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管理阶段性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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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管理阶段性时间限制

摘要:

从九十年代以来,工程建设参建全方面地实行了项目法人制度、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依此设立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这分工合作、互相约束的管理制度,参建多方的职责和任务也越来越明确。

关键词:

合同的管理;双方职责;时间限制

建筑市场危害仍在进一步增大,工程参建各方也越来越看中合同管理的项目。有用的合同管理是确保完成目标实现的主要方式。

1合同管理各方的职责

1.1建设单位的职责

工程项目建设的组织者是建设单位,同时也是实施者,担负建设中征地、移民、补偿、协调多方联系,恰当组织各种建设条件,完成建设目标等职责,就项目建设向国家、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其主要职责是按项目建设的规模、标准及工期要求,实行项目建设的全过程地宏观控制与管理。负责办理工程开工有关手续,组织工程勘测设计、招标投标、开展施工过程的节点控制、组织工程交工验收等,协调参建各方关系,解决工程建设中的有关问题,为工程施工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均为委托合同关系。

1.2监理单位的职责

建设单位托付监理单位,根据我国相关的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合格的项目的建设文献、施工协议以及监理协议,对工程建设进行现场的治理。其重要责任是工程制定合同管理,依照合同实行工程建设的投资、工期、质量和安全,调解参建各方的深层工作联系。这样的状况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是一种相互委托的合同关系,监理单位应是建设单位唯一的现场施工管理者,建设单位的决策和意见应通过监理单位的贯彻执行。在建设单位托付监理单位从事设计监理的过程中,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中间的联系是监理和被监理的干系;当没有托付设计监理的时候,是各司其责的联系。在监理阶段中,监理单位需要适时根据合同及相关规定处理设计的改变,设计单位的相关通告、图纸、文案等必须要经过监理单位发送到施工机关。施工机关须要更改设计的同一时间,更要经过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给设计单位提供设计更动或修正。

1.3设计单位的职责

设计单位的重要责任是依据建设单位的嘱托,承担工程最初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给建设单位供给设计文件、图纸和别的的资料,派遣驻地的设计代表参与工程的施工建设,通过交底和图纸的会同审查,应快速签发工程的变更通知单,并且要做好设计服务,及时参与工程的验收等。设计单位与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都是同一种工作关系。

1.4施工单位的职责

施工单位是工程的具体组织的实施者。它主要的职责是通过投标来获得施工任务,依据国家以及行业的规范、规定、设计文件和施工的合同,编制施工方案,组织相应的治理与技术、施工人员和施工机械开始施工,按合同约定时间、质量需求来实现施工内容。在施工的过程中,主要负责工程的进度、质量、安全的自控工作,工程竣工后的检验合格,同时要向建设单位转交工程和施工的材料。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是监理与被监理的状态。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它俩之间不得签订任何合同。他们二者之间的关联是依据施工合同来约定的,合同中准确的表明了监理单位监督管理的权力与义务。监理单位按照国家、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批准的建设计划、施工合同等实行监理。施工单位在施行施工合同的阶段中,需要自主遵守监理单位的监督与管理,同时为监理工作的进行提供了有效条件,按照有关的规定供给了完备的技术资料。施工单位需要按着它施工合同和工程师的规定来工作。监理单位依着建设单位的委托职权范围,并在此权限范围内检测施工单位是否奉行了合同职责,是否按着合同要求的技术、进度及其投资的需求展开施工建设。在施工建设过程中,监理单位是公正、公平的第三方,要时时关注保全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正确解决工程款支付、验收签证、索赔和工程设计更变等问题。

1.5质量监督单位的职责

质量监督与监理单位均是属于建设领域的监督管理活动,它俩之间的关系是相互监督。质量监督则是政府行为,建设监理则是社会行为。两者的性质、职责、权限、方式和内容是完全不同的,并提出了在发包人授权的范围内,负责发出指示、检查施工质量、控制进度等现场管理工作;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独立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有关事项,行使通用条款规定的,以及具体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说明的权力;承包人收到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应遵循;在合同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不能独立处理或决定有关事项,如单价的合理调整、变更的估价、索赔等。

2合同管理时间限制

2.1工程建设总体时间要求

一个新建、改建、以及扩建工程(以下统称建设工程)的项目,从刚开始的立项阶段,到最后的试生产再到正式的投入运行,要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大小来判断,时间跨度可能是几个月,也可能是几年不等,但在建设的过程中的流程以及要求基本相似,即所谓“麻雀虽小五脏俱全”,所有的办事流程基本是一样的,各地方细节性问题要求有时会不同,具体操作还要和当地管理部门进行沟通。

2.2合同管理时间点要求

建设部门收到的备案材料当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没有提出不同意见,招标人可公布招标公示或者下发投标邀请书。招标人和中标人签署合同后5个工作日之内,需要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返还投标保证金。招标人通常应该在15日内明确中标人,招标人应该自觉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之内,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供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说明。从招标文件之日开始到投标人上交投标文件停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标和定标。评标委员会出示书面评标说明后,招标人通常应该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确认。承包商应当在合同规定的时间或接收中标函后的42天内(合同没有约定)开始施工,工程师应该最少提前7天告知承包商开工时间。承包商做完工程并准备好竣工报告里需要报送的材料后,应提早21天将一个确定的时间告知工程师,说明在这一日后已经对需要进行竣工检验做好准备。

3结束语

我们可以意识到合同管理在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中是尤为重要的,因为合同管理对于建筑工程项目的发展是有深远的意义的,所以只有加强对合同管理我们才能够进行好项目管理工作。

作者:刘晓玲

参考文献:

[1]吕鹏.浅析国际总承包工程的合同管理[J].江苏建材,2012.

[2]董利生建设工程合同管理[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