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科研单位技术合同管理实践探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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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科研单位技术合同管理实践探思

党的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及各部委高度重视科技成果转化,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是提升农业发展水平、提高农业发展质量、促进乡村振兴的重要手段。但是多年来,我国一直存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不够顺畅,科技成果转化率低于发达国家水平等问题,科技成果从实验室到市场应用尚存在堵点、痛点和难点。农业科研单位作为农业科技人才和科研成果的重阵地和集聚地,承担着农业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应用的重担,而承载这种技术转移和转化应用的途径和方法需要通过签订相应的技术合同。因此,通过研究提升农业科研单位技术合同管理水平、提高管理效能,对促进农业科技成果的有效转化,促使农业科技与社会经济的紧密融合,提升农业科技领域产学研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一、农业科研单位技术合同的内涵

技术合同是指当事人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或者技术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其中,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是受托方为委托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所订立的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是受托方以技术知识为委托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农业科研单位技术合同主要涉及农业科技领域技术转移和转化应用签订的技术合同,农业自身存在周期性长、地域性强、抵御自然风险能力弱等特点,因此,农业科研单位签订的技术合同通常呈现合同金额低、合同零散、执行年限较长、不确定因素多等特征,这也为技术合同管理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二、农业科研单位技术合同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技术合同类型分类不够清晰

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激励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措施,激励激发科技人员创新创造积极性,允许对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进行相应奖励分配,但也要求科技人员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在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中提到,对科技人员的奖励公示信息需有技术合同登记信息。而实际科技成果对外转化过程中,科研人员虽然能意识到签订技术合同的重要性,但对技术合同的定义及合同类型分类不清;部分农业技术转移转化涉及内容较复杂,如一项农业技术既有技术转让又附有技术服务的内容,或农业企业委托的内容既涉及技术开发又涉及技术服务等情况,科技人员对签订何种类型技术合同认识不清,导致技术合同签订不规范,有的难以符合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要求,也为后续享有相应政策和权益方面带来了困难。

(二)合同条款约定不够严密

在签订技术合同过程中,科技人员往往将关注点放在具体履行的技术内容、目标参数和合同金额上,对技术考核的要点能否顺利完成、技术合同交易金额是否符合市场预期定价关注较多,但对技术合同的违约责任、赔偿约定不具体;对涉及可能产生的新的科技成果归属约定不明确或没有进行约定;对农业成果许可使用的方式理解不清晰,成果许可期限、许可范围以及独占、排他、一般等何种许可方式缺乏深刻认识;有的与长期合作的农业企业、农业合作社甚至出现口头协议,依靠相互信任替代书面合同条款的约定,法律风险意识不足。在技术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出现不可抗拒因素或客观原因等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产生新的重大科技成果如何归属等问题因事先没有约定,往往容易为双方带来利益纠纷。

(三)技术合同签署主体存在不规范

《民法典》要求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农业科研单位作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事业单位法人,应以农业科研单位为主体对外签订技术合同,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任何下属机构、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农业科研单位为主体对外签订技术合同。而实际中,很多农业科研单位都有下属涵盖不同学科的研究所,有些并不具备法人资格,如果以下属研究所名义对外签订了技术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因合同双方产生纠纷所带来的法律责任,还是得由其法人主体农业科研单位承担,为农业科研单位带来了管理上的隐患。

(四)合同执行过程的监管不够

一项技术合同签订的完成并不意味着技术交易的完成,相反,只是意味着技术交易的开始。在技术合同签订后,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条款和期限推进执行。但在实践中,有时存在约定和执行有所偏差,特别是农业领域的技术合同,因农业自身特点,受自然条件、地理环境等外部不可控因素影响较大,合同推进进度设计的合理性、市场需求的变化以及市场的认可度对执行过程有所影响。农业企业大都是中小型企业,抗风险能力较弱,一旦市场发生变化,可能产生经费到位不及时或无法到位的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技术合同当事人双方对于合同内容和条款的变更,或合同履行一部分、后续无法履行的情况,没有及时签署书面变更或终止协议,合同履行的过程监管还不够到位。

三、加强农业科研单位技术合同管理建议

(一)规范技术合同的签订

技术合同是合同当事人进行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的依据,具有法律效力。科技人员在签订技术合同之前,因持有审慎的态度,规范签订相应的技术合同。首先,应正确辨别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合同的分类,根据合同所涉及的技术内容,按照技术合同的不同类别,合理地签订相应的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服务合同。其次,应严格约定技术合同的条款。对技术合同的条款内容进行仔细把关,明确技术的具体内容、指标参数、目标要求,合同的执行期限、方式和验收标准、知识产权归属等细节;同时要重视风险责任、违约责任的约定,注重体现双方对等原则,合同条款的约定对双方都要有约束力,才能更好地保障合同的正常履行。

(二)强化技术合同的法律风险把控

农业技术合同涉及内容广泛,不仅要求农业科研单位管理人员具备一定的管理经验、农业相关专业技术知识,还要求具备基本法律知识。然而,科技管理人员大都是农业科研或农业管理相关专业出身,缺乏法律专业背景,在对技术合同审查时,可强化日常法律咨询,通过借助单位外聘法律顾问从技术合同签署主体是否规范、当事人双方权责是否明确、权责是否对等等方面进行核查。特别是针对较复杂的技术合同,可请专业法律顾问在谈判时提前参与,对技术合同签署对方主体民事行为能力、履约能力进行评估,协助科技人员对合同条款和内容约定的完备性从法律专业角度予以把控,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三)运用信息技术加强全流程监管

全面落实技术合同全过程管理,从合同签订、认定登记、合同执行推进到合同履行结束进行全程跟踪管理,利用信息技术建立健全技术合同流程软件管理系统,通过软件管理系统全方位掌控流程;一方面让科技人员更加直观掌握技术合同进展情况、经费到位情况、执行情况等;另一方面让科研单位管理部门可以及时跟踪技术合同推进进展,督促各方严格按照合同内容履行权责,全面跟踪技术合同进展是否顺利,合同内容履行是否存在问题;并与企业、科技人员保持良好沟通,对未按技术合同节点推进的合同进行及时督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修改或补充合同条款,促进合作双方顺利完成目标任务。

(四)加大技术合同培训和宣传力度

定期开展各类技术合同专题培训与宣传活动,可通过举办线上或线下培训会、开展专题宣传周、交流讨论座谈会、发放培训手册等方式,大力宣传《民法典》中关于合同相关规定、技术市场条例等相关政策,提升科技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对政策的知晓度;强化日常对科技人员技术合同的签订、合同认定登记的咨询与指导,及时做好科技人员的日常答疑;充分总结好的做法和经验,定期选取典型案例进行普及宣传,使科技人员对技术合同有更深的了解和认识,更好地促进技术合同的规范管理。

作者:虞紫燕 单位:上海市农业科学院成果转化处