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及内部控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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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及内部控制问题

摘要: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在农村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为乡村振兴注入了强大动力。总体来看,当前我国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中还有很多制约因素,尤其表现为内部控制方面,诸如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缺乏内部控制理念、相应制度不完善、风险意识差。为此,我们要从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实际出发,优化决策程序、完善相应激励机制和监管机制、加大信息透明度。

关键词: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内部控制问题;实施对策

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是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的必然结果,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是按照公平、自愿原则所组成的具有互助性质的经济组织,在经济组织内部组织成员对组织进行自主管理,通过制度落实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于农民而言,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解决了农户单打独斗问题,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能够有效维护农民利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特别是近几年,随着国家政策支持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不断发展并取得了阶段性成就,不仅有力地推进了农民组织化水平的提升,同时也推进了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增加了农民收入,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特殊的贡献。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我国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特别是在内部控制方面与市场需求和农业现代化建设要求还存在很大差距。所以,我们有必要进一步强化其内部控制,增强其稳定性,以便更好地推动我国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一、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功能与机制

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是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主体。从组织功能层面来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在国家政策指导下能够充分发挥组织优势,进行劳动生产和产品销售,进一步提升农业生产的组织协调管理水平。同时也能够从本地区农业发展实际需要出发,组织专门的农业生产,进一步提升农业生产专业化水平。也可以根据市场变化,结合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内部需求,对组织内部的农业生产进行有效协调和组织,进一步提升组织内部的规模效应,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能够获得更多优势[1]。此外,在推进不同类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过程中,也有利于各产业的融合发展,进一步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从中介功能来看,农民与企业之间很难实现面对面沟通,特别是对于农业龙头企业而言,无法直接从分散经营的农户手中进行农产品收购;对于农户而言,也无法加入到大企业的生产之中,很难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得优势。因此,农民为了进一步避免市场风险,更愿意加入到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应凭借这一中介组织优势进一步提升竞争能力。从载体功能来看,农业经济合作组织是由各种经济实体演变而来,各类实体组织转变为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能够进一步提升产业组织一体化水平,对于增强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市场竞争力,增加组织成员收入都具有十分重要作用。从服务功能层面来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主要成员是农民,组织服务对象也是广大农民群众,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要充分利用自身优势为农民购进物美价廉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同时还应该帮助农民提升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将农产品以更为合理的价格销售出去。此外,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还应该为组织成员提供相应的信息技术服务,进一步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为广大农民增收创造有利条件。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在其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了具有自身特点的制度特征。首先,组织成员共同所有的产权制度是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制度基础。对于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而言,其所有的产权都归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成员共有,组织成员享有整个经济组织的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产权制度是经济组织的基本制度,这一制度的实施能够切实维护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组织性质,同时也保障了组织成员享有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2]。其次,民主管理是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制度能否顺利实现的重要保障。对于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而言,其内部组织成员都拥有相同的权利和地位,因此在选举决策机制制定上,坚持“一人一票”原则,无疑能够更好地增加组织成员收益,体现出了农村经济组织的公平原则。最后,建立合理的分配制度是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制度核心。由于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本身就是弱势群体所组成的组织,虽然克服了小农经济存在的一些问题,但在利益分配上必须解决吃大锅饭问题,通过科学合理的利益分配制度制定,按照组织成员的努力程度和贡献大小进行相应的收益分配,才能够最大化的反映出组织成员对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贡献。

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内部控制的问题表现及原因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得到了长足发展并取得了阶段性成就,特别是对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起到了很好的补充作用,但当前从我国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整体发展情况看,并没有改变农户分散经营的格局,当前我国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内部控制和管理中依然面临诸多问题。

(一)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内部控制不足的问题表现

首先,当前我国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程度相对比较低,其法人治理结构并不完善,特别是很多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在成立过程中并没有在相应的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在内部组织建设上还缺少相应的理事会和监事会等机构,也有很多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内部管理过于松散、权责关系不清,很多管理事项缺少相应监督机制,各种角色都有理事长一人说了算,这在一定程度上严重影响了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内部建设和内部控制,原有的三权制衡治理结构,并没有得到有效落实。同时在内部运行上,虽然制定了相应的规范制度和管理条款,但由于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存在严重问题,很多政策规章制度并不能得到有效落实。同时部分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制度建设滞后,相应的管理制度并没有建立起来。特别是在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上,虽然部分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建立了“一章、三会、三项制度”,但这些制度并没有完全发挥出自身作用,更多的是用于上级检查和审计,基本合作组织内部管理由会长一人决定,其他参与成员民主管理意识相对淡薄,内部控制制度原有的作用并没有体现出来。对于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未来发展等很多重要事项在决策过程中并没有普通经济合作组织成员参与,更多的是由主要管理者决定[3]。因此很多决定事项并没有充分考虑到普通会员切身利益,这在一定程度上不仅影响普通会员参与组织发展的积极性,同时也不利于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健康可持续发展。此外,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很多管理制度被不规范的执行和落实,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农村经济合作组织顺畅运行。加之,缺乏相应的内部监督,内部控制制度并没有相应人员执行,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内部控制作用的发挥。

(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内部控制不足的原因

思想认识存在偏差。改革开放之后,我国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就已经出现,经过40多年的发展,其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但受传统观念和小农思想等的束缚,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中农民的思想认识偏差依然是制约其发展的主要问题,部分农民认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就是简单的等同于过去的集体经济,如果参与了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就走上了原来的一大二公旧路,对于来之不易的土地很多农民表现出了担忧情绪。还有部分农民认为,当前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在作用上并没有显现出来,并没有为自己创造更好的生活环境和经济收入。因此这部分农民认为家庭经营方式更适合自身的生活状况,这时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在规模发展上受到了一定限制。同时还有部分农民认为,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在自身建设上应该摆脱政府对其干预,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自身权益,这种放弃政府指导原则必然会导致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走上歪路。从当前来看,由于部分农民对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认知上出现了偏差,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不利于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内部控制建设。人员素质有待提高。当前我国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多数人员都来自农村,从整体看多数成员的文化素质和管理能力相对较差,特别是在具体工作过程中容易犯小农意识错误,对出台的政策和引导措施理解不到位。在工作推进过程中并不愿意积极配合上级工作开展。同时还有部分农村经济合作社管理人员由于缺乏现代组织管理的知识,在管理过程中依然沿用老套的管理办法,内部管理混乱,内部控制问题较多。此外,还有部分管理者对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在工作中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在理论层面和实践层面都缺少相应能力,对于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中的作用不大,同时也影响了广大组织成员的切身利益。资本筹措能力不足。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要想获得持续发展动力,必须获得足够的融资渠道。但由于当前我国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层次还相对较低,资金主要来源是成员筹措或以入股方式获得。这些资金来源较为分散,一次入股之后,需要为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成员创造实际收益,成员才会继续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一旦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在发展过程中受到瓶颈或挫败,很多组织成员就会采取各种方法撤股,这必然会对其未来发展造成严重影响。同时,由于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资本筹措能力不足,而且,缺乏相应的抵押物,很难从正规的银行渠道和小额信贷机构获得相应的金融支持,这必然会严重影响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持续稳定发展。

三、加强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内部控制的对策和建议

目前,我国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经过了40多年的发展,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就,虽然在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在内部控制上仍然面临诸多困难,但对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确实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当前,在发展农村经济过程中,应该加强对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内部控制建设,采取更为积极稳妥的措施,规范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提升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专业化、产业化、规范化水平,更好地维护农民切身利益。

(一)优化决策程序

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存在的最终目的就是为组织成员服务,通过自身优势和作用发挥,让组织成员获得更大收益。对于农业生产而言,由于当前我国农业发展水平还相对较低,在发展过程中受到自然因素和市场因素影响相对较大,目前我国农业在科技投入、资金投入、基础设施建设和物流体系等多个环节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在这一背景下,广大农户参与到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中,既能够摆脱在农业生产体系中的弱势地位,同时也能够进一步提升自身抗风险能力增加农民收入。当前我国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整个决策程序还比较松散,从决策方式上看,主要是通过组织成员大会行使相应的表决权;通过理事会形式行使自己的决策权[4]。但在具体权力执行过程中,由于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内部建设还不够完善,很多决策程序并没有得到有效落实。因此有必要针对这些问题构建更为完整的管理制度,以成员大会作为最高决策机构,对农村经济合作社重大事项民主方式进行科学决策,并制定更为科学合理的决策程序,对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管理者的决策行为予以监督,进一步推动农村经济合作社健康有序发展。

(二)完善激励机制

对于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而言,有效的激励机制能够激发组织成员参与集体活动的积极性,为进一步提升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科学管理水平,必须完善相应的激励机制。一方面,通过对管理者激励机制措施的落实,进一步提升他们的管理积极性和责任感,更好地为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服务,同时也能够提升他们的学习动力,让他们具备更好的决策能力和管理能力;另一方面,对于普通成员而言,因为普通成员在整个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内部所占的股份较少,导致他们在一定程度上缺乏参与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组织活动的积极性,为进一步发挥组织成员作用,应该制定更为有效的激励机制,增强普通成员参与农村经济组织活动的动力。具体可以制定相应的盈利分红机制,将部分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收益让渡给组织成员,让他们充分认识到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存在的重要意义,并主动参与到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之中,发挥组织成员自身作用,加强对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内部监督,推动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三)完善监督管理

建立成员诉讼制度。成员诉讼制度是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内部控制的重要制度之一,具有重要的监督作用。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成员代表大会是整个组织的最高机构,成员大会定期召开能够对农村经济合作组织重大事项进行监督和管理;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对于管理者的日常事务并不能实施进行监督,部分管理者有可能借助监管漏洞,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谋得私利,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途径和手段,普通成员很难发现这些问题。因此在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过程中应该建立和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同时也应该引入必要的法律手段来保护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成员的切身利益,一旦管理者利用自己手中的职权损害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成员的利益,合作组织成员就可以利用法律武器对管理者进行起诉,利用法律手段切实维护自身利益,同时也能够对管理者起到监督和约束作用,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提升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内部控制水平。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能够有效提升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的透明度,由于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管理者和普通成员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很多财务信息和管理信息并不能及时有效传达给每一位成员,因此这就为管理者滥用职权提供了条件。从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和内部控制角度出发,应该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对于组织内部的相应管理信息和财务信息及时披露,让所有组织成员都能够对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现状有所了解,进一步激发成员参与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和谐统一发展。特别是由于农村经济合作多数成员都相互认识,作为低头不见抬头见的父老乡亲,实施信息披露制度,在成员的有效监督之下,面对广大父老乡亲,管理者也很难做出违背良心的滥用职权行为,以便为合作组织竭心尽力的工作。总之,对于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而言,在发展过程中既要充分利用内外部环境,同时也应该加强内部控制。通过内部控制建设进一步提升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水平,进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得竞争优势。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作为农业生产经营的必然产物,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因此,我们有必要加大对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的支持力度,为其发展构建更为科学合理的制度体系和法律规范,引导其向着更为科学民主的方向发展,更好地为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参考文献

[1]林星,吴春梅.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治理结构、机制与模式[J].农业现代化研究,2017,38(06):1052-1058.

[2]芦轲.我国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法律地位及发展路径探析[J].农业经济,2018(04):14-16.

[3]王晓云.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现状、问题和对策[J].中国集体经济,2017(01):14-15.

[4]陈文荣.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困境与突破[J].福建行政学院学报,2016(06):92-98.

作者:黄倩 单位: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