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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信用修复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但目前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本文结合实际,在政策制度、组织协同、系统建设、业务流程和保障机制等方面提出对策建议,以便为做好下一步工作提供有益参考。
关键词:社会信用体系;监管;信用修复;权益
在国家不断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程,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简政放权和放管服改革的大环境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模式已成为政府有效监管市场主体的重要抓手。信用修复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机制的必然要求,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
一、信用修复的国家政策背景
近年来,为切实抓好信用修复工作,国家层面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文件,对相关业务的开展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2014 年,《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的通知》提出保护信用信息主体权益,健全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机制。2016 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了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和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的具体任务。2017 年,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中国”网站和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中提出完善行政处罚信息在公示网站的信用修复机制。2019 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明确了信用修复作为事后信用监管的重要内容,提出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开展多种方式的信用修复等举措。同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和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提出了完善各级信用门户网站信用修复机制的具体工作要求。
二、信用修复的内涵及意义
本质上,信用修复是失信主体挽回信任关系,重塑自身信用的救赎过程,目的是实现纠正失信,消除影响,改善与政府、公众和其他信用主体间的信任关系。为此,失信主体将付出一定的经济和时间成本,为最大限度降低和避免这一成本,信用主体将更加关注、主动维护、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因此,信用修复的含义可以概况为失信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积极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主动消除不良社会影响,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向国家行政机关或者社会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提出失信行为信息修复申请并被确认的活动。开展好信用修复工作,有利于弘扬讲诚信的传统美德,形成互信的社会氛围;有利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进程,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水平;有利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优化营商环境;有利于增强企业的守信意识,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河北省开展信用修复工作情况
近年来,河北省切实落实国家信用修复的有关文件精神,积极开展信用修复工作,以此作为推动河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发展的重要抓手,取得较好的成效。
(一)逐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2018 年,河北省颁布实施了《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条例》,明确了开展信用修复工作的总体要求。2019 年,河北省制定了《河北省法人信用修复办法(试行)》,对《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进行了细化,对修复机构、修复申请、修复条件和修复流程等进行了明确,对工作的开展具有较强指导意义。同时,制定了信用修复指引及说明,在“信用河北”网站公开,方便群众了解和办理修复业务。
(二)建立完善信用修复系统。按照“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路”的原则,建设完成了河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修复系统,群众可通过“信用河北”网站直接申请修复,全部业务实现了网上系统办理,提高了修复效率,拓展了修复渠道,提升了业务办理的便利化水平。
(三)积极开展修复业务工作。2017 年以来,河北省各级社会信用主管部门不断推进修复工作,积极开展相关业务,督促失信主体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提高了信用主体的纠错积极性和守信意识,保障了其合法权益。截至 2021 年 9 月,河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累计修复 16,000 余条失信信息。
(四)建立各级协同修复机制。按照“各级协同,联动处理”原则,建立协同修复机制,积极开展国家、省、市三级信用修复业务协同处理工作,各市社会信用主管部门负责完成信用协同修复申请的初审工作,省社会信用主管部门负责完成信用协同修复申请的复审工作和省本级协同修复申请的初审工作,修复申请报送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进行最终审核,确保了协同修复工作的高效运行。
(五)加强信用修复宣传培训。通过工作推进会、业务培训会、专题座谈等多种形式,学习讲解国家和河北省信用修复相关政策,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在“信用河北”网站开设信用修复专栏,对相关政策等进行宣传。
四、信用修复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河北省的信用修复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主要表现为:一是政策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随着信用修复工作的不断推进,现有的部分政策内容需要调整,以更好适应工作的新情况、新要求。二是修复工作机制仍需进一步完善。一方面不同层级间的分工需进一步明确,国家、省、市间的修复工作相对独立,协同联动机制不完善,三级间分工需要进一步明确;另一方面同级间的协调联动性不强,同级社会信用主管部门与其他部门间未建立信用修复工作协调联动机制,主管部门与其他部门分工需要进一步明确,存在主管部门积极而处罚部门参与度不高甚至对工作一无所知的问题。三是业务系统间不能协同。国家和河北省间的业务系统同时存在,系统间未实现对接,同一条失信信息要在两个系统修复的问题比较突出,造成群众办事不便。四是修复工作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省信用办出台了相关办法,部分行业主管部门未制定本部门相应制度,缺乏对本部门修复工作的指导规范,尚未形成完整的修复制度体系。五是修复流程需要进一步完善。目前,通过向社会信用主管部门或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修复申请的方式同时存在,而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对行政处罚的严重程度无法准确判断,不利于工作开展。六是宣传培训工作需要加强,部分信用主体对相关政策、业务流程、申请要求等还不清楚,甚至存在少数误区。七是工作的保障机制需要完善,特别是在技术支持、人才培养、检查考核机制等方面还存在不足。五、进一步做好信用修复工作的建议为加快推进河北省信用修复工作,及时有效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更加规范、高效地开展修复业务,建议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进一步完善政策制度体系。依据《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条例》,结合河北省实际,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省社会信用主管部门进一步完善省级信用修复办法,指导全省信用修复工作的开展,作为补充和配套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部门信用修复办法,形成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修复办法的制定完善要明确精准修复内容,需要按照分级分类原则,结合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程度等因素,并综合考虑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等情况,科学设置与违法失信程度相对应的修复条件、程序和方式等,研究制定信用修复标准规范,提高工作的规范性。
(二)加强各级各部门协调联动。由各级社会信用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开展对同级其他部门和下级部门的业务指导。强化同级各部门间的配合联动,建立业务处理联动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推进不同部门信用修复决定互认共享,行业主管部门完成信用修复后,将修复结果报送至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并在部门间进行共享,各部门可依据修复结果数据处理相应公示的失信信息。
(三)进一步优化完善业务系统。持续做好失信信息的征集,依托河北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河北网站,加强对各类失信信息的归集、公示和共享。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系统,优化模块的设置和功能,进一步提高操作便利性。加快业务系统整合,联通国家、省、市三级业务系统,实现联动协同处理和结果的互认共享。提高系统的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提供修复申请电子材料,实现多种终端的在线填写、在线提交,加快自动识别、自动检验等新技术在业务系统的应用,实现对申请材料的自动审核,提高申报便捷性和审核效率。(四)进一步规范修复流程。按照“谁处罚,谁认定”的原则,统一信用修复申请提出方式,鼓励失信主体向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机关提出申请,由其先行进行审核认定。审核认定包括失信主体的基本信息真实性、本部门规定中该失信行的严重程度、是否接受了处罚同时消除了不良社会影响等,并将认定结果报送社会信用主管部门。信用主管部门结合认定结果信息对该失信信息的最短公示期限和需要提交的修复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后,撤销失信信息的公示。
(五)完善信用修复承诺制度。在申请信用修复时,应要求失信主体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与有效性、接受处罚情况、不再失信等方面进行承诺。制定全省统一的信用修复承诺书,规范内容及格式。在一定期限内将承诺书在信用网站进行公示,便于社会监督。
(六)加强信用修复教育培训。不断丰富培训内容,开展信用领域政策法规文件、已出台的联合奖惩备忘录及配套措施、信用修复知识等的学习;采取多样化培训形式,以集中培训和分类培训相结合,通过专题教育培训班、报告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开展;创新互联网培训,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等移动互联网媒介开展教育培训;引导服务机构参与,鼓励信用服务机构承担信用修复专题培训任务。
(七)充分保障失信主体权益。应当保障知情权,失信主体可以查询自己信用记录,了解掌握自身信用状况。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和相关处罚机关应通过信用门户网站、部门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告知失信主体信用修复条件、程序及修复结果,引导失信主体开展信用修复。应当保障异议权,失信主体对不予信用修复的情况持有异议的,可以向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和相关处罚机关提出异议申请,收到异议申请后,要限期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申请人。
(八)探索建立社会突出贡献免修复机制。在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重大事件时,企业能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参与应急抢险救灾、疫情防控、重大项目建设等,做出突出贡献,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可以向社会信用主管部门申请停止公示相关失信信息或缩短公示期限,鼓励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九)注重信用修复人才培养。加强信用修复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开展信用修复资格培训,培养信用修复专业人员。探索在重点行业建立信用管理师制度,配合政府部门开展信用修复工作。支持有条件的高校开设信用管理专业,将信用修复纳入必修课程。密切与高校、信用中介服务等的合作,提升信用修复培训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十)认真开展监督检查和考核。各级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信用修复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核查信用修复情况,及时发现、纠正错误修复问题。建立修复撤销机制,对于修复过程中有隐瞒、作假或不应修复的情况,要撤销修复决定,恢复失信信息的公示,可视情况延长公示期限。建立工作考核机制,各级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定期开展对本级其他部门的信用修复工作考核,对于工作认真负责、修复效率较高的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对于工作不力、修复出现较多问题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对工作中不能依法依规履职履责的人员,按照《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一)进一步加强信用修复宣传。开展宣传活动,通过发放信用修复宣传资料、走访企业、电话讲解等形式,对相关政策、业务流程等进行宣传讲解。拓宽宣传渠道,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小程序、微博和直播等多种媒体,发布信用修复宣传讲解材料。通过线上与线下宣传相结合,提高信用修复知晓程度,促使失信主体及时进行信用修复,切实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张田源 单位:河北省政务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