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害人视域下社会管理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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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视域下社会管理的改革

一、风险社会下建立刑事被害人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性

(一)风险社会下社会稳定是任何类型社会谋求发展的基础

在风险社会下,人民对于司法的公正性和有效性有着更高的要求,对于刑事案件中不同主体的处遇也有着极高的期待。刑事被害人作为司法制度下应该着重保护的群体却常常在刑罚执行中遭受冷遇。这也正是在现实社会中被害人频繁上访,涉诉信访案件增多的原因之一。因此,为了维护司法的有效性,在对被害人的利益保障上应该出台相应的制度来保障司法效力。这样也能够有效的降低社会管理压力,维护社会的稳定。

(二)风险社会下的被害人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有利于预防和控制犯罪

对于刑事被害人的犯罪预防是提出并建立被害人社会保障制度的出发点。法律的目的在于犯罪惩治与对于潜在犯罪行为的威慑。从某种程度上说,法律的威慑作用能够有效的防控犯罪的发生。因此,被害人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能够从根源上阻却被害人在寻求私立救济的过程中所带来的社会风险,有效的预防被害人犯罪的发生。在对被害人的事后救济方面,建立完备的被害人社会保障制度能够使被害人在物质和精神上得到满足,因此此项制度能够达到事前预防与事后救济的完美契合,有效降低社会风险,减轻社会管理压力,实现社会创新管理目的。

二、被害人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对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促进民和以解决刑事被害人利益问题

国家的安定团结是社会发展的基础条件,人民生活的稳定和谐是创新社会管理的重大目标。因此,刑事被害人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给被害人的损害赔偿提供了保障。社会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有利于推动社会立法和完善刑事诉讼法,只有在法律层面上对被害人提供保障才能使被害人在受害后心理上产生安全感。因此,刑事被害人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是全面恢复被害人受损权利的重要措施。

(二)有助于维护民权以保障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利

在社会的法治管理进程中,由于在刑事被害人法律保障上的不完备,使得在对被害人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方面的保护存在缺陷。这种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刑事被害人委托人权限的规定不明确。2.被害人申诉的条件过于严格。3.没有赋予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刑事被害人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是对刑事被害人诉讼地位与诉讼权利缺陷的弥补。在充分保障被害人的权利方面,被害人社会保障制度对于刑事被害人的委托人的权限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放宽了被害人申诉的条件,保障了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利。

(三)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的实现

在刚柔相济,坚持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原则的指引下,以强化服务、化解矛盾为着力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使社会能够形成更为良好的秩序,产生更为理想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益成为我国创新社会管理的重大目标。刑事被害人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对于创新社会的管理有着其深远的意义。刑事被害人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在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上达到了完美的统一,对于消除因犯罪带来的不利影响,保障社会的安宁稳定起到了极大的作用,推动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项重要任务的实现。(本文来自于《理论前沿》杂志。《理论前沿》杂志简介详见。)

作者:李扬 单位: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