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地区社会管理与法制建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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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地区社会管理与法制建设研究

一、社会管理与法制建设的关系

在政府进行管理的时候相关人员要以法制理念为指导思想,以法制体系、法制程序和规范为支撑点,一定相关人员要以法制理念为指导思想,以法制体系、法制程序和规范为支撑点,形成解决问题和创新发展的长效机制。现在的社会之所以是和谐的,可以说是法治建设的功劳。法治让社会变的相对公平,更加和谐。法治让人类社会的方方面面都有了规范,对于要建设全面的和谐社会,法制建设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建立严谨的法律体系,为社会管理提供基础保障和法律支持。

二、云南民族地区社会管理法制建设现状

(一)云南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管理现状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总共有56个民族,其中汉族是人口数最多的民族,其余55个民族全部是少数民族,我国民族分布现状是:大聚聚,小聚集。与此同时,我们党有专门的民族政策,比如说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平等等政策。这些政策的目的就是要让各个少数民族当家做主。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的各个地区的发展史极其的不平衡,尤其是云南地区,这里的少数民族生活区域的发展很不平衡,文化、交通、经济还是很落后,甚至有的少数民族还没有摆脱贫困的状态,有的民族还是刚刚从原始社会一下子进入社会主义社会,这期间的差距可想而知。

(二)云南少数民族地区的法制建设现状

从解放到改革开放,云南地区的法制建设很慢,从改革开放开始,云南地区的法制建设才日益提上日程,虽然现在看着很稳定,其实稳定背后的矛盾我们要能够看的到,虽然我们现在取得了可喜可贺的成就,但是现在不断出现的矛盾体现了我们的制度和法律体系是有不足的。

1.民族立法工作滞后

现在很多的条例是在计划经济时期制定的,现在应用起来不是很合适,所以在处理实际问题的时候,使问题很难解决,不能够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与此同时也制约了云南的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

2.民族立法体制不合理

现在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年只是召开一次,受到全世界的关注,所以每次开会的时间有限,讨论的问题也很多,没有充足的时间对云南的问题进行充分的论证,导致了一些关于云南少数民族的草案和法规迟迟不能出台,严重的影响了立法的发展。

3.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

由于少数民族的民主和法制的观念很落后,意识淡薄,导致了在少数民族群体里面,家长制依然很盛行,人为的阻碍了云南的经济社会的发展,阻碍的云南的社会管理和法制建设。

4.民族立法理论研究滞后

现在,云南地区的教育很落后,伴随而来的是民族法学的理论研究基础还是很薄弱的,当地人对于如何进行民族法制建设缺乏深入的研究,根本没有实践的经验。与此同时,民族法学的研究领域的主要力量分别集中在民族学和法学这两个领域,造成一种现象:懂民族学的不懂法学,懂法学的不懂民族学,这使得民族立法的理论研究的思想性、理论性和针对性都不强,很难切中要害,不能发挥民族立法的应有的作用。

三、云南民族地区的社会管理创新

(一)坚持以人为本

政府在进行社会治理的时候必须自始至终的坚持以人为本这一根本性的原则,必须始终把老百姓的利益放在首位,就是要坚持以人为本。众所周知,社会管理的第一要务就是保障公民的权利。所以政府在行使手中的权利的时候,要合法合规,与此同时还要坚持公平公正的执法观念,必须杜绝公务人员的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不能侵害公民的权利;政府必须根据国家宪法,建立配套的制度,让人们各司其职,让社会实现真正的民主自由。

(二)提升政府议程和公共政策备选方案的民主化程度

决策的民主化才是真正的社会管理民主化。但是在人们的记忆里面,政策都是政府制度的,我们虽然是国家的公民,只是遵照政策办事,造成了制定政策是政府的事情的错误观念,这种情况下,也就没有了公共政策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进而导致了政策的执行不到位。所以在当今时代,政府一定要及时和公众进行交流,争取达到共识,这样才能化解矛盾,也可以得到公众的支持,这样才能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这样的良性循环才能促进社会进步。

(三)加快政府转型

政府转型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步骤,更是社会转型的必然要求。现在依法行政是我们的口号,但是我们要知道,依法行政的大前提是政府职能的法制化。我们都知道法律体系必须规定了政府的职权范围,这样才能是政府得到公民的大力支持,与此同时,政府职能的法制化进一步加强了对政府行使公共权力的约束,从而增加了老百姓参政议政的机会和途径。只有实现政府职能的法制化才能真正实现依法行政,最终实现人人期盼的社会管理的民主。

(四)健全法律体系

社会处在不断发展的现实中,现实中出现的各种矛盾也在不停的更换,需要的法律也会有所不同。现在之所以出现那么的的争议问题就是,现行法律不能合理的接军这些问题,在云南少数民族区域,这里的情况还要更加复杂,所以我们一定要健全法律体系,不能给坏人留下缝隙可钻。健全的法律体系,才能使社会问题由大化小,由小化无,实现社会和谐。

(五)司法公平公正,合理解决社会管理中的矛盾

在现代社会,司法是匡扶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不管是法院依法判决、裁定,还是检察院的依法抗诉监督,这些对于社会管理创新机制的形成和完备,有着及其重要的作用。人民检察院要进一步强化法律的监督功能,不断的提升工作人员执法办公的质量和水平,要充分发挥各项检查职能,积极的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人民检察院一定要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和谐。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要秉公办事,不徇私情,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向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提意见,预警社会风险,堵塞管理漏洞,极高社会管理水平。

(六)淡化民族观念,树立公民意识

在现代社会,我们要把公民意识渗透到民族性认定的全部过程,让公民观念成为各民族社会行为理念的本质内涵。培养和增强少数民族的公民意识是正确处理民族问题的关键环节,另外,培养和增强各族群众的公民意识也是维护国家稳定的重要保障。

四、云南少数民族地区的法制建设

进行少数民族地区的法制建设要本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在进行云南少数民族地区的法制建设的时候,要根据当地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及风俗习惯进行民主法制建设。因此针对现在对于云南民族地区的法制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现在提供几条途经:

(一)建立健全民族立法民主化机制

现在要拓宽民族法律法规起草渠道,实现立法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还有理论工作者的三者完美结合,进而保证各族人民群众都能参与到民族立法中去。

(二)加速民族立法

现在要把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已经不适合的或者不合理的规定部分进行修改,要让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在云南民族地区得到充分的体现。

(三)加强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为了防止国家的权利产生异化,防止国家和政府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我们在少数民族地区必须加强对执法部门的监督力度,让少数民族地区的人民有权利并且有能力通过监督机制制约地方政府的不当行为,确保各民族的利益。

五、总结

生活在云南地区的少数民族众多,而且少数民族的种类也多,同时云南是中国西南边陲,与南亚三个国家接壤,所以处理问题必须考虑大局,这考验着当地的执政能力。在云南民族地区社会管理与法制建设的问题上面一定要认真对待,政府一定要加快云南地区的矛盾的解决,从党的十八大召开后,对云南越来越重视,在党的领导下,建设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教育、环境五位一体的和谐社会。

作者:董琳 单位:云南农业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