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湾区建设中保险的社会管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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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湾区建设中保险的社会管理作用

[提要]强化保险社会管理功能是国家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赋予保险业的重要使命。本文运用保险的相关理论,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视角,探讨保险的社会服务功能在服务城市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境及相应的举措。研究指出:保险业应主动融入大湾区建设的风险管控和灾害管理,提升自身的社会地位;要结合大湾区建设的特点,走服务创新之路,满足各类服务需求;要加强保险理论和实验研究,普及灾害科学教育,提升人们的保险意识;要拓展责任保险在国计民生中的应用领域,并全力提升其服务效能。

关键词:粤港澳大湾区;保险机制;责任保险;保险业;保险创新

一、前言

粤港澳大湾区是由香港、澳门和珠三角9市组成的城市群,是国家建设世界级城市群和参与全球竞争的重要空间载体,是全国经济最活跃的地区。建设粤港澳大湾区,是推动国家重大发展的新战略,是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新尝试,也是推动“一国两制”事业发展的新实践。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提出顺应了国际国内大势,给保险业带来了巨大的机遇。大湾区建设涉及9+2座城市,人口众多、产业集中,在大湾区建设过程中必然要面对众多风险,比如说自然风险、食品安全风险、责任风险、信用风险、经济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等。如何依据大湾区建设的基本原则和战略定位把握好这次机遇;如何按照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建设好深圳的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加强粤港澳三地保险机构的相互合作;如何发挥好保险业的独特优势,做好防灾减损,提供风险解决方案,护航大湾区发展,这是大湾区保险业必须面对并解决好的一个重要课题。2014年8月国务院了《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意见”指出,要发挥保险的风险管理功能,提高保险的灾害救助参与度,特别是要充分发挥责任保险的功能,并且明确规定,要“强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立法保障的责任保险发展模式”,为保险业加入国家治理体系,融入国家应急管理作出了顶层设计。2019年2月党中央、国务院颁布了《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2020年5月人民银行总行等四部门了《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2020年7月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6家机构共同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意见的实施方案》,从支持深圳建设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支持保险公司跨境业务、完善跨境收支管理和服务、扩大保险业开放、支持保险资金投资粤港澳大湾区基础建设基金、建立出口信用保险制度等诸多方面释放了大湾区保险业的利好信息。对保险业来说,这是机遇,也是挑战,更是一种使命与责任。

二、问题

保险作为一种市场化的风险转移、社会互助和社会管理机制,在粤港澳大湾区社会管理体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近些年来,保险业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过程中,充分发挥了保险机制的社会管理功能,避免了各种矛盾激化,化解了各种社会纠纷,维护了社会稳定大局,较好地体现了保险在社会矛盾化解和社会关系管理中的社会“稳定器”和社会“减震器”的作用。但因受制于多方面的原因,保险的社会管理机制尚未得到充分发挥。

(一)对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认识不足。一是各级政府对保险机制的作用认识不深。政府对社会风险管理还是习惯于大包大揽,主动运用保险机制提升社会管理能力的意识较弱,尤其是缺乏符合我国国情的巨灾保险制度。比如,巨灾发生后,救灾的手段通常是政府逐级财政拨款,社会动员捐钱捐物,剩余的损失缺口则由灾民自担,其弊端是风险分散渠道不够、保险机制作用不足、政府财政压力过大等问题。二是社会公众对保险的认识存在误区。“以政府为主体,靠财政来支撑”,政府“保姆”式的风险管理行为助长了部分企业和社会公众“等、靠、要”的惯性思维方式。三是保险机构参与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主动性不高。部分保险机构对现代服务业的保险市场缺乏深入分析,错误地认为参与社会管理的险种难以短期见效,目光短浅,看不到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对保险业的需求。

(二)对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刚性支持力度不大。一是缺乏可操作性的政策支持。参与社会管理的保险业务通常都具有公共产品性质,在税收、财政等方面应享有一定的优惠和补贴。2014年,国务院出台了新“国十条”,各省市、自治区政府又先后出台了实施意见,但仍缺乏可操作的刚性政策支持,或者支持的力度不大,执行的效果不好,影响了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发挥。二是保险业参与社会管理的地位尚不明确。政府尚未将保险业真正纳入社会风险管理体系,未从制度上明确保险行业参与社会风险管理的定位。三是强制保险领域受限。责任保险的发展基础较弱,规范责任保险的民事责任法律法规尚不完善,使人们难以认识到责任风险的存在,体会不到责任保险的作用,导致责任保险的整体规模较小、覆盖面和渗透度较低。

(三)保险业参与社会管理的风险预警机制尚不完善。保险业与公安、消防、气象、抗汛等部门的配合不紧密,信息难共享,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快速反应机制和协同工作机制不完善。

三、几点建议

粤港澳大湾区具有“一个国家、两个体制、三个关税区、四个核心城市”以及“三套监督体系、多个监管主体”的特征,而且湾区内各城市之间经济及社会发展水平也存在较大差距,由此导致各城市保险行业发展水平的差异。

(一)提升保险业在大湾区社会管理中的社会地位。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已凸显了保险在社会管理方面的重要作用。保险业参与社会管理,必须要紧密围绕各级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这是得到政府推动和政策支持,积极参与社会管理的前提条件。一是要主动融入大湾区各级政府的全局工作。保险业要始终将保险的社会管理机制放在大湾区政府经济发展的实践中去谋划,放在大湾区政府服务民生的背景中去思考,提升政府对保险机制的全面认识,扩大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影响力和作用力。二是要主动纳入大湾区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在大湾区政府的领导下,保险机构要设法成为湾区社会风险管理的成员单位,要让机构的风险管理专业人员进入湾区应急救援队伍并参与实训和实战演练。保险机构要主动介入湾区政府有关公共安全风险防范总体规划的研究和制定,积极探索保险机构与政府应急管理机构、监管部门、中介服务机构紧密结合、相互促进的运作模式。要充分利用保险机构在应急响应、灾情评估、灾害救助等方面的技术和经验,依托大型保险机构的信息网络优势和人、财、物的调动能力,增强防灾、减灾、救灾的社会力量,提高大湾区社会的风险管理能力。三是要主动扩大对大湾区城市公共安全的增值服务。保险机构可通过自身的技术力量或整合相关的社会公共安全服务资源,为大湾区城市群提供风险评估、隐患排查、风险监测、检验检测分析以及风险管理咨询和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创新增值服务,并可形成标准化的服务产品。

(二)提高保险业在大湾区的服务质量。粤港澳大湾区经济发达,扩大对大湾区保险业的开放,正符合外资保险机构的诉求。外来保险机构的保险理念、保险产品的形态和品质、保险运行模式和保险人才等都将对本土保险机构造成重大的冲击,这必将倒逼本土保险机构更进一步地提高保险销售事前、事中、事后的综合性服务质量,提供更加便利化的承保、查勘、理赔等服务,从而提升保险服务的满意度。一是转变经营模式,开发适销对路的保险创新产品。大湾区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将会带来新的风险防范和救助需求,有利于保险业以市场需求为主导,创新、开发保险产品类型,充分挖掘潜在市场。保险公司应坚持微利经营、差异化经营和创新经营的理念。创新不能仅满足于销售方式和销售渠道的变迁,而应聚焦保险产品本身的创新。要逐步探索粤港澳三地保险产品互联互通的创新模式,实现协同发展。大湾区9+2城市群的建设,在连通性和一体化方面得到了强化,促使大湾区内部商品、服务、资金、人员和信息的流动。客户需求的多样性、市场环境的开放性以及境内外信息的交互性,促使保险市场需求的加大,而大湾区内部融合交流将进一步缩小湾区各城市保险业发展的差距,提升湾区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保险业要充分发挥在产品服务创新上的主动性,首先要在大湾区的核心城市、关键行业取得突破。要结合大湾区风险的特点和重点,深入市场调研,了解市场需求,尽可能地开发出关系到公众生活品质和行业安全的深度保险产品,提升社会风险管理的满意度和可控度,更好地服务于大湾区。如,进一步开展或完善粤港澳两地车险、航运保险、信用保证保险和雇主责任险等跨境活动保险业务。随着湾区对外开放的力度加大,健康、医疗、意外、养老等四重基本保险的需求会持续增加,尤其是对那些高净值人士、高精专人才。可以预计,高端医疗险、年金险、终身寿险等保险都具有巨大的市场潜力。保险业要发挥保险优势,关注民生重点领域的风险保障需求,共同打造大湾区优质城市生活圈。二是服务实体经济,充分发挥保险的保障功能。大湾区已经形成了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双轮驱动的产业体系,其超大规模经济总量是其他区域所不可比拟的。面对保险市场需求的持续增长,保险业要扎根实体经济,以提供风险管理和保障为切入点,通过保险创新和科技创新,开发各类保障型产品,如信用保证保险、绿色保险、科技保险等等,为中高端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提供一揽子保险解决方案,助力大湾区实体经济的发展。三是坚持“保险姓保”和“监管姓监”。这是一个老生常谈,又不得不谈的问题。事后的介入不是保险参与社会管理的唯一方式,提前识别和预防风险对整个社会安全运行更为重要。揭示、防范、控制风险和减少风险损失是保险业的基本职能,也是社会经济赋予保险业的重要职责。当然,也不能否认保险业立足风险保障的前提是必须做到承保盈利不亏损。分析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可以看出,最大的成本是赔付支出。因此,降低保险标的出险率和损失程度,是保险公司实现经营效益的重要保障。而要达到这样一个目的,只有通过技术的(如运用防灾减损的知识和技术)、服务的(如加强保险标的现场的检查和监督)、宣传教育的(如提高防灾减灾意识)和内外部管理的(保险机构的内部管理自律和保险监管机构的外部监督)等具体手段和方法来提高保险企业自身的防灾防损能力水平。保险业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自身的高质量发展是当前和未来一个时期行业转型升级的方向。必须不断加强和改进保险监管,提高保险机构对经营的合规性和产品的合法性的重视程度。香港保险监管制度一直是保险业监管的典范,内地的保险业在治理乱象、补齐短板、防范风险、服务实体经济等方面也在持续发力,成效正在持续显现。保险监管部门要从“制度、市场、竞争和消费者权益”等四个方面加大监管力度,即要加快修订、健全和补充相关保险制度,补齐监管短板,提升监管效能;要维护安全稳定的保险市场,坚决守住防范系统性风险底线;要创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集中整治违规套取费用、销售误导、拖赔惜赔等市场乱象;要始终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放在首位,严厉查处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粤港澳三地保险监管体系、标准、方式具有较大差别,因此监管协调是大湾区保险业成功发展的关键性因素之一。

(三)加强保险理论和实验研究,普及灾害科学教育。《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提出要“支持深圳建设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如何按照纲要的要求,办好创新发展试验区,加强保险的理论和应用研究是大湾区保险机构的要务之一。一是建立粤港澳大湾区保险实验室。借鉴欧美等国家的先进经验,可以考虑联合国内几个大型保险机构,在深圳建一个具有较高科研水准和社会知名度的粤港澳大湾区保险实验室,开展“9+2”城市群公共安全风险防控与治理、安全生产保障与重大事故防控等方面的科技攻关和应用示范研究。二是建立“灾害体验馆”。从普及灾害教育,强化“自救”、“他救”和“公救”出发,在深圳建立一个大型的“灾害体验馆”,模拟地震、火灾、交通事故、紧急救护、应急逃生等灾害和应急救援场景,筹建面向大湾区公众进行灾害科普教育、虚拟体验与实训演练的公共安全风险管理的教育与培训基地。

(四)努力提高大湾区9+2城市群的参保率和投保额。一是加强保险的宣传教育,提升公众的保险意识。要通过各种途径,努力做好保险的宣传教育工作,使保险的承保额、保险的赔付额、保险的保障度及保险的贡献度等指标均得到显著提高。二是创新社区风险管理模式,服务和谐社会的建设。将保险机制引入社区风险管理,为大湾区经济社会平稳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提供全方位的保险保障。

(五)大力发展责任保险,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发展责任保险是保险业积极参与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要大力推进责任保险,充分发挥其促进公共服务创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一是要推动保险向立法强制保险升级,尤其是在巨灾保险领域。要积极发展再保险市场,科学规划和培育再保险市场结构,完善各种再保险机制。要加强与国际再保险市场接轨,实现再保与直保的协调发展,提升大湾区对巨灾风险管理水平和抗风险的能力。要通过再保险、巨灾风险证券化等手段,在全球范围内分摊损失,这十分有利于做好巨灾的损失补偿和灾后重建。随着资本市场与保险市场的日趋融合,国际上已有了飓风风险证券化等新型的风险转移工具,增加了巨灾的可保性。二是建立责任保险推广制度。综合粤港澳三地的实际情况,借鉴北京、宁波等地的做法,建立大湾区责任保险推广制度。在国家已推行的责任保险种类的基础上,重点推广公众责任险、食品安全责任险、环境污染责任险、医疗责任险、校园方责任险等险种。三是提升安全生产责任险的实施效果。要充分调查研究安全生产责任险的实施情况,尽快设计制定并推出符合区域特点、行业特色的差异化保险产品和服务方案,提高责任保险的服务效果。

四、结语

粤港澳大湾区的建设为中国保险业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随着大湾区规划细则的逐步出台及落实,湾区内的保险机构可以充分利用政策、区位和业务先发优势,通过协同发展、优化布局、科技创新等方式,改变大湾区的保险理念、调整保险产品形态、创新保险运行模式、强化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提升跨区域服务能级。与此同时,湾区内的保险机构也将直面由大湾区内社会制度、法律制度、关税区域、金融体系、监管体系、数据信息、保险关键假设等差异所带来的内外部双重挑战。把握机遇,迎接挑战,中国保险业将以自身独特的优势,在产品、服务、资金、人才、监管等领域积极探索、改革创新,实现经济新常态环境下的稳健发展,并助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推动大湾区建设成我国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标杆区域,成为粤港澳大湾区居民同享经济高质量发展、生活高质量服务的美好家园。

作者:杨文明 单位:深圳市民太安保险公估集团有限公司风险管理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