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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减员增效效果初显,但将多兵少仍较为严重
因乡镇处于行政机关的末端,历来是行政机构改革人员安置的“接纳方”,以桃江县某镇为例,近10年来,人员“进,出”不到10人,且多为新考录的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经过数次下岗分流,人员有所减少,但多年来未进一个新人,多为以前“存量”。乡镇机关机构重叠,将多兵少,人浮于事较为严重,班子成员10人(4个正科,6个副科),分管七站八所各项工作,各站、所皆有相应的部门负责人,造成各站、办、所“将”多“兵”少。“将”多了,画圈的人就多,扯皮的事也多,“兵”少了,则办事的人也少了,从而造成行政效率低下。
1.2岗位责任制效果不明显
乡镇政府已普遍实行了岗位责任制,每年初召开机关干部大会,采取竞争上岗的形式,重新调整岗位,但由于乡镇事多且杂,加上行政效率低下,如果遇到中心工作,则要抽调工作人员搞“突击”,从而造成一人身兼数职,混编混岗较为普遍,很难做到“职、权、责”相一致。
1.3激励机制流于形式
乡镇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产生于计划经济时代,在分配上强调“大锅饭”,“干多干少一个样”的现象较为普遍,虽然已逐步实行了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职称的评定成为其工资增长的惟一依据,但职称等级工资差距不大,很难在薪酬管理体系发挥重要作用,且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在乡镇管理体系中,往往高唱以“情”为纽带的“柔性管理”,对于制度和程序的建立,缺乏科学深入的研究,使管理制度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不强,影响效率的提高。
2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对乡镇人事管理的影响
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占乡镇机关组成人员的大多数,且多为中层骨干,那么7月1日施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必然会对乡镇机关人事管理产生深远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2.1实施公开招聘后,将为乡镇机关带来新鲜血液
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大部分已多年未进“新人”,“老人”多为历次机构改革中市、县、机关的富余人员,知识结构较为陈旧,已很难适应政府转型的需求。而采取公开招聘后,将严把“入口关”,对这些“老人”也没有影响,但可以招聘到一些年纪轻,能力强的“新人”,改善乡镇机关的人员构成和知识结构,带来新的活力。公开招聘也能避免乡镇机关事业单位招聘中因人设岗的“萝卜招聘”、“内部招聘”等现象,实现招聘的公平公正。
2.2全部采用聘用制,打破了“铁饭碗”
条例规定,事业单位统一采用聘用制,合同签订不低于3年,对于乡镇机关人事管理来说,订立比较长期的合同有利于保持人才队伍的稳定,能较好地保证政策、公益服务等事业的延续性、稳定性。同时,订立合同也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国家人”变为“社会人”,打破了“铁饭碗”,这将在乡镇事业单位人员中产生“危机感”,乡镇政府在考核聘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过程中,必须公平、公正,而不是讲关系、讲人情,这样才不会使制度流于形式。
2.3养老保险并轨,将增强事业单位流动性
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一样,不缴纳社保,退休金由财政负担,个人社保账户为空户,这样如果辞职或流动,几十年工龄将“毁于一旦”,成为制约其流动的最大“瓶颈”,新出台的条例解除了他们的后顾之忧,对乡镇来说,可能会造成精英或者骨干的流失。乡镇事业单位人员在外兼职,或者经营产业者较多,且多为业务骨干,“上班”的目的也不是靠这些工资“养家糊口”,而是不想放弃几十年的工龄,以便将来养老。
2.4建立正常工资增长机制,将有利于乡镇人员稳定
乡镇政府多处于地理位置偏辟,生活条件较为艰苦的农村地区,待遇低、任务重、责任大是这些工作人员的真实写照,且加上多年工资不变,“养家糊口”较为困难,大多数人在外兼职,或做“生意”,这样大大降低了行政效率,在群众中产生不良影响。条例规定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如能落实,将对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产生“正激励”作用,有利于维护队伍的稳定。
3思考和建议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对乡镇人事管理是利大于弊,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也要结合乡镇的实际,不能死板地生搬硬套,而要灵活运用,化解改革的“阻力”,增添改革的“活力”。
3.1注重分类改革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核心是分类改革,尤其在乡镇机关,事业编制意味着“吃皇粮”,是“铁饭碗”,对于转企分流人员来说,心里肯定存在抵触情绪,这就要求各级政府机关多关心、爱护这些职工,积极为其想办法,谋出路,并为其解决养老保险问题,解除其后顾之忧。
3.2注重“激励”机制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关键在于建立“激励机制”,条例明确提出在事业单位中实行绩效工资制度,以桃江县某镇为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为每月扣除基本工资和津补贴的30%,年终考核合格一次性发放。这种制度的局限在于只有“惩罚”而无“奖励”,且工作量无法细化,“多做”不能“多得”,“少做”也不会“少得”,很难起到激励作用。可以参照企业绩效考核办法,参照岗位平均工作效率,科学地制定基本工作量,将工作量完成情况,作为工资多少的标准,从而起到激励作用。
3.3注重“岗位”设置
科学合理地设置岗位,必须遵循“因事设岗”的原则。反对“因人设岗”,在岗位竞聘中遵循组织意愿与个人意愿相结合的形式,真正做到“人岗相适”;对于乡镇机关而言,要细化岗位职责,不要随便调整工作人员和工作岗位,真正使各个岗位“权、责、利”相一致。
作者:崔力争 单位:贵州财经大学MBA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