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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务合同管理现状
近年来,为了规范劳务分包管理,明确各级职责权利,最大程度地维护好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避免发生劳务纠纷,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及各地各级政府均陆续下发了各类规章制度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努力推动劳务用工市场的良性发展。但是,由于受市场体制存在缺失、法律制度不够不完善、市场监督不到位、诚信缺失和企业与“包工头”追求利益最大化等因素的影响,在劳务分包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终止的各程序中,依然存在许多违背法律法规、违背劳务人员意愿的情况发生。至此,引发了大量的劳务纠纷,更有甚者还引发了群体性事件,给社会、企业和家庭造成了重大损失和负面影响。此外,在国务院全面推广“营改增”的大背景下,建筑施工行业预计在2015年上半年完成“营改增”,传统服务业将在2015年完成“营改增”。这两个行业的“营改增”改革将对施工劳务合同的管理造成巨大影响,因此,针对“营改增”项目,调整劳务合同的管理工作迫在眉睫。
2存在的问题
2.1劳务合同主体选择不规范
劳务合同主体之一——劳务分包队伍选择不规范。长期以来,施工单位选择劳务分包队伍的随意性较大,没有执行严格的准入制度。在选定的劳务分包队伍中,夹杂着有各种各样社会背景的人,比如上级领导打招呼、政府和业主的干预、企业自身的社会关系等。这样引进的劳务队伍常常会出现不服从统一调度的情况,大大增加了管理的难度和阻力,使项目管理陷入了被动的境遇,增加了管理成本,更严重的还可能会影响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而在这些有各种社会背景的劳务分包队伍中,建设单位(业主)推荐的劳务分包队伍最常见。由于业主天然的优势地位,使得业主推荐的劳务分包队伍在面对施工单位时,敢于轻易无视施工单位的管理和约束,使得施工单位很难对其进行有效的管控。目前,即使逐渐采用劳务队伍引入制度,但是,正规的劳务公司因为各种原因发展缓慢,所以,庞大的建筑施工劳务分包市场被以包工头为核心的无资质劳务分包队伍占据。包工头拉起的劳务队伍属于非法人主体的零散组织,其行为不受法律约束,聚散不定,劳务人员组织松散、素质偏低、流动性强、持证率低,这给建筑施工企业带来了较大的人为风险。此外,还存在其他不规范的情况,比如只选择一家有实力的劳务队伍承包工程,一旦发生纠纷,不仅会耽误工期,还会影响企业良好的形象。近年来,因劳务分包队伍选择不规范而暴露出的问题越来越多。
2.2劳务合同资料管理不规范
2.2.1合同内容不规范
劳务分包合同内容不规范,合同评审流于形式。在很多项目部中,这种问题普遍都存在,为了简单省事,签订的劳务合同简单粗糙,权利、责任、义务约定不明确。很多项目都不重视合同的起草、拟定工作,只是随便在网上找个文本拿来就用,致使不同项目的劳务合同五花八门。在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前,很多项目部的合同评审都流于形式,甚至不执行合同评审工作。这样做,不但不利于合同的管理,还容易造成合同盲点,给他人可趁之机,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2.2.2基础资料管理不规范
劳务分包合同的基础资料管理不规范。合同的基础资料包括合同当事人的资信资料、《公司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公司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从业资格要求的相关证书、来往函件、数据电文、招投标文件、合同、补充合同、会议纪要、来往函件的签收单据、合同评审表(记录)、合同登记表、合同交底纪要、合同履行信息表、财务结算凭证、起诉状和答辩状等。很多施工企业不重视合同基础资料的管理工作,以为合同签订完毕就是合同管理的结束,并不注意收集和保管合同的基础资料。当发生纠纷需要用到这些资料时,才意识到它的重要性,给施工企业带来了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2.3“营改增”对劳务合同管理的影响
自2011-03《“十二五”计划纲要》中明确提出了“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以来,“营改增”试点逐渐从部分地区、部分行业向全国、全部行业推广,预计在2015年上半年完成建筑业的“营改增”。对于施工单位,“营改增”既是一个挑战,也是一个机遇,如何让劳务合同管理满足“营改增”后增值税征缴和抵扣的要求,是施工企业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3应对措施
3.1严格执行劳务队伍准入制度
目前,我国的建筑施工劳务主要有3种管理模式:①企业自有劳务公司。一般情况下,自有劳务公司是在部分企业原有职工的基础上吸收了部分技术力量强、专业性较强工种的农民合同工共同组成的。②正规的劳务公司。按照国家政策法律的规定,到工商行政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并具有工程劳务分包资质的独立劳务法人。其与施工企业是类似劳务派遣的经济合同关系,劳务人员属于劳务公司的员工,与施工企业无直接关系。③包工头形式。一种是挂靠在劳务公司名下,虽然有劳务公司之名,但仍行包工头之实;另一种是包工头零散用工,这种形式最常见。在实际工作中,这3种形式互补,以二、三种形式居多,实质上是以第三种形式为主。施工企业在引入劳务队伍时,应该严格执行劳务队伍准入制度,建立劳务队伍资信信息库,选择依法注册登记、具有工程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公司。在选择劳务队伍时,要在满足资信、能力等条件的前提下,再考虑社会背景。对于业主推荐的劳务队伍,不能一味地妥协,推荐的劳务队伍在资信和能力方面必须要能满足施工需求,在此前提下才予以引入。为了拓宽劳务队伍的引进途径,让施工企业能够引进更优秀、更合适的劳务队伍。在引入正规劳务公司的同时,施工企业也应该以多种形式逐渐培养可以长期合作或者自有的劳务公司,具体包括以下几种形式:①加盟连锁方式。施工企业与建筑劳务基地、技校和劳务企业有紧密的联系,以加盟连锁方式建立相对固定的合作体。②釆用股份制方式。吸收优秀劳务队长或包工头入股,以保证技能人才和劳务队伍的稳定性。③架子队方式。以自有职工为骨干,组建专业承包队伍,确保关键时候拉得动、打得赢。④组建自有劳务队伍。形成“子弟兵”“救火队”,保证劳务队伍的稳定性和高效性。
3.2规范合同范本
规范劳务分包合同范本,加强对劳务分包合同基础资料的管理。施工企业在与劳务队伍签订合同前,必须严格按照流程评审合同,在签订合同签前,要约定好合同内容,确保合同的经济性、适宜性和合法性,维护企业权益,使企业不受损失。施工企业应该编制自己的劳务分包合同范本,合同范本要做到“全、细、实”。所谓“全”,就是合同中的劳务分包内容要全;“细”,就是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的子目要细,不能缺项、漏项;“实”,就是合同中对劳务队伍提出的要求要实事求是,便于操作。此外,为了降低甲方指定劳务分包队伍可能造成的影响,必须在合同里充分阐明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明确可能发生的违约责任,并在合同中约定损失的赔偿办法。施工企业在合同签订并履行完毕后,要重视合同基础资料的管理工作。合同基础资料是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重要文件,它生成后,原件必须归档保存,并且保存期限应长于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日常工作中应当使用复印件,严禁涂改、毁损合同基础资料。如果确需使用合同基础资料原件,应建立严格的审批、催还、归档制度,严禁个人私自保管合同基础资料,严禁随意出借合同基础资料,严禁泄露合同基础资料中的内容。
3.3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劳务合同主体
根据“营改增”政策落地的实际情况选择和调整劳务合同主体,以满足施工企业“营改增”的需求。建筑业“营改增”完成后,劳务费用如何进行增值税抵扣是其面临的难题之一。目前的发展现状是,很多劳务队伍根本无法开具发票,更不用说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劳务费用不能进行增值税抵扣,将大大增加施工企业的成本费用,进一步削减本就微薄的利润,甚至还可能导致严重的亏损。要想解决这个问题,就要让劳务费用能够满足增值税的抵扣要求,从劳务分包合同主体和劳务合同内容入手。按照“营改增”的进程安排,2015年上半年将完成建筑业的“营改增”,2015年下半年传统服务业将完成“营改增”。如果届时劳务公司也归入“营改增”范围,则劳务公司也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一来,选择正规的劳务公司就能充分满足施工企业劳务费用抵扣增值税的要求。针对正规劳务公司发展缓慢的现状,施工企业还可以按照自己的需求培养自己的劳务公司,依法注册登记后便能满足“营改增”的要求。此外,还需要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劳务公司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条款。更多的情况还需等“营改增”政策落地后根据具体情况调整。
作者:王海燕 单位: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