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企业风险控制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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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企业风险控制机制研究

摘要:

风险控制是现代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帮助企业经营活动更合理、合法、规范化,从制度上监督和管控企业的管理人与负责人,充分保障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从而真正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本文根据目前大型企业的现状,对大型企业内部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以求对加强大型企业经营管理作一些有益的探讨。

关键词:

大型企业;风险控制;追究机制

一、建立大型企业风险控制机制的意义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三十余年,中国大型企业乃至超大型企业都越来越多出现在公众面前。从国内500强到世界500强,可以这么说,大型企业为中国经济增长带来了无可代替的贡献。有学者称,大型企业(包括国家控资和民营企业)的成败决定了中国经济发展的成败。随着对于国家各项领域提出的改革要求,大型企业如今也面临着改革的深水区,大型企业的体制改革也是国家对于公司治理、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成功与否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资产体制改革的成败。为了使得大型企业资产监督和经营拥有更好的模式运作,保值增值有更高效的增长机制。国家也不断通过立法等法律程序加强管理,形成良好的外部环境,所以对于企业内部管理更需加以重视,加快推进内部的风险控制与问责机制已经成为当前重要的攻坚任务和需要深入研究的课题。笔者正处于民商法学习阶段,对于国内大型企业做了一定研究后,发现国内大型企业在将近20年来,已经由懵懂的小孩逐渐变得成熟到一个成年人。大型企业最怕的并不是没有合作伙伴,也不是没有投资来源,更不是担心失去国家支持。而是害怕承担巨大的风险,付出沉重的代价,大型企业倒闭也往往是在一夕之间。国内外的案例比比皆是。因为企业如成人一样已定型,随之而来年龄增长的不善变通和惰性也显而易见。换而言之,尽管大型企业已基本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走向,资本和规模也逐渐庞大。在国内经济总额占比也十分客观,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类公司法人结构普遍建立。[1]但不能忽视的是有些企业存在着决策机制不规范、运转不畅、制衡不灵的问题,有些大型企业既缺乏长效激励机制,也缺乏长效约束机制,缺乏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而管理人员也缺乏对法治的信仰与敬畏,或者对于业务的审慎严谨的态度,从而导致大型企业运行过程中出现诸多的棘手问题,而这些都是导致企业发生风险乃至破产清零的潜在因素。

二、浅谈国外企业风险控制机制的参考与启示

(一)国外大型企业风险控制机制的概况

外国企业的构建制度与我国存在很多的不同,但也不能否认其某些方面存在一定的优势。普通企业或者股份公司与我们要讨论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不尽相同,但是其中一些基本制度和规则是可以进行参考借鉴。

1.英美国家公司治理中的风险控制机制:

英美国家的公司治理采用的是独权问责模式,在企业内部管理中,董事会对管理层拥有控制权,对管理层进行监督,并且分管人事调动。此外,并不设立监事会。所以,其公司问责职能就交由董事会及其下设的审计委行使。问责的机构较为单一,体系比较单薄,所以在英美国家企业的内部管理存在逐渐弱化的趋势。

2.德国公司治理中的问责机制:

德企的问责机制是双层制结构,公司内部设置和我国的公司一样,设股东大会、监事会和董事会。但是在德国,监事会高于董事会,其可直接监督董事会及董事的行为。不仅从高层开始治理,他们也注重底层的视角进行风险控制,例如:监事会成员中,根据企业规模和职工人数的多少和比例,选拔出一定的的职工代表,参与公司治理中的各项活动,充分发挥职工的问责作用。

3.日本公司治理中的监督问责机制日本的公司在风险控制领域,以往的做法也是由董事会和监事会构成。

日本的公司监事对董事管理公司事务的行为负有监督职责。但是,逐渐成为过去的模式。那么目前日本企业的主流做法,并不是在法律层面继续申明要求更换新董事会制度,而是在管理实践层面上引入美国那种独立董事及相关做法。可以说,日本学习此方面较为到位,在董事会设置薪酬、提名委员会,而将审计委员会职能放到监事会中。

4.韩国独特的外部董事推荐制度是一个很有意思的企业风险控制机制。

韩国有个叫做“人民团结参与民主组织”的民间组织,由成员数为200个会员协商发起的。其宗旨是为了让人民参与到公司运营中去,用人民最广大的视角进行监督和规避风险。他们较为团结的维护弱势股东权益活动,主要通过法律和舆论手段对企业施加影响以改变其不适当的管理政策,并率领一小群激进股东迫使企业对公司治理进行改进,对于韩国企业的法人治理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二)国外大型风险控制机制参考与启示

1.完善国有公司人事管理机制。

首先了解国家所有制政策的实践,制定明确的所有权政策,从而确定国有公司内部的监管机构和资产管理机构的分别的定性与定位。还有监管机构和金融部门、业内投资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等机构相互关系需要进一步沟通,需要进一步强化联系。同时需要保持对外的及时公布与通报,保证出资人和委托人享有收益、知悉程序和进度的权利。此外,还需要深入研究如何更好地优化风险问责机制行使机构(总部风险管理部)的权力与权利(这也是一个关键)以及在国有企业中如何发挥党组织的政治领导作用,监事会在公司的监管作用。

2.完善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对风险问责机构也应该适度限制其权力。

过于膨胀的权力会使得风险问责机构在追责过程中,凸显出矫枉过正或者有失公允的弊端。企业治理讲究权利平衡和权力制衡,作为一个时刻保持公平公正的机构,其职能就是使有错必纠,有责必究得以实现。风险问责机构行使追责权利,不能损害本公司独立法律人格,也不能干涉公司正常的投资经营,而是要促进公司更安全规范行使其权利,实现经营收益最大化。

三、大型企业风险控制之我见

一般来说,企业经营出现问题需要进行责任追究,而追责可分为外部追责和内部追责。前文也提到,目前我国大型企业的外部治理机制并不十分理想,这些外部治理机制的不足直接影响到公司治理的成效。外部的监督没有办法百分百的扣住问题关键,而对管理者和相关负责人进行有效的追究。在我国,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还是有限责任公司,他们的内部追责制度中,首先有公司章程进行约束,然后不仅有股东大会的监督,也设置董事会和监事会,甚至还有独立董事。[2]这些制度的出现对公司的大股东、董事及高层管理人员进行监督和追责是立体而严谨的,形成了一套科学的监督问责体系,为公司的自身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也为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保护提供了可靠的保障。由此看出,大型企业在风险体制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监督责任的主体及方式。

首先,是社会公众具有主体资格,包括公民、社会团体、媒体舆论等。他们主要方式是书面问责和网络曝光,其行为应该大家均已知晓。其次,大型企业的监事局应该负担大部分责任。再者,需要设立风险监控机构,由董事局或者其他该监管部门的上级机关,进行管理和调控。该监督机构平时进行巡视和测试风险程度,核准下级处于风险风口的主体是否违规操作,并且判定风险出现的类型和级别,从而出具相应处罚方案。

(二)追究责任的主体的多元化。

追究和监督是两码事,众多的监管主体均参与到企业的风险规避和问责的监管当中,出现工作纰漏时,希望仅一个主体就可以覆盖所有监管职能,是非常不现实的。

(三)公司内部监管主体承担责任的方式。

各个监管主体一旦出现监管不力的现象,事后的追责机制常常导致权限的交叉,而且在从重或者从轻的罚度上难以把握,从而难以显示公平公正。一个公平合理并且高效的风险问责机制可以使公司更加良好地发展,还可以规避掉很多不必要的风险,从而更大地提升公司效益。学者郎咸平前两年一直呼吁政府和社会应着重关注“国退民进”的问题,甚至掀起了大论战。笔者认为实际要谈的,如何防范资本外逃、投资失败、监管失控、风险恶化等实际问题。这是无论国企还是民营企业都需要面对的问题,任何制度设计都有其不完善的地方,还有实际操作上带来的偏差。[3]建立一个高效、合理、公正的风险控制机制,需要提出一系列的要求,才能达到大型企业所背负的重担所赋予的高标准。如同一棵大树能够参天,是与阳光雨露、土壤气候分不开的。所以建立一个良好风险控制机制应满足以下要求:

1.完善企业的控制环境。

应优先注重内部控制环境,包括企业的文化、企业的战略、企业的奋斗目标,这影响到企业内部的上行下效,企业策略的实施和执行。

2.定时进行综合全面风险评估,它是提高风险问责机制效率和命中率的关键设置。

对于风险问责机制的深入研究与建设,不能忽视各种内部风险因素的存在,必须定期有效的分析全面的内部优势和劣势、机遇和威胁。企业对发展过程中的战略目标加以分析,才能达到一个客观的内部风险把控的最低限度。一个全面的风险评估,对于操作人是有着警示和提醒的功能,从而可以判断出操作人在业务处理上是否尽到注意义务,直接导致风险问责时选择是否对其适用加重或者从轻处罚。

3.加强建设信息系统。

信息系统不仅要处理企业内部的人事组织信息,而且还要处理与外部活动有关的事项。优质的企业管理应该拥有良好的信息系统,以帮助提高企业的效率和效益,并在一定时间内对某些业务的形式进行识别,获取相应的信息,使负责人顺利完成任务。

4.加强企业的内部监督。

内部监督是一个长期的管理体系流程的实施和评价,可以通过日常的、持续的监督活动,也可通过单独的评价,或两者相结合来实现。风险问责机制的根本目的并非是要设立一个处罚和追究责任的程序,这只是一个不得不采用的手段和方式,其根本目的在于警戒和告诫。大型企业在面临当前创业浪潮,中小型企业的迅速崛起,是时候提高警惕作出相应对策。大型企业固然有其绝对的优势,但是客观来说,其竞争力慢慢势弱,而其早先抢占的市场,也逐渐被新兴企业瓜分掉。[4]所以如何完善优化大型企业的制度,在势头逐渐弱化的颓势中,如何提升自我是当前企业管理者、股东董事们以及学者都需要共同探讨的课题。是应该大刀阔斧还是步步为营,是应该自上而下还是从基本着眼,都是值得研究的。笔者认为较为突出的是公司治理上对于风险控制及追责的问题,如同刑法的职责之一就是惩戒与预防。这个功能是不可忽视的,所以更应该将大型企业的内部风险问责机制放在至关重要的战略地位。

作者:黄笑天 单位:江西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窦靖伟.论我国公司法律形态的改革[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4(3):178-181.

[2]姜荣吉.内部控制体制的设置与董事义务———以日本企业内部控制体制判例考察为线索[J].北方法学,2012(1):163-164.

[3]郑小荣,王美英.内部控制法制化的理论依据、法律特征与实践影响[J].当代财经,2010(4):60-64.

[4]李本灿.企业犯罪预防中国家规制向国家与企业共治转型之提倡[J].政治与法律,2016(2):1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