突破有限责任制度的约束,对于有限责任制度的不合理保护要予以取消,不能成为消费者维护食品安全的拦路虎。宏观上来看,这同时也是法人人格否定的体现,法人人格否定的原理在于限制目前公司法人利用有限责任制度规避责任,我国现行《公司法》采用这样的原理。另外针对消费者知情权与企业商业秘密权的冲突问题,消费者除了需要咨询相关法律人士或法律顾问,还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合理使用消费者知情权,打破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伞,国家在司法解释方面应当针对这一问题进行适度支持和关注。

二、食品安全纠纷中针对消费者维权困难的部分对策

解决现阶段我国食品安全纠纷中消费者的权益保障问题需要从消费者维权成本、诉讼双方主体地位问题以及政府执法力度方面进行有益的尝试。在当今社会,消费者作为一个庞大的群体具有不可忽视的地位。因此了解消费者,鼓励消费者维权是构建当今法治社会一个必不可少的重要条件。

(一)简化程序,降低诉讼成本

首先,诉讼活动是专业性较强的社会活动,它具有程序复杂、诉讼周期冗长的特点。利用诉讼的手段解决纠纷,进一步维护当事人权益则会消耗大量的时间、精力以及人力物力资源。但是食品诉讼纠纷案件在一般情况下案情比较简单,标的额也不够规模。这些对于消费者而言,如果单单是为了获得有限的诉讼利益而去长期参与如此冗长复杂的法律诉讼程序无疑缺乏必要性。其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的冗长复杂是涉及食品安全纠纷时消费者普遍不愿通过法律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原因。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必须考察食品消费纠纷案件中所表现出的特点,再根据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情况进一步简化审理程序,从而为消费者合法理性维权提供便捷的途径。最后,消费者合理利用连带责任赔偿,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帮助消费者节约成本,应该看到,连带责任制度在法律中主要是为了保护弱势群体、强化债权担保机制。但现代社会食品链的延长、食品安全多元控制的需要以及食品安全信息的不对称才是连带责任广泛应用的主要原因。[8]

(二)调整立法平衡地位

诉讼双方主体地位不平等问题成为食品安全纠纷诉讼中最为重要的问题。首先,要了解诉讼双方不平等地位体现在何处,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对策,生产者和销售者更多的是以公司法人的方式存在于社会之中,因此除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应当从《公司法》的层面进行考虑。通过修改《公司法》的相关条款,使得控股股东能够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削弱公司的特殊地位成为解决食品安全纠纷的关键,由企业承担诉讼费用和举证责任是对消费者地位的另一种保护,法院通过这样的方式改变双方地位应当列入具体的操作范围中。其次,在司法程序上,针对举证责任的倒置应当予以灵活运用。由于消费者个人的能力有限,往往因为举证责任而最终导致诉讼的失败。另外利用司法途径解决食品纠纷问题时间较长,费用高昂,因此有效简化司法程序、方便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是当前司法机关迫切需要做的工作。

三、结语

消费者在日常的食品安全纠纷中通过司法、仲裁等方式获得赔偿能够促进我国在消费者维权问题上具体规定和制度的完善,可以起到积极的示范作用。合理有效地建立消费者维权机制,对于消除诉讼双方的不平等地位,维护社会大众的公共权益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如果要保障食品安全,还必须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力量,有效利用我国宪法赋予公民和大众媒体的监督权利,发挥人民群众的力量,有效监管我国食品贸易中的不法行为,让危害社会公众利益的食品和食品企业暴露在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让伪劣食品没有市场。通过新闻媒体的监督,可以有效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呼声,总之,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日益健全与完善是一个比较系统的监督工程,做好这项工作有利于促进我们与国际社会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合作与贸易,也会促进我国食品安全工作,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和谐。消费者在食品安全纠纷中保护合法权益的要求正当而合理,但是在当今社会消费者维权的道路任重道远,很多现实情况需要通过立法和司法进行改善,需要时间来验证。改变中国现有的消费者维权状况,生活在一个充满法治精神的社会是每一个公民的基本要求,同时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消费者应当在食品安全纠纷中勇敢站出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为法律与正义从来都站在你的身后。

作者:张森 单位:青岛科技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