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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前大数据技术在食品安全领域中广泛应用,给食品安全治理模式带来了新的变革。本文针对我国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提出构建基于大数据技术的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平台,以消除这种不对称给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不良影响,提高食品安全社会治理绩效。
关键词:社会共治;信息不对称;大数据
一、问题的提出
食品安全问题一直以来是我国重点关注的事情,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人民对食品安全的认知得到了大幅度的提升,越来越多的人注重食品安全卫生。但是我国每年仍旧会爆发出一些食品安全的问题,为此党和国家出台一系列的食品安全政策文件,调动社会各种力量参与进来,形成社会共治的局面。虽然现阶段食品安全治理模式中加入了社会主体的力量进行监管,但是各个主体之间并没有实现有效的合作参与,而仅仅是各主体间功能上的叠加。在社会共治模式中,食品安全信息不对称问题没有得到解决,政府监管的效率没有得到提高,企业在监管模式中仍旧处于被动状态,消费者信息获取依旧受阻等。由此可见,当前我国迫切需要完善社会共治模式的框架,提高治理水平。在全球信息化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大数据以其蕴含的巨大价值正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根源是信息不对称,而大数据技术以高容量、高速运转的特征,能够有效地消除或减少信息的不对称。大数据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了新方法和新思路。
二、传统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模式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1.政府监管部门间的信息不对称。经过多年的改革和探索,当前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基本上能够覆盖食品从生产、加工到餐桌上的全过程。但是在这套监管体制下,存在着众多部门或机构,各部门机构之间在监管的范围上常常存在着交叉监管和空白监管的情况。一是因为各监管部门之间受体制的约束和各部门之间管理模式的不同,往往会导致部门之间信息交流的滞后。这种信息交流的不通畅严重影响部门之间的合作监管,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政府监管的难度和监管的成本。二是因为本位主义和利己主义的影响,使得各监管部门在遇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相互推脱责任、监管不到位;在遇到有利可图的监管时,各部门积极作为。因此当有些经济活动同时涉及多个监管环节时,多部门之间由于信息交流不通畅,会出现交叉监管和空白监管问题。交叉监管会造成政府监管的成本上升,空白监管问题导致了监管上的漏洞。监管部门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使得监管效率降低,监管难度上升。因此如何解决监管部门之间信息交流问题是解决政府监管问题的关键。
2.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根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提出了企业要承担起社会责任,自觉主动参与到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模式中,但现实中大部分企业往往处于被动状态。我国的食品行业集中度较低,一般以小型经营者和个体生产者为主,大部分经营者不具有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意识,主要以追求自身利益为主,因此这部分经营者常常逃避政府的监管,加大了监管的难度。食品企业由于受自身工艺的影响,在食品安全信息方面具有明显的信息优势,从而会对政府隐瞒信息。因此政府在进行监管时,很难充分掌握企业的违法行为,无法做到精准监管。所以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模式中,依旧存在着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二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成为食品安全治理中的难点。
3.政府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在食品安全治理中,消费者一直处于信息劣势地位。一方面,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报喜不报忧”的思维方式使得政府在食品安全相关信息的报道上不够充分,政府在曝光食品安全隐患上一直未能直击要害。另一方面,部分地方政府出于自利的角度,为了维护地方政府形象和权威,也会减少对食品安全信息的报道。因此消费者从政府部门获得的食品安全信息并不完全,政府部门并没有完全地维护消费者权益。除此之外,消费者能够从正规和权威的渠道获得的事前信息较少,只能在遇到食品安全问题事件之后向政府部门举报或者向媒体曝光来维护自身的权益。政府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暴露了政府在监管中对食品安全事件缺乏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方位监管。这种信息传递的不对称,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加大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降低了消费者参与社会共治的积极性。
4.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首先食品企业在行业和专业知识上比消费者拥有更多的信息。例如食品加工企业对于食品进行加工时所使用的添加剂种类和比例,消费者受专业知识的影响无法识别企业是否违规添加,所以消费者无法获得较多的食品安全信息。其次消费者受信息搜寻成本的制约,不可能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搜寻食品信息。消费者通常根据自己以往的购买经验、对食品企业的信任或者是根据食品企业较好的声誉来判断食品安全信息。食品企业为了追求自身的利益,可能会在食品中违规添加一些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而这些信息不会向消费者披露,所以食品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食品企业中大部分是小微型食品企业,在政府监管较弱时,小微型企业为了逐利会优先考虑成本和收益,而非食品质量。因此对于部分企业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使用劣质食品原料等行为,消费者无法识别更无法发挥监管作用。由此可见,在社会共治模式中,信息的不对称问题使得政府和消费者的监管无法发挥更大的作用。
5.社会团体与其他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我国的社会团体包括行业协会、媒体以及第三方检验机构等。我国的这些社会团体受到“大政府小社会”思想的长期影响,发展速度较为缓慢、发展程度参差不齐、组织行业的自律程度也较低,未能充分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社会团体作为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连接政府、食品企业和消费者的桥梁,在社会共治模式中与其他主体之间明显存在着联动不足、信息交流不畅通等问题。社会团体在参与过程中,容易被食品企业俘获,联合食品企业共同向消费者隐瞒信息等。从而社会团体在共治模式中未起到监督的作用,也并未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与其他主体之间存在着信息交流的阻碍。因此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模式中,如何激励社会团体积极参与和监督,提高社行业协会的自我规制协调是实现共治的关键。
三、基于大数据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模式
从上述的分析可以看出,政府提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模式中多元主体之间并没有实现联动式的共同监管,主体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因此如何保障各个主体之间信息交流和传递的畅通,是实现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关键。
1.大数据概念。大数据是指能够以高速度、高容量和多样性为特征的信息组,并依据特定的技术和分析方法来实现信息价值的转换。大数据具有大量、高速、多样和价值的四大特征。在对数据的处理方式上相较于传统的方式,大数据技术依托于云计算在处理速度上具有高效性,处理的数据量较大,能够深挖数据的价值。大数据以其较大的数据容量能够形成一个庞大的数据库,相关政府或者社会团体依据数据库能够从中挖掘出有价值的信息,指导相关的经济和社会活动。
2.大数据与食品安全治理的关系。当前大数据已经应用到食品安全领域,如大数据技术在食品安全供应链中的应用,利用数据技术建立起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和追溯系统。政府在进行监管时能够对食品供应链中的各个环节进行全面的监管,实现对食品从农田到餐桌的全方位监控。食品安全治理不仅需要各个主体的深度参与,还需要保障食品信息在各个主体间有效流通,因此在食品安全监管网络中信息监管变得非常重要。在大数据时代,政府需要对数据进行管理、挖掘、整合和分析,并利用云端计算优势,进行风险评估与风险管理,因此数据能够为政府的决策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3.构建大数据下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模式。(1)模式构建。对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政府可以利用大数据来构建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将社会共治中的多元主体连接起来,保障各个主体之间信息的畅通。(2)大数据模式下的信息传递情况。在该模式中,食品在生产、加工、运输和销售的整体流程中所产生的信息将记录成数据并上传到该信息共享平台,使得食品从生产到餐桌的每一个环节都做到公开化、透明化。信息共享平台通过将食品企业上传的大量数据信息进行分析整合,将食品安全信息反馈到政府监管部门、消费者和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与主体中。各主体在参与治理及监管过程中,依靠信息共享平台的数据记录和数据分析,能够及时掌握食品安全数据和信息,并根据信息快速地进行食品安全追溯,精准地把握每一个环节上食品企业的动态。对于政府监管部门来说,通过信息共享平台收集的大量信息进行数据分析,能够及时了解食品生产和流通环节中的安全问题,从而快速、有针对性地对问题食品采取措施。信息共享平台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政府监管的成本,提高了监管的效率,能够保障政府与食品企业之间信息交流畅通。在大数据下的社会共治模式中,食品企业依照供应链每个环节中产生的数据和信息分别进行上传,因此在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情况时,政府能够依据信息共享平台进行信息追溯。通过对食品信息的追溯,政府监管部门能够迅速发现责任环节与责任承担者,能够根据责任环节确定相应的监管部门,避免政府部门之间出现的交叉监管和空白监管问题,打破政府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孤岛问题。对于消费者来说,信息共享平台能够将搜集的数据进行处理分析,然后将食品信息通过网站或手机客户端传递给消费者。消费者能够根据上传的数据查询食品从生产到餐桌的全过程,准确掌握食品的信息,提高信息的透明度。其次消费者能够通过网站或手机客户端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信息反馈,针对企业信息或者政府监管的形式等进行评价和监督,形成消费者反馈信息数据。消费者对食品信息做出评价,针对食品企业进行相应的评论,或者对违规企业在平台上进行投诉举报。消费者的评价、投诉或者举报行为信息上传至信息共享平台中,政府能够将这些反馈的信息依照一定的标准对违规企业进行相应惩罚。消费者也可以针对政府监管的力度、监管的形式或监管不到位的地方进行反馈,弥补政府监管上的漏洞。因此,信息共享平台的构建增加了消费者参与治理的渠道,降低了消费者与食品企业和政府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并且消费者的信息反馈行为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企业,从而激励消费者广泛的加入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模式中。对于企业来说,首先企业需要根据政府制定的标准上传食品安全信息,食品安全需要达到相应的标准,并且每一个食品都需要相应的编码,能够做到可追溯。信息共享平台能够依据标准检测出不达标的食品,从而政府会采取相应的措施来要求企业进行整改。不达标或者多次违规的企业会被平台记录,政府可以根据平台记录的数据信息对其进行相应惩罚。在该信息共享平台中,除了政府还有其他主体共同进行实时监管,这种实时的监管能够给企业带来压力,使得企业传递信息,从而不敢造假和违规。对于社会团体来说,社会团体通过信息共享平台获得的企业信息会增加,可以通过该平台加强与消费者和政府监管部门的交流,起到监管企业的作用。社会团体也能够在该平台中为消费者发声,投诉和举报相关违规企业。因此信息共享平台的构建,增加了社会团体的参与渠道,强化参与能力,能够加强社会组织的责任意识。
4.大数据下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模式运行的保障机制。大数据下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模式能够有效的运行,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进行保障。(1)做好顶层设计。保障食品安全治理中各个主体能够有效参与,政府需要做好顶层设计,设计和规划好信息共享平台。首先政府要对信息共享平台进行设计和完善,将公众、食品企业以及社会团体等主体纳入该平台中,使得监管机制能够覆盖全产业链,实现数据化、智能化、科学化的监管。其次政府要做好对信息共享平台的维护和运行,使得数据能够有效地进行处理和整合,快速分析出食品安全指标,进行食品安全追溯,进行高效监管。最后政府需要对收集的数据进行分类和制定标准,建立多项食品安全平台监管的基础性信息标准,保障数据的分类和管理。(2)做好激励措施。对于食品企业,政府需要在信息共享平台中建立信用档案系统,一旦发现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将其记录到信用档案中,从而对不良企业产生一定的震慑作用。对消费者和社会团体的激励,政府应在信息共享平台中加入举报奖励制度、增加消费者评价和反馈的渠道、透明及时地公示网上审批和通报情况,积极引导公众下载App软件进行监管。
四、结论
利用大数据技术建立的信息共享平台,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加强社会共治模式中各个主体间的信息交流情况,解决食品安全市场上信息不对称问题。信息交流平台的构建能够加强企业进行自我约束的能力,自觉主动加入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模式中去;能够降低政府监管成本,加强政府的监管效率,完善政府监管的手段;在大数据下社会共治模式中,消费者和社会团体不再处于信息劣势地位,能够获得食品安全信息和企业信息,能够在线进行信息反馈,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改变企业行为。利用大数据构建的信息共享平台,不仅能够消除社会共治模式中的多元主体间信息不对称问题,而且能够激励消费者和社会团体参与治理的积极性。
作者:郭黎明 单位:河北经贸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