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社会共治模式进行食品安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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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社会共治模式进行食品安全监管

摘要:食品安全与我们的民众基本生存息息相关,是人们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要保障。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吃得好、吃得健康、吃得安全”成为公众普遍关注的话题。然而社会和市民百姓对食品安全的期望与目前监管情况看还存在一定差距,通过构建社会共治模式,将食品监管群体由机关扩展至社会公众,进一步扩大监督主体,起到维护消费者利益,确保食品安全,维护市场稳定。

关键词: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模式;市场监管

一、食品安全监管的现状

自2013年起,各地相继进行了大部制改革,成立市场监督管理局。由之前食药、工商、物价、质监等部门各司其职调整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监管的模式,管理方式也从之前的“分段式”管理调整为了“全段式”管理。整合的初衷是想解决了九龙治水,政出多头的问题,缓解分段监管的弊端,避免监管过程中出现盲区和死角,以及界限不清的“几不管”现象。随着改革进程的不断深入,所面临的挑战也是巨大的。

(一)执法领域繁杂,监管效能有限

随着监督主体监管领域的扩展,“四合一”之后各基层执法人员接触的执法领域大大增加,基层监管所往往要花费很多精力去处理举报投诉。尤其是一些以盈利为目的,同时将投诉焦点聚集在食品领域,特别是食品标签领域的职业索赔人,这类群体往往穷尽各类政府救济途径,包括信息公开、信访、行政复议和诉讼、纪检监察等手段。这使得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领域大量行政资源被职业索赔和职业举报人所挤占,大大降低了监管效能。

(二)市场主体多样,监管方式单一

针对餐饮企业的监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采取的监管方式是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但是,由于监管人员有限,监管企业众多,尤其是集中在商务楼宇的餐饮单位,数目基本在几十家,甚至上百家,这类主体具有更替速度快、经营业态调整频繁等特性。传统的监管方式应用到此类主体上,往往会呈现出事倍功半的效果,如何做好动态监管、科学治理是对执法人员提出的一道难题。

(三)缺乏公众参与,社会公信力低

随着“福喜”“三鹿奶粉事件”等食品重大事件的发生,公众对于食品企业的信任度也随之降低。每当媒体曝光一家企业后,随之而来市民会对这一类企业的产品产生质疑,那么就会对一些质量过硬、品质过硬的单位造成连带影响,虽然部分大企业会采取寻求主流媒体第一时间表明立场,但是缺乏公众的有效参与,使得这种形式的解释变得无力。

二、探索社会共治模式

为了确保食品安全通过社会共治的监管模式,将食品监管群体由机关扩展至社会公众,进一步扩大监督主体,起到维护消费者利益,确保食品安全,维护市场稳定。

(一)社会共治理论的概念

社会共治是食品安全治理中的新理念,即国家与社会共同治理。在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总则第三条中提出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在新时代背景下,食品安全问题不仅仅依靠国家公权力进行治理,还需要靠广大人民群众共同的力量,发挥公众的监督作用,更好的起到食品安全的监管作用[1]。

(二)社会共治的起源发展

纵观社会共治的发展,美国、日本以及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在社会共治方面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例如:在美国,上有联邦政府机构成立的食品管理部门,下有人民群众自发成立的食品机构。只要是涉及食品安全问题的政策,政府都会在第一时间向各个机构和社会公布。日本是公民、社会与政府部门及时充分互动的典范国家。例如由日本市民自发成立和加入的日本生协,就是长期以来致力于推动政府、市场与社会的良性制衡,充分发挥了非官方的群众自治行业监督作用。

(三)社会共治的实施意义

社会共治通过相互之间不断地合作和交流,发挥自身的优势进行食品安全治理。在这个过程中,政府机关不再是唯一的监管主体,由市场作为主体,多方参与食品安全的监管,通过制定基本框架和行为准则,有效规避公共事务治理下的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困境,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持续发展[2]。

三、探索社会共治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应用

在不断追求消费环境品质提升,消费者权益意识不断苏醒的当今社会,如何创建放心消费体验,创新监管模式迫在眉睫。在对食品安全监管的现状和问题进行深入探索后,社会共治在商业社会及政府监管中的作用得以显现,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开辟了新思路、新视野。

(一)社会共治参与人员

1.行业主体为本

社会共治需要统筹整合各方资源,调动社会多元主体、社会各界力量共同参与。有别于传统的政府监管治理,社会共治强调行业自律。互联网的不断发展,让市场环境瞬息万变,企业在遵守相关法律的同时,守住道德红线,强调自身主体责任是保障食品安全的治本之策。除了传统的食品企业,网络食品安全同样需要重视,如“饿了么”“美团”等第三方平台和“肯德基”“麦当劳”“必胜客”等自营送餐平台,都同样需要提升和加强自身管理技术。

2.社会力量相辅相成

行业自律与志愿者监督相辅相成。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中,由街道组织牵头的志愿者检查队伍,成为不可忽视的监管力量。志愿者代表普通群众,经过专业知识的相关培训后,不定期、不定时对食品从业者进行日常监管,无形中加深了商户对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另一方面,消费者本身作为社会共治参与的重要一员,在消费过程中产生的不满和纠纷,是促进食品安全监管的另一重要途径。

3.政府监管必不可少

在推动和发挥社会共治监管力量过程中,政府监管部门应该积极参与并切实落好组织责任,加强领导和对社会参与人员的扶持,优化和整合各项监管资源,为社会共治的有序开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二)社会共治执行方式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食品安全社会共治被不断探索和发展。如何执行社会共治可以从参与者和后续监管两大方面具体探讨。

1.参与者三管齐下

一方面,从行业自身角度出发,传统实体食品经营者,除了强化第一责任人意识外,可以有物业管理方统一牵头进行管理。物业管理方组成专项检查队伍定期对各商户进行检查,将检查情况及时反馈给商户,结合法律和监管部门要求进行有效监督整改,定期将各商户整改情况反馈给相关监管部门,形成有效联动机制。其次,社会志愿者在街道组织领导下,对具体商户的具体食品制作、销售过程进行监督,监管部门提供有效反馈通道,对信息做到及时反馈。消费者在于食品企业产生纠纷和矛盾时,可以通过消费者投诉举报通道,将问题反应给相关监督部门,在保护自身权益的同时,积极参与到食品安全的社会共治中来。

2.创新互联网行业共治

另一方面,互联网食品行业的蓬勃发展给监管带来一定难度,就餐饮第三方平台和网络食品商户来说,缺少了线下物业方参与,餐品质量管控力度较弱,通常依赖于餐厅资质来保障食品质量安全。显然,形成平台与餐厅和监管部门之间的共治机制显得尤为重要。监管部门和网络第三方平台可以根据消费者投诉举报数据进行分析,有针对性的对互联网食品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提升网络食品经营者道德底线[3]。

3.加大后续监管力度

社会共治的有效进行还缺少不了后续监管力量的跟进。从本质上说,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是“诚信”的体现。物业管理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志愿者监管各方面,都以诚信为根本,才能做到真正有效监管,而不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所以,政府监管部门的后续监管是必要的,对失信企业要采取惩戒措施,形成联动机制。

(三)社会共治实践应用

1.因地制宜为本

在实际应用中,社会共治应结合当地政府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联动共治机制,做到因地制宜。以大型商业综合体为例,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应充分发挥商圈优势,努力形成“企业自律、政府监管、公众参与、法律保障”“五位一体”食品安全社会治理体系,通过设立试点单位食品消费投诉绿色通道、媒体参与等形式,营造良好的食品消费氛围[4]。而对于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相对较零散区域,应充分发挥监管部门指导作用,发挥志愿者力量,同时在消费者投诉举报以外,应加强大数据分析,如“大众点评”“饿了么”等点评平台,做到监管有重点。

2.善用宣传为辅

在社会共治推进过程中,不能忽视社会共治的宣传作用。仅仅通过辖区监管者进行小范围部署和宣传并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应通过传统媒体或新媒体手段进行宣传,向社会各界参与者发出邀请,吸引更多的百姓和消费者参与到食品安全监管中来,更大更广地发挥社会共治力量。

3.上海市静安区芮欧百货食品共治事例解析

以上海市静安区静安寺辖区食品安全共治为例,辖区内芮欧百货是食品安全共治典范。静安寺市场监督管理所、食安办、街道志愿者、芮欧百货工作负责部门、芮欧百货餐饮商户代表组成食安共治小组,及时探讨共治工作进程和遇到的困难,在自治基础上,广泛吸引社会力量共同参与食品安全综合治理。在执行过程中,芮欧百货商户签署“食品安全自治管理责任书”,明确商户主体责任,将自检与共治检查相结合进行每日例行检查、每周专项检查、每月共治检查,对不合格项及时跟进,发放《商户食安检查整改记录》,以前后对比的形式作为档案记录。共治小组每月进行共治检查,同时志愿者进行随访检查,食安办节假日突击检查。这种适用于相对发展成熟的商圈的食品安全共治模式,在静安区取得了不错的成效。食品安全问题没有人能置身事外,社会共治想要更好地发挥其力量,需要更多平台的参与和支持,需要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把控监管重点。只有建立起各环节间的有机联系,才能创新出更有质量、更有力度的监管方式,才能保障人民群众的舌尖上的安全。

参考文献

[1]陈原.食品安全多元主体参与全过程监管的实现机制探讨[J].现代商贸工业,2018(19):132-135.

[2]卓佳.多元共治理论下我国保健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的研究[D].云南大学,2015.

[3]蒋雅静.我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4.

[4]牛哲.新时代背景下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探究[J].食品安全导刊,2018(5):14-15

作者:陈斌洪 陈敏 陆琳瑜 杨延佳 单位: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静安寺市场监督管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