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在社会管理中的现状与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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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在社会管理中的现状与优化

摘要:作为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行政法对于社会管理能力的提升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也是将社会管理与法治内涵有机结合的关键所在。文章从三个方面探讨了行政法提升社会管理能力的内涵,分析了行政法在社会管理工作中的现有问题,进而提出相应的优化策略,促使行政法在社会管理工作中得到充分运用。

关键词:行政法;社会管理;内涵;问题;优化策略

一、前言

法治是确保社会管理工作能顺利推行的关键环节,在法治社会建设中,不断推进社会管理能力的提升是研究法治问题的重要内容。社会管理是基于法治而行于法治,是法治理论在社会治理工作中的实际运用,基于此,研究行政法在社会管理中的相关问题,是探讨行政法在社会管理中的地位,确保社会管理工作能稳定开展,促使我国法治社会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

二、行政法提升社会管理能力的内涵

基于法治的手段来促使行政管理主体单位提升社会管理的能力,进而达到社会管理工作与法治社会建设体系融合统一,是行政法提升社会管理能力的主要内容。在社会管理工作中,要想确保管理能力得到长足发展,使之与当前社会发展一致,就必须要注重社会管理主体能力的提升,即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各行政环节中负责行政处理和安置的行政主体。在法治体系建设中,社会管理是其重要构成,所以说,社会管理能力的提升从根本上来讲就是运用法治手段来进行社会事务的管理。在本文中,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阐述行政法提升社会管理能力的内涵。首选,合理合法的提升社会管理能力。前文已有论述,社会管理能力的提升实质上是社会管理主体单位管理能力的提升,但是,社会管理主体在处理社会管理相关事务中具有差异性,所以,就必须根据不同的社会管理事务来提升不同社会管理主体的实际能力,与此同时,在处理涉及到社会冲突、社会秩序维护等方面的事务时,人们普遍认为社会管理组织与个人在职权行使中的行政权威性具有决定性作用,这是片面化的认知。实际上,社会管理组织和个人应该在行政法的指导下,以合理合法的手段去处理社会管理事务才是实现社会管理能力的正确方式,也是合理提高社会管理能力的重要内容。其次,最大程度上提升社会管理能力。以行政法提升社会管理能力主要是为了确保社会管理能在保障社会稳定的基础上发挥最大作用,同时也对于我国现有的社会管理问题予以弥补。所以说社会管理能力的提升首先要清楚地认识到当前所面临的主要问题,要坚持做到社会管理立足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在管理策略的制定上要符合时宜,以确保行政法能与社会管理有机结合,做到法治与人治的协调统一,确保社会管理工作的顺利推进。行政法是我国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拥有法律的绝对属性,基于此,行政法来促进社会管理可以有效规范社会管理主体的规范性和权威性,促使其采用与法治体系相适应的工作方法来开展社会管理工作。基于此,以行政法来提升社会管理能力,能获得绝大多数社会主体的认可和支持,做到管理主体心中有法,在社会管理工作中自然能最大程度的提升社会管理工作的能力。第三,建设社会管理的可持续性。社会管理工作是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社会稳定的长期性工作,所以说,我国社会管理能力的提升也要着眼长远,应该制定合法的、可行的可持续性的手段来实施。行政法作为我国法治体系中的关键一环,其具有长期性、固有性和稳定性,行政法与我国的主体法律一样,都属于法治体系的主要内容,所以说,运用行政法来提升社会管理能力是一种在法治体系框架下进行社会治理的长久计策。

三、行政法在社会管理中的现状与问题

(一)社会管理在政治机制上归属模糊

社会管理近年来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从社会管理的内容上来看,主要包含社会、行政、政治以及法学等多个领域,尤其在法学领域中较为普遍,研究涉及宪法学和行政法学以及其它二级法学的学科中。由此可见,社会管理在学科分属上界限较为模糊,究其原因,主要是人们普遍将社会管理作为政治机制的部分来看待,从理论上分析,这种管理机制是具有可行性的,也具有一定的积极效果,例如可以树立人们正确的社会管理观念和意识。但是就实际成效来看,我国目前行政法在社会管理能力的提升上仍存有较大的改进空间。

(二)社会管理和法治关系认识不全面

通过对国内知名数据库相关资料整理得知,在我国社会管理现状的研究上存在一些差异性。部分学者将社会管理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去研究,也有部分学者将社会管理与行政管理结合起来去研究。值得注意的是,在社会管理研究的部分学者中,存在着一些非法学研究人员,由于其欠缺法学相关理论知识,所研究的理论也多是借鉴其他学术研究成果,容易造成研究理论的误解,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社会管理体系的构建与发展。在职能履行上,我国多数行政机关仅仅履行了行政管理的职能,行政主体的职能只有少数行政机关履行。另外,从法治建设的概念上来分析,行政管理与法律体系概念仍然比较独立,这对于社会管理工作来讲缺少法治的正当性。也是对社会管理和法治关系认识的片面化,从理论层面上不足形成完善有效的以行政法提升社会管理能力的理论体系。

(三)行政法的发展与社会管理的发展不匹配

就当前而言,我国在行政法的理论与运用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无法匹配快速发展的社会变化需求,基于此,行政法在社会管理中就会存在一定的制约,无法发挥其应有效用。除此之外,我国的行政法治度的发展仍有较大的发展空间,也存在一些明显的短板,例如包括服务行政、给付行政在内的现代行政法精神和职业意识上等方面仍然没有形成统一有效的体系,法律体系也不够完善,在此背景下,社会管理工作仍然不能单一的依靠行政法作为指导和完善的依据,其管理的特性相对明显。

(四)社会管理主体缺乏法治意识

社会管理的主体就目前而言并没有明确的官方文件予以认定划分,只能从其管理范围上作为参考。我国通常认为的社会管理主体是指能够履行国家管理职能的机构护或者是个人,以及司法主体及其公职人员、立法主体及其公职人员等,如果进一步来划分,社区、企事业单位等的管理人员也可以作为社会管理的主体来看待。但是从实际上来说,具有真正意义上的社会管理主体仅仅是指极少部分的法治主体。就以往而言,之所以我国行政主体在社会管理工作中存在诸多问题,多是由于管理命令的、传达与实施存在较多环节,且不具备逆向沟通的特性,这就造成行政主体在使用行政权时法治意识相对欠缺。在此背景下,如何引导国家行政机关正确行使法律赋予其权利,是保障国家进步,社会稳定的重要内容。

四、行政法在社会管理中的优化策略

(一)利用行政法明确社会管理的概念

社会管理的主体中行政系统最为重要,利用行政法来明确社会管理概念是相对有效的手段,从我国现有立法原则上来分析,利用行政法来促使社会管理概念的具体化是符合法治体系建设的。社会管理的概念必须要具体化,系统化,规范化,就离不开社会管理主体对政府文件、法律规范等社会管理概念进行融合,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总结其共性,从而形成统一可行的社会管理概念。在明确社会管理概念的基础上,针对我国法治建设的现有问题制定出可行的社会管理准则,明确社会管理涵义和概念,划分社会管理范围,并在实际运用中不断完善,以促使行政法符合我国社会发展的基本国情。

(二)利用行政法推进社会管理工作的开展

基于社会学角度来分析,国家通过法治手段行使社会事务的处理,促使法治社会体系的建设与发展,是社会管理的主要目的。基于行政管理的角度来分析,政府的行政职能能够得到充分发挥是社会管理的主要目的,只有政府的行政职能得到充分发挥才能体现出政府对社会的干预和调控。在我国的法治主义社会建设中,要充分重视社会管理的理念符合法治理念,二者保持统一,相互协调。所以说,要利用行政法来推进社会管理工作,在行政法的立法中,也应该充分考虑到社会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同时对社会管理工作予以明确指出,以法律条文的方式来实现行政法治与社会管理的融合统一,在实际运用中也应该注重将行政法理念融入到社会管理工作理念中去,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社会管理工作能力的提升。

(三)利用行政法革新社会管理意识

所谓社会管理意识主要是指社会管理主体以及管理执行人员在社会管理中的自主性的思想认识,就目前而言,我国社会管理主体以及人员在社会管理意识中具有普遍的主观性和片面性等问题,这种错误的社会管理意识很容易导致社会管理人员行使错误的社会管理方式,导致社会管理矛盾频生,短期内难以得到有效化解。所以说,我国的社会管理意识应该根据社会的实际发展情况来不断的调整和改革,促使意识与实际相统一,构建科学的、规范的社会管理观念,从社会管理主体入手,以法治为导向,针对社会管理工作中落后的管理方式进行整改,促进行政法意识和社会管理意识相一致。

(四)借助行政法来规范和构建社会管理体系

社会管理一直致力于构建稳定、可持续的社会管理体系。就目前而言,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对于社会秩序和社会管理的关系仍存在很多争议。从实际上来分析,由于我国社会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导致了部分社会管理部门在执行社会管理工作时与法治导向相悖,这种情况不但无法解决社会管理中的实际问题,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社会矛盾的产生。所以说,要想促使社会管理与社会秩序相统一,首先要借助行政法来规范和完善社会管理体系建设,以法治思维为导向,做到切实解决社会管理中的问题,进而促进社会整体的稳定和发展。

(五)依法行政对社会管理优化策略

社会管理主体就是政府,无论哪一级哪一届政府对被管理者而言,都是代表政府和国家的。政府和国家说话必须算数,如果前一届行政机关或下级行政机关所作决定确实越权或内容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必须经有权机关并通过法定程序予以撤销或确认无效,然后对当事人依法予以赔偿,不得不经过前置程序就作出与前一行政行为或下级行政行为相反的行为决定。管理部门必须依行政法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故管理者不能越权跨部门行政,只有依法行政优化社会管理,政府才有公信力。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社会管理的最终目的是在于形成安定有序的社会体系,以法治精神为导向,促使我国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全面发展。从行政法入手对行政法体系进行改革和完善,对于社会管理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对于目前我国社会管理中存在的与法治建设不协调的问题,利用行政法来解决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手段,一方面确保了社会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另一方面也可以充分发挥出社会管理对于社会的引导促进作用,确保社会管理工作得到切实提升。

[参考文献]

[1]李蕊.论行政法社会功能的演进[J].法学论坛,2011(5).

[2]何勤华,龚宇婷.中国近代行政法治的转型———以夏同?《行政法》的开创性贡献为中心[J].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1).

作者:丁名磊 单位:广州金磊管理咨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