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中小企业发展比较与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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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中小企业发展比较与启发

1中美中小企业发展比较

1.1相关政策比较

美国的中小企业政策现在已十分完善,以反垄断和维护个人经济自由作为中小企业管理政策的核心内容。早在1890年,美国政府就颁布了维护中小企业利益的反垄断法案《谢尔曼法》,以后又颁布了《小企业经济政策法》《、中小企业出口扩张法》、《中小企业技术革新促进法》等诸多相关法律,为中小企业快速发展提供保障。在税收方面,美国政府给予中小企业更多的优惠,极大增强了资金积累和创造能力:降低累进税率,将所得税最高税率降低53%,最低税率19%;降低中小企业的财产税和继承税的税率;对其科技开发投资实行特别税收条款,享受税收减免。随着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作用的加强,政策也经历了由“放”到“扶”的转变。相继颁布了《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经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法律。对于中小企业集群程度较高的地区,实行税收减免等相关政策优惠。推动了政府对中小企业管理经济向市场调节经济原则的转变,取得了不小的成就。但与美国相比,我国中小企业相关政策覆盖面还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法律仍处于初级阶段。

1.2融资模式比较

其融资方式主要有:商业银行贷款;金融投资公司投资;政府提供1%的直接贷款;证券公司上市;业主自身储蓄;“天使资本”投资。在向银行和金融公司融资过程中,由于中小企业信用等级不高,存在信息不对称,在没有足够抵押物的情况下,往往很难取得贷款。为解决这一问题,中小企业管理局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这也是中小企业管理局最重要的职能。中小企业管理局向金融机构承诺,企业若不能偿还贷款,则由中小企业管理局偿付未偿还部分的90%以上。美国中小企业发行股票融资主要通过在纳斯达克和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解决了一些高科技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手段总体概括为三种:银行信贷、直接融资(发行股票或债券)、融资性租赁。从目前来看,我国中小企业经十多年的发展,已基本完成了资本积累的初创阶段,此时应致力于寻求外部融资。我国中小企业融资依赖国有银行贷款倾向严重,然而与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从国有银行处获得的贷款少之又少,仅占其信贷总额38%。而中小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发行股票及债券融资的境遇也是如此,目前我国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缺少一个多层次、多渠道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资本市场。

1.3组织形式比较

美国是世界上企业组织形式最灵活多样的国家,主要有个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有限责任合伙,有限合伙,有限责任企业等。中小企业采用有限合伙组织形式可享受合伙企业的一次纳税待遇,降低民间投资人的风险,是民间资本结合和运作的良好组织形式;普通合伙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管理企业,可不缴纳企业所得税,成为吸引创业的有效方法;有限责任企业组织形式,不受美国联邦或州的任何《公司法》规范的约束,是合伙与公司的混合体,既可以享有合伙企业一次纳税(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待遇,同时出资人又以出资为限享有有限责任的保护,体现了美国中小企业立法时间的灵活性及美国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扶植态度。我国中小企业组织形式种类较少,法律承认的有:个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我国企业和立法工作者正着手研究新的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其他组织形式。

2借鉴与启示

近年来,我国消费者需求正逐渐多样化,中小企业产品成本低、变化快,受到人们的大力追捧,是发展的良好时机。因此,我国中小企业应借鉴美国经验,充分发挥优势快速发展。美国成功经验表明,政府支持是中小企业发展的前提。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一些有关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但往往只侧重生产经营,而对中小企业地位的保护力度不足。应使政府变微观干预为宏观管理服务,借鉴美国经验,将涉及中小企业的管理部门进行归并,组建具有综合协调能力的中小企业管理局,充分维护中小企业的利益。政府可放宽融资管制,充分发挥开放性金融的作用。

商业银行要主动及时了解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缓解其信息劣势地位,开发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并对现行贷款审批制度进行改革。建立完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扩充担保形式,简化担保手续,为中小企业向银行融资铺平道路。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应继续推进资本市场创新,在做大主板市场的同时,大力发展创业板(二板)市场以及场外交易(三板)市场,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多层次风险资本市场体系。美国企业灵活多样的组织形式,能吸引更多不同阶层投资者参与投资,选择多样化。中国经济正处于上升阶段,刺激投资、扩大就业都需要灵活的企业组织形式。因此,我国应着手建立多元化的中小企业组织形式,使更多的人了解并投身中小企业建设发展。

作者:李莹 单位:天津外国语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