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社会管理创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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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社会管理创新研究

一、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分析

(一)是解决当前我国社会管理面临的突出问题的有效途径

随着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社会组织形式、社会利益格局发生深刻变化。我国的社会管理尚不完全,适应转型期社会发展需要整合各种社会力量,形成推进社会管理的合力,共同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并不直接从事社会管理活动,但是其执法办案与社会管理活动具有密切的关系。随着社会管理制度的改革,检察机关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中作用越来越突出。

(二)是深化检察改革,保障检察事业科学发展的客观需要

检察改革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关系到检察事业在新时期的发展,还关系到依法治国方略的顺利实施。理论界在研究司法改革问题时,对宏观、制度层面的问题普遍较为重视,对于微观、技术性层面的问题研究往往不够深入。但在实际中,延伸检察职能是基于立法精神和政策要求在某些方面拓展和深化检察职能的实践探索,其有利于提升司法技术的合理化,提高司法的精密度。

(三)是推动检力下沉,维护基层和谐稳定的必然选择

社会管理和服务的重心在基层,社会稳定的根基也在基层。随着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以乡、村为单位的社会矛盾大量蓄积并日益突出,不断冲击着这块法律执行长期得不到有效监督的薄弱地带。由于检察机关长期没有推行派出制,其法律监督仅表现为“城市监督”,对于依法行政,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是否在农村贯彻落实,基层派出所的治安管理、法院的审判工作是否合法及基层司法所的法制宣传和服务工作是否到位,这些情况检察机关无法了解,也自然无法实施监督。

二、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所面临的形势

(一)打击刑事犯罪的任务更加繁重

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推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呈现出了体制大变革、结构大调整、利益大分化、问题急剧增多、风险急剧增加的阶段性特征。在这样的情形下,犯罪的发生往往反映出社会管理的薄弱环节或者存在的问题,对于解决这些问题,检察机关可以大有作为。在一定意义上讲,检察机关处理各类案件的过程既是发现社会问题的过程,也是参与社会管理,弥补社会管理漏洞、修复受到破坏的社会关系的过程。

(二)进行法律监督的任务更加繁重

在我国,政府的管理活动涵盖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使得“政府在社会管理领域的一元核心地位比较突出”。改革开放以来的社会发生了很大变化,社会管理领域还从现实世界延伸到了网络虚拟世界。在社会管理主体由一元向多元进行转变的过程中,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许多社会管理活动负有法律监督职责,任务非常繁重。

(三)提高服务水平的任务将更加繁重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新事物、新问题层出不穷,各类社会主体都不可避免的会遇到各类法律问题,客观上需要检察机关提供更多的法律服务。因此,检察机关除了依法办理案件,还需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延伸检察“手臂”,为社会各类主体提供各类服务。就我国的国情而言,影响和制约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不断增多,社会管理所面临的风险不断加大。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过程中稍有不慎就容易引发社会矛盾,为有效控制风险,检察机关应当高度重视检察调研的作用。总体上看,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既要立足检察职能,也要着眼于推进现代化建设的全局,更加积极地探索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方式与途径。当然,检察机关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是有边界的,这个边界就是必须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具有合法性是指检察机关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所有举措都必须遵守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相关规定,在现行法律规范内开展工作,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具有合理性是指检察机关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中既有所作为又适度,做到既不缺位也不越位。

三、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对策

(一)基础路径:以执法办案为中心作为

第一,以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为着力点,依法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社会治安、公共安全的犯罪活动。通过打击和抑制犯罪分子及其犯罪活动,既能积极发挥刑法惩罚犯罪的功能,也能发挥预防犯罪的功能。要做到预防犯罪就必须以敏锐的眼光发现犯罪发生以及社会矛盾的症结所在,并通过对症下药消除引起犯罪发生的社会管理过程中的“病灶”。第二,坚持以强有力的手段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我们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决策部署,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犯罪高压态势,以零容忍的态度重拳反腐,切实提高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水平。围绕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热点领域,深入分析职务犯罪发案特点和规律。严肃查办破坏法律制度实施、影响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影响改革政策实施的渎职侵权犯罪,营造保护创新、宽容失败的改革氛围。健全侦查工作机制,加快侦查模式转型,加强侦查指挥中心建设,建立案件预审与证据审查机制,完善侦监、公诉部门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制度,严格执行职务犯罪审查逮捕权上提一级、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等制度,切实增强查办职务犯罪工作能力。第三,充分发挥执法办案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基础作用。全面推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改革,推动建立分工明确、配合有力、流转顺畅的信访衔接机制,明确检察机关受理信访案件范围,规范审查受理和办理机制,完善信访案件终结机制,努力做好息诉罢访工作。积极推行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诉、不抗诉释法说理制度,依法释疑解惑,加强心理疏导。面对“两法”修改后申诉案件类型和领域发生较大变化的新情况,在严格执行风险评估预警、矛盾纠纷排查、申诉案件公开审查、检调对接等各项工作制度的基础上,继续探索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和妥善解决实际问题的新方法,把矛盾化解贯穿于执法办案的始终,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力争在有效处理当事人“情理之中、法度之外”的诉求上再有突破。

(二)协同路径:推动社会资源整合

第一,推动矛盾纠纷解决体系化。转型时期的社会矛盾纠纷日益多样化、复杂化,单靠司法机关难以妥善解决。检察机关应当积极推动社会资源和力量的整合,建立健全检调对接工作机制。要明确检调对接工作的原则、范围、组织保障等内容,建立健全社会“大调解”工作机制。同时,还要重视来自社会的各种力量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推动和引导社会公益组织、律师、志愿者等力量参加、支持调解,实现社会力量参与纠纷解决的常态化。第二,促进特殊人群改造社会化。《刑法修正案(八)》的相关规定使社区矫正的推行有了法律层面的依据。检察机关应当与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等建立工作衔接机制以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并使社会组织、志愿者等更大程度地参与社区矫正事业,从而为接受社区矫正者顺利回归社会创造有利条件。检察机关还应积极推动构筑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网络和社会复归体系,通过在诉讼中实施分层次的感化教育,在诉讼外实施全方位的跟踪帮教,使未成年犯罪人成功回归社会,并从源头上减少再犯罪率。第三,推动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机制常态化。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完善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障体制,检察机关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障体制的完善。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司法救助制度,造成了一系列的问题。第四,引导社会组织发展规范化。伴随着社会转型,我国的社会结构发生了非常深刻变化,社会组织的业务范围已涉及科技、教育、文化、卫生、法律服务、社会中介服务、农村及农业发展等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而且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三)拓展路径:引导公共政策形成

第一,进一步完善司法解释制度。加大对“两法”实施工作的领导指导和和督促检查力度,以重点工作、重点项目为抓手,细化分工、责任到人,确保新增监督职能有效落地。加强与市院的联动协调,对于羁押必要性审查、强制医疗、刑事和解、未成年人不起诉等市院已经出台或即将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执行;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证据合法性审查等有所开展、有所探索,但缺乏统一制度性规范的工作,要及时向市院反馈相关情况,促进逐步统一规范。加大对基层院办理外国人犯罪案件、民事执行监督案件、未成年人附条件逮捕案件等的指导力度。第二,健全司法调研制度。充分发挥各级党组带头调研的引领作用,推进研究成果向工作机制转化,解决检察工作发展中的瓶颈和难题。开展对刑事诉讼法修改相关问题的研究,抓紧对热点问题分析研判和调查研究,积极做好各项应对准备工作。

作者:杨飞 侯亚静 单位:天津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