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基因食品安全立法现状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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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基因食品安全立法现状与完善

【摘要】近年来转基因食品的发展势头并没有随着舆论的压力而减弱。并且转基因食品拥有着非常大的优势。但是由于技术水平的局限,其也有着潜在危险,通过法律的手段规制转基因食品健康发展已经势在必行。从确定转基因食品规制确属法律问题出发,探讨现今转基因食品法律制度的缺失,从完善立法体系与完善监管制度2个角度出发,针对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在保障人民利益的同时,让转基因食品产业可以健康的发展。

【关键词】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食品安全

0引言

随着转基因技术的发展,人们对于转基因食品已经不再陌生。转基因食品对于提高农作物产量、改善食品品质有着巨大的作用。但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却难以通过现今的技术手段予以确定。只有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才能促进转基因食品的安全发展。

1转基因食品概述

1.1转基因食品定义

根据科学定义,转基因食品为通过转基因拘束,将其他生物的基因分离出,将其注入另外一种生物中,达到改变被注入生物的特性、营养、生存状态和繁殖能力等相关属性,进而得到满足人民需求的食品。转基因食品存在的意义是为在原有的食品上增加其他的对人们有利的属性,使其可以快速增长,提高口感等。但是由于转基因技术的不完善,目前食用转基因食品后所带来的后果是无法预料的,无法保证其安全,所以转基因食品在现今的情况下还不能被社会大众所接受。

1.2转基因食品的特点

由于基因工程的不可确定性,转基因食品具有有利性与风险性双重的特点。首先,其具有远超其他普通食品的有利性。在食品制造方面,转基因食品可以改善食品的口感、品质及营养价值。在农业生产方面,转基因农作物繁殖快、生命力强,能降低农业成本、减少农药使用,大幅度地提高农业食品供应,以满足当今人们的需要。其次,转基因食品也具有与其优势相应的风险性。对于人类来说,转基因食品可能会影响食品所具有的营养物质,如转基因大豆虽然对于除草剂更加耐受,但其中一种叫做黄酮的营养物质却减少了[1]。并且转基因食品还可能会使食品中产生微量的毒素或因改变了相关性质,从而使食用者中毒或过敏。对于生态环境来说,转基因食品的出现会改变现今的生态环境,造成其他物种死亡,或转基因物种没有天敌而无限繁殖的情况出现。

2转基因食品与法律规制

2.1转基因食品问题的性质

转基因食品到底是否应当由法律来进行规制?究竟属于一个社会问题,还是单纯的科学研究问题的纷争已久。多数转基因科学家都认为其属于一种科学问题,不需要相关的法律进行规制。然而,转基因的科学研究和转基因的食品化(市场化)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2],即虽然转基因食品可能被证明是有害的,但是只要其还只是出于实验室中,则相应的风险也是可控的。但是一旦转基因食品走出实验室进行了市场化的时候,其所蕴含的危险便是巨大的,一旦证明其存在危害,则将会引发广泛性的公共灾难。所以,转基因食品问题其实是一个科学研究问题与法律问题交叉之所在,只要转基因食品进入到了社会中,也就意味着其进入到了法律管辖的领域之内。

2.2转基因食品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既然转基因食品也在法律的管控之内,其作为一种新型食品具有相关不利的安全隐患。然而以现今的科学技术水平并不能提供转基因食品是否安全的充足证据[3],所以,当不能证明其足够安全之时,我们就应当推定其存在着安全隐患,从而应当用法律对其进行风险防控,在不良结果发生之前,控制和消除其不良影响,从而使损失和伤害降低到最少。

3我国转基因食品立法及缺陷

3.1我国有关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立法

我国早在1993年的《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中就对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进行了初步的探讨。1996年到2007年之间,相继出台《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标示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方法》和《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在2013年《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为相关转基因植物专利提供了保护。但是最后2015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仅对转基因食品的标示制度做出了寥寥几条的严格规定,并没有相关的配套立法[4]。

3.2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的缺陷

3.2.1立法体系欠缺

首先,我国有关转基因食品的立法规定在各种各样的条例、法律之中,但是并没有关于转基因食品的单独立法,造成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卫生部和农业部等部门之间的立法取向不一致,立法水平参差不齐,法律之间存在了冲突,从而导致立法衔接上的失误。其次,我国有关于转基因食品的立法尤为稀少。因为转基因食品的独特风险性,我国的《食品安全法》赔偿机制并不能完美地适用,而我国现有立法中不仅没有转基因食品专门赔偿机制,更是没有在刑法中规定有关于转基因食品的独立罪名。这也就使得如果转基因食品出现问题,被害人无法求偿。并且,关于转基因食品的专利保护制度缺乏,导致转基因手段被无资格人随意利用,造成转基因食品市场的混乱,各种不合格转基因产品频出的情况。

3.2.2监督管理制度繁杂缺失

我国转基因食品监管主体复杂,并且内部管理依据的法律法规也不尽相同。各个部门各自为政,不以转基因食品的特殊性分化责任,而是仍旧依据传统的各部门行政职责划分,造成了转基因食品监管部门重叠、冗杂。在监管过程中,从转基因食品研发阶段到最后的废弃处理阶段不能进行全程监控,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监管不成体系,各部门各自为政,依据自己的法律进行管理,从而造成了监管冲突、环节缺失的现象。

3.2.3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不规范

转基因食品标识覆盖范围过窄。我国出台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中,并没有完全包括所有与转基因有关的食品,如利用转基因食品制造的豆浆、豆奶和豆腐等衍生食品都没有加入到标识目录之中。转基因食品标识地方立法不作为。如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等仅仅是照搬上位法,对上位法的内容进行重复立法[5]。并不能“因地制宜”,结合地区的相关情况进行立法,造成了中央不了解、地方不作为的缺失情况。我国缺乏对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风险阈值的规定,对于转基因食品采取的是零容忍的态度,只要检测到相关的转基因成分,便认定为转基因食品。但是由于基因的复杂性,就使得具体操作在实践中无法实施,从而造成有法而无用的情况。

4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4.1完善我国转基因食品法律体系

4.1.1出台专属转基因食品的上位法

转基因食品对于我国社会生活来说,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所以对于转基因食品,应当专门确立与其相关的上位法,或者在《食品安全法》中单独成章进行规定,而不是如现在这样只规定仅仅几条,从而造成下位法各自为政的混乱情况。出台专门关于转基因食品的法律层次的上位法作为统领,才能有效制止各种条例冲突、各部门利益冲突的情况。

4.1.2完善转基因食品侵权赔偿情况并加入刑法

为监管转基因食品安全,应当明确规定与转基因食品相关的侵权损害赔偿,考虑其隐藏的危险性。制定特殊的赔偿制度,从而抑制非法转基因食品泛滥的情况。并且将非法研发转基因食品行为、非法生产转基因食品行为和拒不召回转基因食品行为犯罪化,从而构建转基因食品安全刑事立法,以保护公众健康、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4.2构建符合国情的转基因食品监管体系

4.2.1构建全程监管制度

完善转基因食品的全程监管,设立许可制的准入模式,并且全程跟进,禁止转基因的私下交易,完善食品召回制度。在此基础上建立“从农场到餐桌”可全程追溯的监管机制,通过各部门配合,建立起可全程追溯的转基因食品监管机制;通过对转基因食品的全程监管,使消费者可通过产品包装上的二维码等信息查询转基因食品各阶段的相关信息,从而保护消费者应有的知情权。

4.2.2完善标识制度

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可以让消费者知情的同时,也变相构建了转基因食品的市场监管。标识制度赋予了广大消费者进行挑选、监管的权利,也为政府和管理转基因食品提供便利,有利于转基因食品的风险监管。为此,首先应当扩大标识的范围,我国应当对于油菜、棉花、番茄、大豆和玉米之外的以转基因农作物作为原料加工的食品提供相应的标识,如大豆制品、果汁饮料等。其次,应当规范我国转基因食品的标识内容,统一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大小、样式和颜色等相关要素,并且对标识进行简化。一种形式的产品只保留之中相应的标识,从而使人们更加容易清楚地进行分辨。

5结语

随着社会的进步与技术的发展,转基因食品不断得到重视与关注,但是由于科学的局限性,转基因食品存在着很多未知的风险。明确转基因食品并非单纯是一种科学研究问题,而是一种法律问题。我国应当明确认识到现今有关于转基因食品立法的缺陷,与监管制度的混乱情况。从完善立法体系的角度出发,出台关于转基因食品的专属上位法,进而完善转基因食品的相关监管制度,采取全程监管、完善标识等方法,建立完备的转基因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从而在发展我国农业,满足我国当下食品需求的同时,保护广大人民与生态环境不受转基因食品的侵害,安全发展我国转基因食品产业。

参考文献

[1]冯阳.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哈尔滨:哈尔滨商业大学,2018.

[2]陈景辉.面对转基因问题的法律态度———法律人应当如何思考科学问题[J].法学,2015(9):118-128.

[3]丁玉芳,生吉萍.中国转基因食品风险规制路径的选择[J].食品安全质量检测学报,2019,10(2):539-545.

[4]徐沐阳.我国转基因食品法律规制的完善[D].兰州:甘肃政法大学,2017.

[5]刘旭霞,周燕.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立法的冲突与协调[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2019(3):149-157.

[6]黄洁怡.论转基因食品安全的刑事立法规制[J].法制与经济,2019(3):122-123.

[7]李娜.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法律制度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2017.

作者:张浩岩 王艺霖 单位:黑龙江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