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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推进和深入,我国的社会发生着深刻变化,但较经济之外的其他领域的转型却不能紧跟时代的步伐,社会发展与经济发展不同步已导致许多新生问题,传统的社会管理模式已经没有足够的能力应对当前的形势,社会管理方式的创新势在必行。而社会管理方式的创新又吹响了树立新时代刑罚观的号角,其中刑罚的前移对于创新社会管理意义深刻。
关键词:
刑罚;社会管理;刑罚前移
一、刑罚对于社会管理的意义
社会管理是国家为了保证社会的正常运行所实施的各种管理活动,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必要手段。社会管理的具体措施纷繁复杂,刑罚是其重要措施。刑罚如何创制及运行也会产生不同的社会管理效果。总体上看,刑罚通过对不同主体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从而间接地实现其所具有的社会功能,其对社会管理产生的积极意义大致如下:第一,刑罚通过对犯罪人的惩罚和改造以达到“净化”的功能。刑罚通过对犯罪分子进行改造,使其改过自新,能使成为合格公民后的他们顺利地回归社会,预防他们再犯罪;同时,通过刑罚对犯罪分子进行惩罚,从而威慑、儆戒、教育了社会上的其他人,预防他们走上犯罪道路。如此一来,刑罚如同一台社会“净化机”,将犯罪人净化为合格公民,并有效的制约、引导其他公民行为,减少犯罪这种最不和谐的社会现象的发生,让我们的社会环境更加的清新、宜人。第二,刑罚通过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安抚机能从而有效的防止不合法、不合理的私力报复,维护社会秩序。刑罚的适用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被害人及其家属要求惩罚罪犯的强烈愿望,平息犯罪人给他们造成的激愤情绪,使他们的精神创伤得以抚慰,并从犯罪引起的深切痛楚中解脱出来,从而防止他们对罪犯的私力报复。私力复仇必然会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这是一切国家都禁止的行为。但单存的禁止并不能达到理想的效果,特别是在我国当前人们自我约束力缺乏的情势下,那有效的途径之一就是借助于刑罚。通过对犯罪人施加刑罚,使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心灵得到慰藉,并借以体现社会公正,恢复为犯罪行为所破坏的社会心理秩序,达到平息止怒,管理秩序的功效。第三,刑罚对社会其他成员产生的积极影响。作为犯罪控制、社会防卫手段的刑罚对社会其他成员也发挥着积极的社会作用,一般认为,这主要表现为三种社会功能,即威慑功能,教育功能和鼓励功能。前两种功能在上文中有所提及也较好理解,在这里笔者主要介绍其鼓励功能。刑罚的鼓励功能是指通过对犯罪人裁量和执行刑罚,对广大人民群众所产生的鼓舞和激励作用。刑罚虽然只能对犯罪人适用,其影响却遍及整个社会。刑罚之于守法公民来说,就主要表现为一种鼓励作用,这是一种肯定的功能,其结果必然强化公民的守法意识,提高他们同犯罪斗争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这样亦能减少和抑制犯罪的发生。
二、何谓刑罚前移
笔者所说的刑罚前移,简单点说,是指在犯罪的既遂标准问题上,更多的引入行为犯,即在大多数犯罪中,只要发生了犯罪行为就够罪,就可以适用刑罚。而刑罚的轻重程度仍应当根据不同种类的犯罪进行划分,这在一定意义上将原来某些还未达到刑法调控范围的社会关系以及未视为需要以刑罚来作为惩戒手段的不法的行为归为刑法的调整对象,不仅以此向社会宣示着这些行为的严重违法性,也以此威慑着潜在的犯罪人,引导其不触碰、逾越这条红线。其本质就是通过对传统刑罚观的改造,使之符合当今社会的发展要求,提倡刑罚功能的反思与重塑,树立新时代刑罚观,即是要重点突出刑罚的管理功能,预防功能,将刑罚由一种事后的惩戒手段向维持社会秩序的机制,管理社会的有效途径来转变,让其在社会管理中发挥重要且独特的意义。这会是一个漫长而发展的过程,需要观点的转变,实践的配合。在提倡社会主义法治的大背景下,在不断探索社会管理方式创新的道路中,提倡刑罚前移,实际上就是在新形势下更加突出的发挥刑法预防犯罪,保障人权之目的,实现刑罚的预防功能,从而有效的规范人们的行为模式,为人们的行为做出正确指引,建立起一个充满预防机制的刑法体系,达到管理社会的效果。特点:为了更进一步的阐明自己的观点,并与可能产生的歧义相区分,笔者所说的刑罚前移有如下的特征:
(一)它是针对刑罚的功能,作用,本质而提出的,前移二字则体现在刑罚要从事后惩戒向社会管理机制转变,即发挥功效的时间点的提前。
(二)它并不是可以施加刑罚时间的提前,要想对犯罪之人施加刑罚这一最严厉的惩罚手段仍然必须通过人民法院的依法审判。
(三)其并不是对传统刑罚观的完全否定,全部抛弃,而是强调传统刑罚观的转型,如何与时俱进,做出相应改变。
(四)刑罚观的前移是在当前形势下,探寻社会管理方式创新之路上的一盏明灯,通过它来促使刑法领域理论、实践的创新,推动刑法功能之重塑,助于构建社会主义新秩序,找到一个更符合当前和今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发展的方向。
三、刑罚前移趋势的必要性及初步显现
刑罚,简言之,就是按照刑事法律规范对违法者实行的强制处分。它是由国家创制的、对罪犯适用的一种特殊制裁方法,是对犯罪分子某种利益的剥夺,并且表现出国家对犯罪分子及其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并能借此有效的改造罪犯、保护社会秩序、警醒世人和预防犯罪。刑罚的目的体现了立法者的价值取向也决定着与刑罚相关的法律规范的制定。而适用刑罚的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触犯刑法,构成犯罪并依法应受刑事处罚,那么,这就不得不谈到犯罪既遂的问题。犯罪既遂作为犯罪的基本形态,是认定犯罪是否完成的一个重要参照标准,因此,确立科学而又合理的犯罪既遂标准,对于准确量刑以及刑罚功能的实现都是非常重要的。从我国的刑法典中不难发现,我国的犯罪既遂标准大多采用结果犯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分则中的大多数罪名从其条文规定看都体现了要求损害结果才构罪、才处罚的价值取向。但这种立法模式现今的不足在一步步凸显,如很多犯罪行为还得不到处罚,预防犯罪的功效不足,社会管理功能薄弱等。但值得我们注意的是,随着社会的一步步发展,近些年刑法分则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以行为犯作为犯罪既遂标准的犯罪,尤其值得一提的是2011年“酒驾入刑”的正式实施。这意味着凡醉酒驾驶,即便不发生严重后果,也可能会被判处刑罚。另外,刑法修正案(九)的高票通过及正在实施都备受关注,这部新修订的法律就增加了不少新的规定,将以往一些可能受行政处罚的行为纳入到了刑法体系中,例如将在微信、微博上假消息,国家考试中找人替考,试图通过医闹获利,校车、客车严重超员、超速,私藏恐怖主义书籍,虐待老幼病残等9类常见行为,列入刑事处罚范围。往后,如有以上行为则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给行为人留下极不光彩的“案底”。这不得不说是我国刑法领域的一大进步,更重要的是它体现了我国在刑罚上的一种新发展,笔者认为,可将这种发展趋势理解为刑罚前移。
四、刑罚前移对创新社会管理的意义
刑罚,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管理手段,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然而随着社会的向前发展,中国社会新的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体纷纷出现,新的社会阶层与传统社会阶层之间,新的社会阶层内部之间的利益冲突日益加剧,传统的社会结构在改变。另外社会更加开放、信息量加剧、社会的流动性增强,也极易挑起冲突,引发社会问题。同时,伴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整个社会的诉求不断增多,维权意识更加强烈。群众对政府的意见也不断增多,群众与干部间的矛盾也越来越凸显出来了,社会关系显得更紧张,导致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多。转型时期的社会易出现价值真空,社会失范的现象,引发一系列社会风险。随着社会的剧变,维系社会的既有价值观已经失去了共识,新的价值观又没有真正形成。而一个社会只有存在共同的价值观才可能产生一致的行动。当出现价值真空的时候,一切行为都将无所顾忌,都将不可预期。在这种现实的催促下,我国必须创新社会管理的方式并且也已经提出了这样的号召,社会管理创新必然要求作为社会管理手段的刑罚作出适当的回应,有所创新,与时俱进,更好的服务于我国当前社会。早在2011年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刑事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年会上,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军曾指出:要充分发挥刑罚适用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保障作用,把化解社会矛盾作为全部工作的重中之重,更加注重发挥刑罚的改造罪犯、预防犯罪功能,服务社会管理创新。他还进一步强调,要始终坚持刑事政策对刑罚适用的有力指导,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现更好的改造和预防犯罪效果,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必须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文化促进刑罚科学适用。在现阶段,笔者认为刑罚前移正是能够有效的预防上述社会问题,且是对创新社会管理方式的一次有益探索。国家通过在犯罪既遂标准问题上的价值偏向,即通过对大多数犯罪确立行为犯的够罪准则,从而将对罪犯的处罚提前至当其有犯罪行为时,逐步确立起一种预防性目的为主的刑法,通过这种类型的刑法来加强对社会的管理。并且这种管理模式的好处就在于它能够起到提前预防的作用,通过其确定的一种行为准则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其威慑预防作用更强,也能在犯罪行为产生严重危害后果前,有危害性之时就阻断犯罪,减少不利后果的发生。这也使得犯罪客体可以得到尽早的恢复,受害人的权益得到更有效保障。其二,刑罚前移后,将使更多的行为被包含在刑事责任的范畴,而不是只能因其还没有严重地后果就只能追究行政或民事责任,可以更好的发挥威慑功能,并且将更多的行为收归刑法领域,减少了政府部门出门处理问题,解决纠纷的局面,缓和社会矛盾。特别是在当前社会共同价值观尚未形成,价值真空,道德缺失,导致社会不稳定因素增长的局面下,通过此种方式可以为人们的行为制定出一个准则,同时也是对整个社会价值观的一种重塑,这样的管理方式符合当前中国的国情,也便于国家、政府在转型期的管理和服务。
综上所述,一个科学有效,符合时代要求的刑法价值取向和立法模式,现代的刑罚观和相关制度、规则的建立,对于现阶段我国社会问题及纠纷的解决有现实的积极意义。刑罚前移这种方式正是能够有效发挥预防犯罪功能,服务社会管理创新的一条新路径,亦能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构建与蓬勃发展。
作者:严思艺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