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寻找写作灵感?中文期刊网用心挑选的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税务风险管控探究,希望能为您的阅读和创作带来灵感,欢迎大家阅读并分享。
摘要:企业作为经济的重要建设单位,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要参加者。做好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是保证企业日常运营的重要环节。随着我国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企业的发展面临新的契机和挑战,尤其在“营改增”政策实施后,新的机遇促使建筑施工企业全面加强风险管控,减轻“营改增”所产生的税务问题。文章就建筑施工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给予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施工企业;风险管控
社会经济的不断积累促使市场上涌现出大量建筑企业,众多的企业也呈现出发展水平的差异,内部的税务风险管理以及控制方面的差异。有效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税务风险管控能力对提高建筑行业的风险管理水平具有重要影响。税务风险的管控主要在于建筑施工企业针对风险识别、认知以及对风险控制所作出的处理。而“营改增”的实施不仅对于该行业中合同管理、财务管理以及税务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对建筑施工行业的组织机构以及业务模式也产生了巨大影响[1]。因此,建筑施工行业需要在基于自身业务的同时尽可能减轻或消除“营改增”政策所产生的企业税务风险影响,同时将“营改增”政策作为新的运营机遇,不断提高自身的市场竞争力。
一、建筑企业的主要风险因素
(一)原经营模式所引起的风险。通常情况下,建筑施工企业普遍存在资源共享情况,建筑合同的中标单位和实际施工单位存在误差的情况会加大中标单位和实际施工单位的税务风险。分析其原因,中标合同的签订方为发包方和中标单位,但部分情况下施工方并不作为合同签订方签订合同,而属于第三方。中标单位为发包方提供发票,发票所产生的工程款项将交于实际施工单位。而实际的施工单位性质普遍为中标单位的子公司,按照中标合同中规定的建筑流程进行作业。施工过程中,中标子公司同时需要根据实际工程情况以及工程结算情况对内部款项进行支付。在纳入税收期间,中标公司所产生的税务发票将全部开具与发包方,施工方作为子公司,则不需要为中标单位提供发票。而在“营改增”相关政策落实后,中标单位在此过程中需要提供增值税的报备,同时根据合同的主题项目与施工项目所存在的差异,税负情况也会产生一定的变化,在增值税抵扣情况不充分的情况下可能影响整体建筑施工的利润。
(二)原业务模式所引起的风险。1.分包商材料调拨风险。营业税时期,建筑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材料均由承包商一并购买和提供,分包商按照建筑工程的整理设计量领用材料并进行实际的建筑作业。工程所产生的材料款项将从分包商的工程预算款中进行扣除,而新政策的实施将调拨款项纳入增值税的范畴,材料承包商在进行材料款调拨的过程中需要为分包商提供发票,若项目负责人对施工内容考虑不足的情况下依旧按照传统税务方式进行处理,则会显著增加税务负担,同时还会产生税务稽查风险。2.内部资产的调用引起的风险基于资源共享影响,建筑企业的材料物资均需要由子公司提供,而发票的抬头则必须是中标公司即母公司,所采购物资作为母公司的所有物。但根据施工现场的工作需求,子公司需要将购买的固定资产和工程剩余材料调拨至子公司中标的其他项目进行使用。如果子公司的各个项目属于非同一纳税主体下的项目,则此种形式的资源调拨应视同销售,需要补缴增值税,同时也会产生税务稽查的风险[2]。3.劳务用工形式引起的风险建筑施工企业通常采用专业分包制和劳务分包制,具备建筑资质的分包队伍通常能够保证票货款三项内容的一致,涉税风险相对较低。具有建筑劳务资质的分包模式或其他形式的劳务分包模式将会逐渐成为新政策落实主要的涉税风险控制点。其原因在于,该类分包模式在“营改增”政策实施后无法保证能开具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进行增值税报备时,总包方无法抵扣进项税,进而促使企业的税负加重。4.供应商的选择引起的风险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新政策落实前,企业的税务通常不包含进项税,即不论从一般纳税人处购入相关货物或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在取得了合法和有效的发票后均能够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但“营改增”实施后,供应商的选择不当会加重企业税务负担,同时不合理的购入成本也会加重企业成本负担。如果选择个人作为供应商,除税率因素外,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通常不一定能够按照约定价格开具发票而加重税务风险[3]。5.财务核算水平引起的风险与营业税对比,“营改增”落实后,会计核算不仅在计算量上有一定的增加,同时在开具发票、报税、抵扣以及缴纳等环节也产生了明显的变化,核算的复杂程度也有一定的提升。另外增值税核算过程中还需要对价税进行分离,不可抵扣项目需要进行专项核算,会计核算难度显著提升,对财务人员的业务水平也提出了更高的需求,若财务人员存在税务核算失误现象,会为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
(三)企业内控不足引起的风险。1.发票开具和管理引起的风险依照国税局相关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对象必须与开具凭证的销售单位或劳务单位一致,由此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由此在建筑企业的各项业务中,必须保证票货款三项一致,否则无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进行抵扣。2.合同管理不当引起的风险营业税即价内税,增值税为价外税,采用营业税的合同条款在“营改增”后需要进行大幅修改,原来的投标报价体系也需要做出相应的调整。若仍沿用原来的条款作为当前的税务报备标准,则无法确认纳税人类别、发票类型、开票时间等资料。不通过测算测定合理的采购价格,会显著增加税负成本,减少企业利润,合同纠纷也会使企业疲于应付。例如:在原有营业税管理下,机械租赁合同通常无须准确确认是否连人带机租赁,但新政策实施需明确该项目。人带机械的租赁属于服务业,需提供6%的增值税发票,若纯租赁机械则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提供13%的增值税发票,确认租赁类型后可显著降低多余的麻烦。3.税务稽查风险建筑施工企业作为税务稽查的主要管理企业,新政策落实后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并存,增值税的多档税率并存,加重了会计核算的困难。对账务处理不规范、纳税申报不当,会显著增加企业税务风险。另外,建筑施工企业增值税预缴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施工人员的个人所得税还需在工程所在地国税局缴纳,由于受公司注册地和工程所在地国税局共同制约,工程所在地纳税不及时的现象会显著提升税务稽查风险。
二、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后的风险对策
(一)将加强资质升级,调整经营管理模式。基于借用资质以及共享资质的情况下,建筑施工企业在税务抵扣方面分析较少,需通过有关企业尽可能避免借用资质以及共享资质现象。而建筑企业往往需要通过自身所持有的技术水平提高其资质,另外在项目投标过程中同时需要凭借自身所持有的技术水平减轻内部任务的周转,且在该企业中,原有经营模式的调控,需根据中标单位和建筑参与单位相关合同分包模式进行规划,并由中标单位进行核算,进而完善增值税抵扣模式。
(二)改革原有业务模式。承包单位需将采购的材料分拨于各个分包队伍。新政策实施后,该内容同属于销售行为,从属于企业增值税项目,因此建筑施工企业需要避免分包队伍对材料的使用。可根据情况制定领用制度,根据情况对使用的材料程度进行一定程度的奖惩。另外可同时考虑材料的性质和技术标准,由承包单位按照分包队伍需求进行材料采购。企业内部的资金使用,需根据其主体进行划分,同一税务主体情况调拨将不纳入增值税范围,可减少税务风险。在建筑施工企业的风险结构中,其风险内容主要体现在建筑劳务资源分配的分包队伍以及其他劳务中,以此提示企业需要对劳务资源以及分包商进行协定,排除无资质分包商,同时结算临时用工,其余资金将转换为劳务派遣形式所签订的合同中,并以该单位作为增值税发票开具目标,从而减少劳务用工的涉税风险产生。供应商选择中,企业常以采购成本作为最终目标,成本最低、利益最大化的采购原则是其主要目的。综合成本则是指采购和税收支出,同时包含材料款、运杂费及不可抵扣的增值税,同时还包含可抵扣进项税和教育附加费[4]。
(三)制度建设。1.规范合同条款,避免税务风险。新政策的落实需要企业对原有合同进行梳理,签订前确认纳税人身份以及服务名称等信息。同时签订合同需做好价税分离,单独列出价格和税金,避免引起合同纠纷。2.加强发票管理。增值税的扣税凭证通常不局限于增值税的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均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建筑企业需要取得合法合规的增值税抵扣凭证,不规范的发票需及时调换并做纳税调整。
三、结语
为降低税务风险,建筑企业需要在“营改增”的新形势下加强对自身的组织建设、加快业务模式的改革,不断优化和完善合同、财务、税务等管理模式,不断提高公司的整体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王增田.探究金融企业税务风险管控措施[J].商讯,2020(13):124+126.
[2]杨伏.新形势下企业增值税税务风险及管控措施探讨[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9(3):133+163.
[3]储晟隆.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及其管理措施探讨[J].财会学习,2020(6):195-196.
[4]郑冬丽.基于内控视角的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措施分析[J].当代会计,2020(5):133-134.
作者:雷燚 单位:广东能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